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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十四)項及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毛宇代表粵通船務有限公司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程杰,直至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屆滿。其代任人為范林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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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五)至(九)及(十一)項所指的會展業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

(一)海關代表李煜輝;

(二)旅遊局代表許耀明;

(三)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陳子慧;

(四)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何海明;

(五)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潘耀榮;

(六)澳門展貿協會代表陳思雅;

(七)盧宏駿;

(八)翁月容;

(九)何澤明。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及(十)至(十一)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

(一)招商投資促進局代表黃伊琳;

(二)澳門廣告商會代表勞錦輝;

(三)蕭宇寧;

(四)許月英;

(五)胡景光。

三、上兩款所指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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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法學士及林秀敏法學碩士為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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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