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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一)飛安達,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黃顯輝;
(三)陳露。
二、續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一)何凱玲;
(二)袁泳貴;
(三)黃偉鴻;
(四)鄭光普。
三、續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四日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一)羅崇雯,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馬錦強。
四、擔任本批示所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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