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吳惠嫻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行政公職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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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批示如下:

張達民—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李力—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公署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職的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吳玉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在本公署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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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的批示:

傅銘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的批示:

鄭志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的批示:

梁健妍及陳惠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葉錦棋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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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俊霆,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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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歐建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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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翠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本局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蘇天娜調任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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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Filipe Manuel Peixoto Pereira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四條第一款,收取相等於薪俸點735點。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譚若微在本局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Marta Isabel Cândido Dias Basto da Silva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四條第一款,收取相等於薪俸點66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黃嬌真在本局擔任條約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起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馬理章在本局擔任公共關係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起續期壹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黃杏盈在本局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策、鎮一姝及宋正靜與本局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六日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勤雜人員第五職階梁美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楊曉媚、方翠華、霍麗明及彭婉嫻在本局擔任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65,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李曉升、方沁寧、梁雅雯、麥嘉慧、吳銘信及潘嘉雯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首兩位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第三位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起、第四位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最後兩位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Emília da Conceição Cardoso dos Santos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四條第一款,收取相等於薪俸點710點。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孔潔瓊與本局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續期一年。

聲 明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一等助理員第二職階金小寶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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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身 份 證 明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劉煥儀,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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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偉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9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陳煥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08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社會工作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歐天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2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主任醫生唐蘊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226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林燕,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89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吳國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7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6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警務總長禤健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345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輔導員李志強,供款人編號301078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海事人員李桂華,供款人編號605737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郵電局勤雜人員莫飛健,供款人編號617471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房屋局技術員洪揚,供款人編號623010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前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莫苑梨,供款人編號30034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陳炳瑞,供款人編號604981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前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翻譯員覃雪妮,供款人編號625045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員余慧珊,供款人編號609371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前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翻譯員馬宇,供款人編號624633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前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翻譯員瞿郁雯,供款人編號624634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前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翻譯員郭楊孜,供款人編號625838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技術員鄭秀文,供款人編號301006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前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翻譯員蔣李俐,供款人編號62455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朱秀容,供款人編號61799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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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照相排版員呂桂妹轉入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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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 世匯行船務有限公司 准照編號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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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交通事務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勞工事務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身份證明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法務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財政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公職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公共建設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七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懲教管理局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4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胡啓立,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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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林婉晴及梁嘉慧,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75,自2024年6月14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何冠球,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2024年8月19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鄧婷欣,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75,自2024年6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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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司 法 警 察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之楊少娟,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之蕭瑞培,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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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第93/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消防局資源管理廳廳長尤潤當消防總長(編號404911)——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及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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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何霞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三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徐美瑩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四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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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的規定,本局資訊及科技處處長杜家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批示:

歐肇基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附件表一,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林穎君,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劉嘉恆,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歐陽嘉欣,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陳曉冬,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林婉芳,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李嘉慧,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黃文詩,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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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蔡嘉韻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項目策劃及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黃雪敏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謝靜賢及阮頌雯 — 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劉健雁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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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應余慧珊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應何煥玲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應Ongkiko, Grace Sintol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吳嘉慧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1385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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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德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Seng Tak Medical Center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61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俾若翰街(筷子基北街)367號綠楊花園第一及二座(利康、利泰閣)地下J座,持牌人為卓軒國際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俾若翰街(筷子基北街)367號綠楊花園第一及二座(利康、利泰閣)地下J座。

———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劉黎 -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註銷第ML0214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葉小英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199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嘉潤,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即在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關展豪,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即在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吳偉勝,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即在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護士長陳慧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鄭筱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高慧燕,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冼植強,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李月龍,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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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廖月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余健強先生發給“萬健寧”藥行准照,編號為第9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友誼大馬路1163-B號遠洋嘉園G座地下(A區)和一樓,東主地址位於澳門氹仔珍珠圍創福豪庭4樓F座。

———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71號的“健民”藥房搬遷及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新址位於澳門市場街562號樂富新邨(樂天樓、樂民樓、樂智樓、樂德樓)地下AJ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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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陳家瓊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李綺琳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560
傅麗貞
傅麗明
黃劍雄
陳靄君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4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關慧怡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胡嘉碧
余淦鑣 一等高級技術員 485
葉雅芝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張艷宏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聲 明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黃健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強制離職待退休。

———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李嘉玲,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楊毅明及黃國強,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譚詠儀,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國華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基金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蔡嘉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即其到文化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基金擔任之職務。

———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賀曉勁,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

——梁浩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八日;

——陳倩盈,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代校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穎華、朱學賢、林華亮、李麗儀、黃健威及林青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五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冼其康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主任文案Ana Luísa da Silva Carvalho de Moura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調任至立法會輔助部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Romina Wong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許小英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高志豪、林月華及沈詠華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李路易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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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鍾健文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標準及技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李昊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文案尹頌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郵差鄭冬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葉智勤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溫淑貞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葉頴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陳金成,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李慧嫻、何雪欣、余偉仁、梁心漢、張金清、黃家寶、何志承、蔡美儀及李學明,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盧新華及Francisco Pedro da Rosa,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陸妍慧,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劉賢傑,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湯嘉樂,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張浩源,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5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及(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陳宏輝、羅錦明、林子健、何榮強、周一強、林耀光、李志榮及蘇錦泉,第一位至第七位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最後一位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九職階郵差,薪俸點為300點;

洪文獎、梁漫前、郭兆章、趙崇威、梁建達、李志立及楊文杰,皆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六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40點;

阮劍星,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

陳循利,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

聲 明

應鄧啓霖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予以解除。

———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薛浩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緯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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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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