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藝奇高文化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3/2024。

藝奇高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藝奇高文化促進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北大馬路307號華景園第二座地下I。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和傳播中國傳統文化的教育和普及,鼓勵創新;通過活動和學習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以增強會員對地區文化的理解和認同感、自豪感和社會責任感,豐富會員的精神文化生活和發展興趣技能。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之。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詠春108式樁法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4/2024。

詠春108式樁法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詠春108式樁法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roca de Técnicas Fictícias de Wing Chun 108 Estilos”,英文名稱為“Wing Chun 108 Styles Dummy Technique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54號栢威大廈第一座4樓F。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以推廣詠春拳,發揚中華優秀武術文化為己任。通過傳授武藝,強身強國;樹立武德,以武至人;培育踏實有為的青年,並積極參加武術活動及表演。

第四條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所有武術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審核批准,方能成為會員。

第九條

凡會員因不遵守本會章程,或未得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之活動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四條

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另聘請社會賢達為本會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

A)會員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十七條

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十八條

本會之會徽如下: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中國澳門癌症康復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6/2024。

中國澳門癌症康復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癌症康復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HINA-MACAU DE REABILITAÇÃO DO CANCRO”,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U CANCER REHABILIT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

一)致力提升澳門癌症治療技術,加強臨床研究,研發新的醫治方法及治療技術;

二)協助癌症患者康復,預防復發,為患者及家屬提供支援服務;

三)推動治療癌症技術人才的培育,推廣防癌抗癌等科普知識,提升澳門市民的健康意識以及對癌症的警覺性;

四)與內地及國外相關專業團體,世界知名癌症治療專家進行醫學醫術、科研、癌症預防、治療方式、治療技術、康復護理、癌症中醫調養、防術後復發、科普宣傳等交流,促進專業知識分享及推動研究合作;

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推動大健康產業發展;

六)結合長期致力癌症治療和研究的專業團隊,癌症患者及其家屬,以及熱心抗癌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支援群體,提升社會凝聚力和互助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21樓 J。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召集及會議

(一)如屬首次召集,出席人數至少得為會員總數的半數,大會才可進行議決。

(二)第一次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三)會員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參加會議,在這種情況下,僅須將委託信交給大會主席。

(四)會議得以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遠距離傳送資訊的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的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按會務需要,可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五)理事會按會務需要,邀請相關人士擔任榮譽/名譽主席,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並為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章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遺漏事項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海上絲綢之路文化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5/2024。

澳門海上絲綢之路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上絲綢之路文化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海絲文促會”,英文名稱為“The Macao Maritime Silk Road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響應國家“一帶一路”的號召,培育澳門本地海上絲綢之路文化及愛國活動的發展,於海外絲路推動中華文化精粹,增強民族文化自信;開展數字賦能桑蠶絲綢產業高品質發展論壇、中華優秀傳統絲綢文化作品展、桑蠶絲綢特色產品展示與推介發佈;加強本澳與各地之間的海上絲路文化活動的交流,促進與世界各個地方的聯繫;本會會定期舉辦航海旅遊體驗活動,宣傳及傳播澳門本地海絲文化,讓世界各地的人們感受到“海上絲綢之路——從澳門出發”的海洋文化魅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3樓X。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1)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章程之生效

本章程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粵港澳大灣區茶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2。

粵港澳大灣區茶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茶業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REATER BAY AREA TEA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港、愛澳、愛家鄉;互不隸屬、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則;弘揚茶文化,促進茶貿易;服務會員,服務“三產”高質量發展;為祖國、為澳門經濟繁榮和社會和諧作出貢獻。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菜園涌邊街威苑花園C座24樓Y。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 凡是在粵港澳大灣區從事茶業生產、加工、經營及茶業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年滿十八周歲,同意並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單位每屆繳納會費1000元人民幣。

第五條 —— 申請入會者,需填寫申請表,提交營業執照影本、身份證副本,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成正式會員。

第六條 —— 會員擁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對理事會有批評和建議權;

3.遵守會章及執行理事會決議;

4.積極參與會務活動;

5.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已交妥的會員費及捐贈的物款不得退回;

6.會員因逝世、精神錯亂及被法庭判定有罪或入獄期間其會籍將自動取消;服刑者于刑滿後可重新提出申請入會。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一職,由應屆會長擔任,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副會長、理監事會成員;修訂本會章程;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法律顧問;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八條 —— 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競選連任。會長每屆繳納會費2萬元人民幣,理事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等每屆繳納會費1萬元人民幣。理事、監事、副秘書長等每屆繳納會費5000元人民幣。

第九條 ——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和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副會長應出席理監事會議。

第十條 —— 本會設理、監事會

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三人或以上單數組成。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具體負責開展各項會務工作,決定重大人事安排,主導重大的會務活動。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單數組成。負責檢查監督日常會務工作,督察財務部門公佈每季度收支帳目,稽查全部帳目。

第十一條 —— 理、監事會會議應有該會之過半數成員參加方得召開,理、監事會任何事務的決定須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活動

第十二條 —— 理事會可根據社會發展,組織會員進行以下社會活動:

1.參加世界各地有關商貿交流、茶文化交流和考察活動。

2.開展和參與各項慈善公益活動。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通知會員,須最少提前八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其決議應由全體到場會員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 ——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五條 —— 本會運作經費來自會員繳納之會員費,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十六條 —— 理事會認為符合本會宗旨時,可接受財務之饋贈和捐獻。

第七章

闡釋

第十七條 —— 任何有關本章程的闡釋交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港澳創新創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0。

港澳創新創業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E EMPREENDEDORISMO DE HONG KONG 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港澳創新創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E EMPREENDEDORISMO DE HONG KONG E MACAU”,英文名稱為“HONG KONG-MACAO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港澳創新創業的發展。為港澳企業、創業者、人才提供優質的交流與學習平台對接中國內地以及海外市場,幫助中港澳優質項目、優秀人才深度融合,達到共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679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二座7樓B座017號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監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粵港澳大灣區創業菁英匯聚社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1。

粵港澳大灣區創業菁英匯聚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創業菁英匯聚社”。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夜呣斜巷威景台2樓A;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創建交流平臺:營造一個促進大灣區創業者之間交流、合作和分享資源的平臺,以促進更多的創業機會和合作關係;

二、促進創新與創業精神:通過舉辦各類活動,激發會員們的創新意識和創業精神,推動大灣區創業環境的發展;

三、促進跨文化交流:鼓勵不同文化背景的創業者之間的交流和合作,舉辦不同創業交流活動和文化交流項目,豐富大灣區的創業生態多樣性;

四、推廣創業文化:積極推動創業文化,通過舉辦講座、座談會和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創業的認識和理解,鼓勵更多人踏上創業之路;

五、促進社會責任:鼓勵大灣區創業者將社會責任納入他們的創業計劃中,通過創新的方式回饋社會,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進步。

第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二、本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七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四、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五、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八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上限為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九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二年(上限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三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八、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1) 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至五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二年(上限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三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1)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2)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3)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4)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5)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6)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7) 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8) 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9)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二年(上限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1)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2) 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3)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世界(澳門)大槐樹文化研究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3。

世界(澳門)大槐樹文化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會徽:

第二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澳門)大槐樹文化研究會”。

第三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遵守澳門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建立山西洪洞大槐樹搬遷到世界各地中華人民加強澳門與山西祖堂和世界鄉親文化,經貿交流合作,繼承弘揚大槐樹傳統優秀文化,愛國愛祖敬宗睦族並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政策,為日益研究和探討大槐樹下的枝葉各姓氏交流與溝通,以創建和諧繁榮社會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金龍中心11E。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是祖先在山西洪洞縣大槐樹搬到全國各地甚至世界各地的同鄉並贊成本會宗旨和協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經本會理監事會同意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章程和理事會決定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1)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1)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或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條

(1)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事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人數監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和機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體育企業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5。

澳門體育企業商會

CÂMARA DE COMÉRCIO DE EMPRESAS DESPORTIVA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體育企業商會”,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DE EMPRESAS DESPORTIV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PORTS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簡稱為“MSECC”。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P9-08。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以促進澳門體育產業發展為大前題,致力傳播大眾體育及身心健康領域的信息,加快推進澳門體育發展的樞紐;

(二) 推動大灣區多元化的融合發展,為澳門企業發展體育產業提供機遇創新平台,讓澳門與國際接軌,建立體育發展的深度交流的渠道;

(三) 推動澳門體育產業國際化,積極開拓革新體育+多元領域,促進產業與會交流,積極提升澳門體育文化交流為重要的載體及平台;

(四) 透過澳門企業提升澳門體育產業的知名度,培育澳門體育人才,以「體」育「人」。共同推進澳門企業及體育產業的聯動發展,達致雙贏。

(五) 從事澳門體育產業之企業或商業人士,透過與世界各地舉行的商業活動,促進行業發展及加深企業合作交流,從而令本地企業與國際接軌。

第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在本地從事體育運動及其相關業務的公司或個人,均可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公司會員可委託指定一人為代表。

第六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 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七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 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 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 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八條

(退出及除名)

(一)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 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九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 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人數不設限,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 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 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a) 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人數不限,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a)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b)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c)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d)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e)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f)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g) 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h) 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i)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人數不設限。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 監事會之權限為:

(a)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b) 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c)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d)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一)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中醫藥文化國際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9。

澳門中醫藥文化國際交流協會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醫藥文化國際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ULTURE”。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方明珠海天居第二座9-E,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傳承不泥古,創新不離宗,發揚中醫魂,光大中華志」,培養澳門中醫藥青年人才,推動內地與澳門中藥文化交流,助力中醫藥事業在國際發揚光大。

第四條——舉辦學術交流及社團活動時,倘涉及發佈任何藥品及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的產品廣告,須遵守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及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的規定,並預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是接受本會章程的執業中醫生、具證明的在讀中醫藥學科學生、具証明有從事中醫藥業務經驗的感興趣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凡是執業中醫生;有中藥業務經驗認可証明的從業人員;中醫、中藥學科的在讀中學生及畢業生,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後,成為功能會員;而對中醫及中藥應用經驗的,對相關學術研究有興趣的,未完成中醫藥學科,而未具相關專業認可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後,成為非功能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2. 選舉與被選舉權;

3. 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2. 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3. 交納會費;

4. 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架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八條——當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的聲譽,理事會有權取消該會員之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大會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本會會員擔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以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決定人員填補空缺職位,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3.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核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設監事長一名、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決定人員填補空缺職位,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十三條——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收入

1.本會會員會費和捐助;

2. 政府機構資助;

3. 任何經理事會決議接受之收益。

第十五條——財政

1. 本會的財務由理事會決定。

2.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經過全體四分之三會員通過方可。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會章為: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海 島 公 證 署

GAPSK澳門語文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7月12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37號。

GAPSK澳門語文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GAPSK澳門語文推廣協會”,中文簡稱為“GAPSK澳門”。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澳門為中心聯合大灣區推廣中華傳統文化,與澳門各中學、小學、幼稚園及社會培訓機構攜手展開多姿多彩的教育活動。通過朗誦、演講、唱歌、舞蹈比賽及語言測試活動等,助中學、小學、幼稚園學生練思維、練膽識、開眼界。沉浸中華傳統文化的薰陶中,增強愛國、愛澳的情操,提升全球化視野。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41號祐適工業大廈3樓13B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石排灣公立學校家長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7月12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38號。

石排灣公立學校家長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石排灣公立學校家長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e Encarregados de Escola Oficial de Seac Pai Van”,葡文簡稱為“APEEOSPV”,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維護家長、學生及學校的合理聲譽和權益;組織各類家長活動,促進家長之間互信團結;加強家校的聯繫,協助和支援學校開展教育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石排灣蝴蝶谷大馬路CN6a地段。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校就讀學生及畢業學生之家長,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 對學校的教育環境、教育規劃、教育管理、教育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司庫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三) 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專業馬術協會

ASSOCIAÇÃO EQUESTRE PROFISSIONAL (MACAU) CHINA

茲證明本文件與存放於本公證署第1/2024號「成立社團之經認證文件及成立財團之經認證文件及其更改檔案組」第2號文件之“中國(澳門)專業馬術協會”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此文件證明一個名為「中國(澳門)專業馬術協會」的社團於2024年7月16日在本公證署認證,並已根據其章程成立,且該社團的運作將遵循所附副本的章程,與原始文件一致。

中國(澳門)專業馬術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專業馬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EQUESTRE PROFISSIONAL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PROFESSIONAL EQUESTRIAN ASSOCIATION (MACAU) CHINA”,或英文簡稱為“PEAM”。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邊新街81號地下。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一)在其成員中促進、規範、傳播、指導和發展馬術運動的實踐,包括娛樂和高水平的競爭;

(二)組織馬術賽事、年度錦標賽和任何其他馬術賽事,有利於澳門馬術運動的發展;

(三)與當地、鄰近地區或國際一級的類似俱樂部和協會以及國際和亞洲體育聯合會建立和維持關係;

(四)參加馬術運動和官方與非官方文化活動的體育賽事;

(五)保護和維護其成員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支持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不分性別、膚色、種族、國籍,均可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和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包括:

a)根據章程參加會員大會的討論和表決;

b)選舉和被選為法人團體成員;

c)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他們認為與協會有關的建議;

d)享受協會給予的所有其他福利,即擁有會員文憑;

e)參加協會組織的所有活動,並享受給予會員的福利;

f)根據現行規定對損害其權利的行為提出改善建議及可行的補償方案。

第七條——會員的職責是:

a)遵守協會章程、大會和管理層的決議以及內部規章制度;

b)及時支付協會規定的會費和其他費用,但免交會費的榮譽會員除外;

c)以一切可能的手段為實現協會的目標、進步和威望作出貢獻;和

d)接受他們當選的職位,並履行分配給他們的聯合職能。

第八條——凡違反本會章程或內部規章的條款、參與或引致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經理事會議決得中止或開除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的機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以上組織機構成員之任期為五年,連選可以連任。

組織機構圖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和章程規範的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按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等額提名,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及理事;監事會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常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的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容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時,如出席社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會員大會於超過召集書指定時間30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進行決議。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總數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且不能少於三名;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批准入會及退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其職權是對理事會的行政和財政進行監察、檢查賬目和報告,且每年得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五章

收入和支出

第十六條——收入

(1)會員入會費,會費及活動報名費;

(2)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接受政府資助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七條——經費支出

(1)本會日常開支及活動的一切開支(須由主席或理事長簽署);

(2)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必須由主席、理事長及大會秘書,三人中以其中二人簽署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梁瀚民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Julho de 2024. — O Notário, Leong Hon Man.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現代五項總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現代五項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現代五項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Pentatlo Modern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Modern Pentathlon General Association”,是澳門五項運動(當中包括游泳、跑步、射擊、擊劍及馬術)的總會。英文簡稱為“M.M.P.G.A”。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金利達花園第三座17樓Q室,按照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移。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a. 在其權限範圍內促進及推廣現代五項運動項目及活動,普及、提高愛好者技術水平;

b. 培訓現代五項運動員,在澳門政府許可下派遣代表出席國際賽事;

c. 加強本會與國際同類組織之聯繫;

d. 舉辦本地聯賽和參加、組織、安排人員出席中國國內相關聯賽、錦標賽及運動會;

e. 關注及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經本會確認及同意加入之五項運動愛好者,在給予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即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分為:

a. 正式會員—那些致力於現代五項運動,組織章程經政府核准,會址設在澳門及有適當的理監事會的體育會,且已在負責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登記和加入本會成為屬會,享有本會選舉權;

b. 榮譽會員—其個人價值及傑出行為顯示出其應享有這項榮譽的運動員及體育領導人,但不享有本會選舉權;

c. 名譽會員—為本會和本地體育運動作出傑出的服務,值得享有此項榮譽的個人或機構,但不享有本會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權利如下:

a. 持有入會證書;

b.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如符合資格,可參與本會舉辦之培訓、比賽及其他有關活動,以及被選作為本會之代表對外參賽,但必須遵守有關之內部規章或規則;

d. 有權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e. 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和意見;

f. 向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現代五項運動發展及名聲有用的措施;

g. 享受會員應有之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如下:

a. 遵守本章程,接受本會之行政領導,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b. 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c. 凡向本會申請協助或承認的活動,須將計劃及活動報告列表送交理事會存檔;

d. 參與、支援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e.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若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及如有違反本章程、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或對本會有破壞行動者,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凡入會兩年以上之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又不保持聯絡者,本會得暫時中止其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之組織為: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的所有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任何候選人不能同時被挑選擔任理監事會內一項以上的職務。

第十二條—不能被挑選擔任理監事會職務之人員:

a. 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員;

b. 曾多次受罰,顯示其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員。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書一人,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會員大會可設榮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常規性地在每年三月召開會議,以審議及通過報告及管理帳目。

第十五條—召開特別會議的情況:

a. 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提出,或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要求;

b. 由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c. 因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監事會大多數成員離職。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屬會適當委任一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則視之為第二次召集。在第二次召集舉行的會員大會中,不論會員的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會員得透過簽署一份致主席的委託函,委託另一名本會會員代理出席會員大會;亦可按照法律規定,繕立授權書,委託第三人出席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一小時後,而主席仍未到場時,則由副主席代之;而當秘書沒有出席時,則由主持會議者指派人選擔任該等職務。在任何情況下,當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等職務空缺時,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按照本章程之規定填補有關空缺。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方式如下:

a. 修改章程、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均須以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b. 其他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a. 討論及提議修改章程;

b. 投票通過章程;

c. 選舉及解除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成員;

d. 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e.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他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f. 通過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主席、榮譽顧問及顧問;

g. 由理事會建議,界定屬會會費及每次參加活動的報名費;

h. 對本會之解散作決議;

i. 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二十四條—本會之管理及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和委員二人,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常規性地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會主席進行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所有決議記錄在會議記錄簿內。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得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主席一人及委員二人,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常規性地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會主席進行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若在主席或大多數委員的要求,又或本會任一理監事會的要求下,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得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第四章

總會基金

第三十一條—總會基金之組成如下:

a. 會員會費;

b. 由本會舉辦之活動及比賽的報名費;

c. 給予本會的贈予或資助;

d. 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五章

適用法律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宜,適用澳門現行法律法規。

第六章

會徽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第 二 公 證 署

中國-澳門體適能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1號海景花園(利景閣)5樓G座。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筆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若干人。

八、會員大會會長可代表本會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九、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財務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十、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十四、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asa do Futebol Clube do Porto de Macau-China

(em Abreviatura C.F.C.P.M.C.)”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11 de Julho de 2024,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5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24-B, foi alterado o artigo quinto número um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 qual passa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quinto

Um. A Casa do Futebol Clube do Porto de Macau-China tem a sua sede social em Macau, na Travessa de S. Domingos, n.º 16, Edifício Pou Pou On, R/C “G”.

Dois. Mantém-s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Julho de 2024. — A Notária, Ana Soares.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行長

李明霞

資金財會部總經理

湯影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總經理

林銳杰

會計主管

蘇立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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