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至(四)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黎漢輝,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
- 林繼宗,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
- Josefina Alfonso Dizon及梁琼芬,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
- 王月嬋,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2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麥偉森,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李詩韻 –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八條第三款,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一)項的規定,治安警察局警長李錦笑在本局擔任局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鄭奇添碩士在本局擔任電腦及資訊科技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一)項,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陳國棠副消防總長在本局擔任民防應急行動協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何家杰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司徒嘉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曉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簡雪琪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六職階梁伯勝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七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一職階李菊鶯及呂玉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20,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四職階何錦玲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150,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三職階裴先發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660。
茲聲明,本辦公室一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陳童偉,屬行政任用合同,應關係人之要求,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余佩佩——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規劃處處長鮑健珍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高梓清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馮若儀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溫啓源調任至市政署。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陳煥芬,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 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六日起因強制退休而離職。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顧問翻譯員第四職階吳國安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首席特級技術員第一職階鄭碧霞,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起,解除其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何炳容——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侯貴紅——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陳炳瑞——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退休消防長招焯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432,其遺孀梁煥美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高級技術員陳鳳娟,供款人編號301684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黃月華,供款人編號601260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技術工人梁永昌,供款人編號60363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勤雜人員陳潤逢,供款人編號606500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余穎欣,供款人編號62726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技術員鄭桂好,供款人編號301763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劉錦波,供款人編號602065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技術工人李月龍,供款人編號602675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陳瀅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英光耀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宇霆,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照相排版員呂桂妹,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照相排版員,薪俸點355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之批示:
陳碧君及韓春蝶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75,自公佈日起生效。
曹敏彦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歐熙文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黃浩文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十職階繕錄兼打字員施敏,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主席 余雨生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81/99/M號訓令、第56/2010號行政命令及第43/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61/96/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楊淑君為本局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廳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81/99/M號訓令、第56/2010號行政命令及第43/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61/96/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紫茵為本局就業統計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鄧婷欣,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許慧明,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2024年7月9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之批示:
應首席警員編號252081林偉和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之批示,對第D/54/22/AGO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所指的附件五及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二)項第(2)分項,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六)和(十二)項及第一百五十五條(三)項的規定,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條所產生的效力,決定對消防員陳卓君,編號:440121,科處撤職處分。上述處分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七日起執行。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於消防局
代局長 林俊生副消防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曾金英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六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陸社民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
– 何嘉欣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起:
– 林華廣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
– 梁雪珍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批示:
林文絲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黎玉燕擔任本局持續教育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其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在人才發展委員會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之老柏生,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趙凱欣,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姚結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聶詩敏,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汪宗雋、鍾建敏、李穎怡及陳詠嘉,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鄭繼明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高煥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潔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五款及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以下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及職階如下: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王暉容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Alves Ribeiro Laia McGuire, Filomena Mar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毛進,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唐新,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治,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莫蕙,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林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英華──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收取薪俸點860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從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健,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柯量,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Da Fonseca Chantre, Vicente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張穎佳,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四日起獲續約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劍輝,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De Matos Pimenta Simões, Maria Paul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劍虹──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收取薪俸點505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從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許孟雄──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余兆安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0228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妍和醫療中心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61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W17,持牌人為雪唏研商業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路氹金光大道威尼斯購物中心3樓大運河街801號鋪。
奕文牙科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Iek Man Dental Medical Center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61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羅利老馬路1-E–1-F號德昌大廈地下H座,持牌人為建宏牙科醫療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羅利老馬路1-E–1-F號德昌大廈地下H座。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蘭建萍、陳潤賢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1199、MI1836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何芷瀠、趙樂娛 - 應其要求,分別註銷第ME0156、ME0191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葉群英 - 應其要求,取消第C - 0244號中醫師執照牌照之許可。
陳山中、白約翰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0296、EI1336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彭興華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0197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吳偉鴻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0497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悠生醫療中心 - 應其要求,取消第AL-0272號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黃紅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1237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冼德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與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梁天豪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城市規劃/建築範疇)。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林周燊及余觀緯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二等高級技術員黎東權,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茲聲明,房屋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洪揚,應關係人的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宛螢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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