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兒童教育多元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2/2024。

澳門兒童教育多元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兒童教育多元發展協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10樓T。如有需要,會址可在經會員大會決議後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立足澳門,致力於兒童多元方面教育,使兒童成長期的身心靈得到健全發展;

(二)關注及研究兒童在多元教育中的各類問題,以及落實於本土教育上的應用進行研究,使之符合澳門人的實際需要,豐富澳門的教育文化;

(三)通過組織或參加各類學術討論會、交流活動等多種形式的活動,以推廣兒童多元發展之重要性。

第四條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四)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供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議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員會費,各界的捐贈、贊助及資助,以及理事會認為必要時的籌募;再加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以及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之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高質量人才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6。

澳門高質量人才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高質量人才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5樓B座106室。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協助澳門高質量才人通過本會組織的活動、交流或培訓得到技能提升及知識增加。提供平台給人才進行交流,從而賦能本澳的各行各業發展,並組織會員與灣區之院校、組織或頂尖企業進行交流學習,從而推動本澳的人才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持有省級以上發出之專業技能之證書,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由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取消會籍: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取消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會員大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創新創業孵化機構協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7。

澳門創新創業孵化機構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新創業孵化機構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5樓B座107室。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本地創業孵化機構之發展,協助澳門青年認識澳門創業創新的環境及機遇,並推動創業活動與創新事業的發展,與本地各創業孵化機構相互配合,促進創業者之間的合作與交流,提高澳門企業的競爭力及價值。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由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取消會籍: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取消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會員大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小實踐家探索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5。

小實踐家探索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 “小實踐家探索協會”,中文簡稱為“小實踐家”,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LITTLE DOERS EXPLORATION”,英文簡稱為““ALDE”。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號澳門廣場21樓A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關愛和平衡親子關係,協助父母了解和探索孩子成長的關鍵,從而實踐幸福家庭系統;

2. 為孩子建立一個能通過自我探索,發現學習樂趣的平台,從而實踐孩子創造自身的成長價值系统;

3. 帶孩子走進社區,產生互動互愛的精神,助力構建和諧美好的社會。

第二章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參與會員代表大會之選舉;

2. 參與本協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參與社會,服務社群。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2. 參與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 不得作出損害本協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紀律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協會聲譽,理事會可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第八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除行使法定之職責外,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1)表決和通過修改本協會會名;

(2)表決和通過修改本協會章程;

(3)選舉本協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和理事長主持會議,若理事長因事務不能出席時,則由副理事長代為主持。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清楚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會員大會之決議,包括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具有以下的權限:

(1)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2)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審議、通過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和理事若干名;

3.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及其授權的成員除外。

4.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負責監察各部門之正常運作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兩名。

3.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4. 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榮譽職務

經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可邀請多名社會知名人士及專業人士成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長,給予本會寶貴意見及支持。

第四章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之收入來自如下:

1. 會員會費;

2. 社會熱心人士捐助或機構捐助。

第十四條——章程之修改

理事會可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吳氏宗親青年委員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3。

澳門吳氏宗親青年委員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吳氏宗親青年委員會”,英文名稱為“MACAU NG CLAN YOUTH COMMITTEE”。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廣泛團結、聯絡各界吳氏青年,鼓勵青年學習澳門基本法、現代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引導吳氏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吳氏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加強同內地吳氏青年、港臺地區及國外吳氏青年僑胞的聯繫和團結,發展同世界各國吳氏青年的聯繫和友誼;為鞏固和發展澳門社會安定團結的局面,堅持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共建澳門和諧社會為要務,團結在澳的吳氏宗親青年、增強聯繫,敦宗睦族,維護宗親之合法權益福利;目的為促進在澳宗親事業的發展,積極為特區市民服務;協助各吳氏宗親青年共謀福利以及促進宗親青年所經營之貿易、商業投資、製造業和其他一切合法行業的發展,促進大灣區城市的經濟建設及商業活動,支持和促進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為特區的社會發展及區域合作共同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6樓C-D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

凡本澳地區吳氏宗親青年,不分性別,須為年齡在18至45歲之間的歲以上宗親青年,行為良好,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審批核准後,可成為本會永遠會員。超過45歲的會員,經邀請並徵得其本人同意,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五條——有意申請入會人士,須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負責會員拓展事務之宗親事務部審核、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方可成為本會會員。以及現任澳門區之中華全國吳氏青年委員、各省區市吳氏青年委員、由其本人申請,其他人士獲理事會邀請,經發起人小組確認,均可成為創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三)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事業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四)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會長任會員大會主席,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均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四條——歷屆會長卸任後,得聘為永遠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及其他會議;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卸任後,經理事會決議可將之聘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且均可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十五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六條——理事會

(一)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長、副理事長、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之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理事長負責主持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總務部、聯絡部、財務部、福利部、康樂部、青年委員會、婦女委員會等部門工作。理事會得根據工作的需要聘請若干名幹事協助會務。

(二)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領導會員開展會務、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2. 召集會員大會;

3. 處理日常財務收支、管理本會資產;

4.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5. 協助本會籌募會務經費;

6. 必要時,得負責聘請、管理及任免辦公室受薪的工作人員;

7. 審核會員資格,作出處分違章會員決定;

8. 代表本會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9. 行使法律、本會章程或經會員大會決議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七條——監事會

(一)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

(二)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有關財務收支的稽核;

3.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第十八條——永遠會長會

(一)本會設不屬社團機關之永遠會長會,成員包括:

1. 經會員大會通過聘請之永遠會長;

2. 任期屆滿的正、副會長,均為當然成員;

3. 以現屆會長為召集人。

(二)永遠會長會成員有權:

1. 指導本會會務;

2. 協調理事會和監事會;

3. 對於會務有爭議性的議案,具有發言權;

4. 出席理事會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形式或者簽收的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召集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

第二十一條——各種會議之決議,均須經出席成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本會各項經費,由會費及會員捐獻撥充。並得接受會外人士熱心的贊助。全部收支賬目,每三個月由理事會報告,監事會稽核,並每年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二)永遠會員則一次過繳交基金及會費澳門元伍佰元正。

第二十三條——本會所有財產的歸屬權為本會所有。本會所有財產衍生之一切收益均應撥作會務經費,用於本會宗旨之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五條——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長其中兩人聯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無人系統工程師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5號,該協會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無人系統工程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無人系統工程師協會。英文名稱為:Society of Unmanned System Engineers,英文縮寫為:SUE。(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全球無人系統領域技術開發、設計、產品製造、運營等企業及高等院校、社會團體等組織中從事科學研究、工程技術人員自願組成的國際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以科學、技術專家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工作體系,組織開展無人系統標準化活動,促進無人系統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遵守澳門法律、法規和政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澳門大潭山斜坡135-275號大潭山壹號御輝苑(第四座)6樓Q室。

第二章 會務範圍

第六條

為履行本協會宗旨,本協會推展以下會務:

(一)宣傳無人系統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向社會廣泛徵集無人系統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和要求,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二)開展無人系統標準體系研究和技術調研,提出事實國際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組織會員開展標準草案的起草、徵求意見、協調、審查、標準符合性試驗等標準化活動;

(三)組織開展無人系統標準的宣講、諮詢、服務及培訓,推動無人系統標準的實施;

(四)組織全球無人系統技術與標準化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組織的活動和國際標準的制定;搜集、整理全球無人系統標準相關信息和資料,支撑無人系統標準研究活動;

(五)推動產品備案登記、產品編碼、產品認證、質量檢測、品牌建設、展覽展示,促進行業健康快速發展,倡導行業自律;

(六)承擔會員或其他社會團體委托的與無人系統標準化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無人系統領域技術開發、設計、製造、運營等相關工作;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承認本協會章程,承擔會員義務,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按照下列程序:

(一)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入本協會書面申請;

(2)本人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

(3)本人個人簡歷;

(4)注明選擇參加本協會的理事會、技術工作委員會/工作組。

(二)以上材料經本協會理事會審核確認後方具備會員資格。

(三)當具備會員資格後,應在規定日期內交納會費,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會議及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在其參加的技術工作委員會/工作組享有標準草案起草權、提交文稿權、獲得階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標準文本等權利;

(五)獲得協會公開刊物和技術資料等;

(六)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保護本協會中間和最終研究成果;

(三)參與標準的研究、編制、驗證、推廣和實施;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况,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損害協會權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可應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三分之二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如法定人數不足,第一次召集的會議時間隨後三十分鐘作為第二次召集會議時間,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召開會員大會。選舉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五、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根據需要也可增加。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採用線上會議形式召開會議。連續兩次不參會的理事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四、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况;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出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條件:

(一)在無人系統專業領域有較高造詣,品德良好;

(二)在無人系統領域有較高的行業影響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况;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研究秘書處提出需要及時做出決策的重要問題。

第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協調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與本協會有關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可指定相關人員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技術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業務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監督。資產來源屬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出資人的監督。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况。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澳門身份證明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粵港澳大灣區佛教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3/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册”內,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粵港澳大灣區佛教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為:澳門粵港澳大灣區佛教協會;葡文名稱:Macau Associação Budista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Macao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適用法律規管。

第二條

處所

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2樓Q座,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一)弘揚中華傳統文化,傳播佛教文化。

(二)通過舉辦相關的交流活動,凝聚澳門各界,大力推動、弘揚佛教文化。

(三)出版及刊登中英葡三語的佛教期刊及刊物。

(四)貫徹落實國家一帶一路政策,定期舉辦國際性文化活動,聯繫其他國家或國際間性質相同的組織。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成員;

(二)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第六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有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按情節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受處分者的抗訴權獲保障。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合資格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長一人、理事會若干人和監事會若干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需屆中改選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辦法。

(三)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各項會務;常務副會長負責輔助理事長、當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副理事長負責協助會長及理事長工作、編列會議記錄。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成員具正當性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通知召集。

(三)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十四天通知全體會員或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須有二分之一合資格功能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的合資格功能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及修訂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二)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三)本會之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四)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式樣由理監事會通過決定。

第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職責

(一)理事長: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

(二)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的工作;

(三)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繫等會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成員職責

(一)監事長:監督理事會運作;

(二)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的工作。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二)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提供意見;

(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本會收入來自會費;

(二)向社會籌集;

(三)向政府申請。

第十八條

名譽職位

因會務所需,經理事長建議,會長認為適宜,監事會同意後,可聘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十九條

修改會章及解散

(一)修改本會會章的決議,須獲出席功能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二)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得功能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三)其他本章程尚未列明事項,一概按澳門特區適用法律處理。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草根階層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座)1樓BT座。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巴西空手道會

為公佈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透過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而修改其章程,有關文本已存放於本署的《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所指的編號為1/2024號的檔案組內,文件編號2。該社團章程的修改內容載於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三章

會員大會

壹、[維持不變];

貳、[維持不變]。

叁、在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社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肆、[維持不變]。

伍、[維持不變]。

第四章

理事會

壹、[維持不變]。

貳、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叁、[維持不變]。

肆、[維持不變]。

伍、[維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崇明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

CERTIFICO:

壹 —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 — 該影印本取自根據〈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之規定存檔於本署的《設立社團和財團,以及修改章程的經認證的文書》的第1/2024號檔案組第4號文件第16頁至第17頁。

叁 — 該影印本共兩(2)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澳門南安商會

修改社團章程

第一條——中文為“澳門南安商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Nanan de Macau”及英文為“Nan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u”。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灣馬場看台街202號信託廣場1樓AK-AL。

第三條——宗旨:愛國愛澳,團結本澳工商界人士推動澳門及南安兩地與世界各地的商貿交往和合作、推動經濟交流,為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四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監事會的內部組織,運作。

第五條——會員義務和權益:出席會員大會,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機構之決定便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兩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主持會務工作。

第七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或簽收之方式召集;有五分之一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其權限如下: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及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九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以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會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本會須受會長或理事長任何一人簽名約束。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按澳門現行法例辦理。

澳門,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梁永本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兹證明:

CERTIFICO: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根據〈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之規定存檔於 本署的《設立社團和財團,以及修改章程的經認證的文書》的第1/2024號檔案組第5號文件第18頁至第20頁。

叁——該影印本共叁(3)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澳門南安同鄉會章程

修改社團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澳門南安同鄉會,英文為「Nam On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u」及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Nam On em Macau」。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看台街202號信託廣場一樓A K-A L座。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互助,促進海內外交流,推展南安同鄉之間的互助、福祉、相互理解和增進情誼等活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凡年滿十八歲,願意接受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之南安籍貫或出生於南安地區者,經理事會批准後,均得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a) 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的任何職務;

(b) 出席和參與會員大會,以及進行投票;及

(c) 出席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a) 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和理事會作出之決議;

b) 為本會出謀獻策,推動落實本會宗旨;及

c) 為本會的聲譽和進步作出最大貢獻。

第七條

如有作出以下行為,本會將取消會員資格:

a) 屢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及

b) 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公信力和利益。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本會設有以下機關以實現宗旨: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各機關之領導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大會,本會所有會員均可出席;特別大會得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主席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召集或簽收之方式召集。

第十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五名及秘書一名。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職責如下:

a) 修改本會章程,但須得到本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 選出和解任大會機關成員的職務;及

c) 審批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和財務一名。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如下:

a) 指揮本會活動、領導管理及維持本會日常運作;

b) 批准會員入會申請及取消會員資格;

c) 向本會傑出貢獻之成員頒授榮譽資格;

d) 每年撰寫一份關於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其中包括收入和支出帳目摘要;及

e) 代表本會。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a) 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管理行為;及

b) 檢查本會帳目及收支。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第十六條

本會一切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合同和行為,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包括本會收入、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倘有需要時,得由會長和理事長共同決定籌募經費。

第五章

第十九條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按澳門現行法例辦理。

第二十條

本會會徽如附圖所示。

澳門,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梁永本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

CERTIFICO: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根據〈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之規定存檔於本署的《設立社團和財團,以及修改章程的經認證的文書》的第1/2024號檔案組第6號文件第21頁至第22項。

叁—該影印本共兩(2)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澳門順德容桂同鄉會

修改社團章程

第十一條

(一)會員大會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由理事會按本章程之規定進行召集;

(二)召集書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本人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三條

(二)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要求而召集。

章程其餘條款維持不變。

澳門,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梁永本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及財團第1/2024/ASS簿册第2號文件。

叁—本證明有7頁,每頁均蓋上本署鋼印,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documento n.º 2 do maço 1/2024/ASS de Constituiç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TRÊS – Que a presente certidão ocupa 7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修改社團章程

澳門第一浸信會/澳門浸信教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第一浸信會/澳門浸信教會”,葡文名稱為“PRIMEIRA IGREJA BAPTISTA DE MACAU / IGREJA BAPTIST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FIRST BAPTIST CHURCH OF MACAU / MACAU BAPTIST CHURCH”。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41號,經會員大會可決議把會址遷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1) 本會遵行聖經耶穌基督之付託,往普天下傳福音給萬民聽,使萬民作耶穌的門徒,凡耶穌所吩咐的,都教訓信徒遵守的大使命為宗旨。

2)本會之設立在於敬拜、事奉、信徒相交、宣傳福音等屬靈職事;如有需要,本會得辦理教育及社會服務有關之事業,以推廣福音事工。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理事會根據內部會章的規定將合資格的會員向會員大會提名,並經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義務:

1) 恪守聖經教訓,恆心讀經、祈禱、參加本會聚會,追求靈性長進;

2) 盡管家職份,奉獻金錢、才能、時間為神使用,使教會無所缺乏,會務得以順利推進;

3) 參加本會崇拜,與弟兄姊妹維持相交,並樂意參加各項事奉;

4) 在言語行為上為主作見證,經常竭力領親友歸主。

第六條

解除及恢復會員資格

倘會員不符合內部會章的規定或違反會員之義務,則理事會可決議解除其會員資格。符合本會通過的內部會章的規定,經會員大會議決,可恢復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符合資格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 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

2) 通過、解釋及修改本會內部會章;

3) 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

4) 接納會員之加入及會員資格之恢復;

5) 決策各項會務;

6)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7) 租賃或管理本會任何不動產;

8) 行使法律及內部會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正書記一名及副書記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最少提前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 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出席會員之數目必須達到半數,會員大會方可作出決議。如首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會員大會將於首次召集所定時間逾半小時後進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均可合法及有效地作出決議,為一切法律效力,此次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

六、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亦可由三分之一或以上符合資格的會員聯署提請理事會召集。

七、 除法律、本章程及內部會章的規定外,大會之表決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八、 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九、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本會由理事會負責會務,理事會由不少於五位、不多於二十五位的單數成員所組成,成員須包括一名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及多名理事。

二、 理事會之選舉辦法按本會通過的內部會章所規範之,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理事會之職能

理事會之職能為:

1) 計劃及監督本會的活動;

2) 服從及執行本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3) 為會員大會制定討論議案。

第十一條

理事長之權限

一、理事長有責任監督理事會在財務、財產及人力資源之管理。

二、理事長的權限為:

1) 對外及在法庭內代表本會;

2) 在公共行政機關代表本會辦理一切行政及財政事宜上之手續,以及簽署為辦理有關手續所需之一切文書;

3)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以簽署買賣合同及其公證書、租賃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及其公證書、責任聲明書、勞動合同並可訂定有關合同之金額及條件;

4) 代表本會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切現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分別為一位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及一位監事。

二、 監事會之選舉辦法按本會通過的內部會章所規範之,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能

監事會之職責為:

1) 監察理事會之活動;

2) 審查本會之年度帳目;

3) 根據章程及內部會章的規定監察本會的工作。

第四章

經費及財產

第十四條

捐贈及奉獻

一、 為執行本會之活動,本會可接受一切與本會性質相容之捐贈及奉獻,作為本會經費來源。

二、 所有向本會作出之捐贈及奉獻均屬於本會之財產。

第十五條

財產

一、 本會之財產由本會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所組成。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可取得、處分、轉讓或令本會之不動產附上負擔。

第五章

解散

第十六條

規定

在解散過程中,本會之所有財產得贈與同宗或同性質之非牟利組織,並由會員大員指定贈與之受益人。

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馮璦琳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9 de Julho de 2024. — A Notária, Fung Oi L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