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Fermina Rodiel Cortez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七日失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於廉政公署——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編號015921 – 何根發,因達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終止當事人之職務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陳海英—根據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在海關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關務總長余益銓(編號02981)出任物資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關務總長余益銓(編號02981)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物資管理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嘉獎:
- 2001年,獲頒發「個人嘉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首席高級技術員歐艷冰(編號190030)出任紀律及法律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首席高級技術員編號190030 – 歐艷冰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紀律及法律輔助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1/2002號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人員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第一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關務總長吳嘉慧(編號04980)出任海關口岸監察廳廳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關務總長吳嘉慧(編號04980)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口岸監察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 2003年及2018年,獲頒發共兩個「個人嘉獎」。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c)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辦事處人員編制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周啓峰、李美琳及張建業,均屬臨時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c)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行政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陸梓,屬臨時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第三職階梁巧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第一職階,薪俸點345。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名的投考人趙振強,現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的批示:
蕭子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葉錦棋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麥永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幸捷,因其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之臨時定期委任終止,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返回本辦公室擔任職務。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國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丹妮在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談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律衡、曾華新、黃麗明、蘇偉倫、楊波、梁祺耀、陸穎康、梁美琪及李卓文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Maria Barbara Sam Simões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翠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李旭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景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鄺子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智婷及陳佩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護士長陳慧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3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高慧燕,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26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黎慧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3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鄭筱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60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退休一等關員郭逸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0515,其遺孀呂俊及女兒郭穎欣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審計署高級技術員梁紅虹,供款人編號30005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事務局處長郭淑華,供款人編號301282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關耀權,供款人編號60078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澳門旅遊大學工作人員趙杰生,供款人編號602272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五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冼植強,供款人編號602679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何炳容,供款人編號60666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顧問陳里程,供款人編號61640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地球物理氣象局技術員蔡仲霞,供款人編號621511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局高級技術員謝慶茜,供款人編號300996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技術輔導員Maria Fernanda Baptista da Costa Reisinho,供款人編號601877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公共建設局輕型車輛司機阮旺洪,供款人編號603232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市政署勤雜人員侯貴紅,供款人編號60399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張國良,供款人編號604486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鄭德清,供款人編號60608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張卓蘇,供款人編號609069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行政會秘書處重型車輛司機李鑑威,供款人編號613392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保障基金行政技術助理員戴鳳霞,供款人編號300506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警員Mekh Raj Gurung,供款人編號604058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此外,基於該供款人為長期服務奬勵金效力而計算的供款時間少於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長期服務奬勵金。
公共建設局技術輔導員吳美美,供款人編號60499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朱榮快,供款人編號30124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何煥玲,供款人編號62728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梁殷雄,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李俊傑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科技產業促進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曹敏彦,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簽訂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黃櫻梅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區家樑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代局長 陳子慧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柯超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開支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張子健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系統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鍾煜堂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設計暨組織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馮小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物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倫一鳴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總備用檔案室主管(等同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鄧達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料彙編中心主管(等同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起獲續期壹年。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Maria Fernanda Baptista da Costa Reisinho,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鍾聖心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中文名稱為“家欣賓館(康公廟)”和葡文名稱為“PENSÃO FAMÍLIA (TEMPLO DE HONG KUNG)”的經濟型住宿場所,在2024年6月28日獲發第0703/ABC/2024號准照,持有人為“家欣賓館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ENSÃO FAMÍL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 “FAMILY INN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海邊新街233-237號及十月初五日街120-122號。
中文名稱為“遊泰號”,葡文名稱為“COZINHA THAI POR CAFÉ VIAGEM”和英文名稱為“THAI KITCHEN BY CAFE VOYAGE”的餐廳,在2024年6月6日獲發第0701/R/2024號准照,持有人為“圖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GESTAO DE COMIDA E BEBIDA TOTEM LDA.”和英文名稱為“TOTEM FOOD AND BEVERAGE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林茂巷8號港灣大酒店2樓。
中文名稱為“澳遊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MUNDO DE MACAU,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MACAU WORLD TRAVEL AGENCY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獲發第0299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澳遊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MUNDO DE MACAU,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MACAU WORLD TRAVEL AGENCY LIMITED”,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P13-05。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伍燕齡,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正華、梁慧施及黃業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按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的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表所列人員擔任本局附屬單位主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姓名 | 附屬單位主管職位 |
周鵬 | 招商投資及經貿拓展事務廳高級經理 |
陳啓銘 | 會展發展及活動推廣廳高級經理 |
鄧永曦 | 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及葡語市場促進廳高級經理 |
余詩敏 | 招商投資促進處經理 |
梁禮珊 | 經貿及企業拓展處經理 |
翟蕙珊 | 會展產業拓展處經理 |
馮建樹 | 活動推廣處經理 |
林秀儀 | 行政及財政處經理 |
鄺君慧 | 法律事務處經理 |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件形式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周鵬為招商投資及經貿拓展事務廳高級經理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周鵬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招商投資及經貿拓展事務廳高級經理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市場學)。
3. 專業簡歷:
04/2024-06/2024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者服務廳代高級經理;
04/2019-04/2024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促進處經理;
04/2018-04/2019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促進處代經理;
05/2010-04/2018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05/2008-04/2010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技術員;
07/2005-04/2008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助理技術員。
1. 委任陳啓銘為會展發展及活動推廣廳高級經理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陳啓銘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會展發展及活動推廣廳高級經理一職。
2. 學歷:
——台北大學法學學士(地政系)。
3. 專業簡歷:
02/2024-06/2024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會展發展及活動推廣廳代高級經理;
10/2018-02/2024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地會展促進處經理;
04/2018-10/2018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地會展促進處代經理;
08/2016-04/2018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08/2011-08/2016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技術員。
1. 委任鄧永曦為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及葡語市場促進廳高級經理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鄧永曦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及葡語市場促進廳高級經理一職。
2. 學歷:
——葡萄牙里斯本技術大學高等技術學院工業工程與管理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07/2023-06/2024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葡語市場經貿促進廳高級經理;
04/2023-06/2023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葡語市場經貿促進廳代高級經理;
07/2018-03/2023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市場推廣處經理;
01/2018-06/2018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市場推廣處代經理;
09/2009-12/2017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03/2007-09/2009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技術員;
03/2005-03/2007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助理技術員。
1. 委任余詩敏為招商投資促進處經理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余詩敏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招商投資促進處經理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理學碩士(數據科學—大數據與巿場營銷分析);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環球商業管理)。
3. 專業簡歷:
07/2023-06/2024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市場推廣處經理;
02/2023-06/2023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市場推廣處代經理;
12/2022-01/2023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06/2020-11/2022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技術員;
12/2017-05/2020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助理技術員;
12/2016-12/2017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文員。
1. 委任梁禮珊為經貿及企業拓展處經理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梁禮珊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經貿及企業拓展處經理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英文學士(傳意專業)。
3. 專業簡歷:
01/2019-06/2024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企業拓展服務處經理;
07/2018-12/2018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經貿項目處經理;
01/2018-06/2018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經貿項目處代經理;
09/2011-12/2017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09/2009-09/2011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技術員。
1. 委任翟蕙珊為會展產業拓展處經理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翟蕙珊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會展產業拓展處經理一職。
2. 學歷:
——英國 Sheffield Hallam University 科學碩士(國際商業管理);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管理學)。
3. 專業簡歷:
07/2018-06/2024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會展產業拓展處經理;
01/2018-06/2018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會展產業拓展處代經理;
02/2010-12/2017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02/2008-01/2010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技術員;
04/2005-01/2008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助理技術員。
1. 委任馮建樹為活動推廣處經理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馮建樹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活動推廣處經理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經濟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01/2018-06/2024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對外推廣籌劃處經理;
07/2011-12/2017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展覽組副經理;
01/2011-07/2011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展覽組代副經理;
08/2004-01/2011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08/2002-08/2004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技術員;
08/2000-08/2002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助理技術員。
1. 委任林秀儀為行政及財政處經理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林秀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行政及財政處經理一職。
2. 學歷:
——北京大學和國家行政學院合辦的公共管理碩士;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01/2018-06/2024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政及財產處經理;
05/2001-12/2017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暨財政組副經理;
11/2000-04/2001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暨財政組代副經理;
01/1999-10/2000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09/1998-12/1998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助理技術員。
1. 委任鄺君慧為法律事務處經理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鄺君慧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律事務處經理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碩士 (法律翻譯);
——Universidade Lusófona de Humanidades e Tecnologias 法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03/2021-06/2024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居留及法律廳高級經理;
09/2020-03/2021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法律事務處經理;
12/2019-09/2020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02/2018-12/2019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助理技術員;
02/2015-02/2018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文員。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
主席 余雨生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成及關淑詩,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75,自2024年5月24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錦添,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85,自2024年6月4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婉晴及梁嘉慧,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第85/2024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65140何瑞祺,由二零二四年六月十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88/2024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三)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五)項、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晉升下列人員為治安警察局基礎人員級別之一等警員,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及年資生效日期如下:
原職位 | 新職位 | 編號 | 姓名 | 生效日期 |
警員 | 一等警員 | 332051 | 黃英強 | 24/05/2024 |
警員 | 一等警員 | 293051 | 馬俊豪 | 01/06/2024 |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志強,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刑事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馬狄倫,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山度士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原屬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蘇天娜,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人員編制。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江偉俊警務總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呂玉林、傅立成及蔣穎麟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黎淑葵、羅鳳玲、盧佩絲、陳迪欣及郭偉業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林君榮,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謝福天,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曉冬及陳潁詩,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四日及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謝福天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李穎怡 —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陳詠嘉 —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梁耀輝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郭一峰及鄭健超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許樂儀 —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容曉彤 — 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迪嘉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55,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馮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邱頌華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35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薛慧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馮菲擔任本局體育社團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應戴愛珍的申請,其擔任本局活動宣傳及國際關係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起終止。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嘉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雅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談慧珠和唐嘉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惠婷、陳詠琪及梁嘉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關嘉敏、王英傑、林遠鍵、鄭志輝、謝淑賢、楊少雄、李欣欣、何玉婷、楊詠恩、林慧楹、黃玉梅、陳貞貞、陳志強、李瓊、何志健、關展豪、施楚君、林露欣、陸詠儀、吳偉勝、沙玉婷及劉子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李嘉瑤和李詠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翠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朱詠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瑞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鄭永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袁玉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貞貞、謝淑賢、鄭志輝、何志健、楊少雄、楊詠恩、關展豪、林露欣、林遠鍵、林慧楹、李欣欣、李瓊、陸詠儀、吳偉勝、沙玉婷、施楚君及黃玉梅,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區淑燕,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蓉和鄭穎芝;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張建福、蘇永源及戴慧誠;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林珈汶、羅敏珊及潘綺雯;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朱秀欣和黃詠欣;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邱瑩瑩;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鳳好;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簡君偉;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梁嘉豪。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何永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婉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嘉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何嘉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方廣恆──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張綺雯 — 按照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b)項、第五十一條、第15/2009 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財務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
李始安 — 按照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第二款b)項和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會計處處長,為期一年。
陳標淑貞、杜國榮及黃慧珊 —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劉凱欣、董泳欣、李妙珊、李治平、楊遠毅、謝詠詩、麥駿鏗及陳穎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楊斯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素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雪玲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2614號護士執照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吳菀婷 - 應其要求,中止第FI0161號物理治療師執照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澳門雍康醫療管理有限公司 - 應其要求,中止第AL – 0574號安和醫療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連勝街26號福勝大廈地下A座。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及職階如下: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狀況 |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阮滌茜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蔣康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冼德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郭伊雯及李妙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蘇春發,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凱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張淑明、譚麗雯、葉利詩、莫麗君及劉子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位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澳門科技大學P27座1樓102-115室的“澳門科技大學醫學部轉化醫學動物實驗室”使用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作研究用途,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46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媽閣街24號美泰灣畔地下D座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晉暉”,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進口、出口及分銷,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澳門寶春堂醫藥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發給“寶春堂”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8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天神巷3-A號嘉成大廈A座地下及閣仔,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天神巷3-A號嘉成大廈地下A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滙昌市場拓展(澳門)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9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滙昌市場拓展(澳門)”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9號飛通工業大廈(第一座)13樓A座。
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創基有限公司”(准照編號242)加設第二營運場所,場所位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417號中紡工業大廈第二座14樓B座,並取消位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105號威雄工業大廈5樓C座的第二倉庫。
另,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創基有限公司”的東主─創基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417號中紡工業大廈第二座14樓A座。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鄭桂好,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歐天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陳潔屏,應其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起免職。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杜衛芳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陳嘉輝,本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何嘉敏,本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本校代校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何嘉敏和梁文津,本校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林偉明,本校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黎兆泉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區敏怡及劉君慧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65,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何穎楓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郭錦堂及蘇嘉裕-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周曉政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劉勤遠,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馮詩婉 | 首席特級 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 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梁啓釗 | 首席特級 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 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應莫飛健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予以解除。
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余泳欣、葉翠娟、李穎思及歐陽泳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周宛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黃僑峰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黃僑峰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應趙振強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