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1/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簡稱“《CEPA貨物貿易協議》”)修訂內容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關葡文譯本。

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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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貨物貿易協議》修訂內容

第四十條

行李物品

內地提高自澳門進境的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具體措施由雙方主管部門對外公佈實施。

註:在《CEPA貨物貿易協議》第五章(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第三十九條(易腐貨物)後新增該條,原第四十條至第七十一條依序重新編號為第四十一條至第七十二條。重新編號對協議及其附件條文不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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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