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給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澳門新城B區。
5. 承攬工程目的:工程包括建造休憩區、球場、海濱步道及釣魚平台。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柒拾伍萬元﹝MOP$750,000.00﹞,須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4年8月7日下午5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倘市政署於截標時間不向公眾開放,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截止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市政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2024年8月8日上午10時正。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開標當日上午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卷宗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章程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截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2024年7月31日下午5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卷宗副本,每份為澳門元伍佰元正(MOP5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5.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 240 工作天。
16. 標書之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2024年7月31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茲公佈,前經濟局退休輕型車輛司機鄧超勝之遺孀葉淑鈴,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衛生局退休高級護士甘慧華之鰥夫朱仁進,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局長 龐啓富
目的:
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二零二五年度所需之車輛用品及組件。
判給實體:
經濟財政司司長
招標實體:
財政局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810室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遞交樣本之日期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八月五日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元壹萬元正(MOP$10,000.00)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四﹔
-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前往財政局公物管理廳索取存款憑單,然後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購買物品清單:
- 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810室查閱,同時透過繳付澳門元伍拾元正(MOP$50.00),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及電腦光碟﹔
- 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 (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之各項物品的供應期限及供應條件請詳閱《招標方案》,並根據下列參數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價格 — 40%
b)物品質量 — 45%
c)過往三年供應同類物品的質素 — 15%
颱風: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5.6.2及第7.1點的規定而改動。
局長 容光亮
目的:
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二零二五年度所需之食物。
判給實體:
經濟財政司司長
招標實體:
財政局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810室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遞交樣本之日期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至九月十六日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元壹萬伍仟元正(MOP$15,000.00)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四﹔
-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前往財政局公物管理廳索取存款憑單,然後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購買物品清單:
- 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810室查閱,同時透過繳付澳門元伍拾元正(MOP$50.00),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及電腦光碟﹔
- 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 (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之各項物品的供應期限及供應條件請詳閱《招標方案》,並根據下列參數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 價格 — 40%
b) 物品質量 — 45%
c) 過往三年供應同類物品的質素 — 15%
颱風: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5.6.2及第7.1點的規定而改動。
局長 容光亮
目的:
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二零二五年度所需之瓶裝飲用水。
判給實體:
經濟財政司司長
招標實體:
財政局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810室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元壹萬元正(MOP$10,000.00)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四﹔
-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前往財政局公物管理廳索取存款憑單,然後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購買物品清單:
- 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810室查閱,同時透過繳付澳門元伍拾元正(MOP$50.00),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及電腦光碟﹔
- 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 (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之各項物品的供應期限及供應條件請詳閱《招標方案》,並根據下列參數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 價格 — 40%
b) 質量認證書 — 20%
c) 倉存及運送所供應物品的條件 — 25%
d) 過往三年供應同類物品的質素 — 15%
颱風: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5.6.2及第7.1點的規定而改動。
局長 容光亮
目的:
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二零二五年度所需之日常及清潔用品。
判給實體:
經濟財政司司長
招標實體:
財政局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810室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正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遞交樣本之日期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元壹萬元正(MOP$10,000.00)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四﹔
-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前往財政局公物管理廳索取存款憑單,然後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購買物品清單:
- 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810室查閱,同時透過繳付澳門元伍拾元正(MOP$50.00),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及電腦光碟﹔
- 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之各項物品的供應期限及供應條件請詳閱《招標方案》,並根據下列參數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 價格 — 40%
b) 物品質量 — 45%
c) 過往三年供應同類物品的質素 — 15%
颱風: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5.6.2及第7.1點的規定而改動。
局長 容光亮
目的:
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二零二五年度所需之辦公室及攝影用品。
判給實體:
經濟財政司司長
招標實體:
財政局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810室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正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遞交樣本之日期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元壹萬伍仟元正(MOP$15,000.00)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四﹔
-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前往財政局公物管理廳索取存款憑單,然後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購買物品清單:
- 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810室查閱,同時透過繳付澳門元伍拾元正(MOP$50.00),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及電腦光碟﹔
- 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 (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之各項物品的供應期限及供應條件請詳閱《招標方案》,並根據下列參數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 價格 — 40%
b) 物品質量 — 45%
c) 過往三年供應同類物品的質素 — 15%
颱風: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5.6.2及第7.1點的規定而改動。
局長 容光亮
目的:
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二零二五年度所需之建築材料。
判給實體:
經濟財政司司長
招標實體:
財政局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810室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正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遞交樣本之日期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元壹萬元正(MOP$10,000.00)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四﹔
-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前往財政局公物管理廳索取存款憑單,然後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購買物品清單:
- 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810室查閱,同時透過繳付澳門元伍拾元正(MOP$50.00),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及電腦光碟﹔
- 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之各項物品的供應期限及供應條件請詳閱《招標方案》,並根據下列參數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 價格 — 40%
b) 物品質量 — 45%
c) 過往三年供應同類物品的質素 — 15%
颱風: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5.6.2及第7.1點的規定而改動。
局長 容光亮
目的:
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二零二五年度所需之環保物品。
判給實體:
經濟財政司司長
招標實體:
財政局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810室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正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遞交樣本之日期及地點: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元壹萬元正(MOP$10,000.00)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四﹔
-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前往財政局公物管理廳索取存款憑單,然後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購買物品清單:
- 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810室查閱,同時透過繳付澳門元伍拾元正(MOP$50.00),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及電腦光碟﹔
- 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 (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之各項物品的供應期限及供應條件請詳閱《招標方案》,並根據下列參數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 價格 — 40%
b) 物品質量 — 45%
c) 過往三年供應同類物品的質素 — 15%
颱風: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5.6.2及第7.1點的規定而改動。
局長 容光亮
茲公佈,現有鄭世傑,申請本局前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世安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的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若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二十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A)合格的投考人:
編號 | 姓名 | 分 | |
1.º | 795 | 何志健 | 71.43 |
2.º | 1306 | 林曉東 | 71.00 |
3.º | 1953 | 陸艷嵐 | 70.98 |
4.º | 1252 | 黎曉華 | 69.48 |
5.º | 2337 | 孫文樂 | 69.30 |
6.º | 2208 | 薛彥男 | 69.17 |
7.º | 2244 | 任家威 | 68.95 |
8.º | 824 | 何嘉潤 | 68.87 |
9.º | 1186 | 關釗湄 | 68.60 |
10.º | 1161 | 高雅樂 | 68.45 |
11.º | 1080 | 葉家健 | 68.33 |
12.º | 2725 | 黃達濠 | 68.20 |
13.º | 2025 | 馬凱俐 | 68.17 |
14.º | 1184 | 關芷蕎 | 68.05 |
15.º | 652 | 庄偉倫 | 67.92 |
16.º | 2018 | 馬君杰 | 67.70 |
17.º | 2744 | 黃煒旋 | 67.33 |
18.º | 2420 | 湯凱傑 | 67.20 |
19.º | 1577 | 李建昌 | 67.00 |
20.º | 1794 | 梁德華 | 66.93 |
21.º | 998 | 游家煒 | 66.92 |
22.º | 2766 | 胡嘉儒 | 66.65 |
23.º | 2729 | 黃東成 | 66.25 |
24.º | 1457 | 劉騰然 | 66.05 |
25.º | 1779 | 梁佩枝 | 65.75 |
26.º | 2811 | 張杰 | 65.73 |
27.º | 2407 | 鄧偉豪 | 65.00 |
28.º | 1297 | 林俊然 | 64.92 |
29.º | 1771 | 梁文威 | 64.45 |
30.º | 787 | 侯曉雯 | 64.43 |
31.º | 1042 | 楊得祥 | 63.85 |
32.º | 1529 | 李翊豪 | 63.72 |
33.º | 1507 | 李俊賢 XX49XXXX | 63.67 |
34.º | 2627 | 黃家俊 XX53XXXX | 63.60 |
35.º | 1511 | 李忠漢 | 63.57 |
36.º | 1366 | 林麗欣 | 63.55 |
37.º | 2511 | 黃啓豪 | 63.48 |
38.º | 1160 | 高文豪 | 63.30 |
39.º | 2256 | 沈碧霞 | 62.75 |
40.º | 1675 | 梁俊豪 | 62.50 |
41.º | 538 | 鄭曦朗 | 62.28 |
42.º | 126 | 陳祖興 | 62.22 |
43.º | 1858 | 林榮海 | 62.13 |
44.º | 1158 | 高潔美 | 61.92 |
45.º | 1705 | 梁英傑 | 61.88 |
46.º | 518 | 張寶尹 | 61.78 |
47.º | 2809 | 袁穎詩 | 61.73 |
48.º | 1372 | 林文輝 | 61.47 |
49.º | 242 | 陳文珊 | 61.45 |
50.º | 2750 | 黃穎琳 | 61.18 |
51.º | 827 | 何家立 | 61.17 |
52.º | 975 | 黃澤斌 | 61.03 |
53.º | 2372 | 譚文彦 | 60.95 |
54.º | 2355 | 譚曉君 | 60.90 |
55.º | 1512 | 李輝 | 60.77 |
56.º | 1034 | 楊伯彦 | 60.53 |
57.º | 641 | 鍾文耀 | 60.20 |
58.º | 1603 | 李文彬 | 60.07 |
59.º | 1440 | 劉啓言 | 60.05 |
60.º | 1548 | 李家雄 | 59.92 |
61.º | 1703 | 梁伊妮 | 59.88 |
62.º | 1630 | 李冬怡 | 59.83 |
63.º | 2384 | 鄧紫瑩 | 59.72 |
64.º | 75 | 蔡佳默 | 59.65 |
65.º | 877 | 何淑儀 | 59.52 |
66.º | 2645 | 黃嘉威 | 59.50 |
67.º | 545 | 詹穎欣 | 59.47 |
68.º | 1887 | 劉鈺淇 | 59.43 |
69.º | 832 | 何啓生 | 59.38 |
70.º | 309 | 陳詠詩 XX16XXXX | 59.37 |
71.º | 1710 | 梁加俊 | 59.35 |
72.º | 2182 | 聶英強 | 59.23 |
73.º | 1501 | 李超寧 | 59.22 |
74.º | 1656 | 梁志輝 | 59.20 |
75.º | 1670 | 梁志榮 | 59.13 |
76.º | 2044 | 麥偉杰 | 59.03 |
77.º | 516 | 張藝賓 | 58.77 |
78.º | 2396 | 鄧家俊 | 58.75 |
79.º | 2490 | 阮文煒 | 58.68 |
80.º | 991 | 甄榮彬 | 58.55 |
81.º | 2491 | 袁樹浩 | 58.40 |
82.º | 1952 | 陸中興 | 58.35 |
83.º | 2561 | 黃梓峰 | 58.23 |
84.º | 2804 | 姚家俊 | 58.13 |
85.º | 2791 | 許葦 | 58.10 |
86.º | 1601 | 李雯潔 | 57.97 |
87.º | 1134 | 江倩儀 | 57.93 |
88.º | 809 | 何柱森 | 57.78 |
89.º | 1664 | 梁芷瑩 | 57.73 |
90.º | 591 | 蔡梓龍 | 57.68 |
91.º | 2055 | 莫健文 | 57.48 |
92.º | 2445 | 陶沛斌 | 57.47 |
93.º | 902 | 許浚豪 | 57.40 |
94.º | 1456 | 劉雪怡 | 57.28 |
95.º | 1474 | 李子源 | 57.20 |
96.º | 981 | 任民超 | 57.17 |
97.º | 1146 | 高志傑 | 57.15 |
98.º | 2262 | 邵嘉誠 | 57.12 |
99.º | 1615 | 李佩瑩 | 57.02 |
100.º | 602 | 崔家欣 | 57.00 |
101.º | 1140 | 龔頴儀 | 56.93 |
102.º | 2172 | 吳穎東 | 56.88 |
103.º | 2056 | 莫力偉 | 56.85 |
104.º | 1690 | 梁曉筠 | 56.67 |
105.º | 2703 | 黃森林 | 56.53 |
106.º | 2605 | 黃凱瑋 | 56.52 |
107.º | 1602 | 李文杰 | 56.47 |
108.º | 2721 | 黃雪瑩 | 56.45 |
109.º | 343 | 周嘉豪 | 56.28 |
110.º | 2740 | 王慧雯 | 56.23 |
111.º | 1103 | 甘豐 | 56.17 |
112.º | 1612 | 李安淇 | 56.15 |
113.º | 2069 | 吳振榮 | 56.08 |
114.º | 2515 | 黃樂生 | 56.07 |
115.º | 2493 | 阮庭亮 | 56.05 |
116.º | 1747 | 梁啓燊 | 56.02 |
117.º | 1956 | 陸嘉頌 | 55.92 |
118.º | 1447 | 劉樂軒 | 55.90 |
119.º | 761 | 馮婉瑩 | 55.77 |
120.º | 2122 | 伍嘉莉 | 55.75 |
121.º | 2068 | 吳振裕 | 55.65 |
122.º | 1964 | 龍芷晴 | 55.63 |
123.º | 2012 | 馬海洋 | 55.58 |
124.º | 2034 | 麥嘉豪 | 55.52 |
125.º | 251 | 陳傲豐 | 55.43 |
126.º | 1014 | 楊俊偉 | 55.40 |
127.º | 852 | 何展鏗 | 55.38 |
128.º | 1285 | 林子浩 | 55.35 |
129.º | 160 | 陳耀祖 | 55.30 |
130.º | 2349 | 譚子賢 | 55.28 |
131.º | 2765 | 胡家杰 | 55.27 |
132.º | 1855 | 林惠珊 | 55.12 |
133.º | 2317 | 蘇嘉洋 | 55.03 |
134.º | 2705 | 黃生華 | 55.00 |
135.º | 2404 | 鄧宇文 | 54.97 |
136.º | 2743 | 黃慧嫦 | 54.88 |
137.º | 2209 | 布璧慈 | 54.80 |
138.º | 2485 | 阮家健 | 54.73 |
139.º | 1922 | 羅詠豪 | 54.72 |
140.º | 2353 | 譚駿傑 | 54.67 |
141.º | 1347 | 林嘉慧 XX99XXXX | 54.58 |
142.º | 1557 | 李家健 | 54.55 |
143.º | 628 | 徐穎彤 | 54.47 |
144.º | 1346 | 林嘉慧 XX17XXXX | 54.38 |
145.º | 489 | 張漪雯 | 54.37 |
146.º | 1052 | 嚴俊昇 | 54.35 |
147.º | 2174 | 倪偉東 | 54.32 |
148.º | 1272 | 黎詩敏 | 54.28 |
149.º | 2465 | 余錦恩 | 54.25 |
150.º | 2125 | 吳家明 XX07XXXX | 54.23 |
151.º | 2731 | 黃婉婷 | 54.17 |
152.º | 687 | 朱雪瑩 | 54.07 |
153.º | 1672 | 梁智榮 | 54.00 |
154.º | 2718 | 黃淑敏 | 53.98 |
155.º | 2736 | 黃偉發 | 53.93 |
156.º | 1364 | 林冠均 | 53.90 |
157.º | 607 | 徐嘉宏 | 53.88 |
158.º | 2332 | 蘇穎芝 | 53.87 |
159.º | 979 | 任海峰 | 53.82 |
160.º | 2685 | 黃文健 | 53.77 |
161.º | 210 | 陳敬豪 | 53.73 |
162.º | 1309 | 林海 | 53.72 |
163.º | 1721 | 梁家豪 | 53.68 |
164.º | 935 | 洪曉媚 | 53.58 |
165.º | 311 | 陳欣倩 | 53.57 |
166.º | 939 | 洪嘉發 | 53.55 |
167.º | 1826 | 梁少怡 | 53.52 |
168.º | 2253 | 沈軍豪 | 53.43 |
169.º | 1817 | 梁綽思 | 53.42 |
170.º | 1499 | 李子華 | 53.37 |
171.º | 1367 | 林琳 | 53.32 |
172.º | 2074 | 吳長鴻 | 53.28 |
173.º | 727 | 馮靖琳 | 53.25 |
174.º | 1291 | 林志榮 | 53.20 |
175.º | 1923 | 羅穎欣 | 53.17 |
176.º | 1394 | 林霆斌 | 53.15 |
177.º | 2277 | 施偉傑 | 53.13 |
178.º | 19 | 歐陽仲祥 | 53.03 |
179.º | 1476 | 李杰宗 | 53.02 |
180.º | 1880 | 劉丹丹 | 53.00 |
181.º | 2615 | 黃亦儻 | 52.98 |
182.º | 189 | 陳嘉南 | 52.95 |
183.º | 209 | 陳奇偉 | 52.92 |
184.º | 392 | 鄭翠琪 | 52.85 |
185.º | 1506 | 李俊賢 XX45XXXX | 52.78 |
186.º | 2675 | 王林威 | 52.72 |
187.º | 596 | 徐浩怡 | 52.70 |
188.º | 1799 | 梁維進 | 52.65 |
189.º | 572 | 趙偉光 | 52.60 |
190.º | 781 | 關辰濤 | 52.53 |
191.º | 128 | 陳飛 | 52.52 |
192.º | 2651 | 黃錦泉 | 52.32 |
193.º | 267 | 陳善達 | 52.30 |
194.º | 625 | 蔡永正 | 52.27 |
195.º | 1281 | 林芷晴 | 52.20 |
196.º | 1892 | 羅俊豪 | 52.18 |
197.º | 765 | 馮永昌 | 52.17 |
198.º | 2140 | 吳喬松 | 52.08 |
199.º | 235 | 陳凌彬 | 52.05 |
200.º | 1480 | 李振聲 | 52.03 |
201.º | 1490 | 李志嫻 | 52.00 |
202.º | 2540 | 屈浩賢 | 51.92 |
203.º | 147 | 陳皓姸 | 51.90 |
204.º | 2036 | 麥美娟 | 51.80 |
205.º | 2102 | 吳凱天 | 51.68 |
206.º | 1338 | 林嘉樂 | 51.67 |
207.º | 319 | 曾揚沙 | 51.63 |
208.º | 2631 | 黃嘉雄 | 51.60 |
209.º | 1700 | 梁浩泉 | 51.57 |
210.º | 1502 | 李楚莊 | 51.53 |
211.º | 1606 | 李明傑 | 51.47 |
212.º | 2419 | 湯振熙 | 51.43 |
213.º | 467 | 張梓亨 | 51.35 |
214.º | 2584 | 黃俊杰 | 51.33 |
215.º | 434 | 陳盛益 | 51.27 |
216.º | 2451 | 曾煥文 | 50.92 |
217.º | 198 | 陳家榮 | 50.90 |
218.º | 236 | 陳樂文 | 50.77 |
219.º | 55 | 歐藝彬 | 50.60 |
220.º | 1535 | 李潤樺 | 50.47 |
221.º | 92 | 陳志聰 | 50.40 |
222.º | 4 | 司徒少龍 | 50.32 |
223.º | 2370 | 譚利祺 | 50.18 |
224.º | 542 | 鄭佩珊 | 50.07 |
225.º | 220 | 陳潔莉 | 50.05 |
226.º | 132 | 陳巧玲 | 50.03 |
B)被除名之投考人:2,606名
被除名之投考人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岑錦榮
委員:處長 龍漢威
處長 陳麗貞
一、遵照保安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第56/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以及按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茲公佈透過錄取考試方式,招考第二十屆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學員二十三名,以填補治安警察局高級警長十五缺及消防局高級消防區長八缺,學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 名額分配:
(1) 屬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的報考人:十個;
(2) 屬消防局人員編制的報考人:四個;
(3) 非屬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或消防局人員編制的報考人:九個。
(二) 倘上款(1)項或(2)項所指的名額未能完全被填補時,則由上款(3)項所指的報考人依總評分次序填補剩餘的空缺。
(三) 倘第一款(3)項所指的名額未能完全被填補時,則由第一款(1)項或(2)項所指的報考人依總評分次序填補剩餘的空缺。
二、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一) 是次開考為普通開考類別,旨在招考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的第二十屆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學員。
(二)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由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早上九時至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期間完成報名手續。
(三) 當本通告所指之名額被填滿時,是次開考的有效期隨即終止。
(四) 是次考試合格對其他入學試不具任何效力。
三、報考條件
(一) 非屬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或消防局人員編制的報考人之一般報考條件如下:
(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 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超過二十五歲(未屆二十六歲);
(3) 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學制之高中畢業學歷(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學制之十二年級學歷)或五年制之中學畢業(十一年級學歷,而該學歷必須相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採用學制之最高年級);
(4) 報考人身高:男性最少為1.63米,女性最少為1.55米;
(5) 無因盜竊、欺詐、搶劫、信任之濫用、誹謗或詆毀、加入黑社會,而引致在任何監禁或罰金刑罰中被裁定為正犯或從犯;
(6) 未曾因以公務員或服務人員身份犯罪而被判罪,尤其是因觸犯貪污、賄賂、違法收取、公務上之侵佔及偽造文件等罪而被判罪;
(7) 無被撤職或強迫退休;
(8) 無受任何禁止執行職務之刑事制裁。
(二) 屬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或消防局人員編制的報考人之報考條件如下:
(1) 具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學制之十一年級學歷;
(2) 獲治安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之良好評語。
(三) 通過入學試的報考人,若只具備十一年級學歷(五年制之中學畢業),必須就讀本校所開辦的預備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方可被正式取錄入讀。
四、報考所需文件及方式
(一) 報考申請表(登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網頁報名時,透過已登記的“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號登入填寫)。
(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三) 刑事紀錄證明(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用途:016進入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職程)
(四) 學歷證明文件(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五) 倘報考人尚未成年,須提交其父母或監護人作出且經認證簽名之聲明書,聲明許可其報考及入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式樣可於網上報名後列印) 。
(六) 報考人須於報名期限內登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網頁:https://www.fsm.gov.mo/ESFSM,並透過已登記的“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號登入以填寫資料進行報名,倘未能於網上報名,可帶備報考所需之文件及報考費,於上述日期之辦公時間內到路環石街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或澳門友誼巷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分教處辦理報名手續。
(七) 報名須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親臨或由他人於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內到路環石街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或澳門友誼巷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分教處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及MPay的方式支付)。
(八) 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報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在報考時由報考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九) 經支付報考費及完成網上報名後,非屬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或消防局人員編制的報考人可網上預約遞交報考文件日期,並須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至七月十九日期間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按已預約之時間到路環石街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或澳門友誼巷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分教處遞交第四點所載之文件。屬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或消防局人員編制的報考人支付報考費及完成網上報名後,無須再遞交報考文件,所需文件由所屬部門提供。
五、入學試
(一) 入學試由以下四個階段組成,各階段之內容如下:
(1) 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委員會根據《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之附件B及載於第13/2002號行政法規之《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報考人進行評核;
(2) 體能測驗:
1) 男性報考人:
2) 女性報考人:
(3) 文化知識測驗:
1) 中文或葡文筆試;
2) 數學、物理及化學筆試。
(4) 心理技術測驗:
由心理技術專家按實際需要訂定測試內容。
(二) 各階段之測驗內容及標準,按照《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的規定而制定,該等測驗大綱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起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大堂、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網頁內。
(三) 入學試於二零二四年九月至二零二五年八月期間進行。
(四) 各階段入學試之成績及准考人名單將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大堂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亦可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網頁內查閱。
(五) 體格檢查由健康檢查委員會負責,而其餘各階段均由甄選委員會負責。
六、課程簡介
「第二十屆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將於二零二五/二零二六學年開課,為期四個學年,隨後進行實習,該實習之期限,經行政長官以批示形式確定。課程及實習成績合格者將獲授予警務科學學士學位或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學位。
七、進入職程
完成「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且成績合格之準警官/準消防官,將根據第13/2021號法律《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分別進入警官/消防官級別,職級為治安警察局高級警長或消防局高級消防區長。
八、課程期間之薪俸點
(一)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之附件四,就讀「第二十屆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的學員薪酬如下:
(1) 第一年:薪俸點250;
(2) 第二年:薪俸點270;
(3) 第三年:薪俸點290;
(4) 第四年:薪俸點310。
(二) 在實習期間,準警官/準消防官收取相當於薪俸點340之報酬。
(三) 已屬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或消防局人員編制的學員,倘其薪俸點高於該課程同年級學員或在實習期之準警官/準消防官之薪俸點時,收取其原薪俸。
九、甄選委員會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第5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定之成員組成,該批示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第23期第二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十、健康檢查委員會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第58/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定之成員組成,該批示刊登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第23期第二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國際商業及創新傳播理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旅遊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TU-N17-L41-2424Z-20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旅遊大學校董會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十四)項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決議核准在澳門旅遊大學開設國際商業及創新傳播理學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商業與行政,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旅遊大學經第89/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學術領域:商業傳播
二、課程一般期限:四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3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英語—中級I | 必修 | — 1 | 3 |
英語—中級II | " | — 1 | 3 |
普通話I 2,3/葡語I 3(任選一科) | " | 45 | 3 |
普通話II 2,3/葡語II 3(任選一科) | " | 45 | 3 |
會計及預算管理 | " | 45 | 3 |
商業管理學概論 | " | 45 | 3 |
視覺傳播 | " | 45 | 3 |
市場學原理 | " | 45 | 3 |
傳播學導論 | " | 45 | 3 |
全球媒體與傳播 | " | 45 | 3 |
人工智能與傳播 | " | 45 | 3 |
國家體制與澳門特區研究 | " | 45 | 3 |
第二學年 | |||
英語溝通技巧I | 必修 | 45 | 3 |
英語溝通技巧II | " | 45 | 3 |
文化創意產業 | " | 45 | 3 |
媒體藝術與設計 | " | 45 | 3 |
創意傳播 | " | 45 | 3 |
數碼營銷 | " | 45 | 3 |
旅遊跨文化溝通 | " | 45 | 3 |
視覺媒體製作 | " | 45 | 3 |
公共關係 | " | 45 | 3 |
統計學 | " | 45 | 3 |
中國研究 | " | 45 | 3 |
一門載於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 | " | 45 | 3 |
第三學年 | |||
研究方法 | 必修 | 45 | 3 |
國際商法 | " | 45 | 3 |
媒體大數據分析 | " | 45 | 3 |
廣告及宣傳策略 | " | 45 | 3 |
國際貿易 | " | 45 | 3 |
高階視覺媒體製作 | " | 45 | 3 |
實習 | " | —4 | 6 |
第四學年 | |||
策略管理學 | 必修 | 45 | 3 |
消費者行為學 | " | 45 | 3 |
創業管理 | " | 45 | 3 |
溝通與協商 | " | 45 | 3 |
商業與傳播道德 | " | 45 | 3 |
媒體與傳播管理 | " | 45 | 3 |
一門載於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 | " | 45 | 3 |
學生須按課程運作規章所定要求選讀下列任一組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 |||
第一組 | |||
論文 | 必修 | — | 6 |
第二組 | |||
畢業專題研習 | 必修 | — | 3 |
一門載於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 | " | 45 | 3 |
總學分 | 123 |
註:
1. 學生將按照語言能力評核成績獲安排入讀本學科單元/科目所設45學時或67.5學時的班級。
2. 普通話設有母語漢語者及母語非漢語者的班級,學生可因應本身語言條件選讀合適班級。
3. 學生須按進階方式修讀同一語言科目。
4. 學生須按規定進行實習,而實習時數為800小時至1248小時。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公開演講 | 選修 | 45 | 3 |
商務中文寫作 | " | 45 | 3 |
財務管理 | " | 45 | 3 |
數位通訊的語言應用 | " | 45 | 3 |
高階中文文案寫作 | " | 45 | 3 |
創意媒體的當前趨勢 | " | 45 | 3 |
本人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五)項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文化局副局長張麗珊、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鄧子敏以及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馮天雲或其合法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款項預留及適當許可後,批准按已登錄的開支預算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但不包括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開支;
(二)批准出納活動範圍內的支付指令。
二、對上款所指的權限必須由兩名獲授權人共同行使。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02/IC/2024號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內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陳俊男 | 7.54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蔡紅
正選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譚國華
內科主治醫生 余育璇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鄧向榮醫生及謝群醫生投考泌尿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泌尿科 甄立雄醫生
正選委員:泌尿科 胡峰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德慶醫生
候補委員:泌尿科 李堅醫生
泌尿科 趙雲橋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及九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泌尿科,以及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復康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兩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之批示,根據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規定,衛生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十名學員參加二等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以填補行政任用合同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十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旨在對擔任二等衛生督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於學員名額被錄取後屆滿。
2. 職務內容
二等衛生督察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對酒店及同類場所、工業場所、教育場所、社會服務場所、衛生護理場所、法律規定需受衛生監察的其他可能對公共衛生構成危害的場所及地點進行衛生監察工作;
(二)參與聯合衛生稽查活動;
(三)收集及處理公共衛生範圍內的投訴;
(四)收集樣本以供化驗;
(五)參與陸路口岸、港口及機場的衛生監測工作;
(六)參與公共衛生範疇犯罪或行政違法行為查處程序;
(七)執行控制及預防吸煙的監察工作;
(八)執行任何對履行衛生局職責屬必需的措施。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3.1 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之薪俸點為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280點。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3.2 需按工作安排接受輪值工作,提供輪值工作將按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獲發相應之輪值津貼。
4.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前),根據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第五條規定,具備進入二等衛生督察職級所要求的高中畢業學歷,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5. 報考方式及期限
5.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至七月十五日);
5.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5.3. 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6.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6.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6.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6.1點a)、b)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6.3 第6.1點a)、b)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6.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6.1點a)、b)及c)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6.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6.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6.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6.1點a)、b)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 錄取進入特別培訓的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7.1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7.2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10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7.3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10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10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25%;
履歷分析 = 25%。
11.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3.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13.1 傳染病、環境污染、衛生保健、煙草和酒精危害等衛生常識;
13.2 法規知識:
a)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
b)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c)經第9/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
d)第6/2023號法律《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
e)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局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f)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g)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h)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管制私人提供衛生護理活動的准照事宜》。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4. 進入特別培訓
通過各甄選方法取得合格的投考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並按照最後成績的順序錄取排名首十名合格投考人進行特別培訓。
15. 特別培訓制度
特別培訓按照2011年10月27日第20/SS/2011號衛生局局長批示之《衛生督察職程入職特別培訓規章》進行。
15.1 期間
特別培訓為期一年。
15.2 是次培訓以實習形式進行,其主要目的為授予對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的職務屬必需的知識。
15.3 進行特別培訓的制度及薪俸
培訓學員按照下列其中一種制度進行培訓:
a)如不屬公務員,應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進行培訓,而報酬為相關入職職級第一職階的薪俸點減二十點,即260點;
b)如屬公務員,應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培訓,如學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
15.4 特別培訓大綱及評核
培訓包括理論課及實踐課,亦可包括研討會、講座及辯論會。培訓學員在完成培訓課程後須進行最後評核。
特別培訓大綱、評核制度、最後評核、其他條件和運作規則等載於由衛生局局長於2011年10月27日第20/SS/2011號批示核准,作為該批示附件之《衛生督察職程入職特別培訓規章》內。投考人可登入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查閱有關規章。
15.5 有關培訓成績自培訓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兩年內有效。
16. 學員排名
培訓結束後,學員按成績高低排列於培訓成績名單內,該名單須由行政長官批示認可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可根據為統一管理制度中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而定的規則,針對培訓成績名單提出上訴。
17. 合格學員的任用
17.1 合格學員的任用按照評核成績名單次序為之,排名首十名的合格學員將聘用為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
17.2 未獲任用的學員將因應情況被解除行政任用合同或終止定期委任。
18.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9.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林松 防控煙酒辦公室主任
正選委員:梁勛 首席特級衛生督察
莊仕海 首席特級衛生督察
候補委員:何玉梅 首席特級衛生督察
陳惠敏 首席特級衛生督察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六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重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穿着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九座位以上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法典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提供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3.1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內所載的17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3.2 需按工作安排接受輪值工作,提供輪值工作將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獲發相應之輪值津貼。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重型汽車駕駛執照重型(類別D),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至七月十五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駕駛執照副本;
d)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或公共部門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e)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駕駛技術實踐考試),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8.3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駕駛技術實踐考試) = 65%;
甄選面試 = 25%;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經第6/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7號法律 —《道路交通法》;
14.2 一般常識;
14.3 駕駛車輛知識。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鄭董峰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正選委員:鍾文濤 首席技術員
梁自強 重型車輛司機
候補委員:林錦祥 重型車輛司機
吳志堅 重型車輛司機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批示以及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澳門協和醫院”) 策略發展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所作決議,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及第09/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公共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的准入住院醫生培訓程序的步驟》的規定,衛生局統一開展公共醫療機構及場所的准入住院醫生培訓程序的開考,以填補衛生局轄下部門以及澳門協和醫院之住院醫生培訓既有的空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是以考核方式進行以准入住院醫生培訓;
1.2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衛生局轄下部門以及澳門協和醫院專科錄取的空缺數目
2.1 仁伯爵綜合醫院招收二十二個名額
2.1.1 血液科:一個名額;
2.1.2 腎科:一個名額;
2.1.3 肺科:一個名額;
2.1.4 神經科:一個名額;
2.1.5 復康科:兩個名額;
2.1.6 老年醫學科:一個名額;
2.1.7 精神科:兩個名額;
2.1.8 普通外科:一個名額;
2.1.9 整形外科:一個名額;
2.1.10 神經外科:一個名額;
2.1.11 泌尿科:一個名額;
2.1.12 麻醉科:兩個名額;
2.1.13 骨科:一個名額;
2.1.14 急症醫學科:兩個名額;
2.1.15 危重醫學科:兩個名額;
2.1.16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一個名額;
2.1.17 病理解剖科:一個名額。
2.2 社區醫療衛生廳招收家庭醫學科:五個名額。
2.3 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招收公共衛生學科:兩個名額。
2.4 澳門協和醫院委託衛生局開展培訓並招收三十個名額
2.4.1 內科:一個名額;
2.4.2 心臟科:兩個名額;
2.4.3 血液科:一個名額;
2.4.4 肺科:一個名額;
2.4.5 神經科:兩個名額;
2.4.6 皮膚科:一個名額;
2.4.7 胃腸科:兩個名額;
2.4.8 腫瘤科:一個名額;
2.4.9 內分泌及代謝科:一個名額;
2.4.10 普通外科:兩個名額;
2.4.11 整形外科:一個名額;
2.4.12 麻醉科:兩個名額;
2.4.13 婦產科:兩個名額;
2.4.14 急症醫學科:一個名額;
2.4.15 危重醫學科:一個名額;
2.4.16 家庭醫學科:一個名額;
2.4.17 臨床病理科:兩個名額;
2.4.18 放射及影像學科:六個名額。
3. 專科培訓的概念及目的
醫學專科培訓屬在特定醫科範圍內的理論及實踐培訓的單一程序,旨在使醫生有資格在該醫科範圍內獨立及以專科技術執業。
4. 專科培訓各專科範圍的界定及各項實習的時間的訂定
專科培訓各專科範圍及各項實習的時間,按照醫學專科學院根據經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生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附件一第四條核准的住院醫生培訓計劃進行。各項實習的總時間為6年,由基礎培訓及進階培訓組成。
5. 薪酬、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
5.1 仁伯爵綜合醫院、社區醫療衛生廳及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
5.1.1 以定期委任方式或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住院醫生,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620點的報酬;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適用現行公職法律制度。
5.1.2 訂立培訓合同的住院醫生,每月收取澳門元六萬三千一百三十七元的津貼;培訓期間,正常培訓時間及相關缺勤、每日及每周休息、公眾假期、以輪值方式進行培訓,以及工作安全與衛生的制度,適用與仁伯爵綜合醫院、社區醫療衛生廳及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實習醫生相同的制度。
5.2 澳門協和醫院
在培訓計劃第一年及第二年、第三年及第四年,以及第五年或以上,每月收取的津貼分別為澳門元四萬七千元、澳門元五萬八千二百八十元,以及澳門元六萬五千八百元;培訓期間,正常培訓時間及相關缺勤、每日及每周休息、公眾假期、以輪值方式進行培訓,以及工作安全與衛生的制度,適用與澳門協和醫院初級醫療人員相同的制度。
6. 任用方式
6.1 仁伯爵綜合醫院、社區醫療衛生廳及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
6.1.1 與公共行政當局沒有職務聯繫的學員,訂立培訓合同;
6.1.2 如屬確定委任的公務員,以定期委任制度任用;
6.1.3 如屬原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訂立新的行政任用合同,原行政任用合同自新行政任用合同生效之日起終止,且有關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無權因合同終止而獲得任何賠償。
6.2 澳門協和醫院
6.2.1 與公共行政當局沒有職務聯繫的學員,訂立培訓合同;
6.2.2 與公共行政當局有職務聯繫的學員,按經適用的現行相關法律所定方式任用。
7. 准考要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所有下列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7.1 在於2023年12月21日開展的醫學綜合能力評估程序最後成績名單內屬合格完成者;
7.2 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經進行實習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而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
7.3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7.4 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醫生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醫生執業的適當資格。
8. 投考方式、期限及地點
8.1 投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7月4日至7月15日);
8.2 投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衛生局局長核准的《投考公共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的准入住院醫生培訓程序申請書》,並附同准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8.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公共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的准入住院醫生培訓程序申請書》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
9.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9.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的資格認可證書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一式三份(必須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提交的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d) 已發表的醫學論文(如有)。
9.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9.1點a)至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9.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9.3 第9.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9.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9.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9.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初步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9.5 上指的《投考公共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的准入住院醫生培訓程序申請書》可於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www.am.gov.mo)下載;
9.6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葡文或英文作答;
9.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9.1點a)、b)和c)項及第9.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獲通知對開考的專科作出選擇時,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10. 甄選方法
10.1 甄選以下列的甄選方法進行,兩者均具淘汰性質: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筆試;
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三十分。知識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履歷的審閱及討論):
典試委員會將根據投考人的下列資歷進行評審:
1. 臨床醫學工作有關的年資;
2. 持續醫學進修;
3. 畢業後醫學學位和文憑;及
4. 已發表的醫學論文。
10.2 上述的甄選方法中,除使用中文或葡文外,投考人亦得選擇使用英文;
10.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知識筆試、甄選面試或最後成績中的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12.1 知識筆試=50%;
12.2 甄選面試(履歷的審閱及討論)=50%。
13. 專科之選擇及優先條件
開考根據每一及格投考人對擬修讀的專科作出的選擇,並按考試最後評分的高低次序填補開考的名額。如出現得分相同的情況,則順序考慮下列條件:
13.1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者;
13.2 在知識考試中取得較高成績者;
13.3 在醫學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取得較高成績者;
13.4 擔任普通科醫生的職務的經驗年數較長者;
13.5 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理。
14.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家庭醫學科及急症醫學科的醫學知識。
15.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最後名單及成績名單,以及知識筆試及甄選面試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和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 http://www.ssm.gov.mo )和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www.am.gov.mo);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 陳肖萍 衛生局內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李曉青 澳門協和醫院消化內科主任醫生
梁展雲 衛生局普通外科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李源傑 澳門協和醫院內科主任醫生
黃子秉 衛生局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17.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第09/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公共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的准入住院醫生培訓程序的步驟》,以及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入讀住院醫生培訓開考之用,所 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藥物監督管理局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四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六條第六款及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9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s://www.isaf.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主任陳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第十九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主任陳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霍英東珍禧書院院長許世全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第十九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霍英東珍禧書院院長許世全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五)批准分期收取住宿式書院費用。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教育學院院長范良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及學院秘書。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第十九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教育學院院長范良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及學院秘書。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外港新填海區12地段公共辦公大樓建造工程 - 上蓋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24年6月5日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前),具有公共行政、公共管理、政府管理、政府研究、公共政策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至七月十五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接待櫃檯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s://www.dsa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5.4 第5/2021號法律——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5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6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5.7 現行生效的《道路交通規章》;
15.8 第19/2021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
15.9 經第12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2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為申請《道路交通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特別駕駛考試,申請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以及核准有關的許可證式樣;
15.10 第222/98/M號訓令核准之《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
15.11 第67/84/M號法令——調整在本澳行使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汽車司機情況;
15.12 第1/2016號行政法規《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使用規章》;
15.13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意見書等公文;
15.14 公共行政管理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電子設備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莫秀珍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洪知俊
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少能(職務主管)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善同
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家賢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24年6月5日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陸路交通運輸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陸路交通運輸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陸路交通運輸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前),具有陸路交通管理、陸路運輸管理、交通規劃、交通運輸工程、土木工程、城市規劃、建築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至七月十五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接待櫃檯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s://www.dsa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5.4 第5/2021號法律——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5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5.6 現行生效的《道路交通規章》;
15.7 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8 第42/89/M法令——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15.9 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15.10 經第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
15.11 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0/95/M號法令核准的《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引橋規章》;
15.12 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的《西灣大橋規章》;
15.13 經第59/88/M號法令修改的第50/88/M號法令——核准澳門運輸法律制度的一般基礎;
15.14 第18/2019號法律《輕軌交通系統法》;
15.15 第37/2019號行政法規《輕軌交通系統的安全技術規定與意外及事故技術調查補充規定》;
15.16 第18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輕軌公共客運的一般條件;
15.17 經第21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輕軌公共客運服務票價制度;
15.18 社會工作局發出的《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4年1月版本);
15.19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意見書等公文;
15.20 陸路交通運輸、陸路交通管理、土木工程及建築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電子設備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源秋華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兆風
顧問高級技術員 阮潔玲(職務主管)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浩業(職務主管)
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媛媛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24年6月5日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參與資訊系統的分析、設計及開發工作;統籌資訊系統項目,為實現項目的目標及質量的要求,對項目的工作內容進行控制及管理。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前),具有軟件工程、資訊工程、計算機工程、電腦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至七月十五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接待櫃檯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s://www.dsa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5.4 第33/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交通事務局人員編制;
15.5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5.6 伺服器系統的構建、架設及維護管理,包括:Windows Server及Linux Server、Web Server、Email Server、Domain Server及DNS Server等;
15.7 應用軟件的專業知識、系統的設計、規劃、效能調校、權限管理;
15.8 程式設計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Java,.net等開發知識;
15.9 網頁系統設計、規劃及開發的專業知識;
15.10 資訊系統開發項目的需求分析、設計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15.11 Oracle數據庫設定、操作、管理、開發及結構化查詢語言(SQL)專業知識;
15.12 網絡硬件設備的安裝及設定的專業知識,包括Switch、Router、Firewall等;
15.13 互聯網絡的專業知識;
15.14 資訊安全及風險危機管理的專業知識;
15.15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電子設備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陳耀強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陳冰瑜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趙翠儀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葉瑜平
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龍俊良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土木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結果 |
2 | 歐陽浩賢 | 1313XXXX | 通過 |
5 | 陳志鵬 | 5204XXXX | 通過 |
6 | 陳志偉 | 1279XXXX | 通過 |
7 | 陳俊兆 | 1350XXXX | 通過 |
9 | 陳錦康 | 1349XXXX | 通過 |
10 | 陳詩雅 | 1267XXXX | 通過 |
12 | 周志傑 | 1235XXXX | 通過 |
13 | 周建南 | 1307XXXX | 通過 |
14 | 謝成羲 | 1323XXXX | 通過 |
15 | 陳芷婷 | 1396XXXX | 通過 |
17 | 張文健 | 1259XXXX | 不通過 (a) |
19 | 蔡育霖 | 1278XXXX | 通過 |
20 | 蔡國增 | 1388XXXX | 通過 |
22 | 蔡偉濠 | 1270XXXX | 通過 |
24 | 朱學賢 | 5180XXXX | 通過 |
28 | 方瑋森 | 1489XXXX | 通過 |
29 | 馮嘉琪 | 1317XXXX | 通過 |
36 | 黃健勇 | 1404XXXX | 通過 |
37 | 黃俊彬 | 1399XXXX | 通過 |
38 | 黃崑 | 1393XXXX | 通過 |
39 | 尤沛琳 | 1315XXXX | 通過 |
41 | 容惠敏 | 1237XXXX | 通過 |
43 | 蔣闖隆 | 1686XXXX | 通過 |
44 | 高子俊 | 1243XXXX | 通過 |
45 | 郭正南 | 1259XXXX | 通過 |
46 | 鄺子裕 | 1307XXXX | 通過 |
48 | 林俊銘 | 1260XXXX | 通過 |
49 | 林鳯怡 | 1298XXXX | 通過 |
50 | 林學謙 | 1255XXXX | 通過 |
55 | 林天傲 | 1249XXXX | 通過 |
56 | 劉子晴 | 1311XXXX | 通過 |
58 | 劉李佑 | 1315XXXX | 通過 |
59 | 留銘賢 | 1307XXXX | 通過 |
61 | 李愷俊 | 1315XXXX | 通過 |
62 | 李恩宏 | 1313XXXX | 通過 |
64 | 李賢康 | 1273XXXX | 通過 |
67 | 李均和 | 1266XXXX | 不通過 (a) |
68 | 李偉賢 | 1276XXXX | 通過 |
69 | 梁晉銘 | 1314XXXX | 通過 |
70 | 梁景倫 | 1261XXXX | 通過 |
71 | 梁景新 | 1316XXXX | 通過 |
73 | 廖漪樺 | 1297XXXX | 通過 |
74 | 劉蘊淇 | 1362XXXX | 通過 |
75 | 羅偉倫 | 1238XXXX | 通過 |
76 | 盧淳恩 | 1315XXXX | 通過 |
82 | 潘浩霖 | 1302XXXX | 不通過 (a) |
83 | 潘欣然 | 1391XXXX | 通過 |
85 | 司徒興 | 1237XXXX | 通過 |
86 | 冼家濠 | 1248XXXX | 通過 |
87 | 蕭惠琳 | 1310XXXX | 通過 |
88 | 孫杰豪 | 1456XXXX | 通過 |
89 | 戴家健 | 1280XXXX | 不通過 (a) |
90 | 余駿寧 | 1347XXXX | 通過 |
91 | 黃冠霖 | 1313XXXX | 通過 |
92 | 王超祺 | 1437XXXX | 通過 |
93 | 翁章煌 | 1491XXXX | 通過 |
94 | 王種輝 | 1263XXXX | 通過 |
95 | 黃俊傑 | 1277XXXX | 通過 |
97 | 黃嘉豪 | 1238XXXX | 不通過 (a) |
99 | 黃藝紅 | 1317XXXX | 通過 |
102 | 胡毅恆 | 1291XXXX | 通過 |
104 | 曾霖 | 1422XXXX | 通過 |
105 | 張穗優 | 1616XXXX | 通過 |
106 | 庄進文 | 1512XXXX | 通過 |
107 | EDGAR ALEXANDRE CHONG CARDOSO | 1247XXXX | 通過 |
108 | TIAGO FILIPE BASTOS SANTOS SILVA | 1657XXXX | 通過 |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面試中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木工程師 陳滿鋒
委員:土木工程師 岑任平
土木工程師 黎期裕
土木工程師 羅祖智
土木工程師 陳廣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