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青年提早退休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5/2024。

澳門青年提早退休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提早退休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EARLY RETIR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高舉愛國愛澳旗幟,團結社會各界青年;旨在為本澳青年提供一個探討提早退休的平台,致力為青年的素質培養、擴闊視野、提高格局及成才服務,通過與海內外的交流與合作以及參與創業創新等學習計劃,促進青年對人生規劃的瞭解及執行,幫助本澳青年實現提早退休的目標;並以秉承中華文化為核心,連結青年互助,增強社交及領導能力,回饋祖國和澳門特區並薪火相傳,引導青年積極參與祖國和澳門特區的建設,為澳門社會繁榮穩定、經濟持續建設和恆常發展作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230至246號金融中心1樓F,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青年,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常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自會員繳納的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人士之捐款,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阿貲達佛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6/2024。

澳門阿貲達佛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阿貲達佛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宏揚正信佛法、淨化人心和安定社會,團結有共識人士之力量,辦理佛法教育、啟發人人本有之善良本性,提昇精神生活品質,建立安和樂利之社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草堆街21號地下。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各類會員之申請條件: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填妥大會申請書,並繳交會費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上述個人或團體須提交入會申請,在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正式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a.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b. 批評及建議;

c. 遵守會章及決議;

第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召集,通知書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份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份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a. 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b. 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

c. 政府或其他機構的資助;

d. 社會贊助;

e.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教育研學遊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7/2024。

澳門國際教育研學遊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教育研學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Educação e Estudos de Turism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and Tourism Studi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7樓05室。經會員大會决議,會址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以及按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其存續期無期限。本會的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遵循澳門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促進澳門地區教育與旅遊事業的融合發展,推動教育遊學的理念和實踐,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

(二)鼓勵教育者、學生和社會大眾參與國際教育、研修及遊學活動,拓展視野,培育青年學子的全面發展,提供豐富的學習機會與資源。推動教育與旅遊相關的學術研究,促進教育旅遊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支持澳門地區培育本地人才、吸納國際人才;

(三)倡導保護和傳承本土文化,促進文化多元發展,透過組織和舉辦教育遊學項目和活動,增進澳門與國際間跨文化交流,宣揚本地區的多元文化。

第二章

主要活動及工作

第四條

本會主要活動及工作

(一)組織教育主題的旅遊活動,包括考察、探索、實踐等;

(二)舉辦教育講座、工作坊、研討會等活動,促進教育與旅遊相關知識的交流與分享;

(三)發佈教育與旅遊相關的資訊、資源和文獻,推動教育旅遊的理念與實踐;

(四)鼓勵會員參與國際性的教育旅遊交流活動,擴大視野,增長見識;

(五)提供教育遊學諮詢服務,協助學生和教育者選擇合適的教育遊學項目;

(六)開展教育公益活動,關注弱勢群體的教育權益;

(七)其他有助於實現本會宗旨的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與教育、旅遊或文化相關的工作,且認可並願意積極實現第三條所述宗旨的企業、機構或個人,可申請成爲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經理事會核准後,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具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之權利;

(三)享有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或享用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三)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維護本會的專業形象及聲譽,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言行。

第八條

會籍之取消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a)自行要求退會;

b)不履行會員義務;

c)會員如連續不繳會費達三年以上或逾期後經本會通知仍不依限繳納會費者,停止其一切權利。但補繳會費後,得恢復其權利。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如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代替主持。

(五)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才可作出決議,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舉行,届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可作出決議。

(六)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位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况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七)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决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八)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海內外在合規相關領域有卓越貢獻的人士、權威專業人士或學者等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學術顧問等職務,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上述人士無需繳交會費。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根據會務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得下設不同部門、研究中心及工作小組,以協助理事會開展會務工作。理事會部門可因應會務需要自由進行增減或重組。

(四)理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各界人士、機構或實體的捐獻、津貼或資助;

(三)在正常開展活動中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益。

第六章

最後條款

第十四條

生效日期

本章程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即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大灣區競爭與產業發展研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8/2024。

大灣區競爭與產業發展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大灣區競爭與產業發展研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em Concorrência e Desenvolvimento Industrial da Grande Baía”,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Competition and Industry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立於澳門氹仔南京街505號濠庭都會第十座6樓A。

二、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及存續期

本協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如下:

一、團結有志於研究、促進和推動大灣區競爭事業與產業發展的澳門內外相關人士;

二、帶動及促進灣區內競爭發展及推廣;

三、加強會員間的溝通,增進彼此的瞭解和合作;

四、收集、統計、發表和報導與宗旨以及大灣區競爭法與產業發展的有關資料;

五、與澳門、內地及世界各地相關專家學者、研究機構和團體進行學術交流;

六、編印或出版報紙、刊物、書籍和宣傳品;

七、進行有利於實現本會宗旨的一切合法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入會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團體,經申請人親自或法定代表人申請,理事會同意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的實體需向本會提交申請表格。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對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享受本會所給予的一切福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所訂下的規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而有關會費金額可透過理事會決議作出調整;

三、不應作出與本會宗旨相違背的行為。

第七條 退會

一、會員得自願退會,自願退會的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的會員,經理事會議決,可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無正當理由在三年內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兩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財政來源

本會財政來源為:

一、會費;

二、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三、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四、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資助或捐獻,但該等資助及捐獻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三條 開支及決定通過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取自本會之收入。

第十四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會員大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最後解釋權;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後進行修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天際展翅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6。

澳門天際展翅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天際展翅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SKY&SPREAD WINGS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11號德美大廈地下B鋪,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負責: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四、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本會領導部門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及財務一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權利及職責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具制定及修改會章、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可召開;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但不可以進行第九條第五款的程序;

三、會員大會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員大會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若會長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會長;

四、會員大會議案須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或以上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五、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票通過;解散社團,須由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運動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5。

澳門運動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運動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PORT PROMO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提供一個平台給一群大眾市民和運動愛好者分享經驗、技術交流,融合最新流行運動元素,鼓勵創新,促進相關行業發展,並透過舉辦不定期的活動來推廣大眾流行運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燒灰爐口12麗灣大廈2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 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人工智能創新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3。

澳門人工智能創新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EM INTELIGÊNCIA ARTIFICIAL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人工智能創新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EM INTELIGÊNCIA ARTIFIC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NOV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目的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促進澳門人工智能技術的國際化,與全球的人工智能研究機構和企業進行交流和合作;

(二) 促進澳門人工智能領域的學術和技術交流,提供一個平台讓澳門的人工智能研究者和開發者能夠分享和學習最新的知識和技術;

(三) 提升澳門市民的生活質量,通過推廣和應用人工智能技術,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問題;

(四) 促進人工智能技術的研究和創新,鼓勵和支持澳門的人工智能研究者和開發者進行創新性的研究和開發;

(五) 維護人工智能技術的道德和法律規範,確保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符合社會的道德和法律要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0樓1003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人工智能有興趣並願意接受本會章程者皆可申請成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女畫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2。

澳門國際女畫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女畫家協會 ”。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之非牟利團體,以促進國際女畫家交流,提高女畫家畫畫水平,培養女畫家人才,加強女畫家界團結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1043號君悦灣第一座9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是女性畫家并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女醫師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1/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女醫師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澳門女醫師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as Mulheres Médicas de Macau,縮寫AMMM;

英文名稱:The Macau Medical Women’s Association,縮寫 MMWA。

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適用法律規管。

第二條

處所

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一街43-43A玫瑰苑21A,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如下:

促進及推動女性醫師團體的發展,保護本澳女醫師基本權利;促進本澳女醫師之間交流與合作,加強團結和聯繫會員;致力發展本澳女醫師的業務學術水準及整體素養,提高科研學術水準;促進相關專業團體之溝通和合作,與特區政府衛生部門緊密合作,協助為澳門市民提供高質素的醫療服務。

第四條

會員

1. 功能會員

擁有醫生專業執照,從事醫學臨床、科研、教育、管理的女性,贊同本會宗旨,遵守會章,沒有違反職業操守或曾有違法記錄者,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2. 非功能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遵守會章,沒有違反職業操守或曾有違法記錄者,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功能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非功能會員有選舉權,沒有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有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按情節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受處分者的抗訴權獲保障。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合資格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需屆中改選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辦法。

(三)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各項會務;副會長負責輔助會長、當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負責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編列會議記錄。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成員具正當性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通知召集。

(三)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十四天通知全體會員或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須有二分之一合資格功能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的合資格功能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及修訂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報告;

(四)決定設立項目小組,並任免其成員;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進展;

(三)審議理事會編製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公務法人和社會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十七條

名譽職位

因會務所需,經理事長建議,會長認為適宜,監事會同意後,可聘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十八條

修改會章及解散

(一)修改本會會章的決議,須獲出席功能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二)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得功能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三)其他本章程尚未列明事項,一概按澳門特區適用法律處理。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私 人 公 證 員

澳門中華傳統醫藥研究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華傳統醫藥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中華傳統醫藥研究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Medicina de Tradicional Chinesa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Research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

(一) 遵守憲法、基本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 愛國愛黨愛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三) 誠信守法、團結協作、資源共用、共謀發展、揚善積德,奉獻社會;

(四) 團結和聯繫本澳及海內外中華傳統醫藥研究領域從業人員,發揚愛國愛澳的精神,促進澳門社會和諧和繁榮,並與本澳醫藥衛生專業團體緊密合作,互助互愛,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推動中華醫藥國際拓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568號中富大廈四樓B座。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功能會員及非功能會員,其入會資格分別如下:

1. 功能會員:凡具備中醫藥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行業經驗的個人、研究機構或團體,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功能會員,並具備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2. 非功能會員:倘不具備中醫藥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行業經驗,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非功能會員,但不具備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功能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非功能會員不具備被選舉權和投票權;兩者同時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 會員大會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 於下列任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1)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八) 本會得敦請社會賢達及業界前輩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以便推進會務。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應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會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之捐贈及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第 一 公 證 署

香港宣教會(澳門區)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9/2024。

香港宣教會(澳門區)

修改章程

第六章

第四十三條

(一) 保持不變。

(二) 保持不變。

(三) 理事會成員之組成須包括教牧同工及會員代表。

(四) 保持不變。

(五) 保持不變。

(六) 保持不變。

(七) 保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水荷雀坊眾互助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選出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得根據會務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設有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九條——會員入會須繳納永久會員費澳門幣三百元,一般會員費每年澳門幣三十元。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紹興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3/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册”內,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紹興聯誼會

章程修改

“澳門紹興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紹興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SHAOXING - MACAU,英文名稱:MACAO - SHAOXI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天主教健康服務人員協會

ASSOCIAÇÃO CATÓLICA DO PESSOAL DO SERVIÇO DE SAÚDE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修改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24號第3號文件第9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天主教健康服務人員協會

章程

本會修改章程條文第一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四款、第九條第五款、第九條第七款、第十三條,並增加章程條文第十四條。

經修改後之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天主教健康服務人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atólica do Pessoal do Serviço de Saú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atholic Health Service Personnel of Macau”。

二、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且根據本章程及相關法律予以規範。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設有會員大會主席一名。

二、會員大會主席必然由天主教澳門教區主教,或依教區規則指定的代任人,或彼等的授權人擔任;會員大會主席具有訂定及提交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職位據位人的提名名單的專屬權,以交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委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執行委員會召集的平常會議。

四、執行委員會須應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或其他符合法律規定之情況下召集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由執行委員會按本章程所定的條件進行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主席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主席或依教區規則指定的代任人指定的授權人代行。

六、會議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舉行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作出,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之資料。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的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八、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執行委員會

一、執行委員會為本會的執行及代表機關。

二、執行委員會成員數目須為單數,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委員若干名,委員當中包括財務一名。

三、執行委員會的上述成員及職位的據位人由會員大會主席按上條第二款規定提交提名名單後,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選舉委任,任期均為三年,並得不限次數連選連任。

四、執行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執行委員會的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如表決時票數相同,則會長有權再投一票。

六、會長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所指定的副會長暫代會長職務。

七、會議紀錄載有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

第十三條

解散及財產的歸屬

一、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在不影響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下,本會解散後尚餘之所有財產及資金,必須無償贈予天主教澳門教區。 

第十四條

會徽

與正本相符。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Paulino Comandante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澳電二零二三年業績報告及財政結算

活動摘要

緊隨澳門的發展步伐,澳電秉持專業、深根厚植,開拓創新,取得顯著成績。基於澳電責任的供電可靠度連續四年達至99.9999%世界頂尖水平,系統平均停電時間指數(SAIDI)及系統平均停電頻率指數(SAIFI)均創新低至0.19分鐘及0.01次,整體客戶滿意度同創歷史新高至91.7%。

由於2023年平均氣溫較高,加上隨著疫情陰霾散去,經濟和社會發展穩步復甦,整體用電需求亦隨之上升。總用電量、最大負荷及從中國南方電網輸入的電量均創下歷史新高。年內總用電量達5,935.9吉瓦時,同比上升9.1%。從南方電網輸入電力,達5,327.3吉瓦時,同比上升9.3%,佔全澳總用電量的89.7%。年內本地發電量為435.5吉瓦時,同比上升7.2%,佔7.3%;從澳門垃圾焚化中心購買的電量則為172.8吉瓦時,同比上升6.9%,佔2.9%。另外,首個兆瓦級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正式並網發電,太陽能發電量增加約130%。

澳電持續投資電網基建,以進一步加強和提高本澳電網供電的可靠性和擴容能力。全年總投資額達12億7千1百萬澳門元,其中8億2千萬澳門元用於輸配電領域,佔總投資額65%。當中110千伏新城A區變電站、110千伏鴨涌河變電站擴建項目先後動工,銀河路氹變電站110千伏饋線擴建工程,新焚化爐變電站和東方明珠變電站正進入最後測試階段。

為配合澳門特區政府建設智慧城市,澳電的電網數智化發展穩步推進。現時澳電已在全澳的60個公共停車場及6處公共道路泊車位設置超過2,000個輕型汽車公共充電位,配備不同的充電制式。智能電錶安裝已超過210,000個,覆蓋率超過75%。年內再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新城A區共同管道附屬系統設計、供應及安裝服務」合同以及與南網國際公司簽署粵澳首筆520萬千瓦時綠色電力交易證書協議。

澳電股東出資3,000萬澳門元成立的「低層舊廈公共電力裝置安全升級資助計劃」於年底完成,共資助112棟低層舊廈,2,200住戶受惠。喜迎雙慶之際,澳電也將迎來粵澳聯網40週年的重要時刻。承前啟後,澳電將更加奮發努力,為宜居、宜業、宜遊的澳門再添源源動力。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後附載於第2頁至第4頁的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簡要財務報表包括2023年12月31日的簡要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簡要損益表及綜合收益表。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我們已在2024年3月20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這些財務報表和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反映審計報告日(2024年3月20日)後發生事項的影響 。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董事會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董事會負責按照第14/96/M號法律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810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來源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第14/96/M號法律,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余文俊 – 執業會計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0號
澳門財富中心12樓B、C座
2024年3月20日,澳門

資產負債表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狀況表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會報告書摘要

二零二三年度

    2023年,特區政府多項政策助力經濟復甦,入境旅客同比增長3.9倍,酒店入住率增至81.5%,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有線」)經營得以與去年持平。

   為打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澳門有線遵循“一平台、一基地”的定位,積極參與政府推動的體育盛事、文化藝術等重大活动,與中葡論壇秘書處攜手推出《藝文滙中葡》,加強了與葡語國家的聯繫,增進了文化交融。

   澳門有線还积极拓展琴澳一體化發展,依托“橫琴天匯星影視綜合城”项目,與內地多家電視台達成戰略合作,并舉辦了多场活動,以實際行動擔當傳媒機構的使命與責任。

   澳門有線堅守初心,不斷求變,繼續向更多屋苑拓展服務,加強維護,為用戶提供更高質素的服務。

董事會

主席:林潤垣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財務報表之獨立審計師報告摘要

致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會計師事務所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審計準則»審核了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審計報告。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審核之財務報表作出比較。

    我們認為,該財務報表摘要,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灝信會計師事務所
由曹志強代表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監事會報告書摘要

    鑒於監事會已分析及審閱董事會所提交之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報告書及各項目文件,並了解公司之運作情況,本會認為該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其次,獨立審計師之報告亦已表明公司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實和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

    基於此,監事會認為上述文件具備條件呈交股東會通過。

監事會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