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批示如下:
何倩雅—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馬珍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按照審計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署屬確定委任的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紅虹之請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起免職。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四十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梁啓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奕桐,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即在市政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43/2023號行政法規《公共資產監規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趙淵為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公共資本企業監督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2024年2月15日至今,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公共資本企業監督處代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43/2023號行政法規《公共資產監規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八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曾緻豪為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資助統籌及監察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葡萄牙Lusíada大學法學士。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43/2023號行政法規《公共資產監規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家保為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行政財政及資訊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趙淵,自動終止本局個人勞動合同法律範疇專業技術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公共資本企業監督處處長之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曾緻豪,自動終止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資助統籌及監察處處長之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馮家保,自動終止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行政財政及資訊處處長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於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局長 陳海帆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璧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首席翻譯員第一職階李茜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第二職階梁凱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33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本局勤雜人員第七職階甘文珍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前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陳慧燕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Margarida Cordeiro Porto Figueiredo及Marta Isabel Cândido Dias Basto da Silva與本局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譚若微和黃杏盈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一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胡建玲,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自本決議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文康及公民教育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婉碧,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48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均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衛生監督廳:
陳麗珍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羅建銘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梁光明及黃北有 – 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皆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蔣國鴻 – 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譚順友、譚順明、余燕恩及尹力洪 – 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皆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楊根培、劉永才及陳錦科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首位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八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律及公證處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梁南迎,獲准調整為第十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身份證明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謝麗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50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工人張柏強,供款人編號604135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梁殷雄,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 12/2015 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 320 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之批示: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鳳娟 — 應其要求免除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曹敏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羅俊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下列本局工作人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陳展鵬,晉階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劉翠萍,晉階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
李子超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薛杰雯,原屬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周慧珊,原屬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劉鳳儀,原屬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張小燕,原屬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四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茲證明:2024年6月17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16A簿册第70頁至83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外港客運碼頭營運批給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標的)
一、透過合同將以下事務以專營方式移轉予乙方並由其自行負責及承擔風險:
(一)確保外港客運碼頭正常營運;
(二)管理及經營外港客運碼頭商用空間。
二、本批給所涉及的具體範圍已標示於《承投規則》之附圖的各份圖紙中。
三、移轉予乙方的權力不包含以下由監察實體行使的權力:
(一)訂定外港客運碼頭的運作時間;
(二)分配外港客運碼頭候船室與泊位的使用權;
(三)許可航線營運及核准航班表;
(四)維持外港客運碼頭非商用空間位置的秩序及紀律;
(五)規劃及使用外港客運碼頭非商用空間;
(六)分配使用外港客運碼頭公務停車位;
(七)新增、替換、拆除、撤走或改造外港客運碼頭供電、供排水、空調、照明、通風、防火、通訊及助航等基礎設施、設備及系統。
四、本批給不妨礙公共部門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力。
第二條(批給期)
一、本批給的批給期限為六十個月,但不影響甲方按照合同的規定行使贖回權或解除權的情況,且不影響第四款的規定。
二、倘在2024年7月1日或該日期前簽署合同,則“外港客運碼頭營運批給”的起始日為2024年7月1日;倘在2024年7月1日後簽署合同,則“外港客運碼頭營運批給”的起始日為簽署合同之翌月首日。
三、監察實體得另行訂出本批給的起始日,並將提前不少於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但經雙方同意,上述通知期間得少於三十日。
四、基於公共利益的特殊原因,第一款所指的批給期可經雙方協議以相同或更短的期間延長。
五、在本批給的批給期屆滿前十二個月,甲方將就或有的延長批給期通知乙方,又或經乙方提出申請延長批給期,雙方就有關事宜進行協商。
第三條(給予甲方的回報)
一、乙方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其經營本批給業務的稅前利潤百分之十八(18%)的金額作為每年的回報。
二、為此乙方須於翌年3月31日或之前向監察實體提交用於計算上一年度經營本批給業務的回報資料以及第七條第一款(四)項所指之財務報告、外部執業會計師意見及相關資料,並於收到監察實體確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前往監察實體支付回報。
三、本批給因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之年,乙方須在消滅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用於計算該年度經營本批給業務的回報資料以及第七條第一款(五)項所指之財務報告、外部執業會計師意見及相關資料,並於收到監察實體確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前往監察實體支付回報。
四、為著計算乙方須支付的回報金額,除上兩款資料外,監察實體可要求乙方提交更多相關的財務資料及證明文件。
五、倘乙方遲交回報須繳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所指的法定利率計算。
六、基於出現第二十五條所指之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又或基於合同訂立之基礎出現情事變更,且該等情況所造成的影響超越乙方應承受之風險範圍,應乙方的書面申請,甲方得調整或豁免乙方須支付的回報。
第四條(用水用電之開支)
一、除上條規定的本批給的回報外,自本批給的起始日起乙方尚須分擔外港客運碼頭用水用電總費用中百分之二十(20%)的開支。
二、上款所指之外港客運碼頭用水用電總費用係以當期外港客運碼頭的水費單及電費單中的總金額為準;批給期內第一個月或最後一個月的用水用電總費用,按計費日數的比例計算。
三、為確保乙方履行分擔用水用電費用的義務,乙方須向監察實體預繳一個定額費用以作用水用電費用之扣除,預繳費用的金額為澳門元壹佰萬圓正,乙方須在本批給起始日起計十五日內前往監察實體繳付預繳費用,繳付之金額不存在任何利息、補貼之情況。
四、監察實體每個月按第一款及第二款計算出乙方須繳付的用水用電實際費用後,在乙方提交的預繳費用中直接作出扣除,並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須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前往監察實體補足上款所指之預繳金額。
五、如乙方當期須繳付的用水用電實際費用超出乙方提交的預繳費用而出現不足以用作扣除的情況,則由監察實體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須在接到通知後在監察實體指定的期間內前往監察實體直接繳付當期用水用電實際費用。
六、本批給因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時,且乙方已履行義務完全繳付所須分擔的用水用電費用起三十日內,乙方須以書面方式向監察實體提出退還已繳交的預繳費用餘額的要求。
七、基於出現第二十五條所指之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又或基於合同訂立之基礎出現情事變更,且該等情況所造成的影響超越乙方應承受之風險範圍,應乙方的書面申請,甲方得調整或豁免乙方須支付的用水用電費用。
八、乙方不可向設在外港客運碼頭的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收取用水用電費用。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及權利)
一、乙方須遵守所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將來公佈的相關法例,以及公共行政機關的指引和規定。
二、乙方須負責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而所需的一切開支,尤其包括人力、物料、裝備、工具、零部件、消耗品等等。
三、在批給期內,外港客運碼頭的清潔及設施保養是乙方的專屬責任。
四、乙方須按照以下《承投規則》各附件的規定,確保碼頭持續正常運作:
(一)碼頭營運之一般規定,詳見《承投規則》附件一;
(二)碼頭清潔之基本規定,詳見《承投規則》附件二;
(三)碼頭設施保養之基本規定,詳見《承投規則》附件三;
(四)碼頭商用空間經營之基本規定,詳見《承投規則》附件四。
五、監察實體及碼頭執法部門將向乙方確保外港客運碼頭公共地方的公共秩序及紀律,而商用空間內的保安工作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乙方須允許設在客運碼頭內、與海上客運或航空活動有直接相關的實體於外港客運碼頭進行行李裝卸及運輸工作,以及使用行李轉盤,而乙方不得向相關實體收取任何費用。
七、在本批給期間屆滿前,乙方尚須:
(一)公司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適當的行政和經營機構及其他必要設施。
八、乙方須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第一條的規定每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一)資產負債表;
(二)行政或管理報告;
(三)監事會或會計師的意見書。
九、未經甲方預先許可,乙方不得:
(一)更改公司宗旨;
(二)縮減公司資本額;
(三)變更、分立、合併或解散公司。
第六條(移轉與分營)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本批給全部或部分移轉。
二、乙方可將確保外港客運碼頭正常運作所需的服務(如:設施維護、清潔)交由第三方承辦。
三、乙方可將商用空間全部或部份分營,但須遵從以下原則:
(一)商用空間的服務種類之位置佈局應相對集中,且應配合現場環境,以及方便旅客及不影響碼頭秩序;
(二)確保碼頭的秩序良好、環境美觀及正常運作;
(三)能向使用碼頭的市民及旅客提供更佳及多元化的服務;
(四)能更有效益地使用碼頭的商用空間;
(五)能提升碼頭的形象。
四、乙方的分營人不得再分營商用空間。
五、由乙方或分營人承接的廣告宣傳業務、或在外港客運碼頭間隔單位編號為“1655”的商業空間承辦短期展銷活動或短期主題活動,均不視為分營。
六、乙方應承擔之責任或應履行之義務不受以上四款所指之服務承辦或分營影響。
第七條(管理及內部控制)
一、乙方須具備經適當組織並持續更新資料的會計系統,該系統須專為履行合同而設並能提供所需資料作為擬實施碼頭營運及管理政策的依據,該會計系統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採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規定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帳目;
(二)在其公司總址存備經適當編制的、最新的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流通貨幣表示的帳目及其組成文件,並須遵守適用法例的規定;
(三)乙方所提供的固定資產的清單須能使人易於清楚識別其全部組成部份;
(四)除下項規定的情況外,乙方須於翌年3月31日或之前向監察實體提交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當中尤其須反映乙方經營本批給業務的稅前利潤或虧損金額,並附同外部執業會計師意見及相關資料,而監察實體可在任何時候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資料;
(五)本批給因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之年,乙方須在消滅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本批給消滅之年的財務報告,當中尤其須反映乙方經營本批給業務的稅前利潤或虧損金額,並附同外部執業會計師意見及相關資料。
二、乙方須建立處理經營商用空間申請的系統,並持續更新有關資料及數據,該系統須記錄商用空間的招商文件、甄選結果及分營協議等資料。
三、乙方須按照商用空間的區域、用途及間隔,建立商用空間的資料及統計數據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商用空間經營的發展情況。
四、乙方須根據實際情況,每週定期更新以上各系統的數據及資料。
五、監察實體得隨時進入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資訊系統查閱資料,並下載報告;為此,乙方須為監察實體提供透過互聯網接入相關系統的途徑及便利。
六、如果監察實體對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資訊系統有改善或修訂意見,則乙方須在監察實體指定的期間內對資訊系統進行改善。
七、乙方須妥善分類保管其履行合同所涉及的各式文件與資料,以便在任何時候向監察實體提供其要求之文件與資料。
第八條(監察及情況匯報)
一、乙方須定期巡查及監管本批給各項工作的執行情況,以及處理涉及商用空間管理與運作的事務。
二、乙方須將與外港客運碼頭營運相關的異常情況作記錄,並透過智能手機或同類設備向監察實體指定的人員匯報,有關設備、流動電話及數據傳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如在外港客運碼頭內發生人員傷亡、設施重大損毁等事件,乙方須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及補救措施,並須立即將有關情況向監察實體指定的人員報告。
四、如有上款所述的情況,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向監察實體呈交書面報告。
五、為持續監察乙方執行本批給的整體質量情況,監察實體會指派人員透過定期及不定期實地巡查進行監察,以及對乙方定期提交的報告進行文件審查。
六、監察實體人員將會透過實地巡查及文件審查評估各項工作的執行情況,並透過會議或書面文件方式將巡查發現的問題或不足之處通知乙方,乙方須應監察實體的要求進行跟進。
七、在監察實體人員要求時,乙方或其指派之人員須在筆錄上簽署確認筆錄之內容屬實。
八、當監察實體就營運事宜需與乙方進行會議商討時,乙方須委派具代表權的人士出席會議。
第九條(營運報告)
一、乙方須每兩個月制定一份外港客運碼頭營運報告並以書面方式提交予監察實體,報告內容須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事項:
(一)碼頭營運的收入 / 開支明細表;
(二)碼頭營運日常工作總結;
(三)商用空間的經營情況及數據,包括但不僅限於商用空間使用率、分營人名單及其基本資料、倘有之招商活動記錄及招商計劃等;
(四)各設施的使用狀況及維護紀錄,包括但不僅限於設施的例行保養工作報告及總結、故障及維修紀錄、能源審計簡報等;
(五)清潔工作的執行情況,包括但不僅限於清潔工作報告及總結、飲水機水質檢驗報告、消耗性用品的用量報告等;
(六)在碼頭內發生的異常事件或一切影響碼頭正常運作的問題,包括但不僅限於設施及設備的問題、人員受傷、災難、不可抗力的情況及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其他事實,應附文字說明及相片;
(七)由使用者就碼頭營運提出的任何投訴個案及乙方的跟進方案及跟進結果;
(八)在碼頭營運上所觀察到的異常或不足之處,並報告已採取的改善措施;
(九)監察實體明確要求的其他事實。
二、營運報告須於隨後月份的首七日之內送交予監察實體備案。
三、乙方須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提交翌月之碼頭各項工作計劃和預計執行時間表,如有任何改動應即時通知監察實體。
四、乙方須按照《承投規則》附件三之相關規定,每年向監察實體提交碼頭各設施的“檢測工作報告”。
五、如發生任何突發事件,乙方須於三個工作日內向監察實體呈交有關事件之書面報告。
第十條(保險)
一、乙方須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險公司購買以下保險,並在監察實體要求時,乙方須提供保單副本: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為本批給所有的工作人員購買勞工保險;
(二)為本批給購買第三者民事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要求:每一保險事故或事件所引致的單一意外或關連意外之保險金額不少於澳門元壹仟萬圓正);
(三)為經營商用空間購買火險、水險及中止經營業務保險。
二、上款所指的相關保費由乙方承擔,而不得另行向甲方要求支付。
第十一條(僱員的最低工資)
一、乙方對其僱員須按各人所訂的時薪、日薪或月薪的報酬方式,支付相應的工資,而工資不得少於第5/2020號法律的要求。
二、如澳門特別行政區修訂上述法律而調升相關最低工資,則乙方自相關修訂生效之日起所支付的工資不得少於經調整後的最低工資。
三、不論是否有過錯,乙方不遵守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須繳納澳門元壹拾萬圓正的補償性違約金。
第十二條(交接)
一、由監察實體安排外港客運碼頭營運的交接事宜。
二、凡監察實體認為處於正常運作狀況的外港客運碼頭設施及空間,包括在批給期內新增的設施及空間,均視為具備條件交予乙方進行營運。
第十三條(經營批給業務所需的財產)
一、由甲方透過移交筆錄,將附於移交筆錄的財產清冊所載明的用於營運外港客運碼頭的設施及設備暫時性無償地交付予乙方使用,供其用於本合同所批給的外港客運碼頭營運。
二、上款所指之移交筆錄一式兩份,其內列出所有財產,並由監察實體及乙方之代表簽署。
三、對於透過移交筆錄暫時性無償地交付予乙方使用的財產,乙方須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妥善保養及使該等財產保持良好狀態,在批給因期滿、贖回、解除或雙方協議而消滅時完好地交還。
四、在本批給因期滿、贖回、解除或雙方協議而消滅時,上述暫時性無償交付予乙方的使用即告失效,乙方須向甲方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交還營運外港客運碼頭的空間,以及交還附於移交筆錄的財產清冊所載明的用於營運外港客運碼頭的設施及設備。
五、如因暫時性無償使用第一款所指的外港客運碼頭的設施及設備而導致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一概由乙方承擔,甲方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營運碼頭的設施及設備)
一、乙方可使用由甲方按照上條規定暫時性無償地交付並設置在外港客運碼頭的設施及設備,視乎實際營運需要,乙方得為營運外港客運碼頭而投入設施及設備,且可使用其按照第三款的規定新增的設施及設備。
二、倘為履行本合同義務,乙方需替換或拆除第一款所指的任一設施或設備,乙方須向監察實體申請,經監察實體許可後,方可替換或拆除並須交還監察實體。
三、倘為履行本合同義務,乙方需新增設施或設備,須提前向監察實體申請,經監察實體許可後,方可新增設施或設備,且乙方須對其新增的設施、設備進行妥善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狀態。
四、以任何名義對上條第一款所指的財產及可歸屬甲方的財產所作的改善,不賦予乙方獲得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權利。
五、監察實體尚可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內拆除及撤走涉及本批給期間新增的或在商用空間內的全部或部份設施、設備、保養工程或改善物,由此所產生的一切開支概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未履行上款所指的要求時,監察實體將代其執行,所有因拆除及撤走相關行為所產生的費用概由乙方承擔,且乙方無權就被拆除的保養工程和改善物或被撤走的設施及設備向甲方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十五條(用於所批給業務的財產的清冊)
一、乙方須為所有屬於甲方且用於本批給業務的財產及權利,以及所有可歸屬甲方的財產製作一式兩份的財產清冊,並須更新財產清冊的資料;為此,乙方須最遲於每年3月31日更新出現變更的相關資料,並將之送交監察實體。
二、在批給期間屆滿的年份,上款所指的清冊須按監察實體指定的期間內提交。
三、在解除批給的情況下,第一款所指清冊須依監察實體訂定的日期及時刻進行。
第十六條(批給所使用財產之歸屬)
一、在本批給因期滿、贖回、解除或雙方協議而消滅時,對於經營批給業務而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暫時性無償交付予乙方使用的外港客運碼頭的設施及設備,按該條規定交還監察實體。
二、在本批給因期滿、贖回、解除或雙方協議而消滅時,乙方為營運外港客運碼頭而投入的設施及設備,均無償、無任何責任及無負擔地自動歸屬甲方所有。
三、交付以上兩款所述的財產時,乙方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運作、保養及安全狀況,但屬為遵守本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此外,亦須確保該等財產無附帶任何責任或負擔。
四、在本批給因期滿、贖回、解除或雙方協議而消滅時,乙方須在監察實體指定期限內完成交付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的財產,並完成一切交接工作,倘乙方未在指定之期間內完成交接工作,監察實體得自行或透過第三人為之,相關之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如乙方不交付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的財產,甲方立即對該等財產實施行政占有,有關開支由乙方提交的確定保證金承擔。
六、監察實體須對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財產進行查驗,以檢查該等財產的保存及保養狀況,並繕立一份查驗筆錄;查驗時,乙方的代表可以在場參與。
七、第三款的規定不妨礙對用於批給經營業務的設備及用具進行正常更新。
八、倘出現歸屬的情況,甲方有權取代乙方已簽訂而仍生效的所有與本批給有關的合同和協議地位。
九、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將不影響甲方因取代該等合同或協議地位所承擔債務而對乙方行使索償權。
十、倘出現歸屬的情況,甲方將提前九十日通知乙方有關歸屬的程序。
第十七條(歸屬的價值)
一、倘甲方根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本批給,則用於本批給的所有財產和權利均無償歸屬甲方,乙方無權收取補償或賠償。
二、倘因雙方協議消滅本批給時,將透過雙方協議訂定用於本批給所涉及的財產和權利的歸屬,以及倘有的補償及賠償。
三、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用於本批給所涉及的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甲方,乙方將有權收取一筆金額作為補償,該金額是根據歸屬日為基礎,以乙方為營運本批給而投入的財產的經核數帳面價值並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折舊及攤銷後計算。
四、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用於本批給所涉及的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甲方,乙方將有權收取一筆賠償,該賠償由歸屬日起至本批給正常期限屆滿前尚餘的完整月份數目除以十二,乘以解除或贖回通知日前的整年數(以1月至12月為一整年)的平均年度稅後純利的積數計算,但該稅後純利的計算並不包括經甲方許可的經營本批給以外的其他業務的成本及收入。
第十八條(確定保證金)
一、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確定保證金,以確保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以及繳付倘有的罰款及賠償。
二、保證金的金額為澳門元貳仟萬圓正。
三、保證金須在簽署合同之前提供。
四、保證金可透過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之方式向甲方提供。
五、用於確定保證金之現金存款須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保付支票抬頭人為「海事及水務局」)方式提交,提交地點為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之財政處。
六、用於確定保證金之銀行擔保需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
七、如乙方未在相關期限屆滿前繳付合同要求的款項或甲方科處的罰款,則甲方得自行在保證金中扣除相關款項。
八、當甲方按照合同之規定而動用保證金時,乙方須在接獲通知之日起計二十日內重置保證金。
九、本批給期限屆滿、批給被贖回、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本批給,且乙方已履行合同所有義務起三十日內,須以書面方式向監察實體提出解除或退還已繳交保證金的要求。
十、提供、重置、提取、補足、解除或退還確定保證金的一切稅項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九條(監察實體)
一、合同的監察實體為海事及水務局,並由該局負責以甲方的名義監察合同的執行。
二、監察實體得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以監察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
三、乙方須執行由監察實體按照法律及合同的規定所作出有關履行合同責任的指令。
四、乙方須向監察實體提供監察合同的執行所需之解釋及資料,並為監察工作提供一切便利。
五、乙方須按照監察實體所訂的條件及期限履行其義務、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倘監察實體認為乙方存在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則通知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其義務並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
六、在不影響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情況下,監察實體得委託第三方對乙方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監察。
七、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乙方須為監察實體委託進行監察工作的第三方提供一切便利。
第二十條(執行投標書中之承諾)
一、在滿足合同各項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尚須嚴格執行其投標書中所述之各項工作計劃、方案及措施,但不妨礙以下兩款之規定。
二、就乙方投標書中所述之各項計劃、方案及措施,監察實體得應乙方之申請或在聽取乙方意見後,另行核准有關計劃、方案及措施。
三、如有上款之情況,乙方須按照經監察實體核准之計劃、方案及措施執行。
第二十一條(保密義務)
一、對於任何與合同有關的,以及在履行合同期間所取得的任何資料,乙方同意保守秘密,亦會採取措施確保倘有的服務承辦人或分營人保守秘密。
二、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以下資料:
(一)在公共領域中已存在的資料;
(二)在獲取資料之前已知悉的資料;
(三)在不違反任何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從第三方取得的資料;
(四)應具管轄權的法院、行政機關、其他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的要求而透露的資料。
三、合同期滿或者終止後,保密義務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損害賠償)
一、乙方須對可歸責於其本身、其工作人員、服務承辦人、分營人或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因工作上的疏忽或不稱職所造成的錯誤或遺漏負責。
二、因乙方、服務承辦人、分營人或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對第三者及設施的傷害及損失,其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不承擔或不分擔因乙方、服務承辦人、分營人或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作出的或為其等利益作出的、涉及或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行為而可能構成的任何責任。
第二十三條(糾正措施)
一、倘乙方出現未能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情況,則監察實體得要求乙方在指定之期間內採取措施予以糾正,而此等期間最長不超過五日,但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或經監察實體另作規定之期間除外。
二、乙方採取糾正措施後,須以書面方式或由監察實體指定之方式通知監察實體。
三、在糾正期間屆滿後,監察實體將進行查核,並因應查核結果認定以下情況:
(一)乙方已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
(二)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
四、經監察實體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之情況,監察實體得按照以上三款之規定,再次要求乙方採取糾正措施,倘若乙方仍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則監察實體再次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
五、在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監察實體將以公函通知乙方,或以監察實體派駐碼頭負責監管工作之工作人員以筆錄方式通知乙方。
六、在上款之通知中,監察實體將明確列出不符之處、應採取之措施以及採取糾正措施之期限。
第二十四條(罰款)
一、如監察實體按照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再次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則甲方有權科處乙方罰款。
二、罰款按照乙方違反每一項義務的次數計算,每次違反按其嚴重程度可被科處澳門元叁萬元至陸萬元的罰款。
三、在計算罰款時,監察實體按照第一款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視為一項違反義務之行為。
四、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凡由乙方、服務承辦人、分營人或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作出的違反合同任一規定者,皆視為乙方違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五、如乙方實施了數項違反合同及其組成文件的行為,則甲方得對乙方實施的數項違反義務之行為科處一個罰款金額,其金額為各違反義務之行為可被科處之罰款的總和。
六、甲方在科處乙方罰款前,應以書面方式將科處罰款的原因通知乙方;乙方如欲提出辯護,則應在收到通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為之。
七、對於甲方的罰款決定,乙方得依法提起申訴。
八、經甲方確定的罰款,須在十五日內向監察實體繳交;逾期未繳交的罰款,可在確定保證金中扣除。
九、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乙方承擔對第三者或有的責任以及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且不妨礙甲方向乙方追討甲方蒙受的一切損失及喪失利益。
第二十五條(不可抗力的情況及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
一、如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任何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導致乙方履行不能、瑕疵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義務,且乙方能作出適當證明並獲甲方確認,則免除乙方的相應責任。
二、不可抗力的情況係指不可預見、不可抵抗且所產生的後果係不取決於乙方的意願或個別情況的事實或狀況,如戰爭、侵略、顛覆、恐怖主義、罷工、疫症、核輻射、火災、爆炸、災難、嚴重水災、颶風、颱風、地震及其他直接影響履行本合同的自然災害。
三、在乙方、服務承辦人或分營人已良好、妥當及全面地完成其營運責任的情況下,由非乙方、非服務承辦人或非分營人之第三者作出、且乙方、服務承辦人或分營人沒有以任何方式提供協助的行為,視為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
四、發生應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時,乙方須以文書或法律採納之其他證據方法證明之,且自知悉有關情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甲方確認該事實及確定其後果,以便有關責任可予免除。
第二十六條(接管)
一、當出現以下任一情況,甲方可接管本批給,並可使用有關的員工、設施及設備:
(一)乙方在未經許可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造成或即將造成營運工作全部中斷或導致嚴重影響營運工作的大部分中斷;
(二)乙方本身在組織、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或缺失,或用於本批給的設施及設備上出現嚴重缺陷或不足。
二、為適用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乙方或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乙方破產,均被視為乙方出現嚴重動盪的情況之一。
三、在接管情況下,為維持本批給運作正常及日常的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運作的倘有額外費用,概由乙方承擔。
四、導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乙方將獲通知在指定時間內以正常條件恢復營運本批給,並獲交還有關的設施及設備。
五、倘乙方不接受恢復營運,甲方可即時以不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解除本批給,且有權直接或透過第三者營運外港客運碼頭。
第二十七條(由甲方解除批給)
一、倘出現以下任一情況,甲方可單方解除本批給,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且不影響甲方向乙方追討甲方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的賠償權利:
(一)基於直接歸責於乙方的原因,未經許可,乙方連續中止營運外港客運碼頭超過五日或間斷地中止營運外港客運碼頭超過十日;
(二)乙方不遵守監察實體就執行合同義務以書面方式作出的指示,且在接獲通知後仍未在指定期間內履行其義務而使批給明顯受到損害;
(三)乙方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地位;
(四)乙方被科處罰款的總金額超過澳門元貳佰肆拾萬圓正,或十二個月內被科處罰款超過八次;
(五)乙方破產、解散或轉讓資產而嚴重影響本批給的正常運作,又或在司法程序中訂立債權人協議或協定;
(六)就有關本合同的執行的任何事宜,乙方因提供虛假聲明而被法院裁定有罪,且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
(七)乙方不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重置確定保證金;
(八)在合同生效期間內乙方的股或股份移轉累計超過其總股數的50%,但甲方另有決定者除外;
(九)出現上條第五款規定的情況。
二、甲方保留基於公共利益可於任何時候解除本批給的權利,而無須事先聽取乙方的意見。
三、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甲方將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並說明原因,以便乙方於十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四、倘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乙方將喪失已提交的確定保證金,該保證金撥歸甲方所有。
第二十八條(稅項、費用及損失的承擔)
一、乙方須承擔為履行合同或執行監察實體依照法律或合同發出的各項指令而須承擔的各項稅項與費用。
二、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皆不可就其為履行合同或執行監察實體依照法律或合同發出的各項指令而遭受的實際或潛在損失,向甲方要求賠償。
三、在合同範圍內,甲方不承擔或不分擔乙方、服務承辦人或分營人的任何實際或潛在損失。
第二十九條(合同屆滿或解除後之責任)
在合同期滿或合同遭解除後,乙方仍須承擔與監察實體或監察實體指定之管理實體妥善辦理一切交接手續及提供必要資料和協助義務。
第三十條(贖回)
一、基於公共利益,甲方可於自本批給起始日起計一年後將批給贖回。
二、倘贖回本批給,將提前六個月通知乙方。
三、甲方自贖回日起將承擔乙方為經營合同範圍內業務而依法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取得經營本批給涉及的所有財產。
四、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未經甲方明示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將上款所指的財產轉讓或設定負擔。
第三十一條(批給消滅時乙方工作人員的安排)
一、不論基於任何原因而消滅本批給,乙方須採取適當措施處理其工作人員事宜。
二、乙方不可設置任何障礙,令其工作人員無法在消滅本批給後轉職往其他可能與本批給經營相關的實體。
第三十二條(政府代表)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透過批示指派一名政府代表長期跟進乙方的業務,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乙方負擔,並由上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三十三條(規範合同履行的文件)
一、合同的履行受以下文件規範:
(一)本合同;
(二)《承投規則》及其附加解釋;
(三)《承投規則》之附件:
1. 附件一:碼頭營運之一般規定;
2. 附件二:碼頭清潔之基本規定;
3. 附件三:碼頭設施保養之基本規定;
4. 附件四:碼頭商用空間經營之基本規定。
(四)《承投規則》之附圖:
1. 外港客運碼頭營運範圍之附圖:
1.1. 附圖11:外港客運碼頭一樓平面圖;
1.2. 附圖12:外港客運碼頭二樓平面圖;
1.3. 附圖13:外港客運碼頭三樓平面圖;
1.4. 附圖14:外港客運碼頭天台平面圖。
2. 外港客運碼頭的商用空間範圍之附圖:
2.1. 附圖21:外港客運碼頭一樓商用空間平面圖;
2.2. 附圖22:外港客運碼頭二樓商用空間平面圖;
2.3. 附圖23:外港客運碼頭三樓商用空間平面圖;
2.4. 附圖24:外港客運碼頭天台商用空間平面圖。
(五)乙方之投標書及其附加澄清。
二、倘上款所指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按上款所列文件的先後次序決定其優先性。
第三十四條(期間的計算)
一、合同所指的期間以日曆日計算,但指明以工作日計算者除外。
二、工作日係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辦公日。
第三十五條(合同的協議修改或解除)
一、雙方可透過書面同意修改或解除合同。
二、經協議修改或解除合同的效力須在該協議內訂出。
第三十六條(暫時中止執行判給或合同)
一、如甲方收到法院按照經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的中止行為效力之請求的傳喚,且海事及水務局按照上述《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乙方作出中止執行判給或合同的通知,則乙方須在接獲通知後立即中止執行或中止繼續執行判給或合同。
二、在中止執行判給或合同的期間內,有關合同的回報不需支付,且有關合同的批給期亦按中止期作相應順延。
三、甲方不承擔乙方因中止執行判給或合同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第三十七條(其他規定)
合同將按照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四條c項的規定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三十八條(適用法例)
一、本合同之履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此等法例尤其是指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以及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
二、乙方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並放棄以免除履行其須履行的或施加於其身上的義務或行為為目的而援引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法例。
第三十九條(仲裁)
一、合同雙方之間就執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衝突,倘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將交由一仲裁庭解決;該仲裁庭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甲方指定,另一由乙方指定,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接獲指定仲裁員的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仍未能指定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指定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任命仲裁員。
三、仲裁庭將規定仲裁的負擔,並訂定雙方在此方面的責任。
四、仲裁庭作出裁決前,雙方就本合同的理解及執行須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Miquelina das Dores Cabral Correia Cardoso — 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陳林波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批准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人員蕭雪盈、蘇敬開、吳文軒及陳碧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以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同一任用方式調任到本局擔任職務。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第八條、第九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鳳清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偉添、謝婉玲、黎智健及余紹康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00。
廖詩敏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00。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蘇姍璐 — 原屬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調任方式調任至本局以擔任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梁志偉 — 原屬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調任方式調任至本局以擔任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鄺昀 — 原屬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調任方式調任至本局以擔任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張藹盈 — 原屬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調任方式調任至本局以擔任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謝慶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沙詠思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蔡慧蘭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謝佩玲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潔瑩、梁慧群、吳嘉敏、黃瑞萍、湯妙嫦、陳頴賢、曾蓮英及陳紅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敏妍、劉國慶及馮燕芬,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及第五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職階及任用方式調任至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伍燕齡,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雪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55點,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徐麗芬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王錦江,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歐永泉及馮超賢,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原屬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下列工作人員,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李淑美,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馮長全,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林安仔,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蔡碧瑜,原屬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關艷冰,原屬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鄭有能,原屬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副局長黃永生,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馮子維,自2024年6月19日起,即在公共建設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黎嘉駿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健輝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紫薇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何葉敏及程旭傑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家賢,原屬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同一任用方式調任至本會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梁振洪,原屬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同一任用方式調任至本會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十款的規定,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楊懿,延長派駐到本辦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至六月三十日。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薛杰雯、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周慧珊、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劉鳳儀及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張小燕,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調任至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職務,故自同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蕭雪盈、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吳文軒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碧霞,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調任至財政局擔任職務,故自同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蘇敬開,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調任至財政局擔任職務,故自同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鄺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蘇姍璐、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志偉及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張藹盈,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調任至旅遊局擔任職務,故自同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李敏妍、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國慶及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馮燕芬,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調任至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職務,故自同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李淑美、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馮長全及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安仔,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調任至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故自同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蔡碧瑜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關艷冰,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調任至統計暨普查局擔任職務,故自同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鄭有能,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調任至統計暨普查局擔任職務,故自同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家賢,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調任至消費者委員會擔任職務,故自同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振洪,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調任至消費者委員會擔任職務,故自同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方耀民,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派駐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莫麗絲、第四職階顧問督察羅綺雯及第二職階顧問督察趙思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財政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坤,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旅遊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田嘉進,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統計暨普查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王瑤琨,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派駐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統計暨普查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文案鄭麗湘及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陳春華,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鄭麗湘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65/2024號批示:
一、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下指的警官於2024年6月26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治安警察局下列附屬單位之廳級主管,任期一年: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主管職位 |
警務總長 |
102031 |
黃劍虹 |
內部監管及資訊廳廳長 |
警務總長 |
193071 |
源劍鋒 |
策劃行動廳廳長 |
警務總長 |
196071 |
王偉濤 |
特警隊指揮官 |
警務總長 |
195071 |
馬超雄 |
交通廳廳長 |
警務總長 |
100031 |
黃超文 |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廳長 |
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2031)黃劍虹擔任治安警察局內部監管及資訊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93071)源劍鋒擔任治安警察局策劃行動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96071)王偉濤擔任治安警察局特警隊指揮官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95071) 馬超雄擔任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0031)黃超文擔任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66/2024號批示:
一、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下指的警官於2024年6月26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治安警察局下列附屬單位之處級主管,任期一年: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主管職位 |
副警務總長 |
249971 |
容仕培 |
物力資源處處長 |
副警務總長 |
156911 |
黃景輝 |
澳門偵查及支援警務處處長 |
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249971)容仕培擔任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物力資源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56911)黃景輝擔任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澳門偵查及支援警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於2023年1月15日至今,擔任澳門警務廳澳門偵查及支援警務處代處長。
嘉獎: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梁慶康副警務總監
按照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第63/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9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及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消防局傅文佳消防總長、編號402971,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至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維持“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消防局
代局長 林俊生副消防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張卓蘇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因處於長期絕對無擔任公共職務的能力,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同日起失效,並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起:
黃泉仔及劉嘉琪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起:
曾立志及陳有銘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2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蘇小濱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7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陳美玲及何如彬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劉詠茵,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智堯、黎倩虹及張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
Bruno Guterre Guerreiro da Conceição,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馬雲娜,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批示:
陳苑茵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附件表四,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陸嘉樂,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梁群英,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
鄺子欣、吳寶珠及蕭兆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陳青鳳,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林君榮及林邦妮,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陳永豪,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謝福天,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陳瑋倩、朱家杰、李錦棠、梁懿雯及吳慧瑜,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蔡穎琪,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黎碧芝,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吳桂珍,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賈詩燕為本局小學及幼兒教育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趙寶威為本局青年發展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因賈詩燕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小學及幼兒教育處處長的職位,故其在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因趙寶威獲定期委任為本局青年發展處處長的職位,故其在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理理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院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3、專業簡歷:
根據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盧鴻偉擔任本局澳門檔案館館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專業簡歷:
根據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七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鄒群英擔任本局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3、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鄭繼明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三年: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葉綺雯,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吳敏儀和陳億達,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何偉明,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敏玲,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金麗,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楊筱禕,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江文迪和湯達光,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陳健業、林嘉兒及殷琪淇,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黃仲瑜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紫君、徐穎彤及呂艷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梁永權,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馬雲妮,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謝海 - 應其要求,取消第O-0127號牙科醫師執照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劉劍輝 - 應其要求,取消第M-2373號醫生執照牌照之許可。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81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東望洋新街167號金鑽大廈地下A座之“康健(山頂店)"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華安達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合時工業大廈5樓B座。另,核准“康健(山頂店)藥房"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473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埃武拉街398號萬國華庭D座地下及閣仔的“振興(花城分店)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和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一)項、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嘉明為本局准照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劉嘉明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准照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綺君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於澳門旅遊大學——校長 黃竹君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有喜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徐嘉俊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黎兆泉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於公共建設局
代局長 沈榮臻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的批示:
馮文安—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組織資訊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楊紹宗—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監察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岑慧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鍾浩、馮展程、余康妍、練國強、黃伊丕及黃雪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梁佩環擔任稽查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劉雅康擔任運輸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何振濤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何淑儀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465 |
26/05/2024 |
梁嘉慧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465 |
26/05/2024 |
劉秋伊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355 |
26/05/2024 |
梁嫦娥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355 |
26/05/2024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張美婷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24/05/2024 |
何展聰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650 |
26/05/2024 |
馬俊彬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650 |
26/05/2024 |
方玉琦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430 |
26/05/2024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林少強 |
勤雜人員 |
10 |
240 |
03/05/2024 |
陳偉明 |
勤雜人員 |
10 |
240 |
17/05/2024 |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鄭敬生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3 |
11/07/2024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李玉萍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13/08/2024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陳耀強 |
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3 |
17/08/2024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陳翠薇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21/07/2024 |
周炳絡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28/07/2024 |
關卓妍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11/08/2024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馮業盛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560 |
甘俊傑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560 |
廖志斌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560 |
莫文浩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560 |
陳翠珊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陳宥縈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鍾永幟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香基菊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楊志豪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楊淑芬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古詠珊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林麗芬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李素妹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梁建輝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梁婉欣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老雅詩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盧慧雅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倪劍鈴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鄧敬驄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黃靜賓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黎志輝 |
首席特級車輛查驗員 |
1 |
450 |
李溢基 |
首席特級車輛查驗員 |
1 |
450 |
董日峰 |
首席特級車輛查驗員 |
1 |
450 |
曹裕佳 |
首席特級車輛查驗員 |
1 |
450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張美婷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鄧樂聰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650 |
26/05/2024 |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鄭德清,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馮偉龍擔任民航局副局長的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房屋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盧海倫,獲轉入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譚貴華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