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周昶行以兼職方式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為期一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300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10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玉燕全職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副秘書長,為期一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850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10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何雪卿和潘愛儀為法官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11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十八)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為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鄭洪光;

(二)馮家輝;

(三)胡元佳;

(四)楊文遠;

(五)葉健雄;

(六)高俊輝;

(七)劉金玲;

(八)李行偉;

(九)劉駿;

(十)雷民強;

(十一)盧保康;

(十二)麥誠軒;

(十三)唐繼宗;

(十四)余成斌;

(十五)黃立峰;

(十六)黃珮琳。

二、委任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專業人士莫蕙為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11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人才發展委員會全體會議按引進人才的專業或產業範疇議決組成的四個專責小組的成員,為期一年:

(一)大健康產業專責小組:

(1)羅奕龍,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蔡炳祥,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3)李紹平;

(4)王雅凡;

(5)黃耀南;

(二)高新技術產業專責小組:

(1)嚴肇基,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戴建業,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3)鄭澤峰;

(4)李奕雯;

(5)冼世榮;

(三)現代金融產業專責小組:

(1)陳守信,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黃立峰,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3)高頌妍;

(4)林微微;

(四)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專責小組:

(1)龔志明,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黃竹君,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3)歐俊軒;

(4)葉健雄;

(5)吳新凡。

二、委任劉伯雄為現代金融產業專責小組的成員,為期一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11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執行人才培養政策的專責小組的成員,為期一年:

(一)龔志明,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二)黃志雄,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三)鄭洪光;

(四)馮家輝;

(五)劉金玲;

(六)雷民強;

(七)麥誠軒。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11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為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一年:

(一)江朝暉;

(二)李展潤;

(三)廖國敏;

(四)杜琪新;

(五)吳文銘。

二、上款(二)項所指的成員收取的每月報酬為相當於第19/2023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訂報酬的百分之一百。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11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23號法律《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趙玉沛擔任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策略發展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二、免除張抒揚及李維擔任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策略發展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