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長城書畫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0/2024。

澳門長城書畫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長城書畫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alígrafos e Pintores da Grande Muralh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Great Wall Calligraphers and Paint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弘揚中華書畫文化;加強本澳與外地書畫界的學術交流,特別是與粵港澳大灣區書畫界的交流,以加深友誼;豐富本澳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書畫活動,促進琴澳兩地文化交流發展;通過研究各項文化藝術活動及展覽,從而提高書畫愛好者的藝術造詣及促進友誼;提高本澳在文化藝術方面的知名度。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20樓J。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山西同鄉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67/2024。

澳門山西同鄉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山西同鄉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以愛國愛澳為宗旨、以在澳門生活、工作的山西人和以山西為主要活動地的澳門人為主要成員、以推動晉澳文化交流和經濟發展為主題的的社團。社團旨在促進會員的交流和聯誼,並提供一個發展和合作的平臺。本會是所有在澳山西人溫暖的家,也是澳門通往山西的一扇窗,致力於推動文化交流和經濟發展,傳承山西文化,服務澳門社會,宣揚愛國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蓮莖巷22-A號合利大廈地下A座。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居住或工作於澳門或海外之山西人士,在山西有投資等業務往來人士及其他與山西有關係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會員須愛國愛澳、遵紀守法,並贊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會員申請須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入會。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之權利。

(二)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等義務。

(三)會員若有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理事會視其情節予以相應之處分,嚴重者將被開除會籍且永不錄用,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演講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69/2024。

澳門演講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演講學會”,中文簡稱為“澳講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AL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SPEECH INSTITUTE OF MACAU”,英文簡稱為“SI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澳門演講相關的學術研究,向澳門市民普及演講知識,提升澳門市民的演講水準,推動澳門演講事業的發展,推進粵港澳語言藝術文化交流和琴澳融合發展,為澳門長期的繁榮穩定和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401號濠景花園第25座牡丹苑35樓B,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及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海 島 公 證 署

亞洲英語導師協會–澳門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6月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29號。

亞洲英語導師協會 - 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亞洲英語導師協會–澳門”,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FESSORES DE INGLÊS PARA A ÁSI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IAM”,英文名稱為 “ENGLISH FOR ASIA TEACHERS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EFAT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最有效的英語教學方法並促進實踐,以協助澳門居民提升英語水平,並在各年齡層學生的英語培訓工作上,為英語導師和學校提供支援。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10樓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所有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活動和從本會獲得個人及專業指導的權利。

(二) 所有會員均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中國醬香白酒收藏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6月6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33號。

澳門中國醬香白酒收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醬香白酒收藏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擁護「一國兩制」,宗旨為﹕通過中國幾千年的傳統酒文化,團結世界各國人士和中國醬香白酒愛好者和收藏家,積極弘揚中華博大精深的中國醬香白酒文化,開拓中國傳統文化的世界空間,以澳門為中心向世界傳播中國醬香白酒文化,讓廣大中國醬香白酒收藏家通過本會的平台分享、研究及推廣中國醬香白酒文化,提高鑒賞老酒的鑒別水準,促進中國醬香白酒收藏活動的健康發展,推動中國醬香白酒收藏文化的承傳、合作和交流,助力澳門適度多元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3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長和任一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中港澳中西音樂藝術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6月6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36號。

中港澳中西音樂藝術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港澳中西音樂藝術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ARTE MUSICAL CHINESA E OCIDENTAL DE CHINA, HONG KONG,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WESTERN MUSIC ART EXCHANGE ASSOCIATION OF CHINA, HONG KONG,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愛國愛澳。宗旨為︰

(一) 推廣澳門音樂藝術,包括中西樂、鋼琴、聲樂及其他樂器的文化。

(二) 促進中國、香港與澳門三地之間的音樂藝術文化交流,令澳門更能體現藝術色彩的多元化。

(三) 為本地愛好音樂人士提供良好的藝術創作環境及演出機會,並舉辦研討會、講座及音樂比賽。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花城哥英布拉街60號利厚大廈37樓B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淮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菏澤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6月6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34號。

澳門菏澤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菏澤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Macau Heze ”,英文名稱為“Macao Heze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擁護「一國兩制」,宗旨為﹕團結愛國愛澳愛菏澤人士,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山東省菏澤市在社會、經濟、文化、教育及學術等方面之交流與合作,共同為本澳和菏澤市兩地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3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長和任一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免疫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6月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31號。

澳門免疫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免疫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Imu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for Immunolog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推動澳門地區非醫療範疇的免疫學基礎研究及相關應用,並促進學術交流和合作,致力於聯繫澳門及外地的各大專院校、學術團體及企事業單位,通過舉辦或參加不同類型的教育課程、研討會及講座,以促進學術交流與合作,從而提升澳門免疫學研究的多元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邊馬路79號海景花園-麗景閣4樓F單位。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具備免疫學及相關專業學歷或經驗的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决議,以及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的費用;維護及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决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决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决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决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决事宜,决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决事宜,决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决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大灣區書法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6月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32號。

大灣區書法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書法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lígrafos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書法文化傳統,保護中華民族優秀書法文化遺產。廣泛團結包含書法家和書法愛好者在內的藝術工作者,通過聯絡和組織各項交流活動;培養更多澳門青年書法工作者,致力為大灣區藝術家建立藝術交流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聖德倫街335號獲多利大廈6樓L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書法愛好者,具相當的資歷,有較高的書法水平,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申請人須交近照兩張及書法近作兩張,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榮譽職位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可共同決定敦聘社會賢達、行業專家學者或資深會員擔任名譽主席、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領航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6月6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35號。

領航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領航體育會,中文簡稱為:領航,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LENG HONG,葡文簡稱為:LENG HONG。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和合作,並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下環街偶像圍聯德大廈地下7號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愛好運動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和認同本會宗旨,經申請獲本會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會員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四)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贊助、會員會費、饋贈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藥理與毒理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6月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30號。

澳門藥理與毒理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藥理與毒理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Farmacologia e Toxic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of Pharmacology and Toxicology”,英文簡稱為“MSP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旨在推動澳門地區非醫療範疇的藥理與毒理學基礎研究及相關應用,並促進學術交流和合作,致力於聯繫澳門及外地的各大專院校、學術團體及企事業單位,通過舉辦或參加不同類型的教育課程、研討會及講座,以促進學術交流與合作,從而提升澳門藥理與毒理學研究的多元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聚龍街日暉大廈17樓L單位。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具備藥學、藥理學、毒理學及相關專業學歷或經驗的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决議,以及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的費用;維護及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决定會務方針;審查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决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决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决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决事宜,决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决事宜,决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毅盈女性協會

ASSOCIAÇÃO DO NGAI IENG DAS SENHORAS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4年06月03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檔案組內,編號為15,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3 de Junho de 2024,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4, número 1/202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5.

毅盈女性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毅盈女性協會”,中文簡稱為“毅盈女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NGAI IENG DAS SENHORAS”,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NGAI IENG MADAMS”。

第二條——會址: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12-18號金來大廈(K,L座) 5樓L,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隨時另遷別址。

第三條——本會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本會的法人代表為本會的會員大會主席。

第四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宗旨為提升女性綜合素質、樹立傑出女性榜樣。幫助貧困、殘障婦女、兒童及長者,推動全球女性人才培養、維護社會穩定及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促進全球家庭共享和諧與幸福,宣揚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服務社會等精神。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會員

認同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凡是女性並贊成本會宗旨,且認同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甄選程序及資格根據民法典規定由本章程訂定為之。

2.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3.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二、會員的義務:

1. 遵守章程,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2. 積極支持會務發展,推動會務及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

3. 繳納入會費和年費等。

第七條——會員退會:應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八條——取消會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決議可被取消會員資格。

一、違反本會章程,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二、被取消會籍的會員,除不再享受本會任何權利外,還須負責償還所欠會務經費。

三、會員提出申請退會。

第三章

機關

第九條——本會機關如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有權限提名及選舉會員大會領導層、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以及決議本會重大事項。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壹名、秘書壹名、以及副主席壹名,任期三年為一屆,得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主席領導理事會工作。理事會設有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總數最多為十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有需要時,理事會可設立秘書處,主要負責本會文書、公共關係及諮詢服務等日常事務工作。

三、根據需要,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監事各壹名,總人數為三名成員。監事會負責監察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並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特殊情況下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議召集和召開方式參照上述會員大會執行。

第十四條——每位會員有一票表決權,決議取決於出席者過半數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經理事會決議過半數通過,本會得接受社會賢達、各界人士、法人及/或團體贊助,以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章程之解釋及修訂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解釋及修訂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如要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章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主席團主席

第十八條——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行業領袖等為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主席團主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主席團主席的聘請和解聘由會員大會提出、審批後實施。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完盡事宜,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樣為之。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Junho de 2024. — O Notário Privad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4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10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GERAL DE ARTES MARCIAIS COMPREENSIVO DE MACAU”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9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GERAL DE ARTES MARCIAIS COMPREENSIVO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0 n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澳門綜合武道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訂名:澳門綜合武道總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e Artes Marciais Compreensivo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Comprehensive Martial Arts General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祐漢第四街42號祐成工業大廈7樓DC。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宗旨是致力於推廣綜合武道在澳門的發展,推廣武道文化及精神,重點培養本澳有志向運動員,並提供良好的訓練環境;引入、整合區域賽事、舉辦相關賽事,令澳門與各區域以致各國家的武道文化進行接軌,促進澳門武道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二、凡於澳門發展綜合武道或從事與綜合武道相關之團體或個人,承認本會章程,辦理申請入會手續,經會長批准,繳納會費,均可成為團體或個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團體會員之代表人及個人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享有參與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以及被選派代表本會對外作賽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支持會務工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如勸告無效,經會員大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會長,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組成,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内領導會務;

四、會長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有權委任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可岀席理事會之各項會議及活動,有發言權及表決權。理事長召開理事會前,須提前通知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有權委派代表出席理事會並代行使其發言權及表決權;

六、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開,會長亦可指派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開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不少於四分之三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七、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八、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人數之絕對多數票的贊同票方可通過。會員可將其投票權授權給出席會議的會員作出表決之權。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三、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五、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六、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七、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名譽顧問等榮銜;

八、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九、解散本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促進會務發展。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數名,總數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決策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需提前通知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數名,總數為單數,監事會成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

一、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並經會長審批。

二、任何文件及合同,包括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簽署之任何文件,由會長及理事長共同簽署即可代表本會並具有法律效力。

三、會長可委任一名副會長代表簽署任何文件。

四、會長或經會長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代表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五、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以及任何對本會的資助、捐獻及贊助。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Junho de 202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洗衣洗滌協會”

“Associação de Lavandaria e Limpeza da Grande Área da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茲證明本文件與存放於本公證署第1/2024號「成立社團之經認證文件及成立財團之經認證文件及其更改檔案組」第1號文件之“粵港澳大灣區洗衣洗滌協會”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此文件證明一個名為「粵港澳大灣區洗衣洗滌協會」的社團於2024年6月13日在本公證署認證,並已根據其章程成立,且該社團的運作將遵循所附副本的章程,與原始文件一致。

粵港澳大灣區洗衣洗滌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洗衣洗滌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Lavandaria e Limpeza da Grande Área da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Laundry and Cleaning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團結洗衣洗滌業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共用資源,推動洗衣洗滌行業發展和粵港澳大灣區經濟建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4號廣利大廈澳門世邦傢俬建材城一樓AI舖,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會務

1. 組織市場開拓,發佈市場訊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2. 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3. 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4. 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5. 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6. 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7. 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宣貫;

8. 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9. 應會員企業要求,提供專業技術和經營管理指導,包括經協商提供有償服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洗衣洗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者,經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再經理事會批准,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及載入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2.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的決議;

3. 按規定交納會費;

4.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5.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6.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7.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違反義務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1. 警告;

2. 通報批評;

3.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4. 除名。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會長、副會長及全體會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其議事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會員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由理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章程特別授權的除外,其職權如下:

1. 制訂或修改章程(需載明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表決);

2. 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3. 制定和修改會員、理事、負責人及監事長、監事選舉辦法;

4.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5.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6.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7. 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8. 對本會變更、合併、分立、解散(終止)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9.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

理事會

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3. 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6. 制訂本會章程修改草案和增(減)註冊資金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7. 決定提前或延期換屆;

8.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9. 審議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

10. 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審議分支機搆負責人候選名單並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11.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

12. 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搆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3. 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14. 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人數須在3人或以上,總人數須為單數,職權為:

1. 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2. 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 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 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5. 向登記管理機關、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6. 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7.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二條

任期

第九至十一條所述架構人員任期待定,期滿可以連任,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會長主持;副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主持。

2.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的過半數以上通過。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 會員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5.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20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20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15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15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如選舉和罷免理事、負責人等及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2.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3.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會長應當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4.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副會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5.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出席,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以及任何對本會的資助、捐獻及贊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會費

1. 會長每屆交納會費澳門幣60,000元,理事長單位每屆交納會費澳門幣50,000元;

2. 副會長每屆交納會費澳門幣35,000元,副理事長單位每屆交納會費澳門幣25,000元,監事長單位每屆交納會費澳門幣20,000元;

3. 常務理事單位每屆交納會費澳門幣15,000元,理事單位每屆交納會費澳門幣10,000元,監事單位每屆交納會費澳門幣8,000元;

4. 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澳門幣5,000元。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法律適用、章程之修改及其他

1. 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並得由會員大會修改。

2.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在報會員大會審議前,書面徵求登記管理機關意見,並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3. 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由理事會提出決議。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梁瀚民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Junho de 2024. — O Notário Privado, Leong Hon Man.


第 一 公 證 署

暨南大學口腔醫學院澳門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68/2024。

暨南大學口腔醫學院澳門校友會

修改章程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1)保留不變

2)會員大會之運作架構及投票方式如下:

a)大會設一名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長,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b)保留不變

c)保留不變

d)保留不變

e)保留不變

f)保留不變

g)保留不變

h)保留不變

i)保留不變

j)保留不變

第十條——監事會

1)保留不變

2)監事會之運作架構及投票方式如下:

a)保留不變

b)保留不變

c)保留不變

d)監事會據位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私 人 公 證 員

尚澳註冊會計事務所

PROMACAU Sociedade de Contabilistas

PROMACAU Registered Accountants & Associates

章程

第一條:本合夥中文名稱為“尚澳註冊會計事務所”,葡文名稱為“PROMACAU Sociedade de Contabilistas”,英文名稱為“PROMACAU Registered Accountants & Associates”。

第二條:本合夥的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5樓H。

第三條:本合夥的所營事業包括提供規劃、組織及執行自然人、公法人或私法人的會計服務。

第四條:本合夥的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本合夥的資本為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正(MOP 25,000.00),已被下列股東全額認購及以現金出資繳付:

司徒英傑SI TOU IENG KIT,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0555,其所擁有的一股價值為澳門幣貳萬肆仟元正(MOP 24,000.00);和

鍾順華CHONG SON WA,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0437,其所擁有的一股價值為澳門幣壹仟元正(MOP 1,000.00)。

第六條: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本合夥可以增加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在沒有本合夥多數股東決議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全部或部分持股售予與本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第八條:現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九條:本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十條:合夥的利潤及虧損由股東按持股比例享有及承擔。

第十一條: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報酬。

第十二條:合夥的經營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在經營年度終結後九十天内,提交帳目及經營結果報告書予股東大會通過。

第十三條:所有涉及本合夥的損失及費用,包括因其成立而作出的開支,應在本合夥的利潤中抵償及支付。

第十四條:所有沒有被規範的情況,均適用《民法典》及第20/2020號法律的規定。

司徒英傑SI TOU IENG KIT

鍾順華CHONG SON WA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根據澳門屠宰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茲通知全體股東,謹定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公司總址(位於澳門青州河邊街)舉行本年度特別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一. 通過和選舉新一屆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及相關事宜;

二. 匯報與公司有關的其它事項。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主席

沈程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

(依據八月十二日第14/96/M 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之公告)

財務狀況表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23

2022

澳門幣

澳門幣

非流動資產

不動產,廠場和設備

400,180

481,579

遞延稅項資產

35,702

116,812

非流動資產合計

435,882

598,391

流動資產

存貨

6,801,901

6,965,503

應收帳款

44,439,528

49,157,502

預付款,按金和其他應收款

4,931,187

4,594,057

同集團附屬公司往來和貸款

48,943,622

56,087,493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89,598,817

86,044,076

流動資產合計

194,715,055

202,848,631

流動負債

應付帳款

10,652,368

8,943,224

其他應付款和計提

87,234,164

93,776,377

股東往來和借款

570,000

380,000

聯號往來和借款

458,334

300,234

資本支出資金帳戶

6,769,753

14,566,687

所得補充稅備用金

2,568,456

1,718,424

流動負債合計

108,253,075

119,684,946

流動資產淨值

86,461,980

83,163,685

資產總額減流動負債

86,897,862

83,762,076

資產淨值

86,897,862

83,762,076

權益

資本

50,000,000

50,000,000

法定公積

25,000,000

25,000,000

累積損益

11,897,862

8,762,076

權益總額

86,897,862

83,762,076

董事

李文壽

區域會計經理

黎家輝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

2023年度董事會報告

一如既往,公司從不間斷地向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城市清潔、垃圾收集及搬運的服務。

業績概況

隨著新冠狀病毒疫情的過去,2023年是澳門經濟復甦的一年,本公司積極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政策,保持城市清潔。

雖然面對國際的經濟環境及本地的經商條件變化,透過各種具效益的改善措施,過去一年公司團隊一直保持及達到預期財務目標。

對於公司在2023年全年持續表現出的良好業績,我們感到非常高興。公司取得的成績是我們在過去的一年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優質服務而產生的直接結果。

我們有信心公司在未來能夠繼續提供優質的服務,持續改善澳門的環境。

公司在此感謝我們的員工所作出的努力以及澳門市民不斷提供的支持。

Laurent, Alban PELLETIER 吳慧紅
董事會主席 董事
François Jean-Marie JENNY 鄭永堅
董事 董事
李文壽
董事

於2024年3月28日於澳門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後附載的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簡要財務報表包括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表。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我們已在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管理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管理層負責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 810 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來源於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陳 尉 執業會計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澳門

資產負債表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管理報告

本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推動賽馬事業,從而為本澳旅遊、就業及繁榮作出貢獻。在此感謝澳門特區政府長期以來對本公司之支持及協助!

由於近年賽馬活動對本地居民及遊客的吸引力日漸減少,賽馬活動無法迎合現時社會的發展需求,公司長期處於經營虧損狀態。根據澳門特區政府與本公司於2024年1月15日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解除經營賽馬專營批給公證合同,經營賽馬權至2024年3月31日結束,由2024年4月1日起終止賽馬活動。

賽馬會多年來吸引不同地區的旅客入場觀賞及感受賽馬的樂趣,打造旅客及本地居民必到的娛樂旅遊景點,為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出一分力。澳門賽馬歷史舞台雖然落幕,亦感恩馬主、會員、馬迷及社會各界的支持,日後本公司會積極配合澳門特區政府跟進及處理各項後續工作,致力確保有關工作有效推進及落實。

董事局主席

梁安琪

公司秘書兼董事

江陽

監察委員會報告

致各股東:

遵照澳門法律的規定及澳門賽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規定,監察委員會已綜合各成員之意見,提交二零二三年度管理經營下之報告、結算及賬目,現在由董事局向各股東呈交。

本會確定所述會計賬目一切屬實,並依據本公司之檔案及會計票據結算。

在一切運作正常下,本會建議:

1. 接受提交之報告、結算及賬目;及

2. 對董事局在二零二三年之英明領導下,投支持及感謝之一票。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監察委員會:

主席 吳士元

委員 王蔘兒

委員 崔世昌會計師事務所代表 莫子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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