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審計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自基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一條(三)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及第七十二條、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委任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十七名之海關副關務督察,為海關關員編制關務官級別第一職階關務督察,其名單如下:
副關務督察編號 |
01080 – 高敏儀 |
副關務督察編號 |
33061 – 葉智恆 |
副關務督察編號 |
05060 – 劉曉彤 |
副關務督察編號 |
08980 – 關春蘭 |
副關務督察編號 |
31940 – 何佩甄 |
副關務督察編號 |
05930 – 古燕琼 |
副關務督察編號 |
106921 – 區德仁 |
副關務督察編號 |
18971 – 黎鑑寬 |
副關務督察編號 |
41951 – 陳潤雄 |
副關務督察編號 |
26981 – 吳家傑 |
副關務督察編號 |
51061 – 林志文 |
副關務督察編號 |
24961 – 楊國之 |
副關務督察編號 |
44921 – 梁志強 |
副關務督察編號 |
61981 – 趙輝 |
副關務督察編號 |
29981 – 劉志聰 |
副關務督察編號 |
23981 – 黃敏 |
副關務督察編號 |
77911 – 潘清淵 |
上述人員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娜茵及吳婉婷,編號分別為220190及220200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娜茵及吳婉婷,編號分別為220190及220200,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0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陳梓枰——以徵用方式於本辦公室擔任法律事務工作的第三職階顧問督察,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四款,以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更改其徵用的狀況,新職級為第四職階顧問督察。
梁祖義——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恆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於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局長 陳海帆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德銘,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調任至委員會擔任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偉民,社會保障基金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調任至委員會擔任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李錦就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蔡漢斌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梁啓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機械工程範疇)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開始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多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的規定,本局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何春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650,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譚若微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行政範疇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三職階許榮聰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三職階鄭正宜及林麗琼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陳慧燕,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陳燕儀,供款人編號300221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黃美雁,供款人編號607079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耀波,供款人編號602366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房屋局輕型車輛司機黎文志,供款人編號60358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紫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九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韓春蝶及陳碧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25。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來吧餐廳”和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VAMOS”,在2024年5月9日獲發第0166/2024號執照,持牌人為“駿餐飲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USE CATERING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HOUSE CATERING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柯維納馬路516號凱旋居(怡景台、逸景台、翠景台)地下及閣仔A座。
中文名稱為“博納咖啡廳”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4年5月3日獲發第0700/ERS-C/2024號准照,持有人為“澳門博悅匯影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場所位於鄰近亞馬喇前地之土地(地塊A),YOHO金銀島名勝世界酒店,一樓。
中文名稱為“密利拿中葡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INTERNACIONAIS LUSO-CHINESA DA MARMELEIRA, LDA.”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獲發第0298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密利拿中葡國際旅行社”及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INTERNACIONAIS LUSO-CHINESA DA MARMELEIRA”,位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及54-B號中福商業中心10樓C座。
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340,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行政任用合同:
曾志傑。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志威、張麒發、陳永鴻、黃桂亮、吳少偉、施展裕、關志洪、高志榮、何嘉儀及陳沛鋒。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啟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37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葉惠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由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區妙思,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第53/2024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341961區子威,由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六)項之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紫玫,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技術廳廳長趙德欽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慧筠、鄭樂文、甄櫻酈及蕭少敏,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代處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梁志強及周宛螢,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梁容芳,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仇惠珊,組織、策劃及法律支援處處長,屬定期委任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林凱澤,監務支援處處長,屬定期委任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梁志強及周宛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陳婉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葉曉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方子峰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批准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警員的獄警隊伍人員,轉為確定委任,該效力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黃宏輝,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王少帆、何敏霞及徐啓進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鄧莉莎及李婉華,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批示:
應陳子琦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冼家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勞佩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李奕欣,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黃慧東,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批示:
李詠妍,本局確定委任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張倩韻及黎熙,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李奕欣,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勞翠盈 —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劉詠怡 —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蔡雅霏及蕭明亮 —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何家濠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林敏兒 —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李志德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鄧肇邦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葉家媛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趙淑玲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尹艷珊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呂思慧及楊曉彤,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蔡雅霏、蕭明亮及麥嘉欣,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鄭繼明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施利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宏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海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子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靜波 — 按照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六條g)項、第二十二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研究策劃處處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慶山 — 按照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第一款b)項、第三款、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住院服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蔡玉琼 - 應其要求,中止第DI0055號牙科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淑明、譚麗雯、葉利詩、莫麗君及劉子彤,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羅偉輝在本局擔任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30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29號唯德花園(第一座、第二座、第三座)地下AY及AZ座之“康健生活藥房”的名稱更改為“康健(唯德店)藥房”,以及將准照所有權轉移予華安達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合時工業大廈5樓B座。另,核准“康健(唯德店)藥房”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05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下環街18-A號威景大廈B座地下及閣仔之“民生”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景天投資控股一人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86-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2期4樓A座。另,應“民生藥房”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f)項的規定,宣告“民生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路氹區離島醫院大馬路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使用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之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吳國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嘉麗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泳茵、張燕君及蘇月娥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馮頴雯,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慧雯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與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楊麗詩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電機工程範疇)。
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翁章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徐嘉俊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慧燕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子琦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林永恆、蕭詠珊及陳元芬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Olga Maria Basílio Pereira 在本局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孫君煬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商業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鄭秋明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展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郵差李浩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郭鎮賢及吳家駒,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皆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梁英杰,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劉始潔,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黎詩琪,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調任至新聞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Gilberto Pon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區鈺儀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30點。
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潘知行、李天朗、梁嘉盈及潘家俊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應蔡仲霞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任利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