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批示:
梁嘉麗,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85點。
林錦聰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詩棋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周浩然、何嘉敏及黃思雅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黃慧勝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鑑於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編號230020,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瑪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招駿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電機工程範疇),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啓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機械工程範疇),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左婉媚及黎嘉輝,原屬行政公職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同一任用方式調任至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陸蘊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思來,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陳偉榮——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吳健明——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鄧永洪——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何正——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李錦波——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劉棧能——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馮佩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0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社會工作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陳慧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1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楊麗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1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彭冠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1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林子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60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體育局勤雜人員馮雁玲,供款人編號602310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a)項、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廢止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批准市政署技術輔導員梁婷婷(供款人編號6170810)之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批示,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何潔玲,法務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之批示:
謝偉鴻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容保健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鳳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李榮輝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吳家棋,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b項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內第四職階顧問督察羅綺雯,派駐到本辦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碧霞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公室徵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楊麗德,因徵用期屆滿,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並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徵用的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盧靜,應其要求於徵用期滿時終止在本辦之職務,並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返回原部門。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第39/2024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81190梁淑華,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按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消防員編號407071何卓賢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消防局。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林發源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確定委任吳苑雯及李嘉煥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林慧儀及李敏恩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譚潔華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7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盧蔚芯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批示:
黎嘉豪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技術工人之羅銳平,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劉詠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余慧敏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關美娟 —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莫嘉敏 —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李露慈 —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溫瑞興 — 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劉婷婷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麥棟材 — 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鄭惠球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潤逢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鄧曉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關美娟、麥倩彤及溫柏豪,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潘鴻桂、于源、歐陽智敏及李頴琪,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莫嘉敏及勞翠盈,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梁家慧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杜志豪及林建明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張勁龍及吳小美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黃海容、胡偉健、劉穎瑤、洪美儀、袁偉發及楊德俊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蘇詠兒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劉綺霞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李庭恩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呂思慧及楊曉彤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林健成、區家祺、譚碧韻、蘇鴻珊及李美玉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蔡雅霏及蕭明亮 —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劉美汐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黃榮新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徐汶宜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黃嘉寧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楊曉雲 ─ 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周觀蓮 ─ 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蔡志雄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妙瑜,因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之臨時定期委任終止,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下列人員因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之臨時定期委任終止,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任用方式 |
1 | 高瑞虹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2 | 劉美琪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3 | 吳煒煌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湯冠文和林智聰,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馮艷如,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雷成龍,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續任一年。
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張煒苗 - 應其要求,註銷第EE0191號護士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林君豪 - 應其要求,註銷第FE0040號物理治療師實習執照之許可。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衛生局——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黃俊澔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為期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核准向蔡加農先生發給“運通XVIII"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7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板樟堂街1-F號地下、一樓及二樓,東主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樓A座。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珀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6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曹嘉豪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2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潘煦進,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陳智傑,本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校擔任職務。
林靜雯,本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校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 何嘉敏和梁文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葉鳳,本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黃曉彤,本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黃邢宜,本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蔡周健兒,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林燦琪、王金樞、關育權、趙永強及黃慶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郭虔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黃昆侖學士擔任海洋技術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郭趣歡碩士擔任研究及法律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一濤碩士擔任水務技術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陳元盛碩士擔任海事服務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吳嘉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沈曉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的薪俸點48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黃淳匡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b)項、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處於短期無薪假狀況的房屋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包慧慧獲批准享受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三二年九月三日止。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鳳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5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紹基——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