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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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22號行政法規《教育基金》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吳志強為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簡佩敏為候補成員。

二、續任財政局代表鍾聖心為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李心瑜為候補成員。

三、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候補成員:

(一)黃健武為正選成員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丁少雄副局長的候補人;

(二)林文達為正選成員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阮佩賢副局長的候補人;

(三)蔡敏芝為正選成員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黃嘉祺副局長的候補人;

(四)鄭嘉瑜為正選成員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育資源廳廳長的候補人。

四、第一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五、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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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三款b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工作局代表余家偉為精神衛生委員會成員,以替代蘇志群,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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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何燕梅為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主席。

二、續任容永恩及陳志揚為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成員。

三、以上兩款所指獲委任人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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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大工程研究及檢測中心有限公司章程》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大工程研究及檢測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一)徐建,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盧偉國;

(三)高冠鵬;

(四)林智超;

(五)稅兵;

(六)阮家榮;

(七)徐杰。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澳大工程研究及檢測中心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

(一)蕭志偉,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彭倩華;

(三)張展翔。

三、本批示所指的成員任期為三年。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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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