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4/2024。
本會中文名稱為“耀星舞蹈協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坊一街35號宏昌大廈5樓D。
宗旨為致力於推廣中國民族舞蹈及文化之理念,向大眾提供正確的資訊,並激發他人學習,從而認識更多我國的民族知識。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若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5/2024。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學術及文體交流協會”,中文簡稱為“學文體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Académico, Cultural e Desportiv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cademic, Cultural and Sports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CSE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愛國愛澳,促進“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全面貫徹落實;凝聚熱心關注社會、積極為社會服務的人士,集思廣益,促進澳門與各地區的學術、文化以及體育交流,為建設更好的澳門、構築更好的交流平台與促進人才交流而努力。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前地120至122號永堅工業大廈6樓E,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支出。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交的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95。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元點藝術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AS ARTES UN TIM”,葡文簡稱“ADAUT”,英文名稱為“UN TIM ART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UTADA”,為一個非牟利的文化團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0樓A。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元”,為首,有開端之意;“點”,點聚和集腋成裘之意。開啟多元藝術,探索多元的藝術發展形式、教育方式、創作模式等,在藝術領域集腋成裘、點聚成線,促進本地藝文界多元合作和發展。為促進本澳音樂、文化藝術等跨界別合作與聯繫,藉著定期舉辦各類型藝術活動,以提高市民的藝術造詣,及促進本澳藝術教育之發展,加強藝術家與澳門市民的交流。同時,本會提供各藝術領域的義務教育指導與合作平台,透過不同工作坊、大師班和交流活動等,為本澳音樂藝術工作者提供不同的可持續發展和進修的機會。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可向本會報名申請成為會員;
(二)所有申請者必須先填妥一份入會申請表,經理事長批核及繳交指定之會費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關成員。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會章、內部規章、決議,以及定期繳交會費的義務,同時,會員應對本會的發展及聲譽作出貢獻。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訂本會章程及選舉組織機關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會議,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應至少五分之一會員要求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三)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可邀請與音樂、文化相關,具藝術或教育成就、知名度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擔任本會顧問。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補助;
(三)個人或法人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本章程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4月25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18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園藝治療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erapia Hortícola da Grande Baía 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Greater Bay Area Horticultural Therapy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愛中國愛澳門,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政府依法施政,宗旨為:
一、促進及推廣大灣區園藝治療專業之發展,增進對園藝治療的認識;建立園藝治療專業平台,聯繫國內外、地區性及國際性之園藝治療組織。
二、促進園藝治療專業的溝通和合作;致力維護園藝治療的專業道德以達到最佳的實踐。
三、維護會員之權益及發展;團結與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和世界各地園藝治療同業,共同研究和交流本專業的理論及技術知識,以提高專業水平,包括組織不同的會議、研究、研討會及相關活動,以推廣園藝治療的發展;為澳門與中國內地的園藝治療專業發展作出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牧羊巷8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凡對園藝治療有興趣,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年費於每年繳交,凡拖欠年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其他合法收入、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4月25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17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韓電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gos Electrónicos de Macau-Coreia”;英文名稱為:“Macau-Korea E-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K.E.S.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愛國愛澳,宗旨為:團結社會各界青年;積極推動澳門與韓國電競長遠發展,構建兩地電競團體合作平台,實現電競產學研商優勢互補,引導本澳青年積極參加兩地交流,鼓勵業界建立兩地恆常賽事體系,增進從業人員的水平及技術,藉電競活動宣傳本澳傳統及中華文化。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54-B號中福商業中心G13,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8/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8號,該協會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科技金融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U) FINTECH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201號太子花城第三座麗彩閣25樓O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1. 愛國愛澳,助力澳門“1+4”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
2. 團結澳門以及大灣區之優秀科技金融人才、企業等,合力推動本澳科技金融發展。
3. 積極推動有利於澳門科技金融發展的政策研究,搭建本澳科技金融領域高品質的學術交流平台,推進產學研一體化發展,使科技金融成為澳門經濟增長新的重要引擎。
第四條 會徽
本會使用之會徽樣式如下:
第五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按時繳納會費、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義務。
3. 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資格之處分。
4. 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須補交後方得恢復權利。
第八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九條 機關設置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其成員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三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常務副會長與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4.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召開前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發出召集書,並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需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本會日常事務管理。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三名,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可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並可根據需要設立下屬委員會或其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開展相應的工作。
3. 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4. 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5. 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五)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六)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八)依章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常務監事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以本會名義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會員大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四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起,已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之檔案組”第MAF-1號檔案組第15號文件內,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根據澳門產業技術研究院2024年度會員大會於2024年4月21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三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1樓N,O,P。可因應理事會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遷址。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陳華強Chan Wa Keong
副行長 葉兆佳 |
會計主管 林曉瓊 |
總裁 陳曉平 |
會計主管 林曉瓊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Niu Jianjun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Niu Jianjun
A Gerente Geral da Sucursal Lin Zi |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eng Hong |
行長 肖廣宇 |
會計主管 邱虎強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Isidorus Fo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effrey Ng |
分行經理 林政助 |
會計主管 謝鎮州 |
總經理 陳慧儀 |
副總經理 陳元勛 |
執行董事 黃瑞升 |
執行董事 盧傑生 |
董事長 黃來志 |
董事 馮浪平 |
副行政總裁 陳恒和 |
財務總監 曾廣賢 |
A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Lau Wai Meng, Ip Chong Wa, Tam Van Iu, Pedro Miguel Rodrigues Cardoso das Neves |
A Chefe da Divisão de Administração, Contabilidade e Gestão de Fundos Wan Sok Chan |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Tam Pui Si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Chow Shing Yun |
行長 王瀾 |
財務主管 葉嘉榮 |
分行經理 陳大華 |
會計主任 羅美玉 |
O Gerente-Geral, Candy Vu |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Alice Leung |
澳門元
首席財務官 黃捷君 |
行政總裁 劉伯雄 |
董事 胡陶冶 |
會計經理 林麗娟 |
銀行代表 馮國增 |
財務主管 黃慧敏 |
總經理 財務部執行董事
盧小力 黃鶯
行長 杜淼淼 |
副行長 茹霞 |
董事 林建國 |
高級經理 何文傑 |
副行長 包敬燾 |
會計主管 陳鐘偉 |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Gavin Y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 Tam |
Patacas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VAN CHEANG |
MEMBRO DA COMISSÃO EXECUTIVA VÍTOR FERNANDO GUERREIRO DO ROSÁRIO |
摘要財務報表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二零二三年度業務報告撮要
本分行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成立,並提供人壽保險服務。
二零二三年度保費收益合共為澳門幣一億一仟六佰七十八萬二仟五佰二十五元。
本年度錄得營業虧損為澳門幣二仟八佰九十五萬一仟五佰四十六元。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亞洲及中東區域財務規劃與分析主管 梁沛威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
受權人 陳芷珊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
二零二三年業務發展概略
本公司澳門分行秉持穩健和多元化的業務拓展策略,二零二三年毛保費收入達到約576萬澳門元。
展望二零二四年,本公司將透過多元化的保險產品和拓寬分銷的渠道,逐步拓展澳門保險業務。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致 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總經理
附載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的簡要財務報表包括2023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非人壽保險公司營業表及損益表。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的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本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我們」)已在2024年4月24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管理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管理層負責按照透過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第2/2021/CPC號通告通過之《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810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認為,來源於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透過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2024年4月24日,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