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本秘書處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吳書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健輝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馮國耀擔任審計局研究及方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談柏龍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海關副關務督察蘇錦標,編號67941,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擔任職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由處於“編制內”狀況轉為“附於編制”的狀況。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海關副關務督察樊寶霖,編號64931,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終止其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擔任之職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由處於“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的狀況。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許歡碩士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行政暨財政廳廳長陳燕玲碩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組織資訊處處長馮威廉碩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財政財產處處長林英傑碩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高志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
歐添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溫啓源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為期兩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Fernando Leong在本局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職福利處處長梁少峰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發展事務處處長何紫琪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黎嘉輝及左婉媚調任至身份證明局。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麗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財務管理廳廳長郭美惠及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龎筱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設計處處長黃必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專科護士羅婉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29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46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許偉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67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陳金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0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潘慧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2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55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思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75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員葉莉思,供款人編號627563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海關關員梁少玲,供款人編號301841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統計暨普查局高級技術員譚耀添,供款人編號301119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警員Tran Quang Nam,供款人編號616311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Helena Cristina Minhava Afonso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區建華,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 1/2023 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之批示:
胡振倫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 環宇物流有限公司 | 准照編號5/2024 |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茲證明:現透過2024年4月18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13A號簿冊第100頁至101頁繕立之公證合同,是對2014年4月15日在同一公證處第107A號簿冊第86頁至101頁背頁繕立之《收費電視地面服務批給合同續期公證合同》作出補充,內容如下:
“獨一條款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在財政局公證處第107A號簿冊第86頁至101頁背頁繕立之《收費電視地面服務批給合同續期公證合同》延期至2025年9月30日。”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麥沛桐及黃雅鳳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歐陽麗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吳瀚星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Vanda Mónica Marecos Henriques Pacheco - 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之批示:
Catarina Sandra de Almeida Cortesão Terra Esteves - 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羅鵲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梁靜——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雷嘉玲——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霍慧姬、周雁英、郭姿、黃銀聰及陳家輝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戴婉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梁悅聰,因獲確定委任為土地工務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自動終止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分析審查處處長黃子龍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鄭志威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de Fátima de Aguiar Monteiro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麥靜芝,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2024年4月25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林安娜、李家振及黃俊江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群業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吳仕庭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雪妹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王綏琪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景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亞妹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晉階為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雷雲龍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黃雪妹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碧琪及梁淑賢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2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翁灼烽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主任文案,薪俸點為56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駿,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40/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二條(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消防員編號550111,黎沛耀,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由“附於編制”轉為“編制內”的狀況。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代處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何秀媚,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林麗媚,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陳宇圖,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關皓民,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李偉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林錦美,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梁錦波,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三年:
何英華,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梁容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應蔡晶晶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吳俏媚 | 勤雜人員 | 2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陳偉俊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追認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李麗英 | 勤雜人員 | 3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李妙轉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因陳岸武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基礎設施處處長,故其在本局擔任陸路口岸廳口岸維護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薛家齊及蔡虹瑩,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周惠聰及秦妙梨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35,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批示:
朱碧珊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附件表四,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90,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張婉玲,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程美珍,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梁群雪,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何智穎及楊敏珊,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徐舜瑩,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黃偉生,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譚金鳳及余麗成,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劉祝嬌及蔡穎恆,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及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轉為第四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20。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李樹洪,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傅斯娜在本局擔任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李明輝在本局擔任中心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四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崔震聲擔任本局體育設備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張婉瑜,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590點。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鍾旭,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徐小麗,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鄧向榮,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于江,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Mónica Cristina Pon Nun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剛柱,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Bruno Alexandre Terleira Camacho da Côrt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Bettencourt Pinto Nobre de Oliveira, Maria Teresa de Jesu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Dias Duarte, Carlos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司徒雁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李經幄 - 應其要求,中止第O-0140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46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座)地下DL座的泰康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啟康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座)地下DL座。
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張佩筠 - 應其要求,註銷第SE0034號語言治療師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王志敏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094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華銳藥業有限公司發給“華銳(南暉分店)”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7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看台街133號南暉大廈(第一座、第二座)O座地下及閣仔,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菜園涌邊街30號新南大廈地下E舖。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90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城市日大馬路46號海景花園(利景閣)W座地下及一樓之“康健(新口岸店)”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華安達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合時工業大廈5樓B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新忠遠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37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新忠誠(利澳分店)"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高美士街6號景秀花園B座地下及閣仔。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勤雜人員吳祖坤,因達到因病缺勤期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江美芳,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林舜華,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終止職務。同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及(四)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社會援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期滿及達到年齡上限於同日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本基金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陳寶儀擔任社會保障制度廳廳長;
李婕韵擔任公積金帳戶管理處處長。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歐陽德,本校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與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周王瑜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林禮賢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相應之日期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陳信根,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起;
麥金明,晉階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楊雅雯、黃清麗、余潔華、謝進華及盧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三位分別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餘下兩位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首三位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餘下兩位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張自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雅雯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余穎麟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趙敏善,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張欣傑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澤武及王偉鵬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簡駿豪、陳家瑤、陳家賢、黃桂萍及黃嘉鈞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德麟,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劉綺琪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的薪俸點54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詠芯、蔡麗柔及林立巧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的薪俸點48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孫國棋-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周淑霞-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李達豐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莫垂道擔任協調處處長;
賴健豪擔任交通設備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頴康為交通事務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徐漢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