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四)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附表所載的十一名衛生局人員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醫學中心”)擔任職務,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由醫學中心訂定,以及由醫學中心承擔。
三、第一款所指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或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原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醫學中心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序號 | 姓名 |
1 | 黃宏耿 |
2 | 林宗亮 |
3 | 歐春鳳 |
4 | 徐家俊 |
5 | 謝國樑 |
6 | 湯國棟 |
7 | 譚美娥 |
8 | 劉惠瑩 |
9 | 吳慧雯 |
10 | 林細余 |
11 | 謝友德 |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