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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羅銳榮以全職方式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為期一年。
二、續任黃善文及陳漢生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為期一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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