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第018/DIR/DES/2024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4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行政公職局局長第025/DIR/DES/2023號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代廳長孔潔心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 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 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公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羅健儀


市 政 署

公 告

第035/2024/DEM號公開招標

2024年聖誕及2025年農曆新年燈飾設計、制作及佈置服務

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2024年聖誕及2025年農曆新年燈飾設計、制作及佈置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關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截標日期前,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六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查閱。而按照第63/85/M號法令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有興趣者亦可於截標日期前,前往上述地址索取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圓正(MOP$100.00)。

此外,有關公開招標文件亦可登入市政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市政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市政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市政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提交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可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繳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提供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各組別臨時保證金金額如下:

組別一:澳門元柒萬陸仟圓正 (MOP 76,000.00);

組別二:澳門元伍萬陸仟圓正 (MOP 56,000.00);

組別三:澳門元陸萬捌仟圓正 (MOP 68,000.00);

組別四:澳門元陸萬圓正 (MOP 60,000.00);

組別五:澳門元捌萬圓正 (MOP 80,000.00)。

是次公開招標之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上午十時正,於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市政署培訓中心禮堂舉行。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開標當日上午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正,於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市政署培訓中心禮堂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員徐偉雄之遺孀鄭綺微,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跨年度負擔明細清單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通 告

第11/DAF/2024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及第36/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七)項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陳志輝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現行法規,按照相關之年假表批准其附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假及合理缺勤;

(二)對其附屬單位人員不規則記時之解釋作決定;

(三)對其附屬單位人員彈性上班時間規章的執行作出管理;

(四)批准其附屬單位常用物料的申請;

(五)管理及確認被分配至其附屬單位之車輛,並將行車使用更新紀錄表每月交予行政財政廳。

二、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03/2024-AMCM號通告

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3/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通告。

一、許可A&P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附於本通告且屬其組成部分的管理規章設立A&P澳門元貨幣市場基金。

二、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 陳守信

委員 劉杏娟

附件

A&P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A&P澳門元貨幣市場基金

管理規章

20243

目錄

一.投資者的重要資料

二.各方名錄

三.釋義

四.本基金

五.投資目標

六.基金之管理

七.投資目標及政策

八.風險因素

九.單位類別

十.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時間

十一.估值

十二.費用及收費

十三.暫停認購及贖回或僅暫停贖回

十四.贖回款項的時間

十五.本基金之終止

十六.強制性清算

十七.關聯交易

十八. 稅務

第一章

投資者的重要資料

重要提示 - 如閣下對本管理規章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專業的財務意見。

基金經理及其董事對本管理規章所載資料的準確性負全責,並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其所知及所悉,本管理規章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以致該等資料產生誤導。然而,派發本管理規章及提呈發售或發行單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有關本管理規章所載資料於其刊發日期後任何時間仍屬正確的陳述。本管理規章可不時更新。投資者應瀏覽基金經理的網站 www.apfund.mo(此網站未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審閱)以查閱最新版本的管理規章。

派發本管理規章時必須附上基金的最新公佈的基金內容簡介書,年度財務報告(如有)及其後任何中期財務報告。本基金單位的提呈發售僅以本管理規章及(如適用)其最新年度財務報告及中期財務報告所載的資料為根據。若任何交易商、銷售員或其他人士(在各情況下)所提供而並無刊載於本管理規章的任何資料或陳述,均應當作未經認可,故此不應加以倚賴。

本基金已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依第83/99/M號法令許可。AMCM的批准並非對基金的推薦或認可,也不保證基金的商業價值或其表現。這並不意味著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也不意味著其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特定類別的投資者。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者應注意其投資可能蒙受損失。概不保證將會達致本基金的投資目標。

投資者應在作出投資決定前參閱本基金的管理規章,尤其是「風險因素」一節。

重要提示如您對本基金管理規章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您應尋求獨立專業財務意見。

向基金經理查詢及投訴

投資者向基金經理作出的所有查詢及投訴,應以書面方式作出,並寄往下列地址:

A & P 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

FBC 8GH

基金經理將盡快以書面回覆投資者的查詢或投訴。

第二章

各方名錄

基金經理/管理實體/管理人

A & P 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FBC 8GH

基金經理的董事如下﹕

Bernardo Tavares Alves

余擎斌

葛萬昌

歐安利大律師

潘志輝

何钟

託管人/受寄人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 中國銀行大厦

基金行政管理人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 中國銀行大厦

主要交易對手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 友邦廣場16樓

推銷實體/授權經銷商

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 中國銀行大厦

外部法律顧問

歐安利大律師樓

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 南通商業中心20樓

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新馬路39號21樓

基金經理的董事

Bernardo Tavares Alves

Mr. Alves擁有銀行與國際金融學(榮譽)理學士學位,並且是一名特許另類投資分析師 (CAIA)。身為A&P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主席、執行委員會主席和投資總裁,他在製定公司的投資理念和策略方面發揮關鍵作用。Mr. Alves自 2008年開始在業界任職,制定了獨特的基於價值的投資方法,並在公共和私有股權領域成功實施。

在他的領導下,A&P與兩家國有金融機構建立了合作夥伴關係,並贏得了成為第一家註冊澳門公司為香港證監會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為顧問的殊榮。透過與中銀香港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作為獨家經銷商的合作,A&P對基金行業管理/內部運作有所掌握,這些經驗將應用於公司當前和未來的業務。

余擎斌

余先生擁有行政管理MBA學位,現任A&P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總監、董事會董事、執行委員會董事。他在澳門中央銀行系統擁有超過30年的經驗,專門從事貨幣市場和外匯業務,自2012年以來為澳門政府外匯和財政儲備的管理做出了重大貢獻。

余先生先前曾擔任澳門財資市場公會的名譽技術顧問,並曾擔任 A & P Investment and Consultancy Limited 的董事,在該公司獲得香港證監會批准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顧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余先生帶來了豐富的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投資方法,確保了我們投資策略的穩定性和創新性。

葛萬昌

葛先生擁有工商管理碩士學位,現任A&P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總裁、董事會董事和執行委員會董事。葛先生於1982年在澳門匯豐銀行開啟其銀行生涯,並於1987年至1992年擔任資金部主管。在任職期間,他專門從事外匯和貨幣市場業務,見證並積極參與了AMCM於1987年推出的金融票據。作為最早參與成立的五家銀行之一,他也承擔了為澳門銀行同業拆借利率(MAIBOR)做出貢獻的重要責任。

葛先生於2000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澳門財資市場公會會長,並於2002年至2005年期間擔任澳門金融學會執行委員會委員。他在零售、私人、企業和商業銀行領域擁有豐富的經驗,擔任關鍵管理角色。此外,身為A&P Investment and Consultancy Limited的前行政總裁,葛先生帶領該公司成為第一家獲得香港證監會批准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顧問的澳門公司。他豐富的經驗和領導能力是我們策略和營運能力的寶貴資產。

歐安利大律師

董事會董事

曾任澳門立法會議員(1984-2017) 並出任立法會執行委員會第一秘書(1996-2009)

曾任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副主任

任澳門多家信貸機構法律顧問及澳門銀行公會律師

自1998年起擔任澳門仁慈堂會員大會主席

獲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蓮花榮譽勳章(2019年)、澳門特別行政區專業功績勳章(2002年)、親王勳章(1999年)、澳門政府專業功績勳章(1997年)

兼任:

• 澳門執業大律師及私人公證員

• 自2008年起擔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

• 自2005年起擔任澳門行政會委員

潘志輝

董事會董事、執行委員會董事兼首席合規總監

擁有逾40年澳門中央銀行及金融服務行業經驗

澳門仁慈堂會員大會副主席

大灣區影響力論壇基金會 (GBAIFF) 區域顧問委員會委員及澳門區首席代表

曾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及澳門保險監理專員、澳門金融管理局諮詢委員會委員及澳門立法會議員等多項要職

兼任:

•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兼任實踐助理教授

• 立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何钟

董事會董事

擁有超過25年以上基金管理經驗

曾任招商證券(香港)副總經理、研究部主管、負責人員、董事、資產管理部執行委員會委員、招商證券執行董事、首席投資官、負責人員、資產管理副總經理

曾任中國保監會 (CIRC)及中國人民銀行(PBOC) 經濟師及科長

曾管理招商證券資產管理部(內地市場)及招商證券資產管理(香港市場)的營運及投資

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組合604(平衡)及投資組合110(股票)當中投資組合604排名第一

管理招商(CMF)貨幣市場基金,其為中國第三大互惠基金(管理資產為30億美元)

第三章

釋義

本管理規章所用的經定義詞語具以下涵義:

法令 第83/99/M號

規範澳門投資基金和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和運作

法令 第83/99/M號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 b)及 c)項

為其管理之投資基金借款,但借款非屬長期性且借款期為一年內連續或間斷一百八十日以上,以及借款金額不超過有關基金總價值之10%者除外;

以任何方式在其管理之投資基金之有價物上設定負擔,但為取得上項所指借款者除外

AMCM

澳門金融管理局

累積基金或資本化基金

根據投資基金管理規章之規定將所得收益自動再投資在屬有價物之財產組合之增長內之投資基金

會計日期

每年12月31日

推銷實體/授權經銷商

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依合約負責將基金參與單位投放市場供公眾認購的信貸機構

營業日

澳門銀行的一般銀行業務營業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基金經理及託管人/受寄人可不時同意的其他日子,但若由於懸掛8號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其他類似事件,導致澳門銀行的營業時段縮短,則該日不當作營業日,除非基金經理及託管人/受寄人另有決定,則作別論

託管人/受寄人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負責保管投資基金的資產,以及法律、管理規章和各自託管合約中規定的其他職能

交易日

基金單位認購或贖回日

截止交易時間

交易日上午11點(澳門時間)或基金經理人經託管人批准不時確定的其他時間(如基金所述)

本基金

A & P澳門元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行政管理人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負責各參與單位的註冊,以及法律、管理規章和各自服務協議中規定的其他職能

HKD/ Hong Kong Dollar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最初發行時間

就基金而言,指相關文件規定的以固定價格發售基金單位的期間

澳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可能不時修訂、更新或補充

管理實體/基金經理/管理人

A&P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上獲許可管理一項或一項以上投資基金之實體,該實體確保為營利目的運用組成投資基金財產之有價物及行使與該等有價物有關之權利,以及確保履行本法規及投資基金管理規章規定之其他職務

MOP/ Macau Patacas

澳門元,澳門法定貨幣

資產淨值

下文標題為「估值」一節所簡述根據規定計算的本基金或單位(視乎文意所指而定)的資產淨值

開放式基金

由數目不定之出資單位組成之投資基金,而該等出資單位得以時價贖回

贖回價

將予贖回的單位價格,更多詳情載於標題為「贖回單位」一節

認購價

發行特定類別單位的每單位價格

出資單位/單位/份額

代表投資基金淨資產所劃分的等值各部分權益的憑證

出資單位/單位/份額持有人/參與人

擁有投資基金的一個或多個單位的個人或法人

USD/ United States Dollar

美元,美國法定貨幣

美國國庫券/短期國庫劵

美國政府財政部發行的短期債務證券,期限少於或等於一年

估值日

各交易日

估值點

每個估值日或計算淨值的其他日期的最後一個相關市場收市的營業時間

第四章

本基金

A&P澳門元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已獲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依第83/99/M號法令許可。

它是開放式、累積性、無限期的公募基金,所有單位持有人/參與人均有權受益於基金管理規章,受其約束並被視為已了解基金管理規章。

基金經理已設定在首次發售期間收取的最低認購總額為二億澳門元,否則基金經理可延長首次發售期限或決定不啟動基金。儘管有上述規定,即使未達最低認購總額,基金經理仍保留繼續啟動基金的權利。如果基金經理決定不啟動該基金,申請人支付的申請資金將在首次發售期結束後7個工作天內透過郵寄或電匯支票退回資金來源銀行帳戶,無利息,由申請人承擔風險和費用,或以基金經理和託管人確定的其他方式安排。

本基金首次公開發行成功後,將在首三十天內暫停贖回以用於資產配置,而認購將根據基金經理和託管人的決定保持開放。

若每次認購或後續認購金額超過五百萬澳門元或同等價值之港元/美元,經銷商/推銷實體須通知並事先取得基金經理同意。

本基金最多可借入其總資產淨值的百分之十,且只能暫時借入 (不超過180日),以滿足贖回請求或支付營運費用。

第五章

投資目標

投資目標為投資於優質短期政府貨幣市場工具及短期銀行存款。本基金主要考慮資本保值。基金經理尋求適時分配基金核心資產的貨幣市場工具及短期銀行存款,以實現更好的回報和隨時可供贖回的資金,概不保證本基金將可達至其投資目標。

第六章

基金之管理

管理實體(基金經理/管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實體/基金經理為A&P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實體於2023年1月11日在澳門註冊成立。根據12月19 日第50/2022號行政命令,並依據第83/99/M號法令,其獲得開展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許可。(http://images.io.gov.mo//bo/i/2022/51/orde-50-2022.pdf)

管理實體根據所規定的投資政策對基金資產進行投資。管理實體協調計算該投資基金內各單位資產淨值評估工作,協調與基金會計有關各方的工作,並負責公布基金的財務報表/報告。管理實體有責任履行法律及管理規章規定去提供基金資訊。

管理實體(基金經理)目前沒有為基金擬定全權管理人和海外託管人。

基金行政管理人

管理實體(基金經理)已委任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為本基金的基金行政管理人。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負責按照服務協議為基金提供過戶代理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處理基金單位的認購、轉換和贖回申請。它還將負責每個交易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單位淨值的計算。

基金經理負責決定本基金出資單位的價值。基金行政管理人按照本管理規章及服務協議計算每個交易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單位淨值,以供基金經理作出價值之判斷。

託管人(受寄人)

基金經理已委任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為本基金的託管人。

託管人是澳門最大的銀行集團。它提供全方位的銀行服務,包括為機構客戶提供全球託管和基金相關服務。

託管人應按照託管協議及管理規章的規定,保管或控制所有投資、現金及其他資產,並以託管形式為基金單位/份額持有人/參與人持有,及在法律所准許的範圍內,該等投資、現金及可註冊的資產應以託管人名義,或以記入託管人帳下的方式註冊,且有關該等投資、現金及其他資產應按託管人認為適當的保管方式處理。

託管人將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制定關於管理實體是否遵守管理規章之資訊性報告書,且在年度基金報告內載明之。

對於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或任何其他此類中央存管或清算系統(與存入此類中央存管或清算系統的任何相關投資)的任何作為、不作為或破產,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基金經理負責就本基金作出投資決定。託管人應採取合理謹慎措施,監督其遵守本管理規章規定的投資和借款限制,除上述規定外,託管人對基金經理所做的任何投資決定不承擔任何責任。

託管人不負責制定或發布本管理規章,因此,除「託管人」一節中的描述外,對本管理規章中包含的任何資訊不承擔任何責任。

授權經銷商(推銷實體)

基金經理已委任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為授權經銷商,代表基金經理分銷基金單位並接收認購、贖回和/或轉換單位(如有)的申請。

核數師

基金經理已任命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基金的核數師。

管理實體(基金經理)和託管人的責任

管理實體(基金經理)和託管人在履行職責時必須獨立行事,並只考慮單位持有人/參與人的利益。

管理實體(基金經理)和託管人根據現行法律、託管協議和管理規章的條款,履行各自職責中簽訂的所有承諾,對單位持有人/參與人共同承擔責任。

管理實體(基金經理)和託管人可能已將其部分職責委託給第三方,這一事實不能作為排除其承擔索賠責任的理由。

第七章

投資目標及政策

投資目標為投資於優質美國國庫券及短期銀行存款。本基金主要考慮資本保值。基金經理尋求分配基金核心資產的優質短期貨幣市場工具,當中包括美國國庫券及短期銀行存款,以實現更好的回報和隨時可供贖回的資金。

投資策略及風險控制政策

本基金旨在透過主要投資於美國政府財政部(U.S. Treasury Department) 發行的美國國庫券以及信用機構以澳門元/港元/美元計價並結算的短期存款來實現其投資目標。

資產

管理資產範圍

現金

3% - 10%

美國國庫券

0%-35%

銀行存款

60%-95%

基金經理將按照目標期限來分配基金資產,以提供每日流動性,以滿足任何程度的贖回需求。

本基金持有單一信用機構所發行的存款總額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總額的百分之十;若該主體為國有信用機構,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國有信用機構指由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央匯金公司、國家社會保障基金)以持股不少於35%的方式直接管控的大型銀行。

本基金僅存入存款期及購買美國國庫券不超過三百六十六天(閏年的情況)。

本基金最多可借入其總資產淨值的百分之十,且只能暫時借入(不超過180日),以應付贖回請求或支付營運費用。

本基金在首次公開發行成功後,將根據基金經理、託管人和經銷商的決定,在首三十天內暫停贖回,以進行適當資產配置,但同時繼續開放認購。

第八章

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

-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可能因下列任何主要風險因素而價值下跌,因此本基金的投資可能蒙受損失。不保證本金的償還。

- 短期工具風險:由於本基金大量投資於期限較短的短期工具,這意味著本基金投資的周轉率可能較高,產生的交易成本可能對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負面影響。

- 主權債務風險︰本基金對由政府發行或保證的債務證券投資可能須承受政治、社會及經濟風險。在不利市況下,主權發行人或無法或不願在到期時償還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本基金參與有關債務重組。如主權債務發行人違約,本基金可能會蒙受大額虧損。

- 估值風險:本基金投資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確定性和判斷性決定。如果該估值結果不正確,可能會影響基金的資產淨值。

- 利率風險:本基金於債務證券的投資承受利率風險。一般而言,債務證券的價值會隨利率變化反向變動。隨著利率上升,債務證券的市值趨向下降。長期債務證券一般較短期債務證券承受較高的利率風險。

風險等級 – 低

與銀行存款相關的風險

- 銀行存款須承受相關信用機構的信貸風險。本基金的存款可能不受任何存款保護計畫的保護,或存款保護計畫的保護價值可能無法涵蓋本基金存入的全部金額。因此,如果相關信用機構違約,本基金可能因此蒙受損失。

風險等級 – 低

貨幣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可能以本基金基本貨幣(澳門元)以外的貨幣計值。基金的價值可能因應該等貨幣與澳門元之間的匯率波動以及匯率控制的變更而出現有利或不利波動。

風險等級 – 低

集中度風險

- 本基金將主要投資於澳門元/港元/美元工具。本基金雖採取更多元化的投資策略,但仍可能容易受到不利經濟事件的影響。

風險等級 – 低

第九章

單位類別

最低投資額:

類別

 

最低認購金額

 

隨後最小認購金額

類別 A1 (MOP)

 

MOP5,000

 

MOP500

類別 V1 (MOP)

 

MOP50,000

 

MOP1,000

(機構客戶)

       

類別 A2 (HKD) *

 

HKD5,000

 

HKD500

類別 V2 (HKD) *

 

HKD50,000

 

HKD1,000

(機構客戶)

       

類別 A3 (USD) *

 

USD1,000

 

USD100

類別 V3 (USD) *

 

USD5,000

 

USD500

(機構客戶)

       

基金經理可酌情同意接受低於適用最低金額的所有/某些類別的認購/隨后認購和贖回申請。

* 其中港元及美元之認購/贖回申請將須經基金經理與授權推銷商確認後方可開展。

第十章

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時間

經託管人批准,基金經理可不時確定一般性相關的交易日或其他營業日(單位可不時出售)的時間,在此之前發出指令對於認購,贖回將在特定交易日進行處理。

投資者應注意,單位的認購、贖回可透過授權經銷商或基金經理不時確定的其他授權和/或電子方式進行。透過授權經銷商或其他授權電子方式進行交易可能涉及不同的交易程序,並且可能會在接收指令的交易日設定較早的截止時間。投資者應與相關授權經銷商確認安排。

第十一章

估值

估值日為相關交易日,估值點為每個估值日最後一個相關市場收市的收市時間或估值日的其他時間或基金經理和託管人可能不時確定的其他日期時間。

認購及贖回價格

任何交易日的認購價將為相關交易日估值點的相關基金類別的資產淨值除以該基金該類別的基金份額數量確定的每單位價格然後發行並四捨五入到小數點後4個位(0.00005及以上向上約整;低於0.00005向下約整)或以基金經理在諮詢託管人後不時確定的其他方式和小數位數。任何調整餘額將由基金保留。

在確定認購價格時,基金經理有權加入其認為適當的特別交易費用或開支,包括印花稅、其他稅費、經紀費、銀行費用、轉讓費和註冊費,這些費用通常發生在投資(等於申請資金)的金額並發行相關單位或將資金匯給託管人。任何此類額外金額將支付給託管人,並將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基金經理有權對每個單位的認購價徵收認購費。基金經理可以保留該認購費的利益,也可以向認可的中介機構或基金經理全權決定的其他人士支付全部或部分認購費(以及收到的任何其他費用)。

任何交易日的贖回價格將為每單位的價格,該價格是透過將相關交易日估值點的相關基金類別的資產淨值除以當時已發行的該類別基金單位數量而確定的。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4個位(0.00005及以上向上約整;低於0.00005則向下約整),或以基金經理在諮詢託管人後不時確定的方式調整小數位數。任何調整餘額將由基金保留。

在決定贖回價格時,基金經理有權扣除其認為適當的特別交易費用或開支,包括通常由基金產生的印花稅、其他稅費、經紀費、銀行費用、轉讓費和註冊費。任何此類扣除金額將由基金保留並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估值規則

基金資產淨值依基金資產估值扣除基金負債後的金額計算。這些負債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管理費、託管費、任何稅金、任何借款及其利息和費用金額、管理規章明確授權的任何其他成本或費用。

基金資產的價值將根據管理規章在每個估值點決定。管理規章規定(除其他外):

- 現金、存款及類似投資應以其面額(連同應計利息)計價,除非基金經理與託管人協商後認為應進行任何調整以反映其價值。

- 美國國庫券應以其貼現值(連同應計資本增值)計價,除非基金經理與託管人協商後認為應進行任何調整以反映其價值。

- 如果基金經理考慮到相關情況,認為需要進行此類調整以反映所投資的公允價值,則基金經理可以與託管人協商調整任何投資的價值或允許使用其他估值方法。

本基金採用累積政策,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於利息、資本增值將計入基金資產淨值。

第十二章

費用及收費

管理費

基金經理有權依照基金內容簡介書中規定的收費率,以每個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比,從基金中收取每日累計並按月支付的管理費,但最高費率為每年1%。

基金經理應支付其指定的任何次級投資經理和投資顧問的費用。任何此類次級投資經理和投資顧問將不會直接從基金獲得任何報酬。

若管理費從目前水平增加到最高水平,應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持有人。

基金行政管理費

基金行政管理人有權依照基金內容簡介書中規定的收費率,以每個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比,從基金中收取每日累計並按月支付的管理費,但最高費率為每年0.5%。

若基金行政管理費從目前水平增加到最高水平,應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持有人。

託管費

託管人有權依照基金內容簡介書中規定的收費率,以每個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比,從基金中收取每日累計並按月支付的託管費。唯最高費率為每年 0.5%。

如果託管費從目前水準增加至最高水平,則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通知。

就基金而言,託管人有權以市場慣例收費率收取交易費用等。託管人也有權在基金報銷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的任何實付支出。

設立成本

設立A&P澳門元貨幣市場基金的費用為澳門元二十萬。這些費用將記入基金,並在本基金的第一個會計期間或管理人與核數師協商後確定的其他期間內攤銷。

一般費用

本基金將須承擔下列費用(a)所有印花稅及其他徵費、稅項、政府收費、經紀費用、佣金、匯兌費用及佣金、銀行收費、過戶費及支出、登記費用及支出、託管人或副託管人的交易費用及支出、收款費用及支出、保險及證券費用以及任何其他應就購入、持有及變現任何投資或其他財產或任何現金、存款或貸款支付的費用、收費或支出;(b)核數師及單位過戶登記(基金執行服務)的費用及支出;(c)基金執行服務就對基金的資產或其任何部份進行估值、計算基金的單位的認購及贖回價格及備擬財務報表所徵收的費用;(d)基金經理或託管人所引致的有關基金的所有法律收費;(e)託管人在全面及專門履行其職務時所引致的實付支出;(f)備擬補充管理規章的支出或其附帶支出;及(g)在不損害上述規則的一般情況下,公佈本基金單位的認購及贖回價格所引致的所有費用、根據83/99/M法令備擬、印刷及派發所有報表、帳目及報告的所有費用(包括核數師費用及託管人費用)、備擬及印刷任何基金說明書的支出,以及任何其他基金經理在諮詢託管人後認為因遵照或與任何法例或規例或政府或監管機構的指令(不論具法律效力與否)有關的任何變更或引入,或因遵照83/99/M法令備擬與基金有關的任何守則的條文所引致的支出。

在本基金獲AMCM認可的期間,不得從獲認可的基金中扣除任何廣告或宣傳費用。

第十三章

暫停認購及贖回或僅暫停贖回

為了保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經理有權暫停認購及贖回,或僅暫停贖回基金:

- 當單日贖回單位的請求多於認購單位的5%時,或這些請求在最多五天內超過基金總資產淨值的百分之十。

澳門金融管理局可主動或經基金經理要求,命令暫停認購及贖回,或在特殊情況下僅命令暫停贖回。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

基金經理在與託管人協商後,考慮到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可以暫停認購和贖回,因為計算基金資產淨值的操作暫停:

1. 通常用於確定基金資產淨值或每單位資產淨值、相關類別的認購價或贖回價的系統及/或通訊方式出現故障,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及時、準確確定基金資產淨值或相關類別每單位資產淨值、認購價或贖回價

2. 基金經理認為沒有合理的可行方法變現基金的大部分投資,或不可能在沒有嚴重損害有關單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變現有關投資

3. 由於傳染病、戰爭、恐怖主義活動、叛亂、革命、內亂、暴亂、罷工或天災,導致基金經理、託管人之代理的業務營運受到重大干擾或須關閉

4. 當基金經理發出終止基金的通知時

5. 相關基金或類別單位的發行、贖回或轉讓,將導致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基金經理認為按任何適用法律或適用法律程序的規定須予暫停或延期

市場選時交易

基金經理不認可市場選時交易有關的做法。基金經理在其懷疑單位持有人利用該等做法時,保留權利拒絕受理該單位持有人所作出的任何認購、贖回或轉換單位申請,並採取其認為必需的其他措施以保障基金的單位持有人。

市場選時交易可被視為單位持有人透過利用釐定有關基金資產淨值的方法的時差及╱或瑕疵或不足之處,有系統地在短時間內認購、贖回或轉換單位的一種套利方法。

第十四章

贖回款項的時間

贖回款項一般將以有關基金的基礎貨幣透過電匯支付,付款時間為相關交易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惟無論如何須於相關交易日或(如較後)接獲贖回單位的正式要求後一個曆月內支付,除非相關基金大部分投資所在的市場受法律或監管規定規管(如外匯管制),以致在前述時限內支付贖回款項並不可行,則作別論。惟在該情況下,延長支付時限須反映因應相關市場的特定情況所需的額外時間。

支付款項將僅會轉入單位持有人名下的銀行賬戶。

第十五章

本基金之終止

本基金按以下任何一種方式終止。

託管人可於以下情況以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終止本基金,但託管人須證實其認為所提議之終止乃基於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

(a) 如基金經理進行清盤、破產或已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資產,且於60日內並未解除職務;或

(b) 如託管人認為基金經理不能履行或未能完滿履行其職務或託管人認為基金經理將作出會為基金帶來不利名聲或損害單位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或

(c) 如通過的任何法例令本基金成為非法,或託管人在諮詢有關監管機構(AMCM)後認為繼續運作本基金並不切實可行或明智;或

(d) 於基金經理離任後30日內,而尚未委任新的基金經理;或

(e) 於託管人發出有關擬退任的通知後6個月內並無委任新的託管人。

如發生下列情況,基金經理通過發出書面通知,可終止本基金:

(a) 就本基金而言,於任何日期,本基金已發行的所有單位的資產淨值總額少於二千萬澳門元,或

(b) 基金經理認為繼續營運基金並不切實可行或明智(視乎情況而定),包括但不限於營運基金不再是經濟可行的情況;或

(c) 將通過的任何法例令本基金成為非法,或基金經理在諮詢有關監管機構(AMCM)後認為繼續運作本基金並不切實可行或明智。

如以通知作出終止,將須給予單位持有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

本基金終止時,託管人持有的任何無人認領款項或其他現金,可在應付有關款項之日起十二個月屆滿時向法院繳存,惟託管人有權從中扣除其可能就支付有關款項而招致的任何開支。

第十六章

強制性清算

出現下列情況,根據法令第83/99/M號第十七條第一款,澳門金融管理局得命令對投資基金進行強制性清算:

1. 重覆違反管理規章,或長時間不遵守本法規規定之謹慎性限制及百分比;

2. 違反法令第十二條之規定進行交易活動;

3. 出資單位之現值與投資基金設立時出資單位之價值相比貶值超過50%;

4. 出現能嚴重影響單位持有人/參與人利益之其他情況。

就上款所指決定作出通知,即導致中止認購及贖回出資單位之交易活動並展開清算程序。

第十七章

關聯交易

“關聯人士” (connected persons) 就一家公司來說,指:

(a) 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該公司普通股本的20%或以上的人士或公司,或能夠直接或間接地行使該公司總投票權的20% 或以上的人士或公司;或

(b) 符合(a)款所述其中一項或全部兩項規定的人士或公司所控制的人士或公司;或

(c) 任何與該公司同屬一個集團的成員;或

(d) 任何在(a)、(b)或(c)款所界定的公司及該公司的關聯人士的董事或高級人員。

所有與關聯人士交易即視為關聯交易。

本基金經理不會進行關聯交易。

第十八章

稅務

各有意持有本基金單位的人士,必須自行瞭解其公民身份、居住及居籍所在地方的法律規定對單位持有人購入、持有及贖回單位的適用稅項,並(如適用)尋求有關稅務的意見。

根據現行的澳門法律及稅制:

(a) 本基金無須就任何認可活動而繳付澳門稅項。

(b) 澳門的基金單位持有人毋須就基金的股息或其他收入分派或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基金單位所產生的任何資本收益繳付稅項。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29,366,459,238.17

 

澳門幣負債

201,733,955,853.97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31,643,412,977.21

 

銀行結存

154,809,412,194.70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084,875.25

 

海外債券

74,557,047,043.47

   

負債證明書

23,146,189,974.84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73,058,291,520.15

 

其他

0.00

   

其他

19,685,976,506.52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18,908,318,231.93

 

外幣負債

430,174.69

     
 

輔幣

223,010,8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2,649,702.99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430,174.69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0.00

 

其他負債

982,404,715.63

 

其他澳門幣投資

162,456,338.48

   
 

外幣投資

18,514,345,390.06

   

暫記帳項

982,404,715.63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3,091,771,006.46

 

資本儲備

48,649,757,732.27

     
     

資本滾存

42,120,054,381.31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1,200,671,272.97

     

資產總計

251,366,548,476.56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251,366,548,476.56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劉杏娟
關美平
黃立峰
李可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有關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刑事偵查主任四十缺,現公佈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A)合格投考人﹕

1.º

何偉樂

84.19

 

2.º

李志芳

82.79

 

3.º

何明傑

82.56

 

4.º

王偉文

81.92

 

5.º

溫恩賜

81.59

 

6.º

陳守諭

80.76

 

7.º

馬偉豪

80.68

 

8.º

楊美芬

80.57

 

9.º

高家豪

80.27

 

10.º

林鏡清

80.11

 

11.º

蕭政楓

79.75

 

12.º

黃明德

79.07

 

13.º

郭志偉

79.05

 

14.º

容慧嫻

78.76

 

15.º

潘佩霞

78.57

 

16.º

張劍鋒

78.46

(a)

17.º

陸暉鴻

78.46

 

18.º

李志豪

78.24

 

19.º

陳科玉

77.45

 

20.º

李詠康

77.44

 

21.º

湯永新

77.42

 

22.º

鄭永堅

77.19

 

23.º

劉國昌

77.11

 

24.º

梁沛庭

77.01

 

25.º

鍾前勃

76.92

 

26.º

盧振輝

76.84

 

27.º

李錦輝

76.78

 

28.º

莫偉業

76.73

 

29.º

梁健威

76.64

 

30.º

歐健宏

76.61

 

31.º

鄧志祖

76.51

 

32.º

鮑耀洪

76.47

 

33.º

梁振明

76.09

 

34.º

李小瑩

75.60

 

35.º

蘇文麗

75.42

 

36.º

潘惠龍

75.35

 

37.º

冼栢軒

75.15

 

38.º

杜偉光

75.04

 

39.º

趙郁文

74.91

 

40.º

郭小燕

73.70

 

41.º

何海清

73.64

 

42.º

黃永潤

73.41

 

43.º

何錦照

73.40

 

44.º

林俊程

73.26

 

45.º

譚麗園

72.73

 

46.º

崔家強

72.70

 

47.º

霍永鋒

72.53

 

48.º

李文建

72.49

 

49.º

陳麗蓉

72.24

 

50.º

莫文佳

71.95

 

51.º

郭麗芳

71.43

 

52.º

朱寅棟

71.09

 

53.º

區振鵬

70.42

 

54.º

謝家豪

70.34

 

55.º

林家榮

70.12

 

56.º

郭志遠

69.74

 

57.º

劉志敏

69.65

 

58.º

黃振華

69.45

 

59.º

陳燕珊

69.14

 

60.º

梁素霞

69.02

 

61.º

李寶輝

68.79

 

62.º

陳妙霞

68.45

 

63.º

葉幼君

68.27

 

64.º

鄧偉樑

68.07

 

65.º

黃日進

68.03

(a)

66.º

陸焜華

68.03

 

67.º

梁國新

67.85

 

68.º

李冠龍

67.81

 

69.º

楊育敏

67.69

 

70.º

盧志豪

67.60

 

71.º

梁俊生

67.45

 

72.º

王子龍

67.44

 

73.º

黃海菱

67.35

 

74.º

陳德昭

67.30

 

75.º

關卓繁

67.21

 

76.º

梁志聰

67.11

 

77.º

何岸

66.97

 

78.º

易寶玲

66.70

 

79.º

文繼源

66.67

 

80.º

黎小輝

66.34

 

81.º

梁競文

66.18

 

82.º

麥顯聰

65.55

 

83.º

吳朝春

65.52

 

84.º

許家豪

65.51

 

85.º

陳江帆

65.45

 

86.º

李星龍

65.44

 

87.º

何嘉麒

65.37

 

88.º

吳鍾斌

65.19

 

89.º

陳永豪

65.11

 

90.º

蘇泳揚

65.08

 

91.º

李敏通

65.04

 

92.º

李達華

64.82

 

93.º

陳航鋒

64.52

 

94.º

楊冬青

64.43

 

95.º

張頴兒

64.41

 

96.º

陸泳濤

64.31

 

97.º

莫淵彬

63.75

 

98.º

梁仲文

63.49

 

99.º

劉偉鴻

63.40

 

100.º

陳雲驄

63.19

 

101.º

譚麗鳳

63.07

 

102.º

郭夏月

62.90

 

103.º

謝輝榮

62.83

 

104.º

蔡國彬

62.53

 

105.º

梁長全

62.34

 

106.º

張瑞翊

62.18

 

107.º

易文俊

61.96

 

108.º

吳靖濤

61.74

 

109.º

張月琴

61.44

 

110.º

余世愿

60.94

 

111.º

梁惠文

60.62

 

112.º

源杏玲

60.29

(a)

113.º

陳永明

60.29

 

114.º

程朝暉

60.25

 

115.º

李庭峰

60.16

 

116.º

鍾偉榮

60.03

 

117.º

卓官文

60.00

 

118.º

林曉豐

59.90

 

119.º

姚卓峰

59.80

 

120.º

陳健民

59.79

 

121.º

周家安

59.09

 

122.º

關子聰

58.97

 

123.º

葉偉德

58.88

 

124.º

何建偉

57.96

 

125.º

楊得才

57.66

 

126.º

吳海龍

57.44

 

127.º

林志遠

57.34

 

128.º

譚英偉

57.30

 

129.º

馮健明

57.29

 

130.º

梁靜欣

57.28

 

131.º

龍景文

57.03

 

132.º

梁冠榮

56.90

 

133.º

余雄輝

56.69

 

134.º

洪錦發

56.27

 

135.º

黃明紹

55.32

 

136.º

梁健斌

55.26

 

137.º

陳敬捷

54.98

 

138.º

聶積創

54.42

 

139.º

蘇曉艷

52.76

 

備註:

(a)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評語較佳。

B)被淘汰的投考人﹕71名

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薛仲明

委員:副局長 蘇兆強

副局長 岑錦榮


懲 教 管 理 局

名 單

晉升至副警長職級的晉級培訓課程的錄取開考

晉級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公告,公佈懲教管理局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培訓課程錄取開考,錄取合格及得分最高的前十名投考人修讀晉升至副警長職級的晉級培訓課程。合格完成晉級培訓課程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副警長十缺;現公佈晉級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開考編號:2022/A002/PQ/SUBCHF):

合格之學員:

排名

姓名

身份證編號

最後成績

1

冼順泉

5080xxxx

88.09 (a)

2

李德偉

5102xxxx

88.09 (a)

3

朱曉政

5143xxxx

87.89

4

雷天豪

5088xxxx

87.52

5

陳寶珍

5097xxxx

87.48

6

蕭若豪

5125xxxx

87.18

7

黃藝揚

1288xxxx

86.72

8

范家振

5085xxxx

86.50

9

馬浩然

5196xxxx

85.79

10

丁凱欣

5103xxxx

85.55

備註:

(a) 得分相同,根據第3/2022號行政法規第31條第3款(2)項排列名次。

根據第3/2022號行政法規《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及培訓課程制度》第三十五條,經適當配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至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至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的批示核准)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路環監獄獄長 林錦秀

正選委員:保安及看守處處長 劉遠程

監務支援處處長 林凱澤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應用軟件開發)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4/I03/AP/TS)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尤其:從事各種資訊系統的開發和維護工作,當中包括用戶需求的收集、程式的編寫、系統的測試及推行、用戶培訓以及技術支援等。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前),具有資訊(應用軟件開發)、計算機工程、資訊工程、電腦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至五月十四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50%;

b)甄選面試 = 40%;

c)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8/2005號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

15.3 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 ─《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15.4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5 現行第11/2009號法律 ─《打擊電腦犯罪法》;

15.6 現行五月二十四日第39/GM/96號批示 ─ 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15.7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5.8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5.9 資訊項目分析、規劃、管理及實施的專業知識;

15.10 資訊安全及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

15.11 撰寫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資訊系統的技術文檔;

15.12 程式設計及開發旳專業知識,包括Microsoft .NET、C#、Java、Python、Web API等開發知識;

15.13 前端React.JS/Vue.JS框架及網頁系統設計、規劃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HTML5、CSS3、JavasScript ES6;

15.14 軟件系統的各種測試方式(包括︰單元、功能、集成、壓力測試等)的專業知識;

15.15 版本控制(Version Control)以及軟件包管理(Software Package Management)的專業知識;

15.16 資料庫的構建、設計、管理及維護;

15.17 雲計算和大數據技術、分析及應用。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本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例(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且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資訊及通訊處處長 范秀衛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峻晞(職務主管)

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錦富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周挺發

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嘉梨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4/I04/AP/MPE)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重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九座位以上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執行本局駕駛工作,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權利及安全,維護本局形象;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以及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所載的18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駕駛類別C及類別D2的非自動變速箱之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五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至五月十四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駕駛類別C及類別D2的非自動變速箱之重型汽車駕駛執照副本;

d)五年駕駛重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e)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規定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駕駛技術實踐考試,時間為45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10.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50%;

b)甄選面試 = 30%。

c)履歷分析 = 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駕駛技術實踐考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第3/2007號法律 ─《道路交通法》;

14.2 現行《道路交通規章》;

14.3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14.4 駕駛車輛的技術能力及專業知識;

14.5 對澳門街道、公共部門的名稱和地點的基本認識。

投考人在考試期間,不得查閱任何資料或文件,亦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少年感化院院長 余珮琳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劉仲棠

重型車輛司機 鄭明

候補委員:重型車輛司機 阮曉光

特級技術員 梁詩韻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消 防 局 福 利 會

通 告

一、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根據第4/2023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消防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及其候補成員:

職位

正選成員

候補成員

副主席

林俊生

代副局長

--

--

秘書

張智宏

消防總長

尚樺

副消防總長

委員

陳杰華

一等消防區長

曾偉基

一等消防區長

委員
(財政局代表)

雷偉堂

處長

何頴賢

首席高級技術員

二、第一款所指的財政局代表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消防局福利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梁毓森消防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應用老年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KW-N03-M93-2424Z-09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校董會根據經第112/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八款(十)項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決議核准在澳門鏡湖護理學院開設應用老年學碩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福利(老人和殘疾成人保健),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經第7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4/2025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

附件一

應用老年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保健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附件二

應用老年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老齡與社會

必修

45

3

長者健康管理與跨專業照護

"

45

3

研究方法

"

45

3

統計應用

"

45

3

項目報告

"

6

學生須修讀下列四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2學分:

老齡服務規劃及機構管理

選修

45

3

實踐為本的學習

"

45

3

溝通與輔導技巧

"

45

3

生命末期照護概論

"

45

3

老齡康復與多元照護

"

45

3

了解失智症人士:從診斷到管理

"

45

3

失智症照護:挑戰與循證實踐

"

45

3

專題講座

"

45

3

質性研究方法與資料分析

"

45

3

創新與產業發展

"

45

3

總學分

30


體 育 局

公 告

第11/ID/2024號公開招標

「為體育局轄下路環小型賽車場提供營運管理服務」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1/ID/2024號公開招標—為體育局轄下路環小型賽車場提供營運管理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II–招標方案第3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查閱或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查閱。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00524/02-MA.CP)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整形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

廖耀行

7.59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整形外科主任醫生 彭蓬光

正選委員:整形外科顧問醫生 房鋒俊

整形外科顧問醫生 胡建智

公 告

(開考編號:A11/TSS/TO/2024)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424/02-MA.ANES)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麻醉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MINT/2024)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楊曉蔚醫生投考內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葉志達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Pon Nunes, Mónica Cristina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容震宇醫生

候補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葉家雄醫生

內科主治醫生 譚國華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內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0724/04-TS)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範疇)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財政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前)具有公共財政管理、財務、會計、經濟、金融、採購、供應鏈管理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至五月十四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5%;

甄選面試 = 35%;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3)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司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4)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5)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6)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7)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8)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9)經第1/2014號法律第8/2016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0)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1)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2)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13)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14)第11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30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出納活動的規則及帳目的編製規則》;

15)第78/2018號、第78/2019號及第65/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63/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經濟分類結構》、《公共開支功能分類結構》、《組織分類結構》及《資產負債表資料分類結構》;

16)第22/2023號法律——《2024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17)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

18)經第5/2021號法律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9)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20)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21)經第50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22)第31/200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動產之清冊》;

23)經第19/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5/2020號法律——《僱員的最低工資》;

24)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25)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

26)第26/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衛生局局長;

27)公共財政管理、物資管理、資產管理及採購等範疇的專業知識;

28)撰寫公共財政管理、物資管理、資產管理及採購等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等公文。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此外,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有輸入計算程式功能的計算機。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楊文裕 物資供應管理處處長

正選委員:李始安 會計處處長

卓倩屏 二等高級技術員

候補委員:黃楚儀 顧問高級技術員

蔡致煒 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524/02-MA.MR)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復康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5月31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復康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5月3日至5月31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復康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高景輝 復康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蔡琳玉 復康科顧問醫生

歐美莉 復康科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黃穗濤 復康科顧問醫生

周麗明 復康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董會核准之授權第三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會議決議通過以下事項:

聚賢樓7晚及30晚長住優惠計劃

收費
(澳門元)

標準雙人房

4,340 – 19,200

高級雙人房 / 標準雙床房 / 無障礙雙床房

4,830 – 21,000

註:以上事項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

副校長:許敬文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副校長:葛偉

副校長:莫啓明

代副校長:李妙媚


社 會 工 作 者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考試編號:2/CPAS/2024)

茲公佈:根據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及第1/2022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考試及持續進修》的規定,以及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下稱“社專會”)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星期六)舉行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考試(下稱“考試”)。

1. 報考條件

已提出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申請的人士可報考,只要其學歷已在該程序中獲社專會議決通過。

2. 報考方式及期限

2.1 須透過《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https://www.infoswreg.ias.gov.mo/welcome)的報考人個人帳戶進行報名。

2.2 最後報名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3. 考試方法

3.1 考試以筆試進行。

3.2 考試時間為三小時三十分。

3.3 報考人可選擇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的試卷,但必須於報名時指出所選擇的語言。如無指明,則推定使用中文試卷。

4. 評分制度

4.1 考試評分以0-100表示,得分低於50分視為不及格。

4.2 考題所占的分數比例

4.2.1 選擇題占50分

4.2.2 申論題占50分

5. 考試範圍

5.1 考試範圍包括

5.1.1 社會工作綜合能力

5.1.1.1 社會工作基本概念

• 社會工作的目標

• 社會工作的功能

• 社會工作者角色

• 社會工作發展歷程與特點

5.1.1.2 社會工作價值觀與專業倫理

• 社會工作傳統與解放價值觀

• 社工專業界限

• 倫理兩難與困境

• 處理倫理困境的原則及決策模式

• 社會工作者倫理守則

5.1.1.3 社會工作理論

•心理暨社會學派

• 危機介入/危機干預

• 生態系統理論

• 認知行為學派

• 優勢視角

5.1.1.4 社會福利與政策

• 民主社會主義

• 女性主義

5.1.1.5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的關係

• 人類需要的層次和類型

• 人類行為的類型和特點

• 社會環境的構成要素

• 人生發展階段

• 人生發展各階段的生理、心理及社會發展特徵

• 人生發展各階段面臨的主要問題

• 家庭發展理論

• 性別、多元化及新興社會議題,如種族與族群、社會階層及家庭

5.1.1.6 社會工作管理

• 社會工作方案規劃

• 社會服務方案評估

5.1.1.7 社會工作研究

• 社會工作研究的功能

• 量化研究與質性研究的特點及適用範圍

• 研究倫理

• 研究方法概要

5.1.2 社會工作實務

5.1.2.1 個案工作

• 基本概念

• 助人專業關係

• 需求評估

• 實施過程與常用技巧

• 成效評鑑

• 非自願案主

• 個案記錄

• 個案管理

5.1.2.2 團體工作

• 團體工作的主要模式

——社會目標模式

——治療模式

——互動模式

——發展模式

• 團體帶領技巧

• 團體生命週期

• 團體動力

5.1.2.3 社區工作

• 社區發展主要模式——社區照顧

5.1.2.4 主要服務範疇的內容、特點與方法

• 兒童社會工作

• 青少年社會工作

• 家庭社會工作

• 婦女社會工作

• 長者社會工作

• 復康社會工作

• 學生輔導工作

• 醫務社會工作

• 企業社會工作

5.1.3 澳門社會政策與法規

5.1.3.1 澳門社會政策與服務

• 安老政策

• 康復政策

• 防治問題賭博政策

5.1.3.2 澳門法規及社會工作者倫理工作守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兒童權利公約》

• 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

• 社專會第2/2020號通告《社會工作者倫理工作守則》

5.2 注意事項

5.2.1 報考人可查閱5.1.3.2所指及與5.1.3.1範圍相關的法例(紙本)。

5.2.2 除5.2.1所指的法例外,報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查閱書籍或資料。

6. 考試舉行時間及地點

考試舉行的時間及地點將公佈於社專會網頁(https://www.cpas.gov.mo)。

7. 成績公佈

考試的成績名單將公佈於社專會網頁(https://www.cpas.gov.mo)。

8. 個人資料的處理

報考人所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潘志明

正選委員:劉秉權、盧子健、陸珍妮、吳婉瑩、林敏芝、蘇景楊

候補委員:何嘉欣、李鴻樞、楊淑莊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於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

主席 潘志明


公 共 建 設 局

公 告

「新城A區A8地段公用設施大樓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建造新城A區A8地段公用設施大樓。

5. 施工地點:新城A區A8地段。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除單價表中基礎及結構B.1部份以系列價金的方式承攬外,其餘部份則以總額承攬方式承攬。

9. 最長施工期:

9.1 最長總施工期為700(七百)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 2(二)個工程節點:

9.2 工程節點1:完成基礎及地面層(R/C)結構工作,最長施工期為350(三百五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

9.3 工程節點2:完成地面層樓板以上結構至天面結構封頂工作,最長施工期為170(一百七十)工作天(由完成工程節點1之翌日起計);

(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及第9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5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元整)。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12,000,000.00(壹仟貳佰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 (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三),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 工程造價:50%

– 施工期:30%

– 施工經驗及質量:20%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公共建設局

代局長 沈榮臻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通 告

第2/2024號通告

按照經第1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指定下列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

(一)新城填海A區與澳門半島連接橋(A3)設計連建造工程附近海面,用於新城填海A區與澳門半島連接橋(A3)設計連建造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二)友誼圓形地行車天橋建造工程-第二期附近海面,用於友誼圓形地行車天橋建造工程-第二期,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二、本通告於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獲許可開展有關活動之日。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之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水務技術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水務技術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供水工程及供水事務(包括中水使用技術、水處理技術、供水安全技術等)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監察供澳原水的日常事務,以確保正常運作;監督及分析《澳門供水指導計劃》的供水設施年度投資計劃的實施情況;協助上級監督供水公司在供水服務批給合同在水務技術方面的履行情況;執行上級所指派的工作及履行高級技術員職務特徵所指的其他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前)具有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至五月十四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及澳門錢包MPay;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現行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2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15.3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4 第28/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地方總規章》;

15.5 現行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5.6 第99/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59/2010號行政命令——核准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

15.7 《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參考文本載於2009年12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50期、2011年1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期、2012年11月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5期、2013年6月1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4期、2014年8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4期、2015年10月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0期以及2017年6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6期);

15.8 《澳門節水規劃大綱》;

15.9 《2010/2011澳門水資源狀況報告》;

15.10 《2011/2012澳門水資源狀況報告》;

15.11 《2012/2013澳門水資源狀況報告》;

15.12 《2013/2014澳門水資源狀況報告》;

15.13 《2014-2016澳門水資源與供水》;

15.14 《2022澳門水資源狀況報告》;

15.15 城市及建築供水工程;

15.16 節水工程;

15.17 中水、雨水等利用的技術;

15.18 水處理技術;

15.19 供水安全技術;

15.20 水資源保護;

15.21 其他水務技術範疇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第15.1至第15.7項所指的法例及文件(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除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李一濤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許旭懿

一等高級技術員 吳玉麟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穎強

一等高級技術員 譚嘉威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之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活動及項目策劃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活動及項目策劃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活動及項目策劃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計劃及執行各類活動、展覽、比賽、工作坊、研討會等;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執行符合高級技術員職務內容特徵的各項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前)具有活動及項目策劃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至五月十四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及澳門錢包MPay;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5.3 現行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5.4 第12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航海學校規章》;

15.5 第12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海事博物館規章》;

15.6 第25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政府船塢規章》;

15.7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8 現行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9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10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11 活動及項目策劃範疇的專業知識;

15.12 撰寫專業計劃書、報告書、建議書、意見書、公函、活動文案及演講辭等;

15.13 社會及時事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蔡惠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郭懿柔

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海鋒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志熙

一等高級技術員 謝錦康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之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博物館學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博物館學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博物館學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構思、分析、計劃及實施博物館的各類活動項目;應用專業知識、科學技術方法、程序、研究和數據處理,以提出解決方案;執行諮詢職務;協調和跟進相關工作:負責藏品的專業維護、研究、保管和陳列;協調文物的分類及甄選;策劃組織展覽及活動;管理藏品庫房和修復室工作;執行符合高級技術員職務內容特徵的各項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前)具有博物館學、歷史學、考古學、人類學、民族學、文物修復、文物保存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至五月十四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及澳門錢包MPay;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5%

履歷分析 = 15%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博物館學理論和專業知識;

15.2 博物館文物保存及維護的專業知識;

15.3 博物館藏品管理的專業知識;

15.4 有關文物存放、展示、修復、維護保存、材質、技術等的實務知識;

15.5 有關策劃及組織展覽、文物環境因素、損壞原因、處理程序的個案分析;

15.6 根據第30/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5.7 第12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海事博物館規章》。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館長 薛啓善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潔嫻

一等高級技術員 何淑明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展翹

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靜婷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之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港口設施管理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港口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制定意見書和屬設施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以及就有關設施管理範疇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決定及實際管理操作;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方法,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包括工程項目的協調工作,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以確保項目質量及進度,並跟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前)具有設施管理、機電工程、機械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至五月十四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及澳門錢包MPay;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五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五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五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5%

履歷分析 = 15%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5.3. 經第30/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5.4. 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5.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6. 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

15.7.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8. 現行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9. 第19/89/M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15.10. 第37/89/M號法令——《核准事務所、服務場所及商業場所之工業安全及衛生總章程》;

15.11. 第91/99/M號法令——訂定適用於海上管轄範圍及在本地區登記之船舶所使用之起重機械之規則;

15.12. 經第9/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5.13.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5.14.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5.15.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處理制度》;

15.16.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5.17.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15.18.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5.19. 社會工作局《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本);

15.20. 設施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15.21. 升降機類設備、空調系統、供排水系統、消防系統、監控系統及其供電設施的設計、管理和保養知識;

15.22. 撰寫有關設施管理範疇的專業報告書、建議書、意見書、招標方案、承攬規則及公函等公文。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代處長 高思遠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家賢

一等高級技術員 張敬良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鄺耀華

一等高級技術員 洪炳良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之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航道管理及海事工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航道管理及海事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航道管理及海事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就規劃、佈置及設計航道、港池、錨地、航標及海港繫泊設施事宜提供技術意見、撰寫技術意見書和報告書、跟進招標工作項目、參與相關招標及跟進工程項目以確保工作質量及進度、進行海事及沿岸工程、土木工程項目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應用,解決具複雜性之個案,撰寫報告書及提供可行性方案。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性的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根據研究和數據,並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上述範疇的管理提出解決方法;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以及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會議,協助上級處理上述範疇的工作;監察各類疏濬工作及水上水下工程活動、編製各類海事活動准照卷宗、分析各類監察數據及工程圖則及統籌並優化日常工作流程等;執行符合高級技術員職務內容特徵的各項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前)具有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港口工程、航道工程、水利及海洋工程、河海工程、土木工程、營建工程、土木工程管理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至五月十四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及澳門錢包MPay;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 現行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5 現行第63/85/M號法令——有關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5.6 第74/99/M號法令——有關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

15.7 現行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5.8 海事及水務局第3/2022號告示——船舶航行應遵規則;

15.9 海事及水務局第1/98號告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面及各港口之航行及安全規則;

15.10 第57/96/M號法令——航標規章;

15.11 現行第90/99/M號法令——核准《海事活動規章》;

15.12 海事及水務局第1/2020號告示——避風規則;

15.13 海事及水務局第2/2020號告示——水上水下工程活動許可;

15.14 第22/2015號行政法規——海上傾倒疏濬物管理制度;

15.15 2024年澳門潮汐表;

15.16 航道管理、海事工程、土木工程、沿岸工程的相關專業知識;

15.17 撰寫有關航道管理、海事工程、土木工程、沿岸工程等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以及公文寫作知識;

15.18 電腦應用軟、硬件知識,尤其是Microsoft Office系列軟件及AutoCAD軟件的應用。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第15.1點至第15.15點的文件(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方思薇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穎琪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華健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卓榮

一等高級技術員 鄧志恆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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