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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經修改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並增加第十三-A條以及廢止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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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條

住所

一、公司住所設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8樓。

二、[……]

三、[……]

第七條

股份移轉

一、股東轉讓股份須取得合理對價,但無償轉讓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法人的情況除外。

二、[原第一款]

三、[原第二款]

四、[原第三款]

(一)[原第三款(一)項]

(二)[原第三款(二)項]

(三)[原第三款(四)項]

(四)[原第三款(五)項]

(五)[原第三款(六)項]

(六)[原第三款(七)項]

五、[原第四款]

第八條

公司機關

一、[原有條文]

二、股東會主席團主席、董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的基本及附加報酬,由股東會或由其選出的薪酬委員會訂定。

三、公司機關成員任期最長為三年,可續任。

四、公司機關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舉行同步會議,其方式及條件由相關機關訂定。

第十三-A條

股東會職權

除行使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外,股東會尚有權議決:

(一)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營運計劃及年度預算;

(二)各機關成員履行職務時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的行為規則;

(三)監事會在必要時,建議股東會聘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具適當資格的專業機構對公司進行專項審計的建議方案;

(四)重大營運事項的決策、執行、管理及職權分配制度;

(五)董事會根據股東會的要求或公司內部制度的規定就重大營運事項制度提交的評估報告及倘有的修改或完善的建議方案;

(六)為執行對每一營業年度的財務報表審計而聘用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具適當資格的專業機構。

第十六條

董事會

一、董事會負責公司所有業務及利益的管理,由最多七名奇數成員組成。

二、董事會成員由行政長官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董事會主席由行政長官在董事會成員中委任。

三、[原第四款]

四、[原第六款]

第十七條

職權

一、除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及在不影響第十三-A條(四)項規定適用的情況下,董事會具有管理公司事務的最廣泛的權力,尤其是:

(一)編製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營運計劃及年度預算;

(二)擬定機關成員履行職務時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的行為規則;

(三)擬定重大營運事項的決策、執行、管理及職權分配制度;

(四)提交根據股東會的要求或公司內部制度的規定,定期對重大營運事項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報告,並經聽取監事會的意見,相關報告及倘有的修改或完善的建議方案;

(五)訂定、完善與公司日常營運相關的主要制度,並向股東會報告,尤其包括:

(1)人事管理制度;

(2)員工薪酬及福利制度;

(3)員工考核制度;

(4)財務管理及採購制度;

(5)風險管控制度。

(六)[原(三)項]

(七)[原(四)項]

(八)[原(五)項]

(九)[原(六)項]

(十)[原(七)項]

(十一)[原(八)項]

(十二)[原(九)項]

(十三)[原(十)項]

(十四)[原(十一)項]

(十五)[原(十二)項]

(十六)[原(十三)項]

(十七)[原(十四)項]

(十八)[原(十五)項]

(十九)就董事會同步會議的方式及條件訂定標準;

(二十)[原(十六)項]

二、上款(一)至(八)項所指的職權不可授予他人。

三、[……]

四、[……]

第二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

一、[……]

二、[……]

三、執行委員會主席由行政長官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並由其負責召集會議。

四、[……]

五、[……]

六、[……]

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察公司運作由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由最多五名奇數成員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由行政長官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監事會主席由行政長官在監事會成員中委任。

三、監事會最少一名成員應為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

四、除會計師事務所外,不可委任法人為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五條

職權

一、除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外,監事會尚有權:

(一)監察公司遵守及執行公司章程、其他適用法律法規、公共資產監督範疇部門制定的指引及公司內部制度的情況;

(二)核查公司的財務狀況,包括公司的帳目、簿冊、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

(三)就公司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資產的保值、增值及處置等情況向股東會及公共資產監督範疇部門提出意見及建議;

(四)就董事會根據股東會的要求或公司內部制度的規定,定期對重大營運事項制度的有效性評估發表意見;

(五)在必要時,建議股東會聘請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具適當資格的專業機構對公司進行專項審計;

(六)建立公司內部監察制度,包括為公司員工提供投訴及舉報違法或不當行為的渠道,以及將相關情況及倘有的處理結果通報公共資產監督範疇部門的機制;

(七)[原(四)項]

(八)[原(五)項]

(九)[原(六)項]

(十)[原(七)項]

(十一)[原(八)項]

二、監事會在行使上款所指的職權時,如發現在公司的經營及運作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公司資產損失、損害公司利益或其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情況,應及時通知董事會,並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解散及清算

一、[……]

二、[……]

三、除非股東會有相反決議,清算將由董事會指定的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委員會由奇數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必須為董事會成員,並由其擔任主席。

第三十條

報酬

[廢止]

第三十一條

一般規定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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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