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文化旅遊聯合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3/2024。

澳門文化旅遊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門文化旅遊聯合會”中文簡稱為“澳門文旅聯”,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Cultura e Turism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FCTM”,英文名稱為“Macao Culture and Tourism Federation”英文簡稱為“MCTF”,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愛國愛澳,廣泛建立澳門與國內各大省市的文化及旅遊業界的聯繫,推動本澳文旅產業的持續高質量發展;致力向全球地區推廣澳門的文化旅遊產品與服務,令來澳的客源更趨多元化;培育有利於粵港澳大灣區文化旅遊業發展的氛圍,提高本澳社會對文旅體育及會展商貿的認知與接受程度;持續向政府或相關部門提出與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政策相關的建議。

第三條

會址及辦事處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7樓K;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並可分設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加入本會之人士,須填寫申請表格並由至少一名會員推薦,獲理事會議決同意後可成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之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成為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會之團體,須填申請表格並由至少一名團體會員推薦,獲理事會議決同意後可成為團體會員,隨後可選定最多不得超過五人的代表加入本會。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出具書函向理事會申請改換代表人。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之權利。

(二)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有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若有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勸告或警告,嚴重者會受到開除會籍的處分,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與副會長各若干名,以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可授權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為行使其職權。

(四)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並享有發言權。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會員大會可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法律顧問及會務顧問。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少於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則可於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可作出決議。

(七)會員大會之召集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八)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十)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四)本會的簽名方式: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聯會會長與聯會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對於普通文書,須聯會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中任何一位簽名即可。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發展委員會

本會下設若干發展委員會,成員由本會理監事成員和特邀人士組成,其旨在為澳門文化旅遊的政策研究、文創、體育、會展、電商、教育、大健康、美食、科技、商貿、青年、婦女及會員事務等專項範疇提出建議和意見,並落實發展。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會員會費具體繳納金額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

後補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專業塔羅身心靈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1/2024。

澳門專業塔羅身心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專業塔羅身心靈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Professional Tarot Mind, Body and Sou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讓更多人能夠獲得正確的神秘學與身心靈知識,透過塔羅和身心靈相關的主題活動,讓志同道合的朋友互相認識,交流經驗,互相學習與共同成長。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樓街御景花園25-C號地下H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一名主席、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常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員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各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舉辦各項活動所得之合法收入,經審核成為會員可免費參加協會所舉辦的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中葡經貿文化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9/2024。

澳門中葡經貿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葡經貿文化促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促進中國和葡語系國家在經濟、貿易及文化方面的往來,發揮澳門特區的作用和優勢,深化落實澳門特區政府打造“一中心 一平台 一基地”的目標,同時引進來葡語系國家的產品和服務,將我們國家的產品和服務宣揚至葡語系國家。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馬忌士圍5-A號,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1. 凡認同本會章程及宗旨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核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2. 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等,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限。

第六條 會員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

1. 所有會員享有對本會事務工作的批評權和建議權。

2. 會員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3. 會員就本會對其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有辯護及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相關活動;

3. 按時繳納會費;

4. 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5.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6.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處分,情況嚴重者,經理事會決議後,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長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律師顧問、會務顧問以及其他榮譽及名譽職銜,以幫助推進會務發展。上述職銜的人選由理事會提名,經主席同意後作出聘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聘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會員之捐獻,以及本會之任何合法收益,另外,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的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四條 附則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衛齒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2024。

衛齒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衛齒體育會”;中文簡稱為“衛齒”。

第二條——性質及存績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宗旨

(1)組織本澳運動愛好者參加國內外各種比賽,藉以提高本澳運動水平;

(2)與國內外機構合作培訓本澳運動類型比賽項目的業餘運動員,團結本會運動員,維護本會及運動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台山新城市第二街新城市花園第十座13樓B。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以及對運動有興趣的人士,皆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以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1)會員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的權利;

(2)會員之義務有:

a. 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b.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七條——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其他機構的資助。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文藝文化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0/2024。

澳門文藝文化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藝文化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Literature and Arts Cultur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Macau”。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社團,且存續期為無限期,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宗旨

一、促進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二、滙集本地文創成果,推動澳門文化創意形成產業化。

三、凝聚本澳文化創意人士,開展以文化創意為核心的產業,與旅遊業跨界合作,推動本澳文化創意產業化發展。

四、推廣本澳的藝文環境、協助全澳藝文界規劃其品牌發展、提供藝術空間概念及諮詢等服務。

五、定期在澳門舉辦各種類型和不同規模的文化與創意活動,積極推動本澳與國內的外文化創意產業進行交流、展銷、投資合作及市場拓展活動,在國內外推廣本澳文創品牌,並藉此製造商機。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21-A號亞洲工業大廈2樓 J。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可遷移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會員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的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作議決。

六、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須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四、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集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須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四、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四章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源於會員繳納的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同時亦可接受政府或社會人士的資助、籌募及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道智社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89。

道智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道智社”;英文名稱為“DAO INTELLIGENT ASSOCIATION”。

二、本會之法人地址設在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號澳門廣場8樓I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凝聚人工智能比賽活動成員;鼓勵和推動參與臨近地區人工智能應用領域的創新和合作;促進技術和商業計劃的結合,激發創業潛能,培養優秀的人工智能人才;推動人工智能技術的落地和應用,促進人工智能人才的匯聚與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人工智能比賽團隊和成員;

二、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

第四條 會員的加入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表決;

二、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三、對本社團之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退會權,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 會員的除名

一、會員本人向理事會提出退出本會的要求後,即可除名;

二、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最終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除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本會機關

本會之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每屆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大會會長負責主持會議,如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副會長接替;

五、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或會長因事缺席時代替會長之職務。

第十條 會員大會權限

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傑出人士擔任永遠榮譽/名譽會長、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六、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七、行使法律或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通知;在必要情況下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二、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贊同票通過;

三、修改會章可經理事會建議後向大會提案,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四、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三分之二大多數的贊同票通過。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具有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按會員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項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四、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帳目和監事會之意見書;

五、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劃,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按本章程的規定,召開會員大會;

八、制定會費;

九、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

十、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之代表召開並主持會議;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如投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責

監事會具有以下職責:

一、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二、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財政來源

本會財政來源為:

一、會費;

二、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三、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四、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資助或捐獻,但該等資助及捐獻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八條 開支及決定通過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九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二十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確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按有關程序通過後進行修改;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須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蓮花獅子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88。

澳門蓮花獅子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蓮花獅子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我們服務」透過服務社會及有需要人士,讓會員從中認識自我,並對社會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5樓B座105室。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為澳門居民,經由一名會員推薦,辦理入會申請手續,並允諾遵守本會章程,得理事會批准和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取消會籍: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取消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凡與國際獅子總會憲章抵觸的任何章程及內部規章視為無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青鋒足球會

CHENG FONG FUTEBOL CLUB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91。

澳門青鋒足球會

CHENG FONG FUTEBOL CLUBE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鋒足球會”,葡文名稱為“CHENG FONG FUTEBOL CLUB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HENG FONG FOOTBALL CLUB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為共同推動本澳地區的足球事業發展,弘揚愛祖國、愛澳門之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馬路101-105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12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愛好足球或其它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組織機關的成員;

(2) 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 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由理事會透過內部章程制定。

二.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建議會員大會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三. 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者,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尤其具有下列權限:

(1) 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組織的成員的職務,以及應理事會建議開除有關會員;

(2) 審批修訂章程;

(3) 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通過年度預算;

(5) 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以推動會務發展;

(6) 制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顧問等職位。

四.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六.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規定之適用: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跟進協調日常會務工作。

二.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 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 設立理事會倘有的屬下部門,如財務部、婦女部、青年部、康樂部等部門;

(6) 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四. 除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外,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理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二.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1)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 制定和通過監事會內部規章。

四.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監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的入會費和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的孳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修改及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理事會可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最終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青鋒慈善會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CHENG FONG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92。

澳門青鋒慈善會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CHENG FONG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鋒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CHENG FO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HENG FONG CHARITY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共同推動本地區的公益事業、弘揚愛祖國、愛澳門之精神、弘揚慈愛之心、行善積德、關懷弱勢社群、參與社會公益事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馬路101-105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12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以下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尤其具有下列權限:

(1) 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組織的成員的職務,以及應理事會建議開除有關會員;

(2) 審批修訂章程;

(3) 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通過年度預算;

(5) 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以推動會務發展;

(6) 制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顧問等職位。

四.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六.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規定之適用: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跟進協調日常會務工作。

二.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 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 設立理事會倘有的屬下部門,如財務部、婦女部、青年部、康樂部等部門;

(6) 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四. 除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外,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理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二.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1)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 制定和通過監事會內部規章。

四.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監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的入會費和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的孳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修改及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理事會可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最終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掌上文化收藏協會

ASSOCIAÇÃO DE COLECÇÃO DE CULTURA DA PALM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94。

澳門掌上文化收藏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掌上文化收藏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LECÇÃO DE CULTURA DA PALM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ALM CULTURE COLLEC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利老馬路18-C號輝煌大廈地下B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一、促進文化藝術發展,並推動與文化藝術的收藏及創作活動。二、促進協會內外會員間之交流活動,加強彼此的聯繫和友誼,攜手共進,凝聚創作力量。三、作為會員的溝通管道,維護會員合法,合理權益。

第四條

會員資格及入會

凡有興趣於文化藝術發展的個人或組織,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組織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與被選舉;

二、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三、參與本會所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繳交會費;

四、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七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八條

開除會籍

一、在下列任一情況下而不主動退會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1)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

2)經法院宣布破產或無償還能力者,又或已停止從事收集收藏卡者;

3)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四、自動退會、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不得再享受本會之任何權利,其所繳交之各種費用一概不予退還。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或以上、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一、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

四、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通過理事會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六、通過由理事會推薦之榮譽職務人士;

七、討論及議決不但對於本會而且與彼等業務有關之一切問題;

八、議決有關上訴事宜;

九、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十、通過解散本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議程

一、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處理以下內容的議程:

1)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二、召集會員大會之通告,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一、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

二、倘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告指定之時間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出席者的過半數同意通過,方為有效;

四、有關修改章程之議決須以出席者3/4贊同票通過;

五、有關解散本會之議決須以全體會員3/4贊同票通過。

第十四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財務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三人以上之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理事長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會成員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决。除法律或本章程要求較高之多數外,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權限

一、舉辦、從事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其職員,聘請法律顧問,核數師及其他顧問;

七、確立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資助或撥款;

八、管理、取得或處置本會財產,又或對之設立小組;

九、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十七條

理事長的權限

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議決;

二、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日常工作;

三、主持理事會會議;

四、協助會員大會主席工作;

五、與財務共同管理本會款項及處理本會財產。

第十八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理事長聯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必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查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監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監事長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决。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限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本會賬目,核對本會財產;

三、對本會運作的年報及賬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財務管理

一、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於:

1. 會員會費;

2.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3. 政府資助;

4. 其他合法收入。

二、收益、資產及結餘: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實現本會宗旨之事宜上。

三、財務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理事會須確保所有開支帳目受執業會計師監察,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三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二十四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五條

章程之解釋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歐中青年創業促進會(澳門)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itivo de 19 de Abril de 2024, foi constituída entre 陳子俊(CHAN CHI CHUN) e 張偉鴻(CHEONG WAI HONG),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歐中青年創業促進會(澳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歐中青年創業促進會(澳門)”(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Europe-China Youth Start-Ups Promotion Association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爲鼓勵中華青年自主創業,聯絡、團結一切關心青年企業家創業的有識之士,促進澳門經濟,爲中國與歐洲的青年企業家搭建合作平臺。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具有人格地位的社會社團,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59號五樓。本會可透過理事會决議更換會址。

第二章 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18歲、熱愛澳門的人士,承認本會宗旨、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决議,經理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爲本會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六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决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 其他應當享有的權利。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向本會反映情况,提供有關資料。

5. 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爲;

6. 其他應當遵守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每届任期爲三年,可連選連任;

3. 選舉產生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4.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決定終止事宜;

6.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以掛號信方式提前最少八日召集,或以簽收方式提前最少八日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决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决通過方能生效,唯涉及上述第1點事項及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涉及修改章程及本會解散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 制定工作計劃,審議工作總結;

4. 組織開展各項活動。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决議須經到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他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長有權對外代表本會作出任何法律行為。

第十條 監事會

本會監督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會務情況、財務收支等。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以上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决議事宜,其决議須經到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榮譽職務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仕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三條 解釋權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Abril de 2024. — O Notário Privado, Zhao Lu.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長江企業家(澳門)俱樂部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長江企業家(澳門)俱樂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長江企業家(澳門)俱樂部”,葡文名稱為“CLUBE DE EMPRESÁRIOS CHANG JIANG (MACAU)”,英文名稱為“CHANG JIANG ENTREPRENEURS (MACAO) CLUB”,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提督馬路16-A號通利工業大廈地下,經常務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 存續期限

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鼓勵和推動為澳門各界企業的服務,凝聚本澳和中國企業家力量,促進澳門與各地企業家及溝通與交流,積極推動澳門企業家業務發展,給予本澳企業家發展機會和經驗,宣揚及推廣本地企業,拓展及推動本澳企業家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議決,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資格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根據會務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如會長缺席,由副會長、秘書長依次代替主持。

(五)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位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七)經由二分之一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下可設培訓部、對外交流部、業務發展部、資訊處及秘書處等部門,以協助理事會開展會務工作。理事會部門可因應會務需要自由進行增減或重組。

(四)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附則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4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6號文件之“粵港澳大灣區晉商會”,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8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 documento constitutivo e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Grande Área da Baía de Jin de Guang Dong-Hong Kong-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6 n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粵港澳大灣區晉商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粵港澳大灣區晉商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Grande Área da Baía de Jin de Guang Dong-Hong Kong-Macau”;

英文名為“Guang 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Jin Commerce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一)協助本澳投資者、企業家整合資源、共同發展及創造更多的商機;(二)協助本澳投資者、企業家與內地合作,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及山西經濟的發展;(三)配合特區政府,協助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第三條 會址: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185號地舖。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一) 凡於澳門、大灣區及山西各地從事工商企業合作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 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 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四)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五) 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六)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 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 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 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 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Abril de 202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

CERTIFICO: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根據〈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之規定存檔於本署的《設立社團和財團,以及修改章程的經認證的文書》的第1/2024號檔案組第3號文件第11頁至第15頁。

叁——該影印本共伍(5)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澳門成功藝術團

Trupe de Arte Seng Kong de Macau

Seng Kong Art Troupe of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成功藝術團」,葡文名稱為“Trupe de Arte Seng Ko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Seng Kong Art Troupe of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看台街202號信託廣場一樓A K-A L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成立宗旨為秉承愛國愛澳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動中華藝術發展,保育傳承民間藝術和民俗藝術;開展海內外文藝工作者文化藝術交流,組織中外文娛藝術活動;為澳門市民提供藝術學習及發展平台,豐富本澳文化生活,提升市民藝術修養。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不設有存續期,自設立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和其他內部規章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權選舉和被選為本會各機關的領導成員。

二、有權出席及參與本會組織和舉辦之活動。

三、享受倘有的其他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倘有的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二、維護和不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按時繳交倘有之會費或費用。

第三章

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之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任期

本會之各機關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外,還負責制定及修改本會會章,選舉本會各領導機關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審查和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年度活動計劃、會務報告及財政預算。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經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議在過半數會員大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會務,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審批會員的入會退會申請,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員資格;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建議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和其他規章守則。

二、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可依需要設立秘書處、表演團及工作小組,並委任相關的負責人、團長或組長,推動本會各項活動。

五、理事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收支賬目,就理事會提交的年度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及開支預算發表意見,以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三條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

一、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作為本會指導或協助會務。

二、上述職務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四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一切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合同和行為,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何一人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包括會員費、本會收入、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倘有經費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按澳門現行法例辦理。

澳門,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梁永本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兹證明:

CERTIFICO: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根據〈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之規定存檔於 本署的《設立社團和財團,以及修改章程的經認證的文書》的第1/2024號檔案組第1號文件第1頁至第5頁。

叁——該影印本共伍(5)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澳門碼頭青年會

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Matou de Macau

Matou Youth Association of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碼頭青年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Mato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tou Youth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邨第三街3號順利樓A2座1樓AM26室。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成立宗旨為促進澳門與福建兩地交流,團結居澳福建南安碼頭鎮青年,促進福建碼頭鎮青年之互動交流,加強聯繫海內外同宗及青年團體,凝聚青年力量,發揮互助友愛精神,貢獻社會。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不設有存續期,自設立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和其他內部規章之居澳福建南安碼頭鎮青年,均可提出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權選舉和被選為本會各機關的領導成員。

二、有權出席及參與本會組織和舉辦之活動。

三、享受倘有的其他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倘有的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二、維護和不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按時繳交倘有之會費或費用。

第三章

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之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任期

本會之各機關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外,還負責制定及修改本會會章,選舉本會各領導機關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審查和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年度活動計劃、會務報告及財政預算。

二、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經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會議在過半數會員大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會務,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審批會員的入會退會申請,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員資格;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建議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和其他規章守則。

二、 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 理事會可依需要設立各類工作小組或委員會,並委任相關的負責人、組長或委員,推動本會各項活動。

五、 理事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收支賬目,就理事會提交的年度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及開支預算發表意見,以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 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 監事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三條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

一、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作為本會指導或協助會務。

二、 上述職務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四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一切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合同和行為,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

一、 本會經費包括會員費、本會收入、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 倘有經費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按澳門現行法例辦理。

澳門,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私人公證員 梁永本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 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根據〈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之規定存檔於本署的《設立社團和財團,以及修改章程的經認證的文書》的第1/2024號檔案組第2號文件第6頁至第10頁。

叁——該影印本共伍(5)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澳門成功義工服務團

Associação de Serviço de Voluntariado  Seng Kong de Macau

Seng Kong Volunteer Service Association of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成功義工服務團」,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erviço de Voluntariado Seng Ko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Seng Kong Volunteer Service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看台街202號信託廣場一樓A K-A L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成立宗旨為推動澳門社會關愛活動,分擔社會責任,推動海內外援助工作和義工活動,發揚守望相助、無私奉獻的義工精神;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團結會員間互助;組織志願者參與社會實踐、探訪及其他相關社會活動。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不設有存續期,自設立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和其他內部規章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權選舉和被選為本會各機關的領導成員。

二、有權出席及參與本會組織和舉辦之活動。

三、享受倘有的其他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倘有的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二、維護和不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按時繳交倘有之會費或費用。

第三章

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之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任期

本會之各機關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外,還負責制定及修改本會會章,選舉本會各領導機關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審查和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年度活動計劃、會務報告及財政預算。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及指導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不在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得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經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議在過半數會員大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會務,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審批會員的入會退會申請,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員資格;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建議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和其他規章守則。

二、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處理會務工作。理事長不在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得由副理事長代表理事長主持會務。

四、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理事會可依需要設立秘書處、義工團及工作小組,並委任相關的負責人、團長或組長,推動本會各項活動。

六、理事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收支賬目,就理事會提交的年度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及開支預算發表意見,以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三條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

一、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作為本會指導或協助會務。

二、上述職務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四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一切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合同和行為,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包括會員費、本會收入、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倘有經費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按澳門現行法例辦理。

澳門,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梁永本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青鳥外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8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2. 本會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113號高華大廈地下A座。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葉氏太極會

CLUBE DE TAI CHI DE YE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9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2樓E座。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不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最少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不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不變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至少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不變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至少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板樟堂營地街區坊眾互助會

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AS RUAS DE S. DOMINGOS, DOS MERCADORES E VIAS CIRCUNDANTES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9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互選分工為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理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4)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為本會處理日常會務機關,由理事互選會長一名、副會長四至八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為理事會的最高領導人,理事會設總務、交際、文康、福利、婦女、財務、青年委員會等部及秘書處。各部部長、青委主任及秘書長,均由常務理事互選充任,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增聘受薪秘書及設立特種委員會。

第十三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得列席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私 人 公 證 員

澳娛綜合員工子女獎學金同學會

Associação dos Alunos Bolseiros Filhos dos Empregados da SJ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之部份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01/2024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0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19 de Abril de 2024 foram parcialmente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1 no maço n.º 02/2024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sendo a seguinte a redacção do artigo alterado: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保持不變)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副主席一位或若干位及秘書一位或若干位。

3. (保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飛嘉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Abril de 2024. — O Notário Privado, Carlos dos Santos Ferr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7/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7號,該基金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章程修改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二款,新增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原第八條第二款變更為第四款,以及修改上述條文的葡文表述,修改如下:

“第二條

(宗旨)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對中國各地區自然災害得提供捐助;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保持不變)。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至少召開一次,以通過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間召開時,如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則會員大會的組成方為有效。如首次召集所定之時間已屆仍未達法定人數,則在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時間,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進行會議,但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除外。

第九條

(會長團)

會員大會選岀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不少於四人所組成之會長團。會長負責協調會務且為本會最高負責人,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當會長不在時依序代行其職務。

第十條

(理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由包括財務部在內之若干工作部門處理日常會務。

三、(保持不變)。

Artigo segundo

(Finalidade)

Um. (mantém-se).

Dois. (mantém-se):

(1) (mantém-se);

(2) (mantém-se);

(3) Poder conceder donativos às regiões do Interior da China, que sofram desastres naturais;

(4) (mantém-se);

(5) (mantém-se).

Artigo oitavo

(Assembleia Geral)

Um. (mantém-se):

(1) (mantém-se);

(2) (mantém-se);

(3) (mantém-se);

(4) (mantém-se);

(5) (mantém-se).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nas condições previstas nos Estatutos e deve realizar-se pelo menos uma vez por ano para o fim d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financeiro.

Três.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constando na convocatória a data, a hora, o local e a ordem de trabalhos da reunião.

Quarto. Considera-se validamente constituída,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em que estiver presente, pelo menos, metade dos membros, no local e hora marcada. Se à hora marcada para o início da reunião não estiver presente o quórum necessário, a Assembleia Geral iniciará os seus trabalhos, em segunda convocação, meia hora depois,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os membros presentes, salvo disposição legal em contrário.

Artigo nono

(Presidência)

A Presidência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e quatro ou mais vice-presidentes, todo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Compete ao presidente, como responsável máximo do Fundo, coordenar as actividades do Fundo e representar o Fundo institucionalmente, participando em eventos sociais perante terceiros, ao qual coadjuvam os vice-presidentes na sua falta e impedimento. O presidente é substituído, por ordem de precedência pelos vice-presidentes.

Artigo décimo

(Direcção)

Um. (mantém-se).

Dois. A Direcção tem um presidente, vários vice-presidentes executivos, vários vice-presidentes, um secretário-geral, vários vice-secretários-gerais e vários vogais, sendo as actividades correntes do Fundo conduzidas pelos vários departamentos, nomeadamente, pelo departamento financeiro.

Três. (mantém-se).

修改後的本會章程全文如下: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定名及宗旨

第一條

(定名)

本會定名為“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O DE BENEFICÊNCIA DOS LEITORES DO JORNAL OU MUN”,英文名稱為“CHARITY FUND OF THE READERS OF MACAO DAILY NEWS”(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號A澳門日報大樓11樓;倘有需要可經理事會通過另設新址。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本會本着“人人為我,我為人人”之精神服務社會,造福社群以及為社會和諧安定繁榮作出貢獻。

二、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從事以下會務:

(一) 有系統地收集各界人士之捐款;

(二) 進行緊急救援等之社會福利工作;

(三) 對中國各地區自然災害得提供捐助;

(四) 配合澳門其他慈善社團,從事廣泛之社會公益活動;

(五) 推行各類社會公益,藉以達成本會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之加入及類別)

凡自願為公益事業獻身工作之人士,皆可向理事會提出申請或經本會會員介紹加入本會,倘有關申請或介紹獲理事會審議通過,均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之權利為:

(一) 介紹新會員入會;

(二) 向本會工作提詢;

(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出任本會任何職務,均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五)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六) 領取本會章程、內部規則及其他刊物。

第五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之義務為: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則;

(二) 除具特別理由外,必須接納被選任或被委任之本會任何職務;

(三) 提供有利本會各項活動之資訊;

(四) 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五) 出席會員大會、並在獲理事會或監事會邀請時出席其定期會議及工作會議;

(六) 推動會務發展及配合會員間互相合作,為提高本會聲譽作出貢獻;

(七) 每年繳付經理事會決議之應繳年度會費及捐獻經費。

第六條

(紀律)

一、本會任何成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觸犯刑事案,影響本會聲譽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終止會籍之處分。如有異議,交由會員大會裁定之。

二、會員連續貳年欠交應繳之會費及經費,理事會得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的組織)

本會的組織包括: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 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 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 審查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之監事會意見書;

(五) 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權。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至少召開一次,以通過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間召開時,如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則會員大會的組成方為有效。如首次召集所定之時間已屆仍未達法定人數,則在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時間,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進行會議,但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除外。

第九條

(會長團)

會員大會選岀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不少於四人所組成之會長團。會長負責協調會務且為本會最高負責人,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當會長不在時依序代行其職務。

第十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五十九人或以上組成,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必為單數,行使管理職權。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由包括財務部在內之若干工作部門處理日常會務。

三. 理事會轄下各工作部門之負責人由理事長任命。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必為單數,行使監察職權。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

(任期)

一. 會長團、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均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二. 會長、副會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會職務,得聘為榮譽會長或榮譽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會等職務,得聘為榮譽顧問。上述榮譽職位者均可出席有關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第四章

善款或捐贈

第十三條

(善款或捐贈之用途)

本會之善款收入是來自各界人士及澳門日報讀者之捐贈,全部撥作社會慈善公益之用。

第十四條

(善款或捐贈之管理)

本會之全部善款收入一概存入銀行獨立帳戶,所有提款必須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部負責人其中三人簽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聘任名譽職位)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值得給予崇高榮譽之社會人士,經理事會通過,可獲聘任名譽職位,當中包括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

第十六條

(禁止不當籌款活動)

未得理事會同意,所有會員不可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性質之籌款或募捐活動。

第十七條

(會徽)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使用之會徽如下:

第十八條

(法定人數及決議之多數)

本會各種會議,如出席成員未足半數,不可作任何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人數半數以上贊同票,但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九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尤其公共部門之文件,由會長及理事長共同代表本會簽署或由理事會決議委派人員代表本會簽署。

Estatutos do Fundo de Beneficência dos Leitores do Jornal Ou Mun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e finalidade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em português «Fundo de Beneficência dos Leitores do Jornal Ou Mun», em chinês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e em inglês «Charity Fund of the Readers of Macao Daily News», doravante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Fund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e Venceslau de Morais, n.º 218-A, Edifício do Jornal On Man, 11.º andar, podendo a Direcção decidir mudá-la para outro local, em caso de necessidade.

Artigo segundo

(Finalidade)

Um. Tratando-se de uma associação de fins não lucrativos, o Fundo, imbuído do espírito de «Todos por mim e eu por todos», tem por finalidade servir e beneficiar a comunidade, bem como contribuir para a harmonia e o bem-estar social.

Dois. Na prossecução da finalidade acima referida, o Fundo prossegue, designadamente, as seguintes actividades:

(1) Angariar sistematicamente donativos junto de diferentes sectores da comunidade;

(2) Realizar trabalhos no âmbito da assistência social, nomeadamente auxílio em situações de necessidade;

(3) Poder conceder donativos às regiões do Interior da China, que sofram desastres naturais;

(4) Realizar diversas actividades visando o bem-estar comunitário, em colaboração com as demais associações de beneficência em Macau;

(5) Desenvolver quaisquer outras actividades em cumprimento da finalidade do Fundo.

CAPÍTULO II

Membros

Artigo terceiro

(Admissão de membros e a sua classificação)

Aquele que voluntariamente se dedique a trabalhos de interesse público pode ser admitido no Fundo como membro, mediante requerimento apresentado à Direcção ou recomendação por parte de um membro do Fundo, desde que o requerimento ou a recomendação sejam aprovados pela Direcção.

Artigo quarto

(Direitos dos membros)

São direitos dos membros:

(1) Recomendar novos membros para o Fundo;

(2) Apresentar interpelações sobre o andamento das actividades do Fundo;

(3)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o Fundo;

(4)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desempenhar quaisquer cargos sociais do Fundo;

(5) Assistir, participar e votar nas Assembleias Gerais;

(6) Receber os estatut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e restantes materiais bibliográficos editados pelo Fundo.

Artigo quinto

(Deveres dos membros)

São deveres dos membros:

(1) Observar o disposto nestes Estatutos e n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2) Aceitar os cargos sociais do Fundo, para os quais tenham sido eleitos ou designados, salvo escusa legítima;

(3) Prestar as informações ao Fundo, desde que as mesmas interessem às actividades do Fundo;

(4) Acatar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da Direcção;

(5) Participar nas reuniões das Assembleias Gerais, e, quando convidado pela Direcção ou pelo Conselho Fiscal, assistir às suas reuniões periódicas e de trabalho;

(6) Promover o desenvolvimento das actividades do Fundo, conjugado com a cooperação mútua entre os membros, e contribuindo para a boa reputação do Fundo;

(7) Pagar as quotas anuais e as doações de financiamento aprovadas pela Direcção anualmente.

Artigo sexto

(Disciplina)

Um. Aos membros que infrinjam os estatutos do Fundo ou pratiquem crimes que desprestigiem o Fundo serão aplicadas, de acordo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s sanções de advertência, censura por escrito ou exclusão, das quais cabe recurso para a Assembleia Geral.

Dois. Se um membro deixar de pagar as quotas anuais e os financiamentos por dois anos consecutivos, poderá a Direcção rescindir a sua filiação.

CAPÍTULO III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sétimo

(Órgãos do Fundo)

São órgãos do Fundo:

(1) A Assembleia Geral;

(2) A Direcção;

(3)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oitavo

(Assembleia Geral)

Um.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membros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o Fundo, à qual compete:

(1) Elaborar ou alterar os Estatutos;

(2) Eleger o presidente e os vice-presidentes da Assembleia-Geral, o presidente, os vice-presidentes executivos, os vice-presidentes, o secretário-geral e o vice-secretário-geral da Direcção, o presidente e os vice-presidentes do Conselho Fiscal, e os demai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3) Deliberar sobre as directrizes das actividades, as incumbências, os projectos de trabalho e outros assuntos relevantes do Fundo;

(4) Examin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e o respectiv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5) Exercer as demais competências previstas na lei ou nos presentes Estatutos.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nas condições previstas nos Estatutos e deve realizar-se pelo menos uma vez por ano para o fim d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financeiro.

Três.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constando na convocatória a data, a hora, o local e a ordem de trabalhos da reunião.

Quarto. Considera-se validamente constituída,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em que estiver presente, pelo menos, metade dos membros, no local e hora marcada. Se à hora marcada para o início da reunião não estiver presente o quórum necessário, a Assembleia Geral iniciará os seus trabalhos, em segunda convocação, meia hora depois,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os membros presentes, salvo disposição legal em contrário.

Artigo nono

(Presidência)

A Presidência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e quatro ou mais vice-presidentes, todo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Compete ao presidente, como responsável máximo do Fundo, coordenar as actividades do Fundo e representar o Fundo institucionalmente, participando em eventos sociais perante terceiros, ao qual coadjuvam os vice-presidentes na sua falta e impedimento. O presidente é substituído, por ordem de precedência pelos vice-presidentes.

Artigo décimo

(Direcção)

Um. A Direcção exerce funções de gestão, sendo composta por cinquenta e nove ou mais vogais, e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Dois. A Direcção tem um presidente, vários vice-presidentes executivos, vários vice-presidentes, um secretário-geral, vários vice-secretários-gerais e vários vogais, sendo as actividades correntes do Fundo conduzidas pelos vários departamentos, nomeadamente, pelo departamento financeiro.

Três. Os encarregados dos vários departamentos são nomeados pel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onselho Fiscal)

Um. O Conselho Fiscal desempenha funções de fiscalização, sendo composto por três ou mais vogais, e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Dois. O Conselho Fiscal tem um presidente, vários vice-presidentes e vários vogai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Mandato)

Um. O mandato dos membros da Presidênci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é de três anos sendo permitido a sua recondução.

Dois. O presidente e os vice-presidentes da Assembleia Geral podem ser nomeados para os cargos de presidente emérito e vice-presidente emérito, depois da cessação dos seus mandatos, excepto quando desempenhem um cargo na Direcção ou no Conselho Fiscal. Os vogai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podem, por sua vez, ser nomeados para o cargo de conselheiro emérito, depois da cessação do respectivo mandato, excepto quando desempenhem um cargo nomeadamente na Direcção ou no Conselho Fiscal. Os titulares dos cargos eméritos, acima referidos, podem assistir às respectivas reuniões, tendo direito à palavra.

CAPÍTULO IV

Donativos e contribuiçõe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Destino de donativos e contribuições)

Constituem donativos do Fundo as contribuições recebidas de diferentes sectores da comunidade e dos leitores do Jornal Ou Mun, que se destinam exclusivamente aos fins de assistência social e beneficência de interesses público-sociais.

Artigo décimo quarto

(Gestão de donativos e contribuições)

A totalidade dos donativos do Fundo são depositados em conta bancária autónoma, em que todo e qualquer levantamento só é válido quando reúna três assinaturas entre o presidente do Fundo, um vice-presidente do Fundo, 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um vice-presidente executivo da Direcção, um vice-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o secretário-geral, o vice-secretário-geral e o tesoureiro.

CAPÍTULO V

Apêndices

Artigo décimo quinto

(Nomeação para cargo honorário)

Às personalidades que façam que façam contribuições relevantes para o Fundo e sejam dignos de altas honras podem ser concedidos pela Direcção cargos de honra, nomeadamente presidente honorário, vice-presidente honorário e consultor honorário.

Artigo décimo sexto

(Proibição de eventos irregulares de angariação de fundos)

Todo e qualquer membro está proibido de realizar, em nome do Fundo, qualquer evento de angariação ou colecta de fundos sem o consentimento da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sétimo

(Emblema)

O Fundo de Beneficência dos Leitores do Jornal Ou Mun usa o seguinte emblema:

Artigo décimo oitavo

(Quórum constitutivo e deliberativo)

Não pode ser tomada qualquer deliberação em que não esteja presente metade do número dos seus membros nas reuniões dos diferentes órgã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dos membros presentes, sem prejuízo de disposição legal ou estatutária em contrário.

Artigo décimo nono

(Representação)

Todos os actos e documentos, nomeadamente os dirigidos aos serviços públicos, só são vinculativos para o Fundo quando praticados ou assinados conjuntamente pel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e pel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ou, quando a Direcção assim o delibere, por um ou mais indivíduos devidamente mandatados para o efeito.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佛山社團總會”e, em inglê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FOSHAN ASSOCIATIONS”

Certifico que desde 24 de Abril de 2024 e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5 do ano de 2024,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virtude de alteração dos mesm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4 (quatro) folhas.

澳門佛山社團總會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FOSHAN ASSOCIATIONS

社團登記編號為6976

修改章程

第二條 -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組織及聯絡愛國、愛澳、愛鄉的佛山巿及所屬管轄地區籍貫之人士,加強鄉親間的團結及聯誼,並促進澳門及佛山之間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科技之交流,為兩地及祖國的繁榮發展作出貢獻。佛澳經濟,文體發展。著力大灣區發展。開展兩地投資伙伴關係。

第三條 - 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號A澳門日報大廈15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Abril de 2024. — O Notário Privado, Pedro Leal.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Anúncio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s artigos 6.º, 22.º e 25.º do Estatuto dos Notários Privados,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66/99/M, de 1 de Novembro, alterado e republicado pela Lei n.º 7/2016, faz-se saber que por despacho do Ex.mo Senhor Secretário para 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da RAEM, de 16 de Abril de 2024, foi autorizada, a pedido do Notário Privado António Ribeiro Baguinho, a suspensão do exercício de funções como Notário Privado em Macau, por um período de dois anos, e que a sua substituição seja assegurada pelo Notário Privado Álvaro dos Santos Rodrigues, com Cartório em Macau,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759, 3.º andar, onde será exercida essa substituição, ficando o mesmo Notário Privado habilitado a praticar todos os actos em sua substituição, designadamente, averbamentos e emissão de certificados, certidões e documentos análog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Abril de 2024. – O Notário Privado, Álvaro dos Santos Rodrigues.


葡萄牙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副總經理
陳鳯美

總經理
麥世豪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高級分行經理
林耀龍
財務主管
范秋雁

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


渣打銀行澳門分行

2023年度營業帳目報告中獨立審計師報告有不正確之處,現重新刊登如下: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2023年度營業帳目報告的部份內容,現重新刊登如下: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簡要合併損益及其他綜合收益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以千澳門元表示)

簡要損益及其他綜合收益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以千澳門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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