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露——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7/2012號行政法規《新聞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新聞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 古桂明,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

— 劉桂明,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

— 洪文維及陳耀民,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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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批示:

譚惠嬌 -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續期至十二月十九日。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批示如下:

黃翠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批示如下:

張寄議—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林樹基—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譚健文—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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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於廉政公署——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薛子慧擔任綜合支援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何嘉杰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審計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陳紫嫣及許子峰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續期三年。

按照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振峰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詩棋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浩然、何嘉敏及黃思雅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慧勝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立 法 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71800100

   

立法會

   

1-01-4

31-01-01-01-00

編制人員

$ 50,000.00

 

1-01-4

31-01-01-02-00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460,000.00

1-01-4

31-01-01-03-00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180,000.00

 

1-01-4

31-01-02-00-00

年資獎金

$ 20,000.00

 

1-01-4

31-01-03-00-00

供款時間獎金

$ 20,000.00

 

1-01-4

31-01-04-00-00

聖誕及假期津貼

$ 100,000.00

 

1-01-4

31-02-01-07-00

職務終止補償

$ 250,000.00

 

1-01-4

31-02-02-01-00

房屋津貼

 

$ 60,000.00

5-03-0

31-03-01-00-00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 60,000.00

 

5-03-0

31-03-02-00-00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160,000.00

1-01-4

32-01-05-00-00

食品及飲品

$ 320,000.00

 

1-01-4

32-02-08-02-00

動產

$ 60,000.00

 

1-01-4

32-02-11-01-00

廣告費用

$ 30,000.00

 

1-01-4

32-02-13-00-00

刊物製作

$ 10,000.00

 

1-01-4

32-02-99-00-00

其他—勞務的取得

$ 100,000.00

 

1-01-4

39-01-00-00-00

備用撥款

 

$ 950,000.00

1-01-4

41-02-01-00-00

運輸及交通工具

$ 400,000.00

 

1-01-4

41-02-09-00-00

傢具

$ 30,000.00

 

總額

$ 1,630,000.00

$ 1,630,000.00

核准依據:

18/03/2024之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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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議決如下:

何偉賢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顧問,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為期一年,並自同日起委任為翻譯辦公室協調員。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四職階鍾平金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150,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五職階殷永洋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林海濱(身份證編號:1267XXXX)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法院特級書記員第二職階Aníbal Manuel Gonçalves、Fernanda Maria de Miranda Branco及Maria Celeste Filipe Marques Casaca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法院特級書記員第二職階José Eduardo Rodrigues Cota Cruz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黃趣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凱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楊君勞,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梁以婷,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曾慶彬,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為本局編制內人員。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葉家輝到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冼家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公 共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周子健,身份證明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為本局編制內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於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局長 陳海帆


澳 門 駐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黃兆筠在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

辦事處主任 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邵雅文、林嘉賢及符玉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四十一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雷偉洛在本局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首席助理員第四職階Maria Antonieta de Assis Jorge Madeira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並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應黃子麟的申請,其擔任本局製作及檔案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終止。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並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子麟擔任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周子健,因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人員編制,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管理委員會:

李木連 – 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行政輔助廳:

馮詠儀 – 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85點,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劉炳坤 – 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陳添有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廳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梁澤賢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葉北生 – 第十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2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八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廖安,獲准調整為第七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八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食品安全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羅百祥,獲准調整為第十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黃桂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228,因符合現行《澳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胡文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24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周長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0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鄺錦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4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旅遊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容玉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1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已故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范明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8219,其遺孀鄺綺虹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盧麗儀,供款人編號301241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鄭秀儀,供款人編號601152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翁勝娥,供款人編號60217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謝海珊,供款人編號611022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員劉天娜,供款人編號300835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李志明,供款人編號60352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工作局一級護士張曉彤,供款人編號62767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梁鳳霞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公 共 行 政 福 利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葉嘉慧—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第12/2015 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財務及金融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胡振倫,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之規定,簽訂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梁俊傑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20點,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何敏詩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Catarina Sandra de Almeida Cortesão Terra Esteves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玉蓮及張敬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月桂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潔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崔偉文、蔡明哲、布米高及李龍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永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崔偉文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32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布米高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320

李龍飛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320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八款及第九款的規定,法務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羅靜萍,在本局擔任職務之派駐期獲延長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志威、張麒發、陳永鴻、黃桂亮、吳少偉、施展裕、關志洪、高志榮、何嘉儀及陳沛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37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沙詠思、蔡慧蘭、謝佩玲、梁仲湄、葉兆佳及羅麗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君龍、黎齊榮及潘曉輝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詠堅及羅德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由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家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家倫、李妙玲、呂澤明、吳炎紅、蒙艷蘭及楊麗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張明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旅 遊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806001

   

旅遊基金

   

8-08-0

32-02-01-02-00

軟件及資訊網絡

$ 1,200,000.00

 

8-08-0

32-02-07-01-00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提供的服務

$ 110,000.00

 

8-08-0

32-02-10-00-00

招待費

$ 570,000.00

 

8-08-0

32-02-11-02-00

宣傳活動

 

$ 2,913,300.00

3-03-0

32-02-12-00-00

教學及培訓

$ 150,000.00

 

8-08-0

32-02-20-99-00

綜合保險

$ 47,800.00

 

8-08-0

32-02-23-00-00

專業及技術知識工作

$ 705,000.00

 

8-08-0

32-05-06-00-00

獎金

$ 130,500.00

 

總額

$ 2,913,300.00

$ 2,913,300.00

核准依據:

12/04/2024之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許耀明,方丹妮,陳紫筠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三日起確定委任陳美玲及劉倩玉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一日起:

- 陳詠琪、黎慧婷、陳韻詩、張欣妮、葉穎芝、鍾美鳳、李佩盈、蘇家雯、湯鎮傑、梁淑娜、趙珮儀、潘駿銘、劉嘉盈、朱展熙、姚昐昐、張瑋傑、王華炳、譚素麗、楊文詩、杜嘉雯、何麗芳及鄭玉珊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起:

- 黎耀祖及陳佩芯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 羅浩文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

- 盧蔚芯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65。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日起:

- 吳葉敏及莫靄倫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起:

- 李妙轉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

- 張德鴻、曹麗華、張曉嵐、湯頴思、麥美歡及黎家傑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

- 利月珊、趙慧雯及吳金玲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起:

- 區陽順琼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起:

- 梁玉笑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岸武為本局技術支援廳基礎設施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
— 獲委任人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擔任本局技術支援廳基礎設施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管理學碩士學位(行政管理學科專業);
— Bachelor of Engineering。

3. 專業培訓:

— 企業管理課程;
— Professional Certificate for First Line Managers;
—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 執行工作中之決策技巧;
—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廣州話);
— 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安全操作;
— 水泵安裝及設計工程師專業證書課程;
— 升降機及自動手扶梯監管檢測及維修保養課程;
— 澳門基本法研討班;
— 促進員工和諧實務演練工作坊(普通話);
— 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 新任領導主管培訓系列課程。

4. 專業簡歷:

— 2002年6月10日至2007年10月31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員;
— 2007年11月1日2019年1月14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 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10月29日,以代任形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支援廳基礎設施處處長之職務;
— 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月14日,以代任形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陸路口岸廳口岸維護處處長之職務;
— 2019年1月15日至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陸路口岸廳口岸維護處處長。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小俠警務總長,編號106971,為本校總務廳廳長,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批示:

蕭俊賢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批示:

張貴新,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65/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為親職教育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耀銘,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張光海及莫文康,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林瑞歡,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梁麗萍,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蔡春芳、陳麗君、鄭綺雯及崔美容,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王勁秋,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吳美琪,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鄭達興,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批示:

梁麗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64/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為語言推廣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崔美玲,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阮佩賢(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惠萍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唐佩怡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文娛活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詩敏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鄧志超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詩敏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高瑞及張加瑩,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黃國賢及鄭玉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鍾玉坤,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周王瑜,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即其到土地工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鄭繼明


體 育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馮雁玲,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七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譚家欣、蔣君怡、黃蔚欣、關柏文、黃詠妍、吳革如及何佩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肖春梅 - 應其要求,註銷第EL0078號護士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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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李昀能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0448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貞貞、謝淑賢、鄭志輝、何志健、楊少雄、楊詠恩、關嘉敏、林慧楹、王英傑、黃玉梅、林遠鍵、李欣欣、李瓊、林露欣、陸詠儀、吳偉勝、沙玉婷、關展豪及施楚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ZBT醫療中心II - 應其要求,取消第AL-0468號執照之許可。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崇金一人有限公司發給“康輝”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7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關閘廣場204號信達廣場第一座地下J座及L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八街康和廣場第1座7樓D室。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鮑少宜,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盧杏香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古鈺鏜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540

黃德芳

首席技術輔導員

350

蔡燕婷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何玉鶯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盧寶欣

麥嘉轉

一等技術輔導員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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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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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與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梁俊傑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城市規劃/建築範疇)。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與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梁悅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城市規劃/建築範疇)。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與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吳詩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檔案及圖書管理範疇)。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與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梁家傑、周樂謙及李德麟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與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蔡晶晶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俊傑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應梁家傑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應周樂謙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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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蘇利利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新發及蘇沛儀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督察李逸庭,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薪俸點為280點。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周少琴—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6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

葉擴林—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陳國浩—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曾浩然—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吳嘉欣—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蔡翯晟—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余善心—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李達豐—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沈曉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督察的薪俸點44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區展杰、馮美姬、李倩停、李慧、吳家豪、譚慧敏及湯熒楓-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林嘉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試用期為六個月,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任用方式

生效日期

林周燊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430

行政任用合同

11/03/2024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Aida Maria Albino Carreira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庄曉聰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譚綺嵐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30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溫智逸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28/05/2024

黃銘嘉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13/06/2024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陳卓明

二等高級技術員
(資訊範疇)

1

01/06/2024

謝恩澤

二等高級技術員
(資訊範疇)

1

01/06/2024

吳國豪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07/06/2024

容詠願

二等高級技術員
(資訊範疇)

1

19/06/2024

李建輝

二等高級技術員
(資訊範疇)

1

19/06/2024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梁志章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09/06/2024

許志光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16/06/2024

黃家賢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19/06/2024

李秀華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30/06/2024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陳思敏

特級技術員

3

545

24/03/2024

郭穎希

特級技術員

3

545

24/03/2024

蘇柳萍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430

24/03/2024

陳安妮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320

29/03/2024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陳福利

勤雜人員

6

160

30/03/2024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蔡強

技術工人

10

300

22/03/2024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伍綺紅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6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陳安妮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孫潤珍,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婉藍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何家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何雄業,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洪巍鑫,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陳家亮及李駿偉,第三職階郵差,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及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雪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陳富權,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陳穎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郭俊本,第三職階郵差,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楊富強,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曹引桂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國際會計及對外關係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胡錦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詩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梁小龍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李天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蔡承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郵差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王姍姍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八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尹頌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文案,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馮佰堅,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任志榮,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陳梅,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楊永建,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00點;

李鵬飛、何文耀及呂維達,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葉偉倫,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陳淑婷,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鄭燦明,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以下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鄭啓賢及周志文,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及十七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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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第十七條、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以及第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之規定,Dâmaso António Pinto de Barros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四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8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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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麥哥利及洪定文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30點。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朱亞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桂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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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資訊及開發處處長梁銘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蔡晶晶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蔡晶晶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蔡晶晶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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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