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陸漢傑,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
- 呂娜珠,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李倩影,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呂娜珠,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李倩影,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趙鳳蓮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失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的批示:
羅艷蘭——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八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辦公室司長助理,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至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之批示:
趙浩明 -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關員編號89191 – 林家俊及關員編號46201 – 林文輝之申請,批准其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一條(三)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及第七十二條、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委任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二十名之海關一等關員/關員,為海關關員編制基礎人員級別第一職階首席關員,其名單如下:
關員編號 |
11140 |
– |
李安妮 |
關員編號 |
32150 |
– |
鮑綺雯 |
關員編號 |
08151 |
– |
黃慰 |
關員編號 |
15141 |
– |
梁啓豪 |
關員編號 |
42121 |
– |
蘇富安 |
關員編號 |
28121 |
– |
羅堅祺 |
關員編號 |
20111 |
– |
岑志豪 |
關員編號 |
30121 |
– |
李家輝 |
關員編號 |
11080 |
– |
黃寶嬋 |
關員編號 |
22111 |
– |
廖偉興 |
關員編號 |
28111 |
– |
雷業其 |
關員編號 |
23111 |
– |
黃澳星 |
關員編號 |
33121 |
– |
楊耀安 |
關員編號 |
53121 |
– |
方嘉俊 |
一等關員編號 |
12991 |
– |
施北京 |
關員編號 |
29101 |
– |
黃宗傑 |
關員編號 |
36121 |
– |
郭惠紅 |
關員編號 |
32101 |
– |
陳家傑 |
一等關員編號 |
71981 |
– |
梁國鴻 |
一等關員編號 |
98941 |
– |
陳錦鐘 |
上述人員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戴揚波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曾慶彬調任至個人資料保護局。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詩奇及楊月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展欣及周騫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應龍裕琛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顧問文案第一職階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本局人員編制顧問翻譯員第四職階潘慧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麥長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9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55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澳門消防隊退休消防長古沛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254,其遺孀梁素貞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旅遊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鄺淑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9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53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三職階副關務督察葉瑞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9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2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勞工事務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Carla Maria João de Morais Borg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94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73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員禤志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5535,其遺孀崔鳳儀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馮彩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1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6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施佩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7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61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市政機構監督鄭丹玲,供款人編號60135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何炳雄,供款人編號603855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陳耀華,供款人編號601140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技術員陳紹球,供款人編號600145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麗芳及馬玉燕,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 450 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陳華波,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振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之批示:
楊鉅安,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簽訂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梁鍵璋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盧德揚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朱奕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其他稅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劉素芬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Manuel Agostinho Gonçalves Gouveia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85的薪俸,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何頴賢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劉家寶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梁綺文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之批示:
陳素珊、朱旭鈴、林瑋琦、李婉婷及王天佑——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李思敏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之批示:
謝偉鴻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綺玲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
古月梅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Francisco Jorge Matos Conceiçã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中文名稱為“鮮選壽司新濠影匯店”和英文名稱為“SEN SEN SUSHI STUDIO CITY”的餐廳,在2024年3月26日獲發第0698/R/2024號准照,持有人為“澳門泛亞零售管理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ACAU PACIFIC RIM GESTÃO DE VAREJO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MACAU PACIFIC RIM RETAIL MANAGEMENT CO., LTD.”。場所位於路氹城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新濠影滙酒店第二期地面層(L1),舖位L1-Retail A2。
中文名稱為“龍堡漢堡”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4年3月18日獲發第0697/ERS-C/2024號准照,持有人為“港灣大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RAND HARBOUR HOTE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GRAND HARBOUR HOTEL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林茂巷8號港灣大酒店地面層。
中文名稱為“錦泉(澳門)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RANDE FONTE (MACAU) AGÊNCIA DE VIAGENS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GRAND FOUNTAIN (MACAU) TRAVEL AGENCY COMPANY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獲發第0297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錦泉(澳門)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RANDE FONTE (MACAU) AGÊNCIA DE VIAGENS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GRAND FOUNTAIN (MACAU) TRAVEL AGENCY COMPANY LIMITED”,位於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7樓C座。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容玉冰,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曾志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督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劉劍峰、歐陽偉豪、馮俊邦、李浩基、呂曉慧、譚澳順、李子添、雷迪輝、伍偉匡、蘇希達、夏文威、何靜文及劉婉婷,第一職階首席督察;
盧綺雯,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督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高志乾、張達昌、巫咏璁、歐家豪、羅進傑、黃志偉、譚永昌、彭美嬋及陳玉芬,第一職階首席督察。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陳元童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譚耀添,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六款的規定,應其要求,於2024年4月3日終止長期無薪假並免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許宗翰,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2024年3月17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統計技術員容玉芳及莫紫茵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特級統計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智偉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所作之第9/CPSP/2024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82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於2024年4月19日完結為期一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鑑於該等警員具備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訂定之條件;
根據第136/2021號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之權限,又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2024年4月20日起,下列警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續任一年。
序號 |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1 |
警員 |
110230 |
王慧雯 |
2 |
警員 |
111230 |
周彥怡 |
3 |
警員 |
112230 |
潘卡莉 |
4 |
警員 |
113230 |
陳巧玲 |
5 |
警員 |
114230 |
林芷晴 |
6 |
警員 |
115230 |
譚凱欣 |
7 |
警員 |
116230 |
黃詩慧 |
8 |
警員 |
117230 |
曾菁儀 |
9 |
警員 |
118230 |
楊雪怡 |
10 |
警員 |
119231 |
謝俊軒 |
11 |
警員 |
120230 |
林秀華 |
12 |
警員 |
121231 |
歐陽效江 |
13 |
警員 |
122230 |
譚沅婷 |
14 |
警員 |
123231 |
趙子淇 |
15 |
警員 |
124230 |
黃東落 |
16 |
警員 |
125230 |
羅家琪 |
17 |
警員 |
126231 |
程嘉傑 |
18 |
警員 |
127230 |
李妮妮 |
19 |
警員 |
128230 |
楊艷萍 |
20 |
警員 |
129230 |
區芷期 |
21 |
警員 |
130230 |
馮曉彤 |
22 |
警員 |
131230 |
林藹敏 |
23 |
警員 |
132230 |
范曉珊 |
24 |
警員 |
133231 |
林智峰 |
25 |
警員 |
134230 |
吳婉珍 |
26 |
警員 |
135230 |
藍曉彤 |
27 |
警員 |
136230 |
龍芷晴 |
28 |
警員 |
137231 |
王鎮良 |
29 |
警員 |
138231 |
吳文軒 |
30 |
警員 |
139230 |
李淑鈴 |
31 |
警員 |
140230 |
李志嫻 |
32 |
警員 |
141231 |
葉志健 |
33 |
警員 |
142230 |
林琳 |
34 |
警員 |
143231 |
林俊傑 |
35 |
警員 |
145230 |
歐楚琪 |
36 |
警員 |
146231 |
游家豪 |
37 |
警員 |
147231 |
黃炳強 |
38 |
警員 |
148231 |
洪文杰 |
39 |
警員 |
149231 |
關錦鴻 |
40 |
警員 |
150230 |
羅安琪 |
41 |
警員 |
151230 |
李楚莊 |
42 |
警員 |
152231 |
譚嘉康 |
43 |
警員 |
153231 |
劉子瑜 |
44 |
警員 |
154231 |
黃永平 |
45 |
警員 |
155230 |
胡穎詩 |
46 |
警員 |
156230 |
陳皓姸 |
47 |
警員 |
157231 |
黃毅旗 |
48 |
警員 |
158231 |
蔣瑋城 |
49 |
警員 |
159231 |
羅康賢 |
50 |
警員 |
160230 |
鄭海琪 |
51 |
警員 |
161230 |
曾達瑩 |
52 |
警員 |
162231 |
陳暉 |
53 |
警員 |
163231 |
李啟軒 |
54 |
警員 |
164231 |
繆浩然 |
55 |
警員 |
165231 |
李漢明 |
56 |
警員 |
166231 |
黃生華 |
57 |
警員 |
167231 |
阮家俊 |
58 |
警員 |
168231 |
蔡永健 |
59 |
警員 |
169231 |
柳毅航 |
60 |
警員 |
170231 |
黃日廣 |
61 |
警員 |
171231 |
黃文杰 |
62 |
警員 |
172231 |
關煒麟 |
63 |
警員 |
173231 |
伍俊傑 |
64 |
警員 |
174231 |
司徒少龍 |
65 |
警員 |
175231 |
郭俊豪 |
66 |
警員 |
176231 |
邱健忠 |
67 |
警員 |
177230 |
李嘉嘉 |
68 |
警員 |
178231 |
黃森林 |
69 |
警員 |
179231 |
鄧偉昇 |
70 |
警員 |
180231 |
黃澤斌 |
71 |
警員 |
181231 |
吳偉鋒 |
72 |
警員 |
182231 |
許嘉運 |
73 |
警員 |
183231 |
黃祖華 |
74 |
警員 |
185231 |
林錦榮 |
75 |
警員 |
186231 |
黎文勇 |
76 |
警員 |
187231 |
鄧兆恆 |
77 |
警員 |
188231 |
余子奇 |
78 |
警員 |
189231 |
黃啓豪 |
79 |
警員 |
190231 |
麥銘志 |
80 |
警員 |
191231 |
梁健樂 |
81 |
警員 |
192231 |
羅梓浩 |
82 |
警員 |
193231 |
梁志成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第35/202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49981,戴鉅群,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終止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回任該局。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謝美華,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黃梓英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鄭逸漢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鄭英偉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楊春麗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鄭佩欣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之陳蓮寬,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第34/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一)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一)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以及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下列人員以履歷評審晉升方式晉升至消防局消防總長的職位:
副消防總長 編號400091 張智宏
副消防總長 編號404031 李龍傑
(二)上述所指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和年資,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第37/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2)分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三)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七十二條,以及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下列已合格完成二零二三年度首席消防員晉升課程的人員,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方式晉升至消防局首席消防員的職位:
消防員 編號487111 李灝輝
消防員 編號406121 陳德榮
消防員 編號405101 黃毅祥
消防員 編號426131 吳志勇
消防員 編號468111 吳爾斯
消防員 編號408111 張家俊
消防員 編號431101 羅嘉銘
(二)上述所指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和年資,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胡振鋒——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電工範疇),薪俸點為18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天明,人力資源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陳家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黃啟明,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陳慧芬,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譚金鎮,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六個月:
王巧清,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TRAN QUANG NAM,屬行政任用合同,其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失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消防員陳冠豪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確定委任王少帆、郭煒麟、陳鎮宇、何敏霞、陸詩朗、陳少芸、何美珊、薛寶娟、梁梓敏及徐啓進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馮佩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批示:
應盧毓源的請求,其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黃嘉祺副局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九條的規定,本局持續教育處處長黎玉燕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財政財產處處長陳安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蔡曉真及關健俊,根據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李艷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余曉冬及陳潁詩,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五日及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饒桂詩及謝福天,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及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梁祺健,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關卿好,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周子微、容燕儀、劉智凝、梁國邦、李淑卿及呂順要,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葉善恆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劉明慧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批示:
秦妙梨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劉偉俊,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葉家明,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鄭妙珍,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羅念玲,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技術工人之王效麗,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林海倫,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七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關敏如——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田曉燕——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陳理理、吳薇薇及李詩欣——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張加瑩——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李昭韻、陳美娟、王家傑、王冠慈及劉子龍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黃國賢及鄭玉鑾——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莫嘉敏——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黃寶頴——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歐陽智敏、于源、潘鴻桂及李頴琪——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李寶榮、鍾美婷、蔡艷玲、吳耀東、梁俐嘉、簡靈珠、古麗盈及黃健敏——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勞翠盈——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李志德——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鄧肇邦——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胡緬珍——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林錦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天雲擔任本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3、專業簡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李羅卿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澳門文化中心主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尹保倫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視覺藝術發展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馮天雲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吳詩婷,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即其到土地工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林鴻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鄧凱之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呂建強及梁晉銘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莉貞、陳杞柔、陳思俊、趙啓源、姚艷筠及葉震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馮永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凱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以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蔣華瓊、毛凱英、湯淑珍、黎樂雁、黃梅、李悅歡、李秀心、盧敏卿、文霞、張建嬌、簡君偉、張雪芬及麥展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敏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艷梅、勞麗琼、李鳳媚、趙碧華及蘇漢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金麗、馮曉虹、楊嘉明、區淑賢、莫加祺、林善恆及柯志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賴佩琼和楊炳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郭保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煒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高善鶯、梁妙儀、蔡美雙、楊小燕、洪玲玲、蘇詩淳及謝燕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的批示:
應陳紹球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陳惠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蕭錫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雪霖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的批示:
應盧麗儀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應謝海珊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梁開業、鄭霆鋒及溫泉,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游健生,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袁玉玲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1497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易言中醫診所 - 應其要求,取消第AL-0551號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麥潔玲、陳美芳 - 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I2394、EI2750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雷君瑤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160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張正玉 - 應其要求,註銷第EI1516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
龔志強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0391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柯皓婕 - 應其要求,中止第SI0057號語言治療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梅靜兒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1848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余兆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黃劍虹,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程正旭,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德勝,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日雄,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素珍,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宏舜集團有限公司發給“曜獅(萬勝店)"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7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羅保博士街23號萬勝大廈III地下G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大堂斜巷4-A號南景大廈地下B座。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張曉彤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歐陽進宇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原健鏘 |
特級技術員 |
2 |
525 |
15/03/2024 |
蔡燕婷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20 |
||
黃德芳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嘉莉,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沈學文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高文灝、李紫婷、梁佩雲及麥凱西,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冼嘉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林婉盈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26/01/2024 |
鄭銀娟 |
勤雜人員 |
7 |
11/02/2024 |
歐凱玲 |
特級技術員 |
1 |
22/02/2024 |
趙靜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09/03/2024 |
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毛筠麗 |
勤雜人員 |
3 |
09/02/2024 |
卓曉淋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12/03/2024 |
本局下列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相應日期起終止職務及合同失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日期 |
黃健立 |
技術工人 |
8 |
06/03/2024 |
李桃紅 |
勤雜人員 |
8 |
17/03/2024 |
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陳慧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起自願退休。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基金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馮頴雯,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李嘉穎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蔡曉婷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梁寶欣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茲聲明,本校徵用之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鳳娟,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返回原部門擔任職務。
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李惠芳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許詠茵,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內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榮鋒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葉偉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蘇利利—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李建洪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廖蓮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人員編制內的相應職位,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禤碧琪、紀詠涵、孫玉山、韋璟璘,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王寶瑩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陳童璇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蕭裕林、陳轅、蕭俊業,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
蔣祖威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
袁美娟、馮潔儀、劉翠碧、孔美玲、梅世樑,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智欣、郭婉瑩,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潤歡、陳淑婷、梁人鳳、楊綺雯、葉偉恆、吳婉婷、王耀銘,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04001 | 房屋局 | ||||
6-01-0 | 31-01-01-01-00 | 編制人員 | 1,012,000.00 | ||
6-01-0 | 31-02-02-07-00 | 結婚、出生、死亡及喪葬津貼 | 900,000.00 | ||
6-01-0 | 31-02-99-00-00 | 其他—其他報酬、津貼、補助及獎賞 | 112,000.00 | ||
6-01-0 | 32-01-06-00-00 | 服裝 | 15,000.00 | ||
6-01-0 | 32-01-99-00-00 | 其他—非耐用品 | 40,000.00 | ||
6-01-0 | 32-02-01-01-00 | 設施及設備 | 100,000.00 | ||
6-01-0 | 32-02-03-00-00 | 水費 | 41,100.00 | ||
6-01-0 | 32-02-04-00-00 | 衛生及清潔 | 35,000.00 | ||
6-01-0 | 32-02-05-00-00 | 管理費及保安 | 2,384,400.00 | ||
6-01-0 | 32-02-08-02-00 | 動產 | 15,000.00 | ||
6-01-0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450,000.00 | ||
6-01-0 | 32-02-23-00-00 | 專業及技術知識工作 | 1,384,000.00 | ||
6-01-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6,704,500.00 | ||
6-01-0 | 41-01-02-00-00 | 房屋 | 3,200,000.00 | ||
6-01-0 | 41-02-01-00-00 | 運輸及交通工具 | 30,000.00 | ||
總額 | 8,211,500.00 | 8,211,500.00 | |||
核准依據: | 12/03/2024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雷日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職級的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何國豪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葉婷婷、霍灝發及劉永華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吳雅玲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何國豪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葉婷婷、霍灝發及劉永華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吳雅玲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鄧耀民,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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