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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透過照會,就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在比什凱克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下稱“協定”),向作為保存機關的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交存核准書,並聲明協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覆照確認,協定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協定的中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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