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批示:
吳秋成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批示:
陳俊雄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羅欣,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
- 譚德毅,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
- 梁文傑,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
- 陳添花,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
- 楊雅菁,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
- 李艷華及李仙敏,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
- 周素玲,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劉嘉偉,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
- 黃啓邦,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
- 彭美芬,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
- 李雅儀,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葉文寶—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九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陳美娟—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劉中志碩士在本局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陳思敏碩士在本局擔任資源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嘉豪、林曉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議決如下:
劉藝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公關暨技術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議決如下:
朱君寶及林佩欣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編制內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何倩彤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以相同職級擔任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李凱旋碩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五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人事財政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李子堅——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Rui Manuel Morais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文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起續期兩年。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詩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詠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惠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嘉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玉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語言事務廳廳長黃桂英,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周長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施佩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a)項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關冠芬,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f項的規定,對屬確定委任的登記及公證機關二等助理員第三職階賈佩加科處撤職處分,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輕型車輛司機第三職階朱河萍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尹艷欣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的規定,延長徵用社會工作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張鴻喜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的期限,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Adriano Miguel Ramos de Paiva與本局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三職階彭詩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胡文輝,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署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俊傑,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歐永萌,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鄭丹玲──第四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蘇沛文──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蔣玉清──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翁勝娥──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退休牙科醫生崔世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796,其遺孀簡佩雯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員曾錦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4873,其遺孀楊碧玉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程正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87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土地工務運輸局退休勤雜人員蕭官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237,其遺孀楊榮花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技術工人黃健立,供款人編號60051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李桃紅,供款人編號602043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蔣玉清,供款人編號603977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蘇沛文,供款人編號60626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法院助理書記員蘇志遠,供款人編號61502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行政公職局技術輔導員姚保怡,供款人編號621629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交通事務局高級技術員Filipa Maria Santos Araújo,供款人編號62176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旅遊學院高級技術員王美清,供款人編號301484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何景興,供款人編號602156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司法警察局勤雜人員黃海全,供款人編號606281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海事及水務局海事人員周錦文,供款人編號60892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梁日雄,供款人編號61950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高級技術員林浩然,供款人編號30152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黃素珍,供款人編號600131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黃德勝,供款人編號601795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Isabel Camp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報酬維持該職級相應薪俸之5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吳瀚星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振強——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余祖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徐志宏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第八條、第九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祖明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35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楊婉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御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玉尺及麥賢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按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及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七條第二款e)項、經第91/2017號及第56/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命令公佈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第四條第三款,並結合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投資促進處經理周鵬,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任用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獲任用人周鵬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市場學)。
2. 專業簡歷:
04/2019至今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促進處經理; |
04/2018-04/2019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促進處代經理; |
05/2010-04/2018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
05/2008-04/2010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技術員; |
07/2005-04/2008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助理技術員。 |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余雨生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37/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枝昌擔任本會消費活動投訴及監察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批示:
司徒夏云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秘書長 陳元童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批准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第一職階警員的獄警隊伍人員麥敏詩,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代處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批准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第一職階警員的獄警隊伍人員蔡國鋒、林俊然、盧永鳴、陳嘉傑、何順謙、蕭焯彬、李佩瑩、何嘉誠、林鴻威、何嘉偉、張健燊、伍偉傑、黃永森、關海亮、謝文浩、梁志豪、蘇芷晴、關麗君、莫力偉、梁英傑、李浩輝、劉欣旻、吳文偉、譚惠敏、陳智濠、莊志豪、何家穎、黎振臻、梁詠珊、周志偉、潘偉亮、馮袁珍、許榮琪、勞嘉良、梁嘉詠、陳豪瀅、鄺衛豪、禤詠豪、梁志安、吳宇燊、梁健強、林錦燊、張偉華、林炳豪、郭俊彥、何詠欣、趙婉延、陳家保、歐陽兆峰、葉雯雯、黃敏兒、梁祖兒、盧紹鋒、林子龍、梁靖嵐、樊家美、劉藝君、馬光明、黎嘉智、葉子良、蘇偉、梁嘉雯、梁倩韻、周運麟及馮健斌,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李志明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三月五日及三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現行第6/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現行第13/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人員獲錄取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修讀第三十二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期間由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至十二月十二日,並獲發放相當於現行薪俸表220點的報酬:
錄取修讀警務課程之學員名單:
名次 |
投考編號 |
姓名 |
--- |
47311 |
杜錦鵬* |
--- |
1756311 |
劉仲樑* |
--- |
3360311 |
黃俊杭* |
1 |
8321 |
狄晉宇 |
2 |
324321 |
李永澤 |
3 |
572321 |
夏枝培 |
4 |
352321 |
何世堯 |
5 |
2483321 |
林嘉誠 |
6 |
503321 |
李永聰 |
7 |
2144320 |
王穎晴 |
9 |
2125321 |
郭瑋德 |
10 |
2522320 |
何嘉怡 |
11 |
256321 |
蔡嘉俊 |
12 |
2676321 |
何鎮崴 |
13 |
685321 |
蔡澤成 |
14 |
651320 |
占敏兒 |
15 |
959320 |
鄧嘉怡 |
16 |
990321 |
鄭稚鑫 |
17 |
1373321 |
何偉波 |
18 |
1016321 |
馮瑞成 |
19 |
766320 |
林曉彤 |
20 |
718320 |
鄧翠瑩 |
21 |
3056321 |
張文昌 |
22 |
107321 |
陸俊威 |
23 |
2220321 |
呂浩東 |
24 |
777321 |
李劍豪 |
25 |
145320 |
高潔美 |
26 |
1040321 |
陳家明 |
27 |
130321 |
林祖輝 |
28 |
292320 |
盧文堅 |
29 |
2335321 |
余禎汶 |
30 |
1325320 |
張寶尹 |
31 |
82321 |
陳均耀 |
32 |
2445321 |
盧象彬 |
34 |
2391321 |
陳晉賢 |
35 |
786321 |
梁啓納 |
36 |
1986320 |
施璇璇 |
37 |
748320 |
龐小娟 |
38 |
1434321 |
賴嘉豪 |
39 |
1134320 |
潘奕詩 |
40 |
2463320 |
林頴彤 |
41 |
2052321 |
陳林 |
42 |
2194321 |
吳文晉 |
43 |
318321 |
譚文偉 |
44 |
625321 |
官顯彤 |
45 |
2322321 |
盧江煒 |
46 |
2843321 |
吳仲弘 |
47 |
2468320 |
吳穎恩 |
48 |
1494321 |
黃秋強 |
49 |
652321 |
甄展銳 |
50 |
2851321 |
鄧宇文 |
51 |
100321 |
梁嘉輝 |
52 |
2011321 |
譚志峰 |
53 |
1991320 |
吳皓琳 |
54 |
1230321 |
蘇耀華 |
55 |
1371320 |
李家倩 |
56 |
2323321 |
崔梓軒 |
57 |
934320 |
何梓凝 |
58 |
1558321 |
司徒勝雄 |
59 |
2960321 |
周浩健 |
60 |
2223321 |
李浩賢 |
61 |
1535321 |
鄭日臻 |
63 |
637321 |
王志華 |
64 |
1243320 |
曾美姿 |
65 |
824321 |
吉國榮 |
66 |
1803321 |
方嘉熙 |
67 |
1731321 |
黃俊英 |
68 |
1775321 |
林梓傑 |
69 |
1594321 |
岑文諾 |
70 |
2123321 |
郭浚希 |
71 |
370320 |
卓婉婷 |
72 |
2538321 |
伍啓嵐 |
73 |
1280321 |
黃子諾 |
74 |
290321 |
蔡華倫 |
75 |
50321 |
歐陽澤朗 |
77 |
956321 |
余文傑 |
78 |
1464321 |
劉耀輝 |
79 |
2262321 |
黃永健 |
80 |
879321 |
陸家駿 |
81 |
2349321 |
梁景竣 |
82 |
2292321 |
羅子奇 |
83 |
2439321 |
阮子威 |
84 |
752320 |
陳美嫦 |
85 |
721321 |
林沅廣 |
86 |
2067321 |
郭錦榮 |
87 |
1333321 |
黃冠煒 |
88 |
967321 |
張景行 |
89 |
2884321 |
歐陽偉豪 |
90 |
599321 |
李浩平 |
91 |
1468321 |
陳展鵬 |
92 |
1663321 |
陳躍星 |
93 |
284320 |
李思婷 |
94 |
2580321 |
劉大菠 |
95 |
402320 |
關寶盈 |
96 |
2776321 |
吳孟恩 |
97 |
624321 |
容茂榮 |
98 |
1239320 |
戴紫紅 |
99 |
2797321 |
鍾俊昊 |
100 |
1925321 |
黃冠華 |
101 |
2164321 |
趙振偉 |
102 |
3047321 |
陳志榮 |
103 |
1629321 |
朱耀宗 |
104 |
574321 |
梁杰榮 |
105 |
436321 |
梁境鋮 |
106 |
1172321 |
容惠鋒 |
107 |
3060320 |
陸靜雯 |
108 |
90321 |
梁東海 |
109 |
536321 |
黃振華 |
110 |
504321 |
林資斌 |
111 |
203321 |
李天豪 |
112 |
1023320 |
許寶莉 |
113 |
65320 |
陳穎詩 |
114 |
611320 |
曾婷婷 |
115 |
83320 |
梁凱琪 |
116 |
1601320 |
郭家敏 |
117 |
2033321 |
黃俊良 |
118 |
1430321 |
梁家杰 |
119 |
177321 |
張致維 |
120 |
882321 |
陳意翁 |
121 |
1563320 |
關釗湄 |
122 |
2575321 |
陳祖威 |
123 |
1843321 |
歐陽文軒 |
124 |
1965321 |
潘嘉輝 |
125 |
1270321 |
劉曉昊 |
126 |
46321 |
梁曉城 |
127 |
353321 |
譚文彦 |
128 |
1837321 |
賴文俊 |
129 |
2142321 |
張子健 |
130 |
835321 |
黃成才 |
131 |
1992321 |
徐子聰 |
132 |
1887321 |
譚偉樑 |
133 |
746321 |
張健波 |
134 |
6321 |
蕭海旻 |
135 |
316321 |
李家添 |
136 |
2561320 |
周金霞 |
137 |
265321 |
吳達煬 |
138 |
2565321 |
廖澤來 |
139 |
1870321 |
雷榮湛 |
140 |
2241321 |
周智亮 |
141 |
628321 |
吳袁軒 |
142 |
550321 |
陳嘉俊 |
143 |
1590321 |
黃梓禧 |
144 |
711320 |
劉珈瑜 |
145 |
805321 |
陳嘉浩 |
146 |
1332320 |
關益敏 |
147 |
1208321 |
馬家威 |
148 |
2627321 |
何智威 |
149 |
1972321 |
熊家盛 |
*原為第三十一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之及格投考人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及三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6/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3/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下列人員獲錄取以定期委任方式修讀第三十二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期間由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至十二月十二日,並獲發放原職級之薪俸270點。
名次 |
投考編號 |
姓名 |
錄取修讀課程 |
62 |
751320 |
麥敏詩 |
警務課程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
- 李建勛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一日起:
- 林紫媚、梁妙娟、林秀琴、楊若慧、吳鈞愉、陳裔苗、蔡麗文、黃曉雙、王倩美、郭巧茵、林詠儀、鍾詠茵、李銀華、高家盈、黃韋立、陳紫珊、陳嘉俐、曾淑敏、黎思穎、梁燕麗、吳嘉儀、錢恩淇、李妙瑜、黎碧影、李曉彥、莊雪芬、鄭家恆、鄺燕珊、何美婷、何蔚詩、吳雪欣及陳曉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起:
- 楊碧儀、歐陽偉業、區芷菱及余逸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 林志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6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起:
- 李好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
- 何霞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 陸惠嫻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
- 吳玉環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
- 梁金倩晉階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
- 陳志添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三日起:
- 李淑賢晉階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
- 程嬋瑰晉階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盧國希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余玉鳳 |
勤雜人員 |
5 |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張麗霞 |
勤雜人員 |
2 |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生效:
人員組別及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麥惠嫻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譚巧芸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梁婉兒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吳碧梅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李豪飛,編號246091,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羅卿擔任澳門文化中心主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3、專業簡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五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尹保倫擔任本局視覺藝術發展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台灣藝術大學藝術學(圖文傳播藝術學系)學士學位。
3、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高級技術員李明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莫子恆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體育設施管理廳廳長,其在本局擔任體育設備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自動終止。
茲因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5294頁的本局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重新刊登如下: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子恆擔任本局體育設施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的批示:
陳燕霞和吳庭輝 —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林小婷 —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梁嘉敏和李漢初,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續任一年。
按照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黃鳳玲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2154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張悅昕 - 應其要求,中止第DI0049號牙科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呂澤康 - 已故,取消第WI0385號中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衛生局——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萬科(集團)有限公司發給“振興(花城分店)”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7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埃武拉街398號萬國華庭D座地下及閣仔,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議事亭里10A號栢寧大廈12樓E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萬科(集團)有限公司發給“振興(地堡街分店)”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7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地堡街312號喜來登廣場地下I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議事亭里10A號栢寧大廈12樓E座。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桂英及李曉君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崔振威及李景輝,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靜儀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何錦培,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盧毓源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區莉琪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軌道交通工程範疇)。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振裕及王婉芳-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鄭皓晴-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劉綺琪-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陳詠芯、蔡麗柔及林立巧-轉為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440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茲聲明,房屋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高頌恩,因辭世終止其在房屋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茲聲明,房屋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楊淑華,應關係人的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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