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演藝劇團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4/2024。

澳門演藝劇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演藝劇團”;葡文名稱“Trupe de Artes Cénicas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Performing Arts Troupe”;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東北大馬路601號海名居第一座28樓D。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配合1+4適度多元發展策略,充分展現中華民族文化的核心價值,同時追求多元發展,致力成為澳門最專業的藝術團隊;目標是培養更多藝術人才,並創作出更優質的劇目和項目,帶領澳門走向內地和世界的舞台;致力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為澳門的文化藝術領域作出積極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願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

二、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所辦之各項活動;

四、不得作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批評及建議權;

三、參加本會所辦之活動及享受本會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及若干名副主席組成,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及為本會對外的代表;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之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舉辦活動所獲得的資助或收入;及

二、各界人士的贊助、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中國澳門匹克球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6/2024。

中國澳門匹克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匹克球協會”,英文名稱為“Pickleball Association of Macau, China”, 英文簡稱為“PAMC”。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230至246號金融中心11樓H。經會員大會決議,可以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同時可根據需要在澳門任何其他地方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促進規範及推廣澳門匹克球運動項目,維護本會會員和澳門匹克球運動之合法權益,與世界各地之匹克球聯合會建立聯繫和合作。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會員要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納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和資助;尚有需要時,理事會得決議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五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三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長者生活關注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79。

澳門長者生活關注協會

章程

第一條

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長者生活關注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深信長者是社會的寶貴資產,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關懷和支持。鑒於澳門特區面臨的老齡化挑戰,我們本著人道、愛心和卓越的價值觀,旨在建立一個以關愛為本的非牟利機構,致力於提升澳門長者的生活質素,創建一個關愛長者的社會,讓每位長者都擁有充實、尊嚴、愉快及活力的晚年生活。1. 促進社會關注:我們致力於組織和參與各類社會活動,透過不同形式的活動,引起社會對於長者議題的關注,喚起社會對於長者權益的認識。2. 提倡長者參與:我們鼓勵和提倡長者參與社區活動,透過各種活動形式,讓長者感受到社會對他們的重視,並促進他們更好地融入社會。3. 宣傳長者權益:我們透過各種媒介,宣傳和弘揚長者權益的理念,倡導社會對於尊重、愛護老年人的價值觀,推動形成關愛長者的文化。4. 教育社會大眾: 我們舉辦各類培訓和講座,旨在提高社會大眾對於長者議題的認知水平,促進對於老年人照顧的專業知識的普及。5. 建立社區網絡:我們致力於建立與社區相互支持的網絡,透過志願者和社區組織的參與,共同關心、支持和照顧長者。6. 社會政策參與:我們積極參與有關長者福祉的社會政策制定,提出建議,爭取更多的支持和資源,確保社會的長者政策更加全面和健全。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10樓A05,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最少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議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下方可議決,如出席人數不足,則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召開。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所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最少各一名、秘書和財政各一名,通過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最少各一名,通過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榮譽職銜

1.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酌量聘請社會賢達人士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2. 對本會曾作出過一定貢獻之離職據位人,可酌量授予榮譽稱號。

第九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及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3.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4.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良好社會形象。

5. 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6. 按規定交納會費。

7. 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行為。

8. 沒有得到理事會同意並授權,任何會員不得開展任何對外活動。

9. 如遇有保密信息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或會員大會會長簽署。

第十二條

經費及帳目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來自本會會員的會費、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款,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三條

附則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相關法例辦理。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國鼎前沿科技國際交流中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80。

澳門國鼎前沿科技國際交流中心

章程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國鼎前沿科技國際交流中心”。

第二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開展公益活動,通過學術交流、應用推廣、科學研究、科技合作、科普宣傳等活動,促進科技公益事業發展。以國家政策為導向,以科技創新為切入點,以樹立科學發展觀為目標,圍繞高質量發展主線,推動科技創新人才引領和科技產業發展;全面推進數字化轉型,為建設具有影響力的科技產業發展提供基礎支撐。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4樓M座。經理事會決議批准,可成立有助本會工作開展之辦事處,本會會址可經會員大會決議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來自科研院所、高校、高科技企業、科創企業、投資機構之相關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優先享用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六條

會員需承擔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二)尊重本會及其他會員;

(三)參與本會活動;

(四)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下列情況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提前七天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第八條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監事會;

(五)基金委員會。

第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不少於兩名,秘書長一名,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二)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以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兩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1)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2)接納及開除會員;

(3)購入、賣出、抵押、承租、出租或以任何方式出讓本會的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4)借入貸款;

(5)委託代表人代表本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6)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7)行使法例及章程賦予之其他權限;

(三)理事會成員之責任:

(1)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

(2)發揮領導、策劃等職能,推動會務發展;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員、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

(五)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理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為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

(六)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開除會員。

第十三條

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一)經會員大會同意,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於訴訟程式內或外代表本會;

(二)領導及協調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工作,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

(三)督導決議之正確執行;

(四)行使章程及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一)除本章程規定的權限外,一般事務由主席或副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二)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常務理事會指定之任何一名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但不妨礙常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

監事會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為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1)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2)監察本會會務和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十六條

基金委員會組成、權限及會議:

(一)基金委員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基金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和副主席人選由理事會委任,其餘成員由基金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委任,委員名單須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基金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四)基金委員會有以下權限:

(1)基金委員會負責籌集本會之行政及研究經費,確保本會工作之開展。

(2)基金委員會每半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本會之財政狀況並採取配合措施。

第十七條

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十五天內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八條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十九條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二十條

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一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大灣區國際音樂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81。

大灣區國際音樂文化協會

第一章

第一條 ——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國際音樂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INTERNATIONAL MUSIC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誠街天晉地下E舖。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任何地方。

第二條 ——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推廣音樂藝術為主,增加市民及音樂學生的興趣及開拓眼界,從而提高澳門音樂文化;加強大灣區和國際音樂愛好者之間的聯繫、溝通;與澳門及世界各地同類組織合作,推廣同類活動,進行音樂文化交流;透過音樂活動,讓世界各地更加認識本澳的音樂文化,令彼此間的關係更近。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 入會條件

凡熱愛音樂、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 會員之權益

1. 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2.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3. 按時繳納入會費和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 本會的組織機關

1.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可邀請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會務之發展。

第七條 ——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權限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的權限:

a)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b) 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及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d)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e) 通過理事會聘請榮譽職務人士的建議;

第八條 —— 會員大會的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 理事會的組成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視乎需要,可由理事長召集,召開會議處理會務。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和財務報告;

3. 決定接受會員入會或開除會籍;

4. 決定會內的主要工作人員的聘任。

第十一條 —— 法定代表人

本會理事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簽署。

第十二條 —— 監事會的組成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 監事會的職責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的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費和會費、政府津貼、捐贈、籌募、其他合法收益及對本會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贊助及捐贈。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十五條 —— 最後規定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

2. 除本章程之一般規定外,尚須遵照會員通則及內部規章等細則性的規定,若仍出現缺漏的情況,則按現行法律處理。

3. 倘本會章程、會員規章、其他內部規章以及有關適用之法律所未能規範者,在不違反本會宗旨的前提下,可按會員大會會議作出認為適當之決定而為之。

4. 本會章程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進行修改。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ARTES MARCIAIS MISTA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2 de Abril de 2024,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澳門國際綜合格鬥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綜合格鬥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ARTES MARCIAIS MISTAS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MIXED MARTIAL ART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5樓B室。

第三條 - 宗旨

一、積極推動本地綜合格鬥及搏擊類綜合運動,以提高搏擊類綜合運動水平。

二、舉辦及參加綜合格鬥及搏擊類綜合運動等項目,尤其參與在中、港、澳、其他國家及地區組織的室內外體育活動、比賽、推廣、規則制定以及社會公益等活動。

三、與國內外綜合格鬥及搏擊類綜合運動之聯會機構、賽事機構及俱樂部開辦培訓營,為本澳提高更多對綜合格鬥及搏擊類運動的正面認知,從而為本地培養更多優秀的綜合格鬥及搏擊運動員,在國內外比賽中為澳爭光。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會員:凡對本會及綜合格鬥及搏擊類綜合運動有興趣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通過,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上述聘任將於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名譽會員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會員權利包括: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及參選成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對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享受本會所給予的一切福利;

四、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 - 會員資格的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終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是否作出譴責或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及

四、會員被除去資格時,所繳納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 - 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七條 - 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每屆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第八條 -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設主席一名(由會長擔任),副主席若干名(由副會長擔任)及秘書長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主席之職務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之法定有效人數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投票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如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及

七、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各職位由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會議不定期由理事長召開,每次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及理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之理事之過半數贊同票;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四、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部門、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五、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和財務報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及

六、可聘請在社會上有一定功績、地位之人士出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第十條 -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各職位由當選的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及

四、監事會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一條 - 經費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政府機關、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私人贊助及利息;

二、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調整會費。

第五章

第十二條 - 平台

一、本社團將會以社交網站包括但不僅限於:FACEBOOK或WECHAT(微信)所提供之功能作為訊息交換平台,發佈公告及所有事項;及

二、於會址發佈公告及所有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之文件,依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一人簽署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即可。

第十四條 -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及修訂;及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 de Abril de 2024. — O Notário Privado, Rui F.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智能生物計算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3檔案組內,編號為5/2024。

智能生物計算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智能生物計算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COM­PUTAÇÃO DE BIOLOGIA IN­­TELIGENTE”,英文名稱為“IN­­­­TEL­LIGENT BIOLOGY COM­PU­T­ATION INSTITUTE”。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會宗旨為研究雲計算、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深度學習等先進技術方法,應用生物信息和醫療信息的研究。設計和開發生物信息學算法和工具,推動生物學、臨床醫學、生物醫學工程以及其他相關交叉前沿學科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涌河新街247號裕華大廈第5座地下C,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負有遵守會章和各機關作出之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以及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社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五、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進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六、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會員大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會員大會決定該等標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四、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理事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理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四、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監事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監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第四章

社團之約束力

第十條

社團之約束力

在一般日常運作中,一般書信往來文件及行政文件,以及所有入稟政府部門及公共行政機構之書信和文件,只需取得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任何一位的簽署即為有效;其餘所有文件必須由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意兩位聯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適用法規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體育舞蹈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5/2024。

澳門體育舞蹈總會

修改章程

第二條 概念

本章程內命名的“體育舞蹈”是指“國際標準舞”包括標準舞、拉丁舞和街舞,並按W.D.S.F.(World Dance Sport Federation為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的資格會員)規章內所列的體育項目以及健康舞。

第三條 宗旨

1. 促進、規範、推廣、培訓及領導在體育舞蹈內包含的各項目在澳門的發展;

2. 保留不變

3. 保留不變

4. 保留不變

第九條 任期

1. 保留不變

2. 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不能出任受薪的職位。

第十條 會員大會及職責

1. 保留不變

2. 保留不變

3. 會員大會由會長會負責,會長會由不少於三名奇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會議選出,其中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及秘書一名;會長因事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

4. 保留不變

5. 保留不變

第十一條 理事會及職責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奇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會議選出。其中設理事會主席(理事長)一名、副主席(副理事長)三至五名、秘書一名及理事三至七名;理事長因事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

2. 保留不變

3. 保留不變

第十二條 監事會及職責

1.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關,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三名奇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會議選出。其中設監事會主席(監事長)一名、副主席(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

2. 保留不變

第十三條 審判委員會及職責

1. 保留不變

2. 審判委員會職權:

a.保留不變

b.保留不變

c.保留不變

d.保留不變

e.保留不變

第十五條 技術部權限

技術部職權:

a.保留不變

b.保留不變

c.保留不變

d.保留不變

e.保留不變

第十七條 裁判部權限

裁判部職權:

a.保留不變

b.保留不變

c.保留不變

d.保留不變

e.保留不變

f.保留不變

g.保留不變

第十八條 紀律部

紀律部由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其中主席是理事會的現職委員,其餘兩名委員由主席指定。

第十九條 紀律部權限

紀律部職權:

a.保留不變

b.保留不變

c.保留不變

d.保留不變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娛綜合員工子女獎學金同學會

Associação dos Alunos Bolseiros Filhos dos Empregados da SJ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之部份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01/2024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0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03 de Abril de 2024 foram parcialmente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1 no maço n.º 01/2024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sendo a seguinte a redacção dos artigos alterados: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1. 本會正式中文名稱為“澳娛綜合員工子女獎學金同學會”(以下稱本會),正式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lunos Bolseiros Filhos dos Empregados da SJM”,正式英文名稱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Scholarship for SJM Employees’Children”。

2. (保持不變)

第二條——宗旨及存續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秉承澳娛綜合愛國民族企業精神,支持其在社會上的文教及公益活動;加強同學間的聯繫和溝通,傳達澳娛綜合對員工及其子女的關懷與支持”。

2. 開展文化及學術等活動,為澳門特區政府之人才培養及科學施政出謀獻策。

3. (保持不變)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資格

1. 凡獲原有澳博員工子女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或澳娛綜合員工子女獎學金評審委員會頒發任何獎項之學生,認同本會章程的,並填妥專用入會申請表格後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 邀請上述所指的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為本會榮譽會長,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組織

1. (保持不變)

2. 上述各組織成員必須為成年(年滿18歲),每屆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由會員大會從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保持不變)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若干位。

3.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其中一名副主席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財政來源

1. 本會經費得通過向特區政府、“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會員會費、舉辦活動收入、其他任何不附帶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之捐獻及資助、或其他海內外機構或實體申請而獲得。

2. (保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飛嘉華Carlos dos Santos Ferreira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招標公告

「EE-G12302-澳門輕軌升降機及扶手電梯保養服務(2024-2026)」

公開招標

1. 招標及判給實體: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

3.1 本招標之標的旨在為下列地點之升降機類設備提供預防性維修保養、更正性維修、零件供應、排除故障、技術輔助等工作,有關的地點包括:

➢ 輕軌車廠;

➢ 輕軌合共12(十二)個車站(包括媽閣站、海洋站、馬會站、運動場站、排角站、路氹西站、蓮花站、東亞運站、路氹東站、科大站、機場站及氹仔碼頭站);

➢ 交通樞紐合共2(二)個(包括媽閣交通樞紐及氹仔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

➢ 輕軌石排灣線;

➢ 輕軌横琴線。

3.2 為上述位置扶手電梯之扶手帶進行供應及更換。

3.3 為上述位置提供技術人員駐場服務。

4. 底價:不設底價。

5. 參加條件:

5.1. 投標人須為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5.2. 投標人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5.3. 投標人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5.4. 投標人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5.5. 任何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均僅可提交一份投標書。

5.6. 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或聯營公司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時間:自本招標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止,於辦公日星期一至四9:00至13:00、14:30至17:45,及星期五09:00至13:00、14:30至17:30。

招標案卷電子檔光碟:價格為MOP200.00(澳門元貳佰圓正)

7.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5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辦公,則交標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8. 編製投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官方語言所撰寫。

9.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10. 臨時擔保:MOP366,000.00(澳門元參拾陸萬陸仟圓正),以銀行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予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11. 確定擔保:以判予服務總金額的10%(百分之十)作為確定擔保金,以銀行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解標會議及現場視察:

解標會議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舉行。

現場視察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正於媽閣站集合,並進行現場視察,投標人需自行安排交通。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星期四)上午10時正。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7點被順延、又或上述公開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參考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27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評標標準:

總分為100分,所佔比重如下:

投標書價格

55%

工作計劃

15%

人員工作經驗

10%

工作經驗

15%

已損壞零件的更換期

5%

15.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依次以下列項目較優者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5.1. 在《投標價格書》中“總價格”較低者較優。

15.2. 在“工作計劃”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5.3. 在“工作經驗”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6. 招標案卷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由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每日留意與是次招標相關的公告及瀏覽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網頁(www.mlm.com.mo),以獲取涉及招標案卷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委員會主席 何蔣祺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共照明網絡之施工、保養、維修及緊急服務”

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 PLD-CS001/24/88)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服務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所有地區

4. 承投目的:為澳門公共照明網絡提供施工、保養、維修及緊急服務

5. 合同期限:三年,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開始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3,300,000.00(澳門元叁佰叁拾萬圓正)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 確定擔保:澳門元$6,600,000.00(澳門元陸佰陸拾萬圓正)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有意投標者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工務局登記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注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本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500.00(澳門元伍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3. 解標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CV4 綜合工作室

14.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星期五)下午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5.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6.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十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九樓多功能會議室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7月6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分為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除了須符合承投規則所載的技術規格和所有要求以及承投方案所載的所有條件和細則,還須符合第一階段評標標準所列出的必要項目,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評標。

第一階段評標標準

- 人力資源

- 設備完備性

- 由2018年至2023年間於公共道路(地區)開挖坑道的經驗

- 由2018年至2023年間維修安裝低壓電氣設備的經驗

- 由2018年至2023年間維修保養低壓電氣設備的經驗

第二階段評標將根據以下比重進行評分。

第二階段評標標準

比重

- 價格

90%

- 管理和質量認證

10%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而判標。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委員會主席 梁華權

執行董事 張健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