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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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警察總局局長梁文昌,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粵港澳應急管理合作暨大灣區應急救援行動合作框架協議》。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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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