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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7/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健清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位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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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胡詩慶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位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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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趙寶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