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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四年的股東會平常會議舉行翌日起至二零二五年的股東會平常會議之日結束:

(一)鄭冠偉,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梁美玲;

(三)馬健華。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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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終止陳銘恩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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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黃嘉祺以兼任方式為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副董事長。

二、續任邵漢彬、譚錦榮、麥沛然及鄭杰釗為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

三、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人員余漢生在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會董事職務。

四、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報酬由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訂定及由該公司承擔。

五、第三款所指的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原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六、續任關可頴為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七、續任吳志強以兼任方式為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

八、續任孔兆偉為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

九、本批示所指的成員任期為一年。

十、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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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