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吳燕鴻—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獲聘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批示:
李玉環—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起續期六個月。
葉妙紅、林曼君、黎虹河、程潤婷及陳燕喜—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黎美婷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寶欣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編號220161 – 何栢展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Antunes Mendonça Paula Cristina,專業技術人員(法律範疇)編號160010,薪俸點為660,其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技術員第一職階李沐軒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三職階林志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2023年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任用方式 |
生效日期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鍾喜華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
(經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檢察長的批示核准)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樂宜——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本局擔任副局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應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焯坤之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吳靜茹,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李安琪,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朱詠妍,社會保障基金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調任至委員會擔任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陳頴敏,社會保障基金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派駐至委員會擔任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林君凡,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以派駐方式於委員會擔任職務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盧小鵬,因派駐期屆滿,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四日終止其在委員會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委員會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曾華強,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即其到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委員會擔任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潘冠瑾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陳堅英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吳振輝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張錫聯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布巧藍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處長甯路易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法務局2023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劉恩瑜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何潔玲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沙凱晴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馬騏駿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溫靜如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李德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刑事紀錄處處長徐昕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輔助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沙靜宜,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60點,自本決議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王鏡輝──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許國鍊──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於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的決議: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羅慧梓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財務投資範疇),薪俸點430,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吳東盛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財務投資範疇),薪俸點430,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羅陽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7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孫淑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315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張志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5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陳秀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16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潘小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20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曾華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7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毛四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74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警察總局局長辦公室顧問之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務總長古敬軒,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93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開始,訂定為66,460.5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陳金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4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屈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9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退休基金會技術輔導員陳劍鳴,供款人編號300850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戴燕雪,供款人編號301436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助理員周綺心,供款人編號601144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周秀英,供款人編號601315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檢察長辦公室技術員張貴林,供款人編號60674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市政署技術員丁翠珊,供款人編號612216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博彩監察協調局技術輔導員歐淑婷,供款人編號613517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旅遊學院技術員王英麗,供款人編號612019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高志永,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之批示:
鄭小任,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第 1/2023 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的批示:
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林文藝、何子傑、江建清及鍾添友,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黃錫強,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 14/2009 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配合第 12/2015 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 130 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之批示:
陳偉健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財政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及經第4/2011號法律修改之《職業稅規章》第十九條和第八十條規定組成的2024年職業稅評稅委員會“A”及複評委員會“B”,鑒於其中一名成員職務變動,上述兩個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 |
: |
梁展鴻,顧問高級技術員; |
委員 |
: |
陳玫瑰,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梁國強,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
Francisco Fernando Frederico (正選)及劉素蘭(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
||
無表決權秘書 |
: |
邵凌峰,首席特級技術員。 |
主席 |
: |
容光亮,局長; |
委員 |
: |
梁展鴻,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陳玫瑰,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徐達明(正選),黃珮珊(候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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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表決權秘書 |
: |
余俊民,首席特級技術員。 |
上述之委任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開始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許鴻英——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陸雁婷,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高天成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布家豪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蘇凱琪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麥潔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塔爾餐廳”、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TAAL”和英文名稱為“TAAL RESTAURANT”,在2024年2月8日獲發第0165/2024號執照,持牌人為“狄俊貿易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DHILLON COMÉRCIO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DHILLON TRADING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4號駿景園地下及閣樓C座。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壹佰捌拾度”、葡文名稱為“MEIO GIRATÓRIO”和英文名稱為“180º LOUNGE”,在2024年2月7日獲發第0164/2024號執照,持牌人為“信德 - S. T. (旅遊塔)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HUN TAK - S.T. (TORRE DE MACAU) RESTAURAÇÃ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HUN TAK - S.T. (MACAU TOWER) FOOD & BEVERAGE SERVICES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觀光塔前地42至66號,澳門旅遊塔59樓。
中文名稱為“星月環球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STRELA LUA GLOB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STAR MOON GLOBAL TRAVEL AGENCY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獲發第0295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星月環球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STRELA LUA GLOB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STAR MOON GLOBAL TRAVEL AGENCY LIMITED”,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0樓F。
中文名稱為“達陞國際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TAT SING INTERNACION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TAT SING INTERNATIONAL TRAVEL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獲發第0296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達陞國際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TAT SING INTERNACIONAL LIMITAD”及英文名稱為“TAT SING INTERNATIONAL TRAVEL LIMITED”,位於澳門北京街230、244及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3樓K座。
應阮妙青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歐淑婷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蘊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65點,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君龍、黎齊榮及潘曉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元童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何冠球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2024年2月19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許宗翰,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2024年3月18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麥長雯,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84230葉莉思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所作之第20/2024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批准下列治安警察局五名警官,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於2024年5月16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獲續任為治安警察局廳級及處級部門主管之職務,任期一年。
職 位 |
編 號 |
姓 名 |
部門主管 |
警務總長 |
103951 |
魏瑞斌 |
資源管理廳廳長 |
副警務總長 |
195071 |
馬超雄 |
行動及協調處處長 |
副警務總長 |
197071 |
陳宇川 |
機場警務處處長 |
副警務總長 |
100131 |
李英龍 |
內部監管處處長 |
副警務總長 |
106131 |
張樂民 |
行動及通訊處處長 |
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四)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有組織罪案調查處處長陳仲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八)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十)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二)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恐怖主義罪案預警及調查處處長黎尚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八條(二)項,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袁永信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19/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消防局消防學校校長黃偉源消防總長(編號403971)——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及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蔡漢斌,第一職階首席文案,薪俸點為485點;
黎嘉豪及李偉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盛啓宏、陳潔盈及黃紫晴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與薛志文、易嘉文及翁昔瑜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為170。
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
曾華強,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呂銳林、方倩婷及阮妙青,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林佩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批示:
張曉榕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馮琪貞及梁卓敏轉入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文化局2023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蔣國霞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譚長喜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趙啟恩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許寶霞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梁美儀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吳兆儀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陳奕康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陳潤明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戚瑞蓮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Claudia Anok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郭瑞萍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林耀濠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李文娜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羅德宜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高鏵淇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鄧頌國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韋子燕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黃鎂棋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劉美琪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王國輝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鄭建武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高艾淢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安浩言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Luís Manuel de Jesus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惠蘭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項目策劃及管理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潘惠冰,本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應其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起免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郭妙瑜擔任本局演藝發展廳廳長,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澳門大學英文(傳意專業)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陳國華 — 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潘錦儀 — 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吳子軒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趙家倫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卓小瑛及李淑君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勞子杰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曾瑋彤 —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妙瑜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演藝發展廳廳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文化傳播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沈美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家燕、梁嘯龍及黃慧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婉婷及盧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梁春添,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李嘉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高嘉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田亞坤,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裕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李嘉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鄭順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苑平和陳光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偉康和鄭慧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文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方健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海雄,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董道先,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王先忠,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彭向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楊海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周植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麗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范韞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黃焯鵬,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衛生督察張建發和唐小龍,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António Fernandes das Nev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漢添,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房鋒俊,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錦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麥銀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葉寶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梁轉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施曉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鄭鐵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Mário Martins Droga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等衛生督察馮家俊,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黃小琳,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謝欣旖,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寶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綺虹和陳家傑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雪玉,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凱威,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仲桂、鄭穎芝、黃桂珍、劉海娟及蕭贊偉,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張小敏、梁梓儀及馮宇冰,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麗瑩,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彩環、蘇小翠及蘇淑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淑敏、劉思元、莫曉生、梁嘉雯及張芬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耀華、潘淑英、施純及及謝映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莊寶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梁凱琪、陳梓澎、李倚雯、林美鳳、林靜雯、何佩穎、麥芷晴、洪雪櫻、余泳欣、陳綺珊、麥珮琳、阮詠欣、趙世傑及鄧銘慧,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小瑩,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黃志誠、潘泳釗、聶柏藝、梁嘉俊、楊佩兒、蘇淑玲、施丹妮、李嘉嫦、雷凱璇、林志銳、黃麗明、梁嘉誠、黃淑珍、黃康、蔡綺玲、沈嘉寶、龍海恩、林恩承、鄺俊彥、郭錦榮、林慧君及林榮根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淑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鍾立峰、李繼新、吳偉傑、陳柏全及李志明,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佩欣和高燕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方麗瑩、潘倩彤、吳詠妍、梁振輝、張麗君、朱泳熹、季來君、郭燕冰、梁學謙、梁曉瑩及彭詩慧,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鳳好,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梁嘉豪、鄭敬謙及陳俊豪,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楊美玲,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Jacinto João Sacoto da Silv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José Eduardo Fernandes da Costa Ma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Da Cunha Martins Pereira, José Carlo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六日起獲續約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按照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康宏醫療一人有限公司 - 應其要求,中止第AL – 0422號飛宏綜合醫療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青洲街233-I – 233-J號宏建第三座地下C座。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何家豪和梁敏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8/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澤波、鄭素怡、鍾俊許、唐小龍、曾繁華、蕭嘉麗、張建發、韋靜雯、李鎧堯、陳鏡燊、馮家俊、黃婉雯、古業熙、李孝斌、吳珊瑚、林明朗及梁嘉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盧曉穎 - 應其要求,註銷第SE0018號語言治療師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郭瑋德 - 應其要求,註銷第FI0109號物理治療師完全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廖婧 - 應其要求,註銷第ML0002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下列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轉入藥物監督管理局,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狀況 |
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高級技術員 |
|||||
陳凱珊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經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47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科達有限公司”的東主 – 科達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百德大廈(中土)10樓A-E,L-P座。
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張瑛瑛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黃穎欣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任用麥嘉轉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陳釗榮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朱倩文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關健開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四日起轉為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3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嘉輝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薪俸點為5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何意玲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625 |
16/02/2024 |
吳佩芝 |
首席技術員 |
2 |
470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吳小文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510 |
16/02/2024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唐家慧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鄭銀娟 |
勤雜人員 |
7 |
11/02/2024 |
歐凱玲 |
特級技術員 |
1 |
22/02/2024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徐冰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16/02/2024 |
張曉彤 |
一級護士 |
1 |
24/02/2024 |
高璟暉 |
二等技術員 |
||
徐麗芬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黎長有 |
一等技術員 |
2 |
02/02/2024 |
潘允雄 |
輕型車輛司機 |
4 |
15/02/2024 |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鄺光雄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蘇奕欽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漢彬及何家敏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諺運,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小琪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土地工務局2023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李力奇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區萬明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賈志洪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袁明偉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林安娜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黎燕儀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盧金燕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劉鎮邦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李嘉卿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黃頴華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李建強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曾潔貞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李嘉慧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呂國民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蘇麗江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羅寶欣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黃嘉練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下列主管人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梁耀鴻——城市規劃廳廳長;
劉國權——城市建設廳廳長;
吳永輝——機電設施廳廳長;
盧貴芳——行政廳廳長;
區炳堅——准照處處長;
李建豐——監察處處長;
占美珍——註冊及人事管理處處長;
區文慧——總檔案及財政管理處處長;
謝紅——研究及翻譯處處長;
李永光——資訊處處長;
陳良發——技術輔助處處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雷華洪,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莫漢輝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楊婉芬 — 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范嘉麗及黃慧盈 — 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麗敏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6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根據第2/2021號法侓《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地圖繪製暨地籍局2023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駱少英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陳巧兒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張春蕾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財茜及許勁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50點,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四日及二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錫潤,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年,擔任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80點,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薛浩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張緯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5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黃文智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鄔耀宗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主席 郭惠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