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載於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十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成員:
(一)尉東君,由其擔任主席;
(二)鄧君明;
(三)譚麗霞,為財政局代表。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