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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醫學中心”)院長吳文銘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四)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醫學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六)在醫學中心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在醫學中心職責範疇內,簽署所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協議、合同及議定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醫學中心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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