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進行副學士文憑及高等專科學位學歷程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旨在確定可成為要求具有第14/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所指學歷的職程——技術員、翻譯員(僅第一職等)、文案(僅第一及第二職等)及督察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投考人的“合格”人士。
1. 開考類別、有效期及負責實體
本開考為統一管理制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由行政公職局負責。
對於本開考的“合格”人士而言,最後成績名單有效期五年,自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取得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至三月二十五日)。
3.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3.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遞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在網上預約親身報考時間)。
3.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4.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4.1 投考人須提交:
a)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由教育機構或具權限機構發出的,證明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取得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的證書或學歷證明書副本。
4.2 倘投考人無法提交副學士文憑或高等專科學位的證書副本,可提交學士學位、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的學位證書副本或能證明持有相關學歷的學歷證明書副本(由教育機構或具權限機構發出)。
4.3 倘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的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上沒有清晰指明屬連讀課程,則須提交其他文件,以茲證明。
4.4 所提交的副學士文憑、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副本必須與正本相符,內容完整無缺且清晰可辨。
4.5 倘副學士文憑、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副本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其他個人資料與第4.1點a)項所指的身份證明文件不符,必須一併提交曾更改相關資料的證明副本(由具權限提供相關證明的機構發出)或其他能證明有關學歷證明屬投考人的證明文件副本。
4.6 所提交的副學士文憑、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中文、葡文或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4.7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4.1點a)和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4.8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4.1點a)和b)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4.9 第4.1點a)和b)項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4.10 報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4.11 上指的專用格式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5. 甄選方法
5.1 知識考試採用筆試閉卷方式,時間為一小時三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5.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一般知識的水平。
5.3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知識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
6. 評分制度
評語為“合格”或“不合格”,分別相當於不低於50分及低於50分。
取得“不合格”評語的投考人視為被淘汰。
取得“合格”評語,而又符合法定一般及特別要件的投考人,在本開考的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五年內,准予參加要求具有第14/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所指學歷程度的職程——技術員、翻譯員(僅第一職等)、文案(僅第一及第二職等)及督察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亦能參加低於上指學歷要求的其他職程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
7.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筆試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
8. 考試範圍
8.1 語文理解;
8.2 語理及數理邏輯;
8.3 圖表數據分析;
8.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法例:
a)《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c)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d)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e)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g)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h)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i)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筆試以閉卷方式並以投考人選擇的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作答。投考人不得查閱上述法例,亦不得參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經第9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施行細則》的規定規範。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交的資料僅作統一管理制度開考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公職局副局長 馮若儀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廳長 陳玉玲
行政公職局處長 曾莉莉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展欣
行政公職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志烽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梁采怡
茲公佈,市政署已故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范明理之遺孀鄺綺虹,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澳門國際品牌連鎖加盟展2024”及“澳門國際品牌連鎖加盟展2025”承辦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3. 招標標的:“澳門國際品牌連鎖加盟展2024”及“澳門國際品牌連鎖加盟展2025”承辦服務
4. 查閱及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政及財產處
日期: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下午五時止
時間:政府辦公日
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費用:購買招標案卷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元貳佰元正($200.00)
有意投標人亦可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網頁(www.ipim.gov.mo)免費下載
5. 說明會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1101A-1115號政府(新口岸)辦公大樓地下,退休基金會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正(10:00)
6. 遞交投標書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政及財產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下午五時正(17:00)
7. 開標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1101A-1115號政府(新口岸)辦公大樓地下,退休基金會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正(10:00)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9.3.項)出席開標會議。
8. 臨時擔保
金額:澳門元叁拾捌萬叁仟貳佰元正($383,200.00)
方式:須以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9. 延期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之說明會、截標期限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余雨生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9/ID/2024號公開招標—為體育局管理的離島區體育設施提供售票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查閱或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查閱。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ID/2024號公開招標—為體育局管理的路氹區體育設施提供售票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查閱或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查閱。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醫療圖像儲存及傳輸系統(PACS)提供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伍拾元整(MOP50.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大堂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服務設施。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貳萬玖仟元整(MOP129,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一)”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玖拾捌元整(MOP98.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的規定,茲公佈「護理專科培訓的同等學歷認可申請」由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至四月十七日接受報名,有意者可將於報名期內遞交至護理專科委員會辦公室(位於澳門若憲馬路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外科大樓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旁),申請手續和報考詳情,可瀏覽護理專科委員會網頁(https://www.ssm.gov.mo/CEE)。
護理專科委員會將於上述網頁公佈准考人名單、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內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4月15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內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3月14日至4月15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內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蔡紅 內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譚國華 內科主治醫生
余育璇 內科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葉家雄 內科主治醫生
Pon Nunes, Monica Cristina 內科主治醫生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第五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滿珍紀念書院院長張國祥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五)批准分期收取住宿式書院費用。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滿珍紀念書院院長張國祥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澳門大學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十七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校園服務處代處長李淑敏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 黎明佳
澳門大學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校園服務處代處長李淑敏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 黎明佳
茲公佈,郭服慶現向土地工務局申請領取其已故配偶雷華洪(曾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第十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金錢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土地工務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一缺,現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於本局及公職開考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根據行政長官的批示,批准根據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的交通事務局公告而發出的二零二一年度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按下點所述條件及手續予以續期三年。
1. 續期條件及手續:
1)配額持有人必須於配額到期日前的90天內登入https://app.dsat.gov.mo/填寫續期資料及即時於網上繳付續期費用(澳門元$1,000),否則配額將不獲續期。
2)配額持有人須已向本局指定配額車輛,且該車輛須已註冊。
3)指定配額車輛的所有人必須為配額持有人,只有配額持有人方可辦理續期。
4)未有於配額到期日或之前提交續期申請,或未能成功完成粵港澳所需牌證的續期審批,則有關配額將被取消,此等配額亦將另作分發。
5)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所有已支付的費用將不予退還。
6)相關的續期資訊可於交通事務局網站www.dsat.gov.mo查閱。
2. 應遵事項:
1)每一配額均可配備不多於三名指定駕駛員,指定駕駛員須持有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及由澳門當局發出的證明其具相關駕駛資格的澳門駕駛執照或特別駕駛許可證。公司配額指定駕駛員必須為公司的持有人或其屬下員工,並須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如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或由公司負責人簽名及公司蓋章的員工在職證明文件等);個人配額申請人必須為指定駕駛員,但年齡達70歲或以上之申請人可無需作為指定駕駛員。
2)如需更換使用配額的車輛(下稱“配額車輛")、車輛註冊號碼或駕駛員,每項資料的更改將收取費用(澳門元$1,000),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所有已支付的費用將不予退還。
3)配額有效期內,有關公司不可一次或多次累計移轉該公司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否則,將取消有關配額,但因繼承而作出移轉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4)不得連續超過180日處於未有向本局指定配額車輛或指定配額車輛被取消註冊的狀態,否則,將取消有關配額。
5)配額不得轉讓,如車輛所有人在配額有效期內更改為另一所有人(配額持有人不再是配額車輛的所有人),以及2.3點所述情況,有關配額將會被取消。
6)配額車輛須為配額持有人在澳門註冊登記為私人用途的輕型客車,而為符合香港的法例要求,由首次登記日期起計車齡達六年或以上的車輛必須在每年辦理「過境車輛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及「國際通行許可證」前於澳門通過檢驗;配額持有人亦必須確保配額車輛於行駛港珠澳大橋時持有三地有效車輛強制保險。
7)配額車輛和其指定駕駛員須遵守港澳相關法例規定。此外,由於大橋主橋位於內地司法管轄區,配額車輛及駕駛員在大橋主橋行駛時,須遵守內地法例及內地對來往港澳但不入境珠海車輛的規定。
8)具備有效配額、香港運輸署發出的有效「過境車輛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CRP)和「國際通行許可證」(ICP)、澳門海關發出的有效「車輛邊境通行證」和「車輛通關電子標籤」(RFID),以及內地發出的有效「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和「臨時入境機動車行駛證」及三地有效保險的配額車輛,可行駛港珠澳大橋往來港澳兩地,任何人或公司須自行對因其自身、內地或香港的原因導致其配額車輛未能經港珠澳大橋往來港澳兩地的情況及有關後果負責。
9)配額持有人、指定駕駛員或配額車輛如違反申領配額及港澳有關牌證的條款,其有關配額或牌證可被取消,其配額或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如配額、牌證或入境資格被取消,相應的配額及牌證亦可被取消。
10)如內地根據內地規定取消有關車輛或申請人的入境資格,其相關配額及牌證可被取消,其配額及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
11)同一配額持有人只可於同一期間持有私家車往來港澳的澳門配額或香港配額,若於同一期間被發現同時持有私家車往來港澳的澳門配額及香港配額,其配額可被取消,其日後的配額及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
12)如發現配額持有人及指定駕駛員曾利用配額車輛進行走私、運送他人偷越邊境、非法營運(包括“白牌車”)、違規攜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物品、未申報應實施檢驗檢疫的行李或貨物等違法活動,該車輛相應的配額可被取消,而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配額持有人及行為人的配額及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
13)如發現配額持有人曾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港澳跨境私家車牌證,其配額可被取消,而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其配額及牌證申請將不予受理。
14)申請人及配額持有人所填寫及提交的一切資料均須屬實,並無虛訛,否則其申請將不予受理或其配額可被取消,而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其申請將不予受理,以及可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15)如配額車輛無正當理由逾期離港或無法離港,自離港或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配額持有人及行為人的配額及牌證申請將不予受理。
16)如發現配額車輛曾超出通行區、通行條件或由非指定駕駛員駕駛,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一年,配額持有人及行為人的配額及牌證申請將不予受理。
17)經澳門海關張貼在配額車輛的「車輛通關電子標籤」(RFID),在配額有效期間不得任意移除,違反者將可被視作超出通行條件處理。
18) 如發現配額車輛在未有遵循“澳車北上”的預約規則下進入內地,首次違反,該車輛相應的配額可被中止效力一個月,續後的每次違反,該車輛相應的配額可被中止效力三個月。
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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