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中國澳門棋牌競技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7/2024。

中國澳門棋牌競技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棋牌競技體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透過棋牌競技交流,互相研討棋牌的相關知識及文化,促進兩岸四地的文化交流,加深互動發展和合作,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共建兩岸四地的和諧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363號金海山花園第四座地下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黃河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9/2024。

黃河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黃河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Rio Amarelo”,英文名稱為“Yellow River Society”,英文簡稱為“YR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促進黃河文化的保護、傳承與現代應用創新,以及黃河流域生物圈的保育和可持續發展,並推動東西方文化交流、相關學術研究及當代藝術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50號皇宮大廈地下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並為人文藝術、文化傳播、自然保育、歷史考古等領域的資深從業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 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出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 理事會設一秘書處,由本會的工作人員組成,設秘書長作為最高管理人員,每屆的秘書長將由會員大會的秘書擔任。秘書處由秘書長與工作人員均以聘用制錄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或相關活動及項目之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摜牌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6/2024。

澳門國際摜牌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摜牌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Guanpai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Guanpai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230至246號金融中心7樓H,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動摜牌運動普及化、引領摜牌運動朝健康、規範和有序的方向發展,更好地在國內和國際上推廣交流;促進全國及世界各地摜牌運動愛好者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以牌會友、互助互惠。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力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各界人士及任何其他實體或機構之捐贈和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出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保安業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8/2024。

澳門保安業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保安業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A INDÚSTRIA DE SEGURANÇ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ECURITY INDUSTRY GENE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以“愛國愛澳”為核心,擁護《澳門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政治方針,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聯繫和團結業界,促進保安業專業化,加強同業與政府及社會各界之間的溝通與協調,支持澳門的社會公益事務,為澳門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679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二座2樓C座03室。會員大會得透過決議將會址遷移到本澳的其他地方。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設立,從事保安服務業之團體、公司、企業(商號),且成年之人士。以及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須按照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由理事會審核認可、並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加入本會。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所有會員均可列席會員大會之會議,且擁有在本會所有會議內投票決議、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二)所有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所有會員有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若干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須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 榮譽名銜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在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聘請澳門社會各界或境外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創會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

第十三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一)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本會主席一人簽署,則可生效。

(二)本會銀行支票或其他性質的銀行票據則由本會主席與理事聯合簽署,方可生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章程解釋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五條 後補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亞太區兒童教育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54。

澳門亞太區兒童教育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亞太區兒童教育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IA-PACIFIC CHILD EDUCATION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對所有服務對象,無分種族、國籍或宗教信仰,一視同仁。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宗旨為推進澳門兒童教育及發展,舉辦及參加有關兒童教育及發展之活動,促進本地與外地於兒童發展研究的交流與合作。

(二)為貫徹上述所指的宗旨,本會可籌辦講座、研討會、工作坊、培訓、文字出版、大眾傳播,與本地或外地機構籌辦活動,本地或外地進行探訪或交流活動等,以及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以促進澳門兒童教育發展。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筷子基和樂街54號宏安大廈地下O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根據情況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對兒童教育發展有興趣、熱心參加和支持本會活動、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提出有關本會發展的建議和意見,並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與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應遵守本澳及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和法規,不得以本會名義參加未經批准的非法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一名及副秘書長兩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以上各組織領導成員其職務任期屆滿後,必須留任直至新一屆各組織成員產生為止。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工作任務及籌備活動計劃;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

(二)會員大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

大會之召集

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

修改章程屬會員大會的權限。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政府及社會各界團體和人士的捐獻及資助、其他合法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四條

收益用途

本會收益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基金,而本會所有支出須由會長及理事會理事長協商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社會管理培訓學會

ASSOCIAÇÃO DE FORMAÇÃO EM GESTÃO SOCIA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52。

澳門社會管理培訓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社會管理培訓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FORMAÇÃO EM GESTÃO SOCIAL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社會服務團體。宗旨如下:

(一)提供優質及專業技能培訓予本澳及內地社會服務人員,以提升相關人員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二)促進社會服務人員的專業發展。

(三)推動大灣區社會服務專業人員的交流。

(四)舉辦各項社會服務人員相關研習、參觀、工作坊等活動。

(五)以滿足社會服務人員的專業發展需求,打造成為大灣區最優秀的培訓學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646-652號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社區服務大樓4樓(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同意可作搬遷)。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者經理事會兩人以上推薦並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討論及表決。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會員之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案。

(二)協助推動本會的工作,關心和支持本會的發展。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四)會員如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並通過終止其會籍。

(五)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聽取監事會意見;審議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二)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以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五)本會得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若干名,以指導和匡助會務工作。

(六)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如理事無暇出席,可以書面授權其他理事代表發言或投票。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有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得由理事會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過半數贊成,方為有效。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3. 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4.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5.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6. 得聘用有職級之工作人員。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對會務工作有監督審查的責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人士捐款。

(三)委託收益。

(四)其他一切合法的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大灣區射箭運動協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TIRO COM ARCO DE GRANDE BAÍA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55。

澳門大灣區射箭運動協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TIRO COM ARCO DE GRANDE BAÍA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射箭運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TIRO COM ARCO DE GRANDE BAÍA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帶動澳門及大灣區射箭運動的推廣;鼓勵澳門及大灣區射箭運動的發展;推廣及促進澳門及大灣區射箭運動的文化宏揚;推動澳門及大灣區射箭運動培訓基地的合作;以推廣射箭運動為目標,促進體育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富街75-131號寶光工業中心五號2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永遠及榮譽職位

1. 本會設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榮譽理事長、永遠榮譽監事長、榮譽法律顧問及會務顧問,人數不限,無任期限制。

2. 凡擔任本會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者卸職後,得以個人名義聘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榮譽理事長、永遠榮譽監事長。

3. 本條第一款所述之據位人得作出以下行為:

a) 列席理監事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b) 對本會之會務方針及計劃提供意見;及

c) 協助和監督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

簽名方式

本會所有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三條

附則

1.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中國大運河文化澳門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51。

中國大運河文化澳門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大運河文化澳門促進會”。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引下,加強內地、澳門、香港、臺灣地區與世界各地的大運河地理、文化往來,協助會員拓展對大運河文化的交流、發展、研究、推廣。並以互不隸屬、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11樓L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有志推廣發展大運河文化的全國和世界各地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理事長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由理事會理事長簽署。理事會理事長可授權其權力予其他理事。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思瀾學社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50。

思瀾學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思瀾學社”(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發揮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交流平台的作用,促進中國與葡語國家的交流與合作;

(二)聚集來自中國和葡語國家志同道合的中葡雙語人才,努力促進中國和葡語國家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在中葡雙語人才培養和學術研究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三)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開展學術研究以及出版書籍等活動,積極推動在文學、哲學、藝術、歷史、語言等研究領域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荷花圍71A海蘭花園二區二座銀菊樓3C。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會章,由兩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聘請社會人士出任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以指導和推動會務工作。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解釋權)

(一)本會章程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首都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NORMAL CAPITA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8。

首都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首都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NORMAL CAPIT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聯誼歷屆於首都師範大學畢業、曾就讀或曾任職於首都師範大學的教職員工之澳門校友;

2. 發揚「為學為師、求實求新」的校訓精神;

3. 加強本澳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支持母校的發展;

4. 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

5. 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6.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0樓L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歷屆於首都師範大學畢業、曾就讀或曾任職於首都師範大學的教職員工之澳門校友,贊同本會宗旨,向本會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退出本會的權利;

5. 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不得作非校友會活動之用。

6. 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 提供及更新校友會內所登記的個人資料;

3.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5. 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修改會章,選舉組織機關成員。決議時須獲出席大會半數以上會員的同意方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之權限為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監事成員不可兼任。監事會之權限為監督理事會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通知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組織機關成員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首都師範大學校董及本澳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二條——本會解散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事務交流培訓協會

ASSOCIAÇÃO DE FORMAÇÃO DE INTERCÂMBIOS ASSUNTOS INTERNACIONAI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53。

澳門國際事務交流培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事務交流培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ORMAÇÃO DE INTERCÂMBIOS ASSUNTOS INTERNACION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EXCHANGE AND TRAINING OF MACAO”。

第二條 ——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街27號AB婦聯綜合服務大樓4樓。為實現宗旨,可在為有需要時,經會員大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堅持愛國愛澳核心價值,透過交流及培訓提升居民參與國際事務的意識和能力,致力為居民提供參與國際事務的平台,發揮民間外交作用。講好中國故事、澳門故事,推動一國兩制成功實踐行穩致遠。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 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設社團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社團會員:凡與國際事務或國際交流相關社團,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準,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社團會員。

(二) 個人會員:凡年滿18歲,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準,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五條 —— 會員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二)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之權利;

第六條 ——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四)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 ——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 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 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八條 ——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榮譽顧問及顧問。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二) 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由現任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出任。主席負責主持大會。

第十條 —— 會員大會會議:

(一)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有決議權。

(二)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三)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之四分之三贊成票。

(四)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之四分之三贊成票。

第十一條 —— 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 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 審議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 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五) 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三人以上之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 每屆理事互選產生會長、理事長各一人,副會長、副理事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總人數和理事長、副理事長總人數均須為單數。會長、理事長只可連任兩次,其餘連選得連任。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規定。

(三) 會長領導本會,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編制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三)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四) 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五) 以本名義開設銀行賬戶及財務往來事宜;

(六)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七) 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第十四條 —— 理事會的運作:

(一) 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 理事會按需要設若干部門開展會務工作,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和委員各若干人。

(三) 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 本會的簽名方式

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與理事長共同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決議指派代表簽署。

第十六條 ——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三人以上之單數,任期三年。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長可連任兩次,其餘連選得連任。

(二) 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 監事會的職權為: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 定期審查賬目;

(四)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五)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 ——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

(一) 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設立會務基金;

(三) 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條 ——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凱林自行車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3檔案組內,編號為2/2024。

澳門凱林自行車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凱林自行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ICLISMO KEIRI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KEIRIN CYCL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會宗旨在澳門推廣凱林自行車賽運動,培養澳門的凱林自行車運動員,並組織、經營、管理凱林自行車賽事。打造具澳門特色的凱林自行車運動和品牌賽事,推動澳門的體育、文化、旅遊等產業聯動發展,將澳門建設成為“體育之城”。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38號中土大廈7樓P室,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之從事凱林自行車運動領域之工作者、管理者或研究者,或願意為凱林自行車運動領域的發展作出努力和貢獻者,認同本會會章,提出申請後,經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本澳合法機構、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正式取得團體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負有遵守會章和各機關作出之決議,繳交會費的義務,以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定及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將被提起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議決,而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終止會員權利、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以及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提議召開。

五、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進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六、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會員大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會員大會決定該等標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並具有以下職責:

1. 負責本會具體會務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貫徹會長對會務工作的指導方針及各項具體要求;

3. 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批評教育或處分;

4.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責工作部門;

5. 製作年度工作報告並將之交會員大會審議。

三、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五、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理事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理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四、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監事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監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第四章

社團之約束力

第十條

社團之約束力

在一般日常運作中,一般書信往來文件及行政文件,以及所有入稟政府部門及公共行政機構之書信和文件,只需取得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任何一位的簽署即為有效;其餘所有文件必須由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意兩位聯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適用法規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4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2號文件之“澳門藝術傳播與文化聯動協會”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9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藝術傳播與文化聯動協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n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澳門藝術傳播與文化聯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藝術傳播與文化聯動協會”,英文名稱“Macau Art Communication And Cultural Linkage Association ”,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31座7/G。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聯合澳門藝術文化等各界團體及人士,推動澳門與大陸藝術傳播交流及拓展合作機會,加強文化項目的進一步融合,加強行業交流促進並協同發展。本協會並積極聯合澳門藝術與文化行業,大力扶持澳門青年參與該領域及創業。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並順應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及區域合作的趨勢,同時結合澳門與文化傳播行業的多元化優勢,以澳門為起點,推動澳門與內地及海外國家城市的文化交流與促進合作,本會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相關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為澳門文化事業發展做出貢獻的同時,更高更遠的搭建國際平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以及大陸藝術文化事業專業化和國際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

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機關架構

第六條——本會機關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能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監事會工作報告;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並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九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管理法人。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十四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監察本會的財務;

2. 對本會理事會的日常會務運作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會費、捐贈、政府資助等其他合法收入;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十八條——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十九條——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1 de Março de 202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愛國體育青年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及第158條第1款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巳存檔於本私人公證員之“2024年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組內,編號為1,有關章程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愛國體育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愛國體育青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PORTO PATRIÓTICA DA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ASSOCIATION OF PATRIOTIC SPORT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愛國愛澳,支持依憲和依法治國,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積極推動澳門走向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道路,維護澳門繁榮和諧穩定。

二、推動澳門青年愛國體育,振奮民族精神和凝聚力,樹立民族意識和自豪感。

三、團結澳門各界青年,培養體育精英人才,促進澳門青年與內地和海外的體育交流,為祖國的統一和富強作貢獻。

四、籌辦一些以愛國體育相關活動、賽事、交流等。

五、參與和組織策劃各類型的社會體育公益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45號保利達中心第一期3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若當選為本會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4.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5. 按時繳付會費。

第三章 會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職權如下:

1. 負責制定、修改會章及會員守則,以及授權理事會就本會會務的相關事宜自行訂定及修改內部規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5.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會員大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

2. 經會員大會透過決議之授權,就本會會務之相關事宜,制定及修改內部規章;

3. 管理及計劃發展本會會務;

4. 籌募經費,包括透過決議訂定會員每年須繳交之會費金額,以及在附有合理理由時,因應實際情況調整有關的會費金額;

5.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

6.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本會日常會務運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一名,及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倘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派之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四、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一名,及若干名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簽名方式

本會所有合約及文件須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任兩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澳門,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

私人公證員 鄧永恆Tang Weng 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暨鏡湖護士

助產學校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7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O INSTITUTO DE ENFERMAGEM KIANG W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KIANG WU NURSING COLLEGE OF MACAU”,英文簡稱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KWNC”。

第二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及互助互愛的精神,以團結校友,關心及支持母校。推動護理及健康事業與高等教育的發展,舉辦文娛康體及學術活動,參與社會服務。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路環離島醫院大馬路447號離島醫療綜合體 -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大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在母校護理學專業畢業、高等專科學位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學院現職任教職員工(含退休),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辦理入會手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有遵守會章。

二、 執行決議。

三、 團結歷屆校友,關心和支持母校和會務工作。

第七條

會員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所設之福利。

第九條

會員如有違背本會宗旨、會員大會決議、或母校之辦學理念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處理,若情節嚴重則予以除名。

第十條

預備會員:

一、 在讀本學院高等教育課程學生。

二、 有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權。

三、 無選舉或被選舉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一、 本會組織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修改會章、制定會務綱要、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 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四、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 會員大會會議須最少半數以上會員出席;若出席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得進行議決。

六、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雙數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秘書及財務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八、 理事長負責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

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十、 副理事長的職責在於協助理事長履行職務,並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暫代理事長一職。

十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會務工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由五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十二、母校現職正、副院長可為本會榮譽或名譽會長。本會並可聘請關心和支持校友會的校友、各界人士為顧問、學術及專業顧問、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等,以指導及匡助會務工作。

十三、本會每次換屆組織架構之人員名單交回學院備案存檔。

第十二條

不收會費,歡迎校友、顧問及社會熱心人士贊助會務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修改之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童心行動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不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三)不變

(四)不變

(五)不變

(六)不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不變

(二)不變

(三)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不變

(二)不變

(三)監事會會議在特別事項需要議決時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巴西空手道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 estatuto da 澳門巴西空手道會, foi alterado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27 de Fevereiro de 2024, passando o mesmo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em anexo.

澳門巴西空手道會

澳門巴西空手道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壹、本會定名為“澳門巴西空手道會”,葡文名為“Clube de Karate-Do Macau-Brasil”,英文名為“Macao--Brazil Karate-do Clube”,簡稱“CKMB”。

貳、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鴨涌馬路青蔥大廈第二座18樓F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叁、本會的宗旨如下:

(1)在社團成員中推廣空手道,以實踐自衛和體育學術的運動;

(2)促進社團成員及其家人的體育、娛樂和文化活動;

(3)參加官方認可實體組織的錦標賽、比賽和其他活動;

(4)促進境內外其他類似協會的交流。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壹、本會會員分為名譽會員及實際會員。

a)、曾對本會或本澳空手道運動發展作出重要貢獻者,經理事會提名及會員大會通過,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b)、積極參加本會提供的空手道訓練,或參加本會提倡的體育、娛樂和文化活動的會員,經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獲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實際會員。

c)、所有自衛或體育運動的愛好者均可以申請成為會員,但必須接受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

d)、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並支付相關會費。

e)、本會的創始人已為本會會員。

貳、實際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凡年滿十八歲者,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及表決權。

b)選舉權、被選舉權,並擔任本會之行政管理機構的職務;

c)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及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b)代表本會參加官方實體組織的錦標賽和比賽。

叁、實際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決議;

b)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c)定期繳納本會訂定的會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三章

會員大會

壹、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貳、會員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以便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及議決在議程內所列出之任何其他的事項。

叁、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過半數會員依法召開。

肆、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秘書兩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伍、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b)通過及修改會章,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c)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d)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e)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f)解散本會,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理事會

壹、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理事三名所組成,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貳、決議由多數票作出;

叁、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肆、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a)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b)在法庭內外代表澳門巴西空手道會,並處理本會與第三方之間的所有事務;

c)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及製作財務及工作報告;

d)接納及開除會員;

e)制定會員註冊費及相關會費;

f)制作畢業考試檔案、記錄並頒發相應證書;

g) 召集會員大會;及

h) 執行會員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伍、為著協助理事會,在理事會屬下成立一個技術委員會,由理事會任命一名首席委員及數名委員組成,並負責:

a) 組織培訓班、錦標賽或相關比賽、考試等;

b) 選拔運動員代表本會參加錦標賽或相關比賽;

c) 建議運動員參加本土和國內外官方實體組織的研討會,以及裁判及技術提高課程;及

d) 應理事會要求提出技術意見。

第五章

監事會

壹、監事會由3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二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貳、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為;

2)審核會計帳目;及

3)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第六章

經費

壹、澳門巴西空手道會一不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所繳付的註冊費、會員費、培訓費和考試費以及會員或其他實體的補貼或捐助。

第七章

會徽

壹、本會會徽: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Fevereiro de 2024.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動力衝浪板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6/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動力衝浪板協會

章程修改

“澳門動力衝浪板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otosurf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otosurf Association”,根據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本會修改本會的章程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內容如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並可設秘書長一名及秘書若干名。

2. 除法律規定的職權,會員大會尚有權決議如下事項: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3. 會員大會可通過決議邀請傑出人士(可為非本會會員)擔任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榮譽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4. 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5. 解散或延續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6. 會員大會可在本澳或本澳以外地方舉行,亦可透過網絡視像會議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亦可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或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除法律規定的職權,其尚有權決議及執行如下事項: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作年度工作及財務狀況報告;

(4)決定會員入會接納或除名。

3. 理事會可在本澳或本澳以外地方舉行,亦可透過網絡視像會議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及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召集通告

本公司定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正在澳門青洲大馬路七一八號,召開股東週年常會,議程如下:

(一)審議及批核二零二三年董事會報告書、已審計賬目、盈餘運用及監事會報告及意見書;

(二)選舉監事會成員;

(三)其他事宜。

澳門,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股東會主席團主席 李成偉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召開會員大會通告

根據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之章程第17條規定,茲通知各會員於2024年3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在氹仔偉龍馬路185號,實驗室總辦事處召開會員大會常會。共商討有關以下內容:

第1點:審查及批準2023年度財政報告及帳目。

第2點:其他事項。

假若屆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根據實驗室章程第18條第2款所述,將於半小時後,即上午11時正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屆時則不論出席的人數及其代表之會員記名財產之份額。

澳門,2024年3月6日

董事局

區秉光

王百鍵

莫志偉


澳門屠宰有限公司

召開平常股東大會

根據澳門屠宰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茲通知全體股東,謹定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正,在公司總址(位於澳門青州河邊街)舉行年度平常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一. 通過2023年度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

二. 與公司有關的其他事項。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副主席

戴祖義

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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