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0/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24

刊登日期:

2024.3.6

版數:

4028-4030

  • 續任及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0/2011號行政法規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第62/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及其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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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旅遊局 - 海關 - 澳門旅遊大學 - 勞工事務局 - 市政署 - 民航局 - 消費者委員會 - 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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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 - 金光渡輪有限公司 - 粵通船務有限公司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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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組織 :
  • 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 - 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 - 澳門酒店協會 - 澳門酒店旅業商會 - 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 - 澳門旅遊商會 - 澳門旅遊業議會 - 澳門旅行社協會 - 澳門專業導遊協會 - 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 - 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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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起,為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代表羅灝芝;

    (二)保安司代表連興池;

    (三)運輸工務司代表黃文傑;

    (四)旅遊局代表程衛東及許耀明;

    (五)海關代表李煜輝;

    (六)澳門旅遊學院代表黃竹君;

    (七)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八)市政署代表羅志堅;

    (九)民航局代表潘華健;

    (十)消費者委員會代表梁碧珊;

    (十一)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豪,代任人凌詠兒;

    (十二)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宋曉冬,代任人潘耀榮;

    (十三)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立群,代任人梁美玲;

    (十四)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伍紹賢,代任人康宇嫻;

    (十五)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林錦玲,代任人黃英傑;

    (十六)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程杰,代任人毛宇;

    (十七)胡景光。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起,為期兩年:

    (一)文化局代表梁惠敏;

    (二)澳門酒店協會代表Luis Alexandre Cortez Da Cunha De Heredia,代任人王淑欣;

    (三)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麥黃麗薇,代任人詹建慧;

    (四)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林寶華,代任人張文紹;

    (五)澳門旅遊商會代表張健中,代任人鄧嘉敏;

    (六)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翁月容,代任人劉杰如;

    (七)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梁小彬,代任人李旋超;

    (八)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羅俊隆,代任人胡惠芳;

    (九)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代表李汝榮,代任人何家慶;

    (十)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盧宏駿,代任人葉榮發;

    (十一)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曉健,代任人馮穎茜;

    (十二)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朱派波,代任人張允;

    (十三)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源君毅,代任人黃則堅;

    (十四)何猷亨;

    (十五)林志成;

    (十六)胡玉沛;

    (十七)馬建釗;

    (十八)馮家超;

    (十九)黃健中;

    (二十)鄒文瑜;

    (二十一)楊永成;

    (二十二)廖頴琦;

    (二十三)鄭君諾。

    三、續任陳永傑及鍾玉文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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