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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起,為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代表羅灝芝;
(二)保安司代表連興池;
(三)運輸工務司代表黃文傑;
(四)旅遊局代表程衛東及許耀明;
(五)海關代表李煜輝;
(六)澳門旅遊學院代表黃竹君;
(七)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八)市政署代表羅志堅;
(九)民航局代表潘華健;
(十)消費者委員會代表梁碧珊;
(十一)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豪,代任人凌詠兒;
(十二)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宋曉冬,代任人潘耀榮;
(十三)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立群,代任人梁美玲;
(十四)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伍紹賢,代任人康宇嫻;
(十五)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林錦玲,代任人黃英傑;
(十六)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程杰,代任人毛宇;
(十七)胡景光。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起,為期兩年:
(一)文化局代表梁惠敏;
(二)澳門酒店協會代表Luis Alexandre Cortez Da Cunha De Heredia,代任人王淑欣;
(三)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麥黃麗薇,代任人詹建慧;
(四)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林寶華,代任人張文紹;
(五)澳門旅遊商會代表張健中,代任人鄧嘉敏;
(六)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翁月容,代任人劉杰如;
(七)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梁小彬,代任人李旋超;
(八)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羅俊隆,代任人胡惠芳;
(九)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代表李汝榮,代任人何家慶;
(十)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盧宏駿,代任人葉榮發;
(十一)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曉健,代任人馮穎茜;
(十二)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朱派波,代任人張允;
(十三)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源君毅,代任人黃則堅;
(十四)何猷亨;
(十五)林志成;
(十六)胡玉沛;
(十七)馬建釗;
(十八)馮家超;
(十九)黃健中;
(二十)鄒文瑜;
(二十一)楊永成;
(二十二)廖頴琦;
(二十三)鄭君諾。
三、續任陳永傑及鍾玉文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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