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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透過照會,就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九日在巴黎簽署,經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五日、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修訂的《歐洲復興開發銀行成立協定》(下稱“協定”),向歐洲復興開發銀行行長交存了加入書,並聲明協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秘書長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覆照確認,協定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協定的英文正式文本和核證無誤的中文譯本。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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