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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23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三款,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檢察院助理檢察長米萬英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續任第一審法院院長姚頴珊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三、續任法務局副局長盧瑞祥及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少雄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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