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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邱庭彪,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張樂田;
(三)黃浩彪。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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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葉一新為駐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元九千九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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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房屋局代表任利凌作為協調及跟進城市規劃的跨部門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委任環境保護局代表吳時要作為協調及跟進城市規劃的跨部門委員會成員的候補,以替代陳國浩,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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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華年達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任期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續任林品莊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任期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三、委任容永恩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以替代何美華,任期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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