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批示:
何海平,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轉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周麗英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失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潘勁生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批示:
吳進發 -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續期至十二月十九日。
蘇宏 -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薪俸點625點,另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續期至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周錫強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麥家豪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配合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和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沙蓮達擔任審計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及第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一)項,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張健欣副警務總長在本局擔任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職務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八條第三款,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一)項的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余曉晴在本局擔任局長秘書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樊嘉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戴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60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黃文文在本局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54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廳長陳玉玲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姚保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陳婉麗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廳長曹偉健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研究開發處處長吳俊峰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范明理——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因辭世終止其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退休基金會2023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陳嘉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鄭詠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許德明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古曉晴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梁惠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孫靜雯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黃月影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何玉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局長之政府總部事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劉軍勵,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14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潘佩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3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梁惠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2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勞工事務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黎雄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2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謝耀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00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羅萬壽,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4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吳美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4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印務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蘇有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7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二職階副關務督察胡永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3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2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黃四維,供款人編號603154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警員Nguyen The Duyet,供款人編號61631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黃永華,供款人編號626149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會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劍鳴,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終止其在本會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易樂飛,以派駐方式到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的批示:
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馬惠絮,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何綺雯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向國賢及潘濃浩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 安福化藥廠有限公司 | 准照編號1/2024 |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陳偉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及
李嘉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歐陽萬東、何雪儀、曾欣如、吳曉榮及梁少文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鍾聖心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蔡明亮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陳永強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趙美英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老如意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賈進樂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林朝蕙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蘇安娜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葉禤碧瑤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Joana Batista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陳嘉茵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梁偉烈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孔慶珊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謝錦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劉光強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馮慧儀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石雪琴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趙美芬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黎海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梁燕斌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歐曼奴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何秀虹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蘇麗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鄭麗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繆樺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陳麗霞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鄭芷葶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高加度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Sandra Maria Sales Crestejo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霍繼昌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香基蘭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鄭小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蘇定海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
波子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黃文傑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鄧劍峰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鍾治良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盧結英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譚家慧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羅樹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曹偉康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葉文俊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郭文富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黎家靖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劉健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Eduardo Do Espírito Santo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秦顯偉、李卓華、陸尊易、潘立行、陳偉浩、施力旗及文淏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葛積年及鄭桂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李錫樵,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陳嘉豪,危害監察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鄧穎琪,推廣訓練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吳國良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法證高級技術員李賢超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劉兆培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曾傑文及梁兆鑫,司法警察局實習法證技術員,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有關實習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四名及第五名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二)項,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法證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法證技術員,以填補第35/202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蕭文保、陳成智、梁廣榮、黃志岷、林劍輝及陳兆恆,司法警察局實習法證技術員,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有關實習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六名、第七名及第八名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二)項,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法證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法證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第35/202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碧琪及梁淑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歐陽彩雲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鑑湘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
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公佈懲教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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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林偉森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阮佩珊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梁晉賢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嚴國江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四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四日起終止首席警員張志恆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並於同日返回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麥惠嫻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
應周綺心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八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歐陽淑君、曹靖妍、吳宇庭、湯穎欣及黃嘉慧,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梁卓敏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周秀英,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葉金松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雪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阮富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高級技術員張燕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技術輔導員鍾志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梁貴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朱秀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陳紹球、鄭董峰、何家傑、蘇健文及唐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陳惠萍、周桂洲、楊玉兒、梁小玉、梁少君及伍麗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梁炎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顯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嘉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許靜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藝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嘉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秀娟和陳柳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翠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黃照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劉衛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陽冠強、黃潤怡及鄒倩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袁慶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區顥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卓成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嘉棟和王祝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志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逸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梁淑群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1290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甘婉婷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1134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謝瑋舜、余燕儀及黃翠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炳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吳婉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馮美群、吳家慧及余麗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鄭藝珊和甘曜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秦穎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劉嘉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何飛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趣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林雄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069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澳門大雄藥業有限公司發給“大雄藥業”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34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提督馬路) 31-33號萬利工業大廈4樓B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提督馬路) 31-33號萬利工業大廈4樓B座。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袁轉好在本局擔任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許華寶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梁玳瑜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黃偉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徐俊傑及盤嘉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麥達堯建築師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林偉君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高詠然及黃超文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智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鄭漢樺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行政技術及教學輔助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應本局港口事務處處長唐蘊紅之請求,其定期委任自定期委任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即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終止,並於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所有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鄧錦榮,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四妹——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莫漢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郵電局2023年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任用方式 |
生效日期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黃永燦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
吳偉業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倫志強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歐潔文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吳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鄧綺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曉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何淑軍,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甘釵鳳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36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黃錦滔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365 |
|
羅家頌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365 |
|
楊越強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潘錦成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陳德健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黎俊明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高紫欣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鄧思亮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黃河清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黃文俊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
庄怡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
陳昊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
鍾效仁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
鍾雪敏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張嘉蔚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275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施贊禮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譚海容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營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世基,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歐健彬,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電子商務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胡興明,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規管事務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條第3款的規定,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徐永健的臨時委任獲轉為確定委任,自2024年2月23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李偉傑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陸棋祥,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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