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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8/2019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經修改的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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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條

職權

股東會除根據《商法典》、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及其他適用法例所規定具有的職權外,亦具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議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營運計劃及年度預算;

(八)選舉股東會主席團主席及成員;

(九)〔……〕

(十)〔……〕

(十一)〔……〕

第十五條

會議

一、〔……〕

(一)〔……〕

(二)〔……〕

(三)有需要時選舉股東會主席團主席及成員;

(四)〔……〕

二、〔……〕

三、〔……〕

四、〔……〕

第十六條

組成

一、董事會由最少三名及最多十一名的單數成員組成,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而任期最長為三年,可續任。

二、行政長官在董事會成員中委任主席。

三、〔原第四款〕

第十七條

職權

一、董事會除根據《商法典》、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及其他適用法例所規定具有的職權外,亦具下列職權:

(一)編製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營運計劃及年度預算,並送交股東會議決;

(二)草擬公司的合併、分立和組織變更的計劃,並送交股東會議決;

(三)〔原(四)項〕

(四)〔原(五)項〕

(五)〔原(六)項〕

(六)〔原(七)項〕

(七)〔原(八)項〕

(八)〔原(九)項〕

(九)〔原(十)項〕

(十)〔原(十一)項〕

(十一)〔原(十二)項〕

(十二)〔原(十三)項〕

(十三)〔原(十四)項〕

(十四)〔原(十五)項〕

(十五)〔原(十六)項〕

(十六)〔原(十七)項〕

(十七)〔原(十八)項〕

(十八)〔原(十九)項〕

二、上款(二)至(四)項所指的職權不可授予他人。

三、〔……〕

四、〔……〕

第二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

一、〔……〕

二、執行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委任,並在成員中委任其主席。

三、執行委員會之會議由其主席召集。

四、〔……〕

五、〔……〕

六、〔……〕

七、〔……〕

第二十四條

組成

一、監事會由最多五名的單數成員組成,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

二、行政長官在監事會成員中委任主席。

三、監事會成員的任期自股東會平常會議舉行翌日起計,直至下次股東會平常會議之日結束,可續任。

四、監事會至少一名成員應為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

五、除會計師事務所外,不得委任法人為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五條

職權

監事會除根據《商法典》、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及其他適用法例所規定具有的職權外,亦具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三十條

一般規定

公司機關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舉行同步會議,其方式及條件由相關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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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