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黎永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土地工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林煒浩——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公共建設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潘華健——根據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擔任民航局局長的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批示如下:

謝婉芳——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鑑於海關行動管理廳廳長關務總長布家明,編號3992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三職階林志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穎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馮銘恩在本局擔任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壹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本局勤雜人員第四職階何惠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點150,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的批示:

Susana Micaela Pombo Vieira與本局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續期一年。

———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黎寶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8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張偉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646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lberto Mario Campante Vieira de Jesus Lisbo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5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三職階消防區長留榮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70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6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事務局高級技術員張瑩暉,供款人編號30083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政府總部事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文輝,供款人編號30135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黃慶華,供款人編號301788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行政公職局勤雜人員梁諾翹,供款人編號60193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治安警察局警員蔡佰聰,供款人編號60488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三十六點五。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黃鼎俊,供款人編號605263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博彩監察協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羅蓮娜,供款人編號60722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公共建設局勤雜人員梁李美玉,供款人編號610987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黃志龍,供款人編號619483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助理員湯嘉盈,供款人編號62593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關銀好,供款人編號626229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地球物理氣象局高級技術員簡志彬,供款人編號627460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下列消費者委員會督察實習員,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註銷彼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彼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彼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姓名

6259535

郭傑成

6262897

陳家賢

6281840

趙倩伶

6281859

黃偉山

6281867

梁楚琪

6281883

盧彦如

6281891

鄭其俊

6281913

梁銳彤

6281921

鄧倩盈

6281930

林永恆

6281948

馮海燕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海事及水務局處長唐蘊紅,供款人編號300352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周洪歡,供款人編號602369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交通事務局高級技術員Carlos Gonçalves Mendonça Barreto,供款人編號606337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吳浩然,供款人編號607504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郵電局輕型車輛司機黃世基,供款人編號607636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體育局勤雜人員梁婉芳,供款人編號607698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財政局技術員余倩文,供款人編號612725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朱詠沁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文偉雄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旅 遊 局

旅遊局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旅遊局2023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之狀況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之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黎艷萍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確定委任

吳美玲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確定委任

彭文芳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確定委任

黃國雄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確定委任

袁麗媚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確定委任

羅天恩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一等技術輔導員

3

確定委任

庄曉玲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確定委任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之狀況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之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馮綺蓮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確定委任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之狀況

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之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周宛煒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一等技術輔導員

3

確定委任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之狀況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之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施偉雄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確定委任

馮惠芳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確定委任

(經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

———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勞 工 事 務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庄瑜芬,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調任至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擔任職務,故自同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81/99/M號訓令、第56/2010號行政命令及第43/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61/96/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凱健為本局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陳凱健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應用數學及統計學雙學士;
——統計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2014年3月至2018年11月,於本局擔任技術員;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於本局擔任職務主管;
——2018年11月至今,於本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於本局擔任本地區帳目處代處長;
——2020年10月至今,於本局擔任本地區帳目處處長;
——2023年4月至今,於本局擔任統計協調暨綜合廳代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81/99/M號訓令、第56/2010號行政命令及第43/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61/96/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e)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敬行為本局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何敬行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管理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於本局擔任資訊技術員;
——2009年6月至2010年11月,於本局擔任技術員;
——2010年12月至今,於本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5年9月至2021年12月,於本局擔任職務主管;
——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於本局擔任資訊系統管理組代組長;
——2022年7月至今,於本局擔任資訊系統管理組組長;
——2023年2月至今,於本局擔任資料暨資訊系統廳代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81/99/M號訓令、第56/2010號行政命令及第43/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61/96/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卓斌擔任資訊系統管理組組長,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卓斌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資訊系統管理組組長一職。

2. 學歷:

——管理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於本局擔任技術員;
——2018年8月至今,於本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22年7月至今,於本局擔任職務主管;
——2023年2月至今,於本局擔任資訊系統管理組代組長。

聲 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凱健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本地區帳目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敬行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資訊系統管理組組長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卓斌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資訊系統管理組組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德賢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鄒慧萍及馮鳳英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黃麗明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酆達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鄧達斌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馮燕琼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燦榮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駱淑儀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六)項、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資訊及電訊協調廳廳長陳思晶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何偉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電訊處處長陳永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人事及行政處處長談正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夏慧玲,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主任文案。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文案,薪俸點為59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杜詩韻,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孫穎思,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批示:

應吳偉雄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之呂順意,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劉鈺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美滿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陳詠茵,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調任至立法會輔助部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之批示:

應“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屬下“澳門藥物及健康應用研究院-競賽實驗室”(地點為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澳門科技大學附屬醫院暨科技大樓H座6樓H709室)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澳門藥物及健康應用研究所-競賽實驗室"使用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作分析用途之許可失效。

———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淑華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光雄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羅錦峰,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薛崇正和粘世偉,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羅遠根,本學院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李漢斯 —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十四)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教學餐廳總經理,為期一年。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之批示:

李重毅,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姚嘉妍,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許心媚,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張俊威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鄭鳳瑜——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分別擔任如下職務的定期委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林志劍擔任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

梁祐達擔任道路工程處處長。

———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4條第1款(2)項、第2款及第4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5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條第8款a)項的規定,何指晉及曾焯盈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4條第1款(2)項、第2款及第4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5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條第8款a)項的規定,曹穎敏及陳惠貞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第4款及第27條第4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5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4條第2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麗馨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