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作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批示:
馬占士,財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延長一年。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批示:
趙家明及陳偉漢 -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至十二月十九日。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周偉迎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29/2017號行政法規《身份證明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身份證明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致平──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沈夷佳──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蘇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吳明建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小凡及黃信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三職階陳美能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660。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羅展鵬——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於檢察院擔任主任書記員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馬俊彥——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於檢察院擔任書記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梁燕玲及陳慶芳——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於檢察院擔任助理書記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之規定,檢察長辦公室以相當於第三職階顧問督察的薪俸延長徵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編制內人員陳梓枰擔任法律事務工作,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連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梁綺靜及馮秀芝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及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李潤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續期三年。
郭振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起續期三年。
甘艷霞——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合格學員,排名分別為第一名至第四十四名的張雅兒、李嘉儒、陳家豪、趙泳嫦、黃如笑、何曉庭、李靜儀、張杏儀、林銳雄、楊絲華、劉超敏、吳漢強、岑希彤、何靜儀、羅玉茹、李抒韻、邱強、李錦城、盧嘉敏、王琪、林麗敏、莫碧西、鄭家昌、盧啓鋒、岑詠琪、麥永健、劉德健、周琦、黃振邦、鄭子維、黃珠、黃敏儀、郭嘉輝、黃建花、吳啓安、吳梅端、盧慕賢、麥綺莛、盧欣彤、何倩凝、溫家寶、溫志明、馮惠玲及蕭焯源獲確定委任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助理書記員。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續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胡楷琦在本局擔任相同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等在本局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林佩貞,擔任研究及推廣廳廳長;
歐舜華,擔任推廣處處長;
梁敏瑩,擔任出版處處長;
黃寶孝,擔任資訊及檔案處處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玉含,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根據第43/2023號行政法規《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轉入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 |||||
黎恆宣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陳靜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李敏濤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馮家保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曾緻豪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倫紹發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鄧雨縈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人員組別:技術員 | |||||
李詠璇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人員組別:運輸 | |||||
李耀發 | 輕型車輛司機 | 5 | 輕型車輛司機 | 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呂吉造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人員組別:工人 | |||||
倫妙麗 | 勤雜人員 | 6 | 勤雜人員 | 6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朱潔珍 | 勤雜人員 | 2 | 勤雜人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經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局長 陳海帆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錄取三十名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入讀一等助理員晉升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二十七位的勞嘉健、胡巧儀、黃希彤、李泳詩、周細金、吳嘉慧、陳樂均、李美芬、譚婉琪、伍麗詩、張慧敏、鄭嘉欣、陳遨思、陳嘉靜、蔡建勇、周俊偉、張凱廸、方健任、歐迪華、馮思敏、林卓傑、鄧天慧、黃海滔、張曦儁、胡智強、陸嘉勁及黃家熾,獲確定委任為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組別一等助理員第一職階。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家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職級調整,皆自本決議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廳:
張富文 –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
園林綠化廳:
莫國威 –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管理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興隆,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35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化驗處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恩海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黃鼎俊──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黃富來──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陳燕嫦──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五職階警長冼美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0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何雪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1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李淑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2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梁華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73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1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費者委員會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顧振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62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白嘉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45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長陳志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78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Pamela Maria Rodrigu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7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61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審計署高級技術員黃振方,供款人編號300018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容美珊,供款人編號300500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技術輔導員周文鐘,供款人編號300620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旅遊學院技術員譚慧敏,供款人編號301221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重型車輛司機卓錦榮,供款人編號601367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陳燕嫦,供款人編號605655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曹玉長,供款人編號619356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莊維維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慧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張雲喜,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馮志偉——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陳偉基——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及
李嘉賢——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高宇泳 及 溫家遠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霍凱欣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Lívio Leonel dos Reis Borges,本局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由於合同期滿,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柏梓淇,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程衛東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馬裕玲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組織計劃及發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劉鳳池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鍾卓業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執照及監察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藍同好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公共關係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黃煜鏜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執照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駿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何海清、梁嘉華及梁偉鍵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容國源在西班牙馬德里的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後終止,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六日起返回本局編制內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原職位。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憲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前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智超,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2024年2月2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黎嘉駿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吳珊瑜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翁少鴻,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自2023年12月20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保德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對外貿易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4年2月27日起生效。
蔡嘉儀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4年3月2日起生效。
摘錄自前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王卓爾,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定期委任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出任上述職位,自2024年2月8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馮子維,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何靜瑜,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嘉駿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副局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第010/2024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訂定治安警察局職責及職權制度》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2)分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三)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20/2022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晉升以下人員為治安警察局警官級別之警長職位:
原職位 | 新職位 | 編號 | 姓名 | 成績名次 |
副警長 | 警長 | 236971 | 吳榮彬 | 1 |
副警長 | 警長 | 256951 | 劉彥良 | 2 |
副警長 | 警長 | 253971 | 鄭建邦 | 3 |
副警長 | 警長 | 166940 | 梁美珍 | 4 |
副警長 | 警長 | 273951 | 林燦洲 | 5 |
副警長 | 警長 | 146931 | 吳明兒 | 6 |
副警長 | 警長 | 279951 | 簡偉斌 | 7 |
副警長 | 警長 | 294971 | 甘敏兒 | 8 |
副警長 | 警長 | 113941 | 李國雄 | 9 |
副警長 | 警長 | 123961 | 林桂桐 | 10 |
上述人員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年資及薪俸自2024年1月18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第011/2024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訂定治安警察局職責及職權制度》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2)分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三)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20/2022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晉升以下人員為治安警察局基礎人員級別之副警長職位:
原職位 | 新職位 | 編號 | 姓名 | 成績名次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75981 | 林少強 | 1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08981 | 區國新 | 2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07031 | 梁基業 | 3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39011 | 陸國強 | 4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57980 | 楊國清 | 5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14991 | 施佳維 | 6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251991 | 關俊傑 | 7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20991 | 劉捷鵬 | 8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216991 | 黎友雄 | 9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282991 | 吳健輝 | 10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22011 | 鄧志宏 | 11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36031 | 梁廣源 | 12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06021 | 梁偉雄 | 13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211951 | 林曉生 | 14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252991 | 蔡章彬 | 15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272971 | 馮啟棠 | 16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306961 | 林志斌 | 17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203991 | 薛京 | 18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11011 | 陳錦光 | 19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279931 | 陳俊陽 | 20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287971 | 陳汪洋 | 21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24981 | 李應榮 | 22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54940 | 孔敏麗 | 23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66980 | 馮燕群 | 24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205971 | 游可佩 | 25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80961 | 李家榮 | 26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50011 | 劉健華 | 27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51991 | 毛遠峰 | 28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174971 | 譚永亮 | 29 |
首席警員 | 副警長 | 302921 | 吳振忠 | 30 |
上述人員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年資及薪俸自2024年1月18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嘉杰,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第013/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2)分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三)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七十二條,以及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下列已合格完成二零二三年度消防區長晉升課程的人員,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方式晉升至消防局消防區長的職位: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00991 | 朱逸曦 |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32951 | 潘松發 |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29951 | 陳英球 |
(二)上述所指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和年資,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Bach Thi Van Anh、Bui Huy Duong、Dao Van Dung、Doan Thi Thu Huyen、Ho Thuong Huong、Hoang Thanh Huyen、Le Quang Dao、Le Thi Duyen、Le Thi Ngoan、Le Thi Tuyet Mai、Le Van Thinh、Le Xuan Gioi、Ngo Dinh Phong Giang、Nguyen The Hien、Nguyen Thi Huong、Nguyen Thi Nguyen、Nguyen Thi Phuong Lanh、Nguyen Thu Huong、Nguyen Van Tam、Pham Van Nam、Phan Hong Van、Tran Cao Cuong、Tran Dinh Dung、Tran Quang Nam、Tran Thi Huong、Tran Van Luong、Tran Xuan Tai、Trieu Duc Tuong及Trinh Anh Ha,第四職階警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董福元,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陳葉興,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謝曉紅,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謝曉紅,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三年:
黃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何育銘,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詩樂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余沃源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Nguyen The Duyet及Duong Van Dai,屬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趙珠明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張了了之申請,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免職。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陸嘉誠及陳意玟,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巢曉嵐、趙俊熙、蔡佩珊、徐月燕、白菲馬、許錦超、姚彥好、劉曉鳴、梁雅晴、梁穎欣及孫呈祥,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陳曉彤、陳寶瑜、蔡惠芬、何繕衡、容家皓、郭林興、李倩怡、馬靜怡、Rita de Sá Machado Felício、施金城、施婉琪、蕭樂瑤及黃倩玲,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徐樹棠、梁婉琪及阮慧雯,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張約翰,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顏蘊莉,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趙美美,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李新妹,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慧貞、崔惠玲及馬海珊,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譚金鳳及余麗成,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王勁秋,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陳家駒及張婉玲,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洪燕如及蔣佩瑩,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周文意及陳思榕,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黃偉生,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羅苑琪及黃慧東,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及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李葉敏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阮佩賢(副局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劉綺霞 ─ 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一翔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吳子謙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施保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劉富賢及彭逸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岑世傑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技術輔導員謝珮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技術輔導員曾慶麟及江翠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高永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梁婉芳,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少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明輝、劉嘉賢、甘志安、馬慧盈及吳淑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淑琳和鄭鎂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穎軒、林家慧、趙寶欣及甘雁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的批示:
梁華昌 —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吳雅雅,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續任一年。
按照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陸雪貞 - 應其要求,註銷第EL0143號護士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至幸綜合診所 - 應其要求,取消第AL-0408號執照之許可。
卓盈醫療中心II,英文名稱為Life Medical Centre II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60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62號中央商業中心A15,持牌人為卓盈醫療美容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B8。
博安綜合診所II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60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黑沙環中街169號保利達花園地下D座,持牌人為博安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黑沙環中街169號保利達花園地下D座。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二組內第869頁的聲明中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劉瑩……”
應為:“……鄧瑩……”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佳悅信有限公司發給“德惠”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7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同安街3-A號華強大廈地下E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同安街3-A號華強大廈地下E座。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楊旺珍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區慧雯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485 |
葉詠欣 | |||
黃露婷 | 特級技術員 | 505 | |
高文芝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50 | |
徐嘉欣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黎長有 | 首席技術員 | 1 | 450 |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許華寶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淑華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伍健君,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三)項的規定,本基金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朱詠妍,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調任至人才發展委員會之日起,其在本基金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旅遊學院——院長 黃竹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楊學榮,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俊傑及盤嘉敏,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李玉蓮,轉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超文及高詠然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葉頴姿,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徐成輝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永健及張信堅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徐成輝在本局擔任環境污染防治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於期限屆滿時終止,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振興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