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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十五條第三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財政局代表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財務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
(一)郭忠漢為正選成員;
(二)林宇杰為候補成員。
二、正選成員收取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二十點。
三、候補成員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正選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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