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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勳章、獎章和獎狀的提名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四)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五)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七)區榮智;
(八)劉藝良;
(九)陸波;
(十)陸永根;
(十一)徐偉坤。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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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及(十一)項,以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貴洪為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所指的體育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所指的體育委員會成員:
(一)歐陽善盈;
(二)陳紹平;
(三)何敬麟;
(四)許樂敏;
(五)嚴耀庭;
(六)鄺鍵濠;
(七)林錦雄;
(八)李家賢;
(九)陸南德;
(十)潘敬文。
三、以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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