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024。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東話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Cantonê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antonese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凝聚有志認識與學習廣東話及中華文化之人士,提供資訊及交流平台,連結澳門及海內外友好人士,促進族群之間的溝通互動。
(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嘉野度將軍街新樂大廈8樓C。
(二) 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換會址。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2024。
本會中文名稱為“幸運力量建設健身會”,葡文名稱為“Clube Ginástico da Edificação de Poder de Sorte”,英文名稱為“Lucky Powerbuilding Fitness Club”。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31號華隆工業大廈9樓A及B,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其他地方及可設立辦事處。
本會宗旨為向大眾推廣持續運動的理念,提倡經鍛鍊身體及健康飲食達致強身健體的效果,讓會員認識健身運動的文化和技術,以及為會員提供重量訓練,以提升體能水平。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1.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並在繳納入會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3. 會員凡違反或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1.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和執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負責制定、修改或解釋本會章程;選舉或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權人須出示一份由授權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處理日常會務,負責制定、修改或解釋內部規章,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9。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鷹爪翻子門研究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一)愛國尚武,立足澳門。(二)宏揚中國傳統武術,推動鷹爪翻子門拳種的研究、傳承與發展,促進與內地及世界各地其他同類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三)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順風巷23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為了推進會務,經理事會建議及會員大會備案,可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任期與組織機構任期相同。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7。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不動產信託投資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UNDOS DE INVESTIMENTO IMOBILIÁRI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REITS”。
第二條——本會為一個非政治、非牟利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以促進會員在澳門不動產信託投資業務之間的交流,且熱愛祖國、熱愛澳門,遵守澳門當地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洗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7樓C室。
第六條——凡在經過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及從事不動產信託投資業務的相關機構,以及在不動產信託投資研究領域具有重要影響的個人,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按照本會的要求提交相關入會申請材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頒發會員證書後,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條——本會之組織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本會章程、審查會務和財務;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單數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出席的成員人數超過半數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本會設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二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出席的成員人數超過半數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接受的捐贈或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可在表決通過後向會員大會提議本會章程的修改草案,由會員大會按法律規定通過修改章程內容。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可向會員大會提議消滅本會,由會員大會按法律規定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會消滅後的剩餘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依澳門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21。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協同特殊教育學校家長教師會”,中文簡稱為“協同家教會”,英文名稱為“CONCORDIA SCHOOL FOR SPECIAL EDUCATION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SSEPTA”。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收容所街35號協同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推動家校的協作,營造尊重、包容的溝通氛圍,促進家長與教學人員及家長間之瞭解;全方位支持學校的辦學理念,共同推動學校教育活動,輔助校務的發展;維護學生、家長及學校的合理權益。
第四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會員資格
所有就讀或曾就讀於協同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有發言及表決權;
2. 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 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 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3. 促進本會會務;
4. 按時繳交會費。
第八條——會員除名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動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將其除名。
第九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
2. 主席團成員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組成;
3.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兩屆;
4. 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5.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方可作議決;如不足人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7. 特殊情況及指明事由下,得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8.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9.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及履行法律所載之其他義務;
2. 理事會由五至十五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及校方代表理事若干人組成;
3. 理事會有權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4.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5. 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6. 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7. 正、副理事長可代表家長教師會出席學校舉行的教學會議。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
2. 監事會由三至七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及監事若干人;
3. 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兩屆。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的收入來自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或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十四條——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的所有支出費用、對外負責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以及其中一名校方代表理事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顧問
本會可聘請協同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或教師擔任顧問。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3檔案組內,編號為1/2024。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粵港澳大灣區物業及設施管理聯合會;
葡文名稱:Macau Federação de Gestão de Propriedades e Instalações de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英文名稱:Macao Property and Facilities Management Federation of the Greater Bay Area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簡稱:MPFMF-GB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組織,宗旨是為粵港澳大灣區物業及設施管理行業構建合作、交流平台。配合國家策略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的規劃發展,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經濟、文化之可持續發展及社會融合,圍繞粵港澳大灣區物業及設施管理等各方面發展提供多元化政策研究、分析和建議,同時推動行業標準建設、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培養多元化專業人才。
第三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巷97號A嘉應花園第五座一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以遷往任何地方。
凡認同本會宗旨,從事相關領域管理之公司及有一定相關管理經驗之人士,經兩位理監事架構成員推薦,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同意後方得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益及福利
1. 入會滿壹年方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創會會員除外;
2. 平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 對本會工作有建議及監督權;
4. 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和福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2.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六條:退會定義
1. 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追收仍不繳交者,經理事會提請,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除名;
2. 會員長期不出席參與本會會務會議及活動,經理事會提請,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除名;
3. 違反法律或法規,嚴重違反道德操守者,將會被要求退會;
4.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監事視其情況給予勸退或開除會籍之建議,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除名,其所繳交的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其權限還包括:
a. 制訂和修改章程;
b.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 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如:購置物業、解散本會等事宜。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
3. 本會各級領導架構(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的執行及行政管理機構;
2. 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人,視需要可設秘書、財務、學術、總務、公關資訊、法律、康樂、協調等部(委),各部(委)設部長(主委)一人,副部長(副主委)及委員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奇數;
3. 理事會權限為(包括但不限於):
a.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b. 決定名譽職位聘請事宜;
c. 決定會員的加入及向會員大會建議除名;
d. 相關政策研究、建議及行業標準、自律規章制定;
e. 開展專業培訓;
f. 對外交流、合作等;
g. 實行內部管理。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本會日常運作及查核收支帳目;
2. 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人數須為奇數。
第十條:責任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會長、理事長二位聯合簽署,方為有效;
2. 一般文件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秘書長)簽署。
第十一條:會務需要
1. 本會可在理事會授權下於會址外設立辦事機構;
2. 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名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各屆榮休會長,經得其本人同意,可以聘為創會會長、永遠會長或各級榮譽職銜。
第十二條:會議制度
1.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召集,會長主持。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或委託代表出席方為有效。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書面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3. 以上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始為有效;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季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須有半數理監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5.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1. 會員須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定之年費。
2.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籌款以及接受政府、社團、機構、熱心人士之資助、津貼、捐獻等。
3. 本會得於澳門或大灣區開立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在於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之會章、會名及標識等皆經澳門特區政府註冊,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本會授權之情況下使用本會之會章、會名及標識等,本會有權追究有關之法律責任。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024。
本會定名為:聚賢雅集慈善會,中文簡稱 “聚賢雅集”。
會址:澳門福德街11號德和大廈地下A。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名為“澳門收藏家協會”。
英文名稱定名為“Macau Collector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6樓C-D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宗旨是堅持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區和諧穩定發展,團結廣大收藏組織和收藏鑒賞愛好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澳門歷來是東西方文化藝術的交匯點,通過收藏研究各項文化藝術活動展覽收藏展覽、藝術沙龍、收藏論壇、及捐贈文物(包括陶瓷、篆刻、書畫、軍品、家俱、奇石、盤景、青銅器、徽章、鐘錶、撲克、古籍連環畫、郵幣卡、集彩、紫砂壺、玉器珠寶、文史資料、門券票證、權益保障、收藏文化與經濟研究、茶專業等)增強與提升民族的收藏意識、弘揚中華收藏文化,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政策,保護、搶救、開拓各種民間收藏品,提高廣大收藏愛好者的收藏品位、收藏技藝,引導廣大收藏愛好者配合政府逐步規範民間收藏品市場,促進收藏活動的健康發展,以達致互相推廣和交流收藏經驗。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八條——本會之組織(包括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架構領導任期三年),任職期內有嚴重失職或有重大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開會決議(理事會超半數)則有權暫停其職務,由會員大會另選適合者接任。會員大會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方得通過決議,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2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1.本會中文名稱為“政府總部事務局文娛康樂會,中文簡稱為“政總局文康會”,葡文名稱為“GRUPO DESPORTIVO, RECREATIVO E CULTURAL D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PARA OS ASSUNTOS DA SEDE DO GOVERNO”,葡文簡稱為“GSG”,是一個文化、體育及康樂的非牟利社團。
2. 維持不變。
1. 維持不變。
2. 政府總部事務局、設於政府總部內的機關、部門及附屬部門,包括行政長官及各司長辦公室以及行政會,其員工,不論任用方式或提供服務之性質,均可成為普通會員。
3. 維持不變。
4. 維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2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
1. 設於勞動節街廣福安花園8座三樓BF。
2. 經會員大會通過,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二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負責領導及召開會員大會,會長在外事活動時是本會的代表,倘會長缺席時,由一名副會長暫時代其職務。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由五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及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理事會之職務為執行大會所有決議,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之報告,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3.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2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加強同業團結,協調同業關係,聯絡同業感情,互相幫助發展業務,維護同業正當權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永遠及普通兩類,各分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商號會員:凡具澳門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但需經本會商號會員一家介紹,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可指派代表人一名,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個人會員:凡在澳門從事所有清潔護理服務業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在澳門財政局或政府相關權限部門註冊並具有自然人商業企業主資格者,但需經本會會員一位介紹,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六條——不論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須由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九條——(一)[保持不變]
(二)經本會查明身故之永遠個人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永遠商號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三)[保持不變]
第十三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之代表人選出理事組成之。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及常務理事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理事會設總務部、聯絡部、文康部、工商事務部、財務部。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委員組織之。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五、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之代表人選出監事多名組成之。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一)個人會員或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二)[保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2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一. [保持不變]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保持不變]
四. [保持不變]
五. [保持不變]
六. [保持不變]
一. [保持不變]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常務理事十二名、常務秘書一名及理事七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保持不變]
四. [保持不變]
五. [保持不變]
一. [保持不變]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保持不變]
四. [保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2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第四款:主席負責主持會議;如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副主席接替。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Niu Jianjun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Niu Jianjun |
A Gerente Geral da Sucursal
Lin Zi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Niu Jianjun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Tam Pui Si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Wang Yibo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Isidorus Fo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effrey Ng |
行長 黃振福 |
財務總監 胡兆威 |
O Gerente-Geral, Vu Kit Na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eung Lai Kei Alice |
澳門元
高級分行經理 林耀龍 |
財務主管 范秋雁 |
行政總裁 盧保康 |
財務總監 曾廣賢 |
董事 胡陶冶 |
會計主管 林麗娟 |
澳門元
首席財務官 黃捷君 |
行政總裁 劉伯雄 |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分行經理 陳大華 |
會計主任 羅美玉 |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Gavin Y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Denise Chin |
澳門元
總經理 林銳杰 |
會計主管 蘇立煒 |
行長 王瀾 |
財務主管 葉嘉榮 |
總經理 盧小力 |
財務部執行董事 黃鶯 |
銀行代表 馮國增 |
財務主管 黃慧敏 |
Patacas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van Cheang |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Carlos Manuel Sobral Cid da Costa Álvares |
行長 肖廣宇 |
會計主管 邱虎強 |
首席執行官 鍾兆輝 |
執行董事 黃瑞升 |
副行長 包敬燾 |
會計主管 陳鐘偉 |
副行長 劉振明 |
財務管理部總經理 茹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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