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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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陳海帆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計算及結算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二)批准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七)批准提供與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及燃氣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三)在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關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廢止第20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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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