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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下稱“公約”)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約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新加坡共和國之間生效。
上述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七一年七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公約的中文譯本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重新公佈。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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